“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制度或称“揭开公司的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最早起源于英国,后发达于美国,最后为世界各国所引用,其含义是指“法人登记成立之后,在特定事件中(例如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因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之情事时,若在该事件中仍完全承认该公司所取得之形式独立人格,是违反公平正义原则或侵害第三人交易完全者,则否认该公司于该特定事件中之法人资格独立性”;“出资者与公司、或者是母公司与子公司这类原本法律上应承认其个别人格,但因其滥用有限责任特权而无法承认其法人人格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