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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信用社——以服务“三农”为导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XCLW116325  论农村信用社——以服务“三农”为导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产生、发展和现状
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成就及存在的问题
三、农村信用社运行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四、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意义
五、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六、改革农村信用社是更好地服务“三农”的需求,是服务功能和方式的改革。
七、转换农村信用社的营销理念,积极探索为“三农”服务的新方式。 

内 容 摘 要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目的就是加强和改善对“三农”的金融服务。坚定不移地坚持“三农”服务方向。搞好支农服务,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当前,我国农村和农业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三农”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村信用社既要从政治层面认识服务“三农”的重要性,又要从经济、金融层面认识到服务“三农”是农村信用社立身之本、强身之道。农村信用社要采取有效措施,多方筹集资金,加大支农信贷资金投放力度,确保不误农时、农事,切实发挥好农村金融的经济杠杆功能,把现代农村产业促大增强,实现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双赢”。

前言
近年来,我国正在进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其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为产权制度模糊、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股金性质异化、员工素质低、服务体系不健全、历史包袱重等问题。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推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作为肩负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已经成为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关注的焦点。
以服务 “三农”为导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曾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尽管农村信用社的发展面临很多现实问题,但应通过改革与发展,重建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农村金融制度。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产生、发展和现状
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或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农村信用社经营的基本准则为:自愿加入,自愿退出,交纳定的资金作为股金,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农村信用社对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困难,促进农业发展等起到J积极的作用到1956年底,农村信用社已多达10万多个,全国建立农村信用社的乡占总数的90%。1979年,农业银行重新接管农村信用社后,曾致力于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群众性合作金融组织,但未能取得较大进展农业银行和信用社脱钩后,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受到定的影响,在内外因素作用下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度陷入困境,直至1996年,国家出台《国务院关于农村个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提到了一个战略的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试点工作。 
摆在我们面前严峻的事实是,尽管农村信用社的组建在服务方向、经营原则上都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但在现实的经营过程中难免还有些问题,制约了农村信用社乃至整个农村金融的发展尽管如此,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仍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截至到2004年上半年,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为26724亿元,占金融机构存款的11.6%;各项贷款余额为19585亿元,占金融机构贷款的11.5%。其中,农业贷款余额为8516亿元,占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的86%。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我们的基础产业,农村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重中之重改革农村信用社,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不仅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而且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必须深化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成就及存在的问题
为规范农村信用社的发展,1996年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步做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整顿规范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都明确指出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改革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据相关改革要求,2000年8月,在江苏最早开始了农村信用社试点改革土作这次改革不仅进行了省级联社的管理模式试点,还把该省1658家农村信用社,82家县(市)级联社合并,建立县联社统法人,而日还在常熟、江阴、张家港3个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建立了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2003年7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通知,并在全国8个省开展了农村信用社改革,其主要口的是,从我国实际出发,鼓励各类资本持股并相互融合,实现农村信用社投资主体多元化。
 通过改革,进步提高了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和个融服务效率在产权体制改革方面,允许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并存,即在原来农村信用社框架内的重组模式,53以县为单位统法人,组建省联社为标志的江苏模式;或咨在信用社基础卜,改组成立的常熟、江阴、张家港3市农村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模式;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改制的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的模式。截至2004年末,全国已有19家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和8家农村商业银行开业,另有23家农村合作银行和一家农村商业银行获准筹建。
总的来说,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已经交出了一份令人满息的答卷截至2004年9月末,先行试点的8个省市的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均达到7.83 %,比改革前2003年初上升了11.20个自分点,盈亏轧差后,实现利润25.16亿元2004年末,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全部达到8%和4%的最低监管要求,平均不良贷款所占比例为5.4%和2.5 %,大大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银监会近日公布以2004年度《全国机构风险评价情况的通报》,以资本充足性、流动性、安全性、综合发展能力、管理能力等为依据.对全国各地农村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评价,作为全国最早推行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的试点省份,江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改制走在全国前列,被评为第1名。在过去3年中,江苏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比例下降了22.4个自分点;增资扩股70亿元,资本充足率达8.1 % , 2004年实现利税总额21.1亿元所有这切都说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当我们欣喜于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初步成功的同时,隐藏于背后的问题也值得我们深思。
一是农村信用社现存大量不良资产,以至经营困难,严重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面对信用社沉重的历史包袱,中央政府力图通过火行票据贴现的手段,实现花钱买机制的目标,以求得农村信用社高效运作。国家决定出资1650亿元资金为农村信用社冲销不良资产,这1650亿元资金是以可兑票据形式分发到各地的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取得这笔资金支持的条件是资本充足率达到央行规定标准。该方法意图迫使农村信用社加快消化历史包袱,摆脱经营困难。政府的初衷虽好,但有的农村信用社的行为却违背了政府的初衷,只重视尽快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度,不注重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和自身经营管理效率的提高。据《经济时报》报道,在某省的些地方,为了吸引群众积极入股,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政策,如“凡是信用社股东,不论信用社是否有盈余,均按入股金额以投资股不低于3%,资格股不低于2.8%的比例进行分红,股金分红山省、市、县一级财政补贴1.89% ,其余部分从信用社税前利润中分配,信用社亏损的,其余部分由县财政补贴”。有些信用社还打出要贷款先入股的招牌,只允许入股,不允许退股。总之,为了达到央行资本充足度,拿到央行票据,有些农村信用社采取的行为可谓多种多样。有的农村信用社只考虑增资扩股,很少考虑拓宽内源性增长渠道,改变管理体制,实现高效运作。这些都有违中央政府初衷,且不合理的资本结构,承诺很高的资本回报率,都为农村信用社埋下了极大的隐患,严重制约农村信用社未来的发展。
二是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过程中相关管理性职能缺位。中火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移交给省级政府.省级政府要承担起相应的职责,尽量避免和减少行政审批的做法,将农村信用社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用行政的力式管理。
“三农”贷款被边缘化,农村信用社脱离农民现象比较严重。力面,省级政府权力过于集中,对贷款资金使用“抓大放小”,“三农”贷款被边缘化。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改革从某种程度上提高了资本充足率,增资扩股明显增加,股东数量显著减少,但遗憾的是被清理出去的大多是农户,农村信用社脱离农村现象明显。此外,很多贷款农民根本不懂得申请流程,农民贷款无从着手。 
三、农村信用社运行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不良资产问题的解决,一要通过国家财政资金予以补贴。二要从根本上解决不良资产形成的症结,即改善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效率,采取积极主动的力式,应对市场变化,适应市场要求,进行业务创新,及时对现有金融产品服务方式进行调整,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搞好成本收益的核算,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同时,不良资产的清理和重组是项法律性很强的系统土程,我们要完善国内有关方面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问题能够得以迅速高效地解决。
在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要本着建立真正属于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的原则,依据各地区不同的发展水平,选择适合各地经济现状的产权制度。不能简单的评判股份制、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孰优孰劣,不能过分夸大某种产权制度的作用或盲目跟随其他试点的做法。无论采取何种模式,都要立足于机制转换即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对于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显然不能再回到人民银行或咨农业银行管理的体制,也不能由银监会长期负责下去。现在,改革试点方案设计的“中央部门监管,省级政府管理,农村信用社自主经营”一位体的管理体制,就较为适合现有的改革力向。在将农村信用社管理工作主要移交给省政府后,各级政府主要负责,督促信用社彻底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指导本地区信用社加强自律管理,统一组织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理辖内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帮助信用社清收旧贷。省级人民政府应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农村信用社依法管理,不干预农村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不把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级政发府。此外还要避免农村信用社贷款资佘“抓大放小”、三农贷款被边缘化,在管理上避免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加强农村信用社自主经营,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四大主体。
农村信用社要牢牢把握好“三农”服务方向。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大量资金够的资金支持。由于农村信用社的借款者主要是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户,山于这些借款主体本身生产规模小、盈利水平低、风险大,加之季节性因索影响严重,易影响农村信用社资产安全性。为避免此种情况的出现,农村信用社对中小企业、农户等的“借贷”现象自然也就不可避免在当前很多农村信用社向商业银行的模式改革推进,为“三农”服务与商业银行的运作模式相矛盾的背景下,要努力实现农村信用社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又要负担起盈利极低,易形成大员不良资产的政策性支农任务,使得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运作模式的改革过程中,避免农村金融空洞化的难度更加加大因此,政府应做好以下两力面的工作:政策上,要始终明确农村信用社服务农村经济的力向.防止其由于利益驱动将大员资金投向城市。经济上,要给农村信用社以资金支持,政策优惠,确保为盈利低、风险大的农村经济提供贷款的农村信用社的经济利益得到补偿。
四、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意义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的金融纽带。近年来,在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各地农村信用社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不断改进信贷服务,增加支农投入,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等到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作出了很大项献。农村信用社始终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根植农村、面向农业、服务农民,在曲折中不断前进,付出了艰辛也收获颇丰。截至2006年末,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各项存款余额3.89万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62万亿元,分别占到全国金融机构各项存贷款的15%左右,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农村信用社在农村拥有了牢固的群众基础,自身业务得到长足发展,赢得了党和政府、农民群众的充分肯定。在新形势下,农村信用社更加应当坚守传统的服务阵地,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支农能力,真正成为联系农民群众的金融纽带和农村金融的主力军。
农村信用社问题不是一单纯的金融问题,而是事关农业、农村、农民和国民经济全局的问题。要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进一步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从农村信用社改革起步,逐步解决城乡金融服务的问题,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作为农村金融的中坚力量,农村信用社必须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要求,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增强为“三农”服务的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五、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一)、国家给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扶持的主要目的
1、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使其轻装上阵,加快改革步伐。
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农村信用社形成了沉重的历史包袱,突出表现在资产质量差,不良贷款绝对额和占比都比较高,同时还有较大数额的挂帐亏损。这主要是农村信用社自身管理水平低,人员素质不高,经营管理不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使农村信用社贷款大量沉淀,多次体制变革中遗留了一些问题。大量的不良资产挤占了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的发挥。不解决这些问题将难以落实农村改革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等各项改革措施。
2、“花钱买机制”,即通过政策扶持,促使农村信用社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真正形成“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良性运行机制。
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主要有财政补贴、资金扶持、税收优惠等方面。在财政补贴方面,对农村信用社1994-1997年期间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多支付保值贴补息而造成的亏损给予适当补贴;资金扶持方面,按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由中国人民银行安排专项票据或专项再贷款,给予资金支持;税收优惠方面,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中西部地区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一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地区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一律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利率政策方面,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允许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1.0-2.0倍范围内浮动。
(二)、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
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就是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法人为单位,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少、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积极探索和分类实施股份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各种产权制度。
目前,乡(镇)农村信用社和各县(市)联社各为独立法人,机构分散、弱小,且抗御风险能力较弱。县(市)联社作为农村信用社入股组成的联合组织,既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职能,自身又经营业务,实际上已成为农村信用社的基层管理机构。但是,当前县(市)联社和基层社之间权责不清,矛盾较多。2000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进行了改革试点,将信用社与县(市)联社各为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有利于明晰产权关系,有利于减少管理环节、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扩大经营规模,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
(三)、中央银行给予农村信用社资金扶持
在农村信用社改革中,中央银行资金扶持有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和中央银行专项借款两种形式。
中央银行专项票据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省(市)的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定向发行的、用于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的债券。专项票据期限为两年,年利率1.89%,按年付息,不能流通、转让和质押。
中央银行专项借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放专项借款,并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向国务院批准的农村信用社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融资,专项用于帮助资不抵债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专项借款由省级人民政府统借统还,省级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省级管理机构代表省级人民政府承贷。专项借款最长期限为8年,还本宽限期为4年,第5年开始逐年等额还本,年利率0.945%,按季结息。
(四)、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计划
增资扩股计划包括2002年年末基本情况、制定计划前股本金及不良贷款变动情况、需进一步增扩股金及降低不良贷款数额的测算情况、增资扩股和降低不良贷款的进度安排及措施等内容。农村信用社入股遵循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的,均可申请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的农村信用社入股,成为社员(股东)。
六、改革农村信用社是更好地服务“三农”的需求,是服务功能和方式的改革。
(一)、农村信用社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自成立以来,农村信用社以服务“三农”作业自身的经营服务宗旨,以农村作业经营领域,以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作为服务对象,扶持的是经济技术含量较低的农业,曾是我国农民、农业、农村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二)、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功能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求。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关于加速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全面实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小康社会的要求,农村信用社原有的业务种类,经营规模和方式已无法适应形势的需要。过去,我国农民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制订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及其有效的解决了我国13亿人中大国的吃饭和穿衣问题,在此期间,农村信用社是农业生产资金需求的坚强后盾,然而,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已日益穿刺出来,农民已不愿意停留在温饱水平,因此,目前农民面临的不仅仅是增产增收的问题,而是更好地增效的问题,这就要求对我国农业进行相应的结构调整,实施集约经营,走产业化、商品化的道路,这也就要求农村信用社改革过去的经营模式和支农方式,以适应新的历史使命。
七、转换农村信用社的营销理念,积极探索为“三农”服务的新方式。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发展较好的省份的共同点在于,在经营中能真正立足于“三农”,端正经营方向,对支农方式进行创新,积极拓展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空间。各地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实际,要求选择不同的服务方式,因地制宜地确定各地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投向、贷款方式、对农户的授信额度,积极探索金融支持农村生产力发展和为广大群众根本利益服务的新方式。首先,应该准确把握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按照优先“三农”的原则有效配置信贷资产。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应优先用于满足农民种养业的有效资金需求,剩余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等多种经营活动,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确有富余的,可适度支持辖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销路、效益有保障的中小企业。其次,要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变化的新特点,制定分类指导措施,创新支持方式。第三,应根据经济变化的新需求,强化服务功能。如创新贷款品种、增加服务手段、转变服务方式、提供市场信息等。第四,加快改革步伐,突破机制障碍。通过加快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的改革,确保内部机制改革和扶持政策逐步到位;通过建立约束与激励机制、内控机制、创新信贷管理机制等,提高农村信用社的服务效益、管理效益和经营效益,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从农村信用社情况看,尽管近些年来对“三农”的信贷投入总量逐年增加,金融服务逐步改善,但是在体制上、机制上、方式上仍不适应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些困难和问题需要社会各方面同步进行相关配套改革,需要整体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三方合力,共同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服务“三农”的方向,按照商业化、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努力办成符合现代金融企业要求的、有特色的社区性农村银行机构,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更好地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支持,继续发挥好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
参 考 文 献
[1] 梅锦平,欧阳高晖.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的制度经济学思考[J].财贸经济,2004,(6):93~94
[ 2] 张步湘,利率市场化:农信社困难与对策[J].体制改革,2003,(5):84~89
[3] 何广文,从农村居民资金借贷行为看农村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J].中国农村经济,1999,(10):42~48
[4] 凌涛,探索农村金融改革新思路——也谈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的争论[J].金融研究,2001,(7):60~65.
[5]《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文件汇编》,中国金融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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