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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分业经营”
XCLW116250 论我国金融“分业经营”
一、前述
二、我国金融目前分业经营体制的现状
三、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形成
四、我国金融分业经营与监管模式面临的挑战
五、对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思考
内 容 摘 要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实行的是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分业经营与分类监管的体制。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金融机构发展不规范、金融风险较大等特定条件下的正确选择。近年来,这种选择对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等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加入WTO以来随着金融国际化、金融信息化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断发展,使得“分业经营”的模式岌岌可危,加之金融全球化突出了全能银行的竞争优势,更使得“分业经营”的发展举步维艰。因此,我国可根据已经发生变化的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适时做出新的抉择,以确保我国金融业持续发展。因此,本文将从我国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现状,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形成,我国金融分业经营与监管模式面临的挑战,以及对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思考这四方面进行阐述。
论我国金融的“分业经营”
一、前述:
分业经营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按照分业管制的程度不同,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金融机构不能经营非金融业务,也不能对非金融机构持股。
第二层次的分业经营是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各自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一个子行业中的金融机构不能经营其它两个子行业的业务。
第三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比如在银行业内部,经营长、短期银行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经营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证券业内部,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证券交易业务和证券经纪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保险业内部,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等。
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第二个层次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被称作分离银行制度或专业银行制度。
(一)分业经营的优点在于:
1、有利于培养两种业务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一般证券业务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而商业银行业务则更注重于与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关系。
2、分业经营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避免了竞争摩擦和合业经营可能出现的综合性银行集团内的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问题。
3、分业经营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阻止商业银行将过多的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
4、分业经营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为国家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
(二)分业经营也存在着不足之处:
1、以法律形式所构造的两种业务相分离的运行系统,使得两类业务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具有明显的竞争抑制性。
2、分业经营使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缺乏优势互补,证券业难以利用、依托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商业银行也不能借助证券公司的业务来推动其本源业务的发展。
3、分业经营也不利于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尤其是面对规模宏大,业务齐全的欧洲大型全能银行,单一型商业银行很难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二、我国金融目前分业经营体制的现状
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分业经营即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各自经营与自身职能相对应的金融业务。分业监管是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监管,其中,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同时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1989年,内地初步提出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1995年商业银行法的出台,标志着金融分业经营体制正式确立。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由此确立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通过生效,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将进一步完善、确立。
我国目前已成为世界上最后一块金融分业经营管理的阵地。目前我国金融业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别,一方面表现为我国金融监管水平较低,金融监管法律不健全,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备;另一方面,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内控机制,潜伏着很高的道德风险。而混业经营制度的前提条件是,金融机构具备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和较强的风险意识,完善的法制环境,较强的监管能力和较高的监管效率。因此在我国目前的现实条件下,实行混业经营必然加大金融风险,只能导致金融混乱。
金融分业经营管理的本质是通过金融管制,降低金融风险。我国从1992年以后才成立了证监会和保监会,确立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管理的模式。在此之前我国的金融市场,1983年以前由财政部监管,1983年至1992年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目前这种分业体制还未完成,如各地人行、各家商业银行以及信托投资公司分别组建的证券公司,还未完全从原组建机构分离出来,因此我国真正完成金融分业经营管理模式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且我国目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在金融市场上都处于弱势,或者正处于国家政策扶持阶段,如前者;或者处于清理整顿阶段,如后者,这也表明我国金融市场的主体仍旧参差不齐,不能适应混业经营的挑战。至于建立和完善金融业的内控机制,提高监管水平,更不能脱离国情,照搬别国模式,因而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实现的。面对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世界化趋势,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取得实质性进展,先天不足的我国金融业将首当其冲地面临严峻考验和挑战。
三、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形成
(一)国际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形成
要了解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形成 ,首先要看国际上金融分业经营的由来。国际上分业经营是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的产物,开始于美国1933年银行法的颁布。在大危机以前,美国证券市场随着铁路、钢铁、汽车、石油等大工业的兴起与繁荣而得到不断的发展。银行在高额利润的诱使下,直接或间接地参与证券市场的买卖,商业银行在债券承销和分销中的市场份额稳定上升。商业银行在债券原始发行中的比重由1927年的22%上升到1929年的45.5%;参与发行的比例更高,1927年是36.8%,到1930年上升到61.2%。大危机对银行的证券业务是一个毁灭性的打击,这期间有40%的银行破产,银行总数由25000家下降到14000家。当时社会舆论普遍认为银行的证券业务导致了银行系统的崩溃。银行把存款资金投放到股票市场,以及银行的过度投机交易吹起了"股市泡沫",引发了股市崩溃。罗斯福总统颁布了《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1933年银行法),该法将证券业同商业银行严格分离开来,开创了金融体制内分业经营的先河。《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不仅塑造了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的分业经营格局,而且也是战后许多国家重建金融体制时的主要参照系,主要有日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拉美的主要国家等。
(二)我国金融分业经营模式的提出
我国金融 “分业经营”概念的提出是在80年代。这个时期的中、末期,金融改革的难点、焦点和热点是,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即银行企业化,打破纵向的、强化的信贷体制,实现业务交叉、竞争。由于证券业务刚刚兴起,一般金融从业人员更多关注的不是分业和混业经营问题。
1980年,国务院《关于推动经济联合体的暂行规定》中指出,“银行要试办各种信托业务”,其目的也在于要打破当时一两家专业银行的垄断地位(中国工商银行1983年刚刚成立),冲破“打酱油的钱不能打醋”的局面。不能因信托公司后来从事了证券业务,就倒着推理,认为当时国务院文件提倡银行试办信托业务,就是提倡证券业务。1986年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没提分业经营,但也没提混业经营。1987年国务院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指出,企业债券可“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理发售”;“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经办企业债券转让业务” 。这是出于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金融主管部门既急于发展国债、企业债等资本市场业务,又苦于缺乏专营机构而做出的决定。事实上,1987年真正开办国库券、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柜台转让业务的,是人民银行在全国41个城市指定的一些信托投资公司。但紧接着,1988年,人民银行开始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管理,对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建立审批制,正式提出“实行银行业和证券业分业管理”,加强“对证券业务交易机构的业务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到1990年,人民银行正式颁布《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证券公司是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这实际上已经明确,证券业和银行业分离。说实话,当时整个金融法律建设比较落后,没有专门针对商业银行的法规。1991年《中国90年代的货币政策》报告,就制定分业管理原则问题曾进行了较详细的论述。
20世纪九十年代是我国金融改革初期,金融管理层明确意识到分业经营这一问题,而且也不断朝这个方向努力。为当时金融改革中的主要矛盾所左右,分业经营并非现在人们所认识和强调的,是一项重要原则。当时更多考虑是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尽快发展证券市场,在僵化的行政指令分配资金的管理体制夹缝中,让证券市场幼苗尽快成长。1992年下半年开始的泡沫经济,使银行大量资金通过国债回购、同业拆借进入证券市场,金融秩序极度混乱。对此,由于当时金融管理层对金融市场的认知水平有限,加上证券监管体制转轨过渡时期互相扯皮以及决策机制欠完善等多方面原因,没有当机立断坚持分业经营原则,提出具体严格的规定,所以,最终出现严重的金融市场失控局面。1993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提出“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的原则非常正确,符合我国当时的国情,没有当时的决策,不可能有今天的金融局面。
1997年底,国务院进一步提出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这符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这项决定是必要的。党中央、国务院1993年底提出分业经营原则,在1994年到1996年3年中,在金融界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贯彻。最典型的例子是国债回购市场。当时700多亿元规模的国债回购市场,无人管理。一纸协议,可以做假回购、真拆借,大量银行资金通过回购市场进入股票市场;开国库券的假保管单,把社保基金、企业生产资金、居民存款骗入股票市场,操纵股价;诈骗资金,携款潜逃,案件丛生,至今大量的官司久久难断。这一切,导致银行资金、居民钱财血本无归。这样的“混业经营”能不制止吗?可想而知,如果没有1997年以至后来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严厉措施,后果将不堪设想。
从理性上分析,1997年之所以推行分业经营和管理的监管原则,首先是因为当时金融监管法规不健全,不管是对分业监管,还是对混业监管,都无法可依;其次,金融经营者素质和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不少金融机构对“内控”的概念、内容和手段不甚清楚,缺乏约束制度;再者,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水平还远未达到混业监管的要求。
四、我国金融分业经营与监管模式面临的挑战
对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金融业而言,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是与一定时期内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制度发展程度相适应的。但是随着国内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际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一)金融创新使中国分业经营体制面临新课题。
随着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灵活的投融资渠道增多,投资基金、投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上开始占主导地位,商业银行业务在整个金融市场的份额不断下降,在竞争中渐趋被动。商业银行的传统融资媒介作用由于直接融资的发展受到了削弱。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显现出分业经营和监管体制的弊端。
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使得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在业务领域互相渗透。因此,也显露出分业经营和监管体制的弊端。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内部关系网络,同时,又从事银行、证券和保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营活动,而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对金融控股公司未作任何规定。因而面临着特殊的风险,如:资本重复计算、高财务杠杆风险、不正当的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的风险等。如何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效监管,已成为当务之急。
(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中国分业经营和监管体制面临严峻挑战。
从国际来 看,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主流。金融全球化导致全球金融业的竞争激烈,世界各国银行业为适应形势变化,不断加强调整、兼并、重组和金融创新,银行与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界线逐步模糊。随着入世承诺的逐步落实,2006年内地金融市场将全面开放,外国商业银行在华的分支机构将更便于按我国的分业经营的要求开展业务,即他们的前台是分业的,而他们的后台即他们的总部则是混业的,这样他们的前后台配合就可以为客户提供包括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一系列综合金融服务。如果内地商业银行仍然固守这种单项分业经营的体制,在与外国商业银行的竞争中将难以匹敌。
(四)金融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分业经营体制难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和客户的需求。
分业经营模式使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受到限制,不利于其满足客户的多层次需求及进行业务拓展。通过近70年的发展,非银行的金融业务得到巨大发展。他们向银行业的渗透使金融企业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银行业不得已采取兼并收购,扩大自身规模,以提高竞争力。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的相互控股与兼并收购,促使了混业经营局面的出现。
(五)现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经营、国际竞争力提高及传统金融企业向现代金融企业的转变。
现行制度对银行业务、证券业务经营的严格区分和限制,抑制了市场资金供给来源,人为地割裂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融通渠道,不利于资金之间的相互融通。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品种有限而单调,使行业素质及竞争力不断下降。更重要的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不健全,在资金运用上存在风险与收益不对称,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远没达到安全底线,其以国家信用为存在的基础,信贷资金在股票市场上的亏损最终由国家承担大部分,这样,银行只追求盈利最大化而忽视证券市场的巨大风险,使信贷资金的风险加大。
五、对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思考
首先,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经营有利于我国在现阶段快速建立起完善的多元化的金融市场体系,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是从银行与财政分家开始起步的,以后经过了中央银行与国家专业银行的分离,国家专业银行与区域性商业银行的发展,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业管理及三大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分离等几大关键性的步骤,从而形成了目前的金融市场体制和格局,实践证明,这种体制是适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需要的。
其次,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经营有利于专业银行的商业化和投资银行的迅速成长。专业银行商业化是金融体制深化和改革的难点,事实上,专业银行要成为真正的商业银行,首先要履行的是货币功能,即为社会经济生活提供稳定的价值尺度、储备手段和支付手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以间接融资为主,国家专业银行承担着为企业和建设项目提供长期贷款的职能,这是商业银行难以真正建立良好运行机制的难点。因而发展投资银行业,建立资本市场,推进风险与收益对称的直接融资体制的形成,一定程度上将缓解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难度。另外,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经营,有利于减少金融体系的剧烈竞争,使得投资银行有较宽松的发展环境。
第三,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经营,从目前看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法规不健全是其突出的缺点。无论在实际操作上、管理上,还是在市场监管上都远没有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利率非市场化使得证券价格不能准确反映证券市场的资金供求关系,不利于资金的合理流动以及间接调控措施的实施,暴涨暴跌是我国股市发展几年来经常出现的情况。这其中信贷资金通过种种渠道流入股市是最主要的原因,因为信贷资金的特殊性,注定其驻留股市的时间不会太长,因而短期化操作倾向非常严重。因此有必要从法律上、根本上切断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的渠道。
第四,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经营分散了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一方面分业经营后,商业银行将不再是全国惟一的资金融通主体,集中于其上的市场风险因此而大大分散,表现在高风险的长期资本融资由投资银行来完成。另一方面由投资银行实现的企业资本金社会化使得企业资本又极大地分散给社会承担,相反,如果实行混业经营,商业银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极有可能将资金投资于股票等价格波动较大的证券,一旦投资失误,极易造成巨大损失,不仅导致银行倒闭,而且有可能导致全社会经济危机,加剧了风险。
综上所述,总体来说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在现阶段符合我国金融业的现实和发展。但随着我国金融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金融国际化、金融信息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分业经营”的管理模式已很难和国际上实行混业经营的现代化金融集团同台竞争。因此,我国的金融业唯有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去不断地完善金融以及相关法规,不断地学习先进。才能在金融全球一体化的大环境下,融入世界的潮流,适应世界金融潮流的发展。相信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会是我们的方向,但过程是渐进的,需要我们不断的探索和实践。
参 考 文 献
唐双宁,《中国金融混业经营格局正在形成》,东方网第一财经,2008年5月10日
王琳,《浅析中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模式》,《市场论谈》,2005年第8期
霍文文,《金融市场学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
谢三百,《金融市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孙龙才,《对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思考》,《甘肃金融》,2001年8期
刘鸿儒 ,《金融市场》,学苑出版社, 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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