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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金融的“分业经营”
XCLW116351 论中国金融的“分业经营”
内 容 摘 要
论我国金融的“分业经营”
世界各国的金融业经营制度归纳起来无非两种:分业经营或合业经营。20世纪30 年代大危机以来,分业经营制度一直占主导地位,随着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合业经营制度越来越显现出优势,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纷纷“弃分取合”,而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的我国采取的仍然是分业经营制度。
自1999年11月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以来,关于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问题再度引起我国金融界及经济界的广泛关注。随着经济全球化及金融自由化程度的加深,随着我国国内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这一切都对我国原有的金融分业经营体制提出了挑战。本文通过介绍混分业经营的历史发展,对混分业模式的利弊进行探讨;深入分析中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模式现状。结合我国国情,展望中国未来可采纳的金融经营模式。
论中国金融的“分业经营”
世纪之交,各国银行业兼并重组浪潮风起云涌,原有的分业制、混业制银行模式的界线日渐模糊,特别是1999年11月12日,美国政府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实行混业经营制度,废除1933年分业制的银行法,宣告了一个时代的结束。而我国,随着经济全球化及金融自由化程度的加深,随着我国国内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对我国原有的金融分业经营体制提出了挑战。使我们不得不思考21世纪我国银行业发展经营模式的取向问题。
一、混分业模式的含义界定
当前国际上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即分业经营模式和混业经营模式。
其中混业经营模式,又称全能银行制,是指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一切金融服务,包括各种期限和种类的存贷款,各种证券买卖以及信托保险等金融服务,即商业银行集传统存贷款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保险业务于一体,实行一条龙金融服务。而分业经营主要指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离经营制度。
通常的观点认为混业经营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但不利于系统风险控制和提高监管效率,也不利于平等竞争。而分业经营有利于规避风险。实质上,金融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之争的是金融业的多元化与专业化之争,不能简单说谁优谁劣。分业经营的哲学是避免风险,而混业经营的哲学是管理风险。如何对待风险,除了政府之外,还要依靠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监管人员的监管经验,金融市场投资者的理性与成熟程度。混业经营相对于分业经营对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监管人员经验、投资者理性程度的要求更高一些。混业经营的规模扩大使得安全性加强,流动性增强,风险性分散。就竞争而言,混业经营使大金融机构多元化经营,提高竞争力,中小机构难以与之抗衡,不利于平等竞争。但只要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能有效加以规范,混业经营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实际上这两种制度的变迁,与实行主客观条件环境有必然联系,受到市场结构、监控资源积累状况、人文因素等的影响。
二、我国金融业混分业经营模式回顾及利弊分析
自建国以来我国金融业的经营体制大致经历了三大阶段,通过对我国金融业所实行的经营体制的回顾,对两种经营模式的利弊进行简要分析。
(一)早期原始的混业经营阶段(80年代中期至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只有人民银行一家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既履行央行的义务,又履行商业银行的职能。后来职能虽然分开,成立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但证券等其它金融业务却没有开展,间接融资一直是企业融资的主渠道,其他非银行金融业务在国家金融体系中所占的份额极少甚至空白。
进入 80 年代中期,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和金融改革速度加快,我国的金融模式、金融结构和金融运行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初步建立了混业经营模式:
1、建立了一大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等;
2、开放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金融工具实现多元化;
3、推行了专业银行的企业化改革,初步确立了专业银行的经营观念 。在此背景下,国有银行传统的业务分工领域被突破了,业务开始相互交叉,同业间的竞争开始加深。与此同时,由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不明确,业务范围过于狭窄,再加上中央银行缺乏应有的监管能力,使得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利益诱导下向银行业务领域渗透,加剧了金融竞争。面对市场竞争的压力各专业银行的经营业务也开始向信托、证券、投资、保险和租赁等非银行传统领域拓展。于是,国有银行的业务向多样化,综合化方向发展,进而形成了原始混业经营的模式。
应该指出,这种综合化、全能化的混业经营模式确实有益于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与质量,促进金融创新的加快发展。然而,由于一方面该时期银行的企业化改革正在进行中,作为金融企业的市场主体性质尚未从制度上明确,银行的自我约束机制尚未建立,因而缺乏应有的自律动机和风险约束功能;另一方面,金融业经营和管理所必需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健全,中央银行缺乏监管的依据,金融监管的手段和措施也比较落后,整个金融业的发展缺乏一个严格、有序、高效的监管环境。因此,这种原始、混浊、无序的混业经营制度造成我国金融秩序混乱违规和投机活动频出。金融秩序的混乱,损害了投资大众的利益,降低了金融体系的整体效率,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并潜伏着金融经营动荡的风险。
鉴于此,党中央、国务院从1993年 6 月份起开始对中国金融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提出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由此,一个原始、混浊的混业经营时代宣告结束。
(二)较为严格的分业经营阶段(1993年至1999年)
早在1988年,央行提出要实行“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管理’’,而正式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写入中央文件还是在1993年。从1992年下半年开始,随着全国经济气氛的高涨,融资热再度升温,社会上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各专业银行甚至人民银行地方分行都介入了股票、房地产保险等业务,非法拆借、非法证券回购等各种违规行为层出不穷,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一度使中国的经济处于失控状态。为此,国家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
1993年11月14日,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管理”随后颁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 我国现阶段“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国有商业银行在人、财、物等方面要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1995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43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最终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金融的分业经营的制度。
由于政策和法律的滞后性,在随后几年,分业经营的模式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贯彻。突出表现为大量银行资金通过国债回购流入股票市场,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形成了一种不正常的资金联动关系。由于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有效的监管主体,导致市场秩序极其混乱,假回购、真拆借的不规范行为也破坏了股票市场的稳定发展,进一步加大了金融风险,于是,国务院在1997年底,再一次强调了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原则,同时加大了监管力度。随后,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司将证券业务监管的权限全部移交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成立。1999年7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3条明确规定:“证券业、银行业和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至此,“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在法律上和制度上都得到了清楚的确认和保证。
应该指出,在当时的经济和金融环境下,分业经营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它对于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促进金融企业的健康成长和金融业的稳步发展都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一,实行分业经营模式,促进了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推动了金融市场竞争。
第二,实行分业经营模式,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成长。我国证券市场还刚刚起步,市场发展畸形、迟缓,缺乏完善的证券市场运行机制,和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暴涨暴跌已成为我国股市的一大特色,这其中银行信贷资金通过种种渠道进入股市是最主要的原因。因此,实行分业经营,从根本上切断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成长。
第三,实行分业经营模式,分散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有利于国民经济的稳定。若实行混业经营,商业银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极有可能将资金投资于股票等价格波动较大的证券,一旦投资失误,极易造成巨大损失,不仅导致银行倒闭,而且有可能危害到整个金融业乃至国民经济的稳定。
因此,在不具备混业经营条件的情况下,实行分业经营是符合我国当时的具体国情的,对我国金融业及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经阶段。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以及面对全球金融混业经营的潮流和加入WTO后的挑战,我国分业经营模式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1)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服务多元化将给我国金融分业经营模式造成巨大冲击。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特别是近10年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科技发展日新月异,跨国投资急剧增加,资本流动也更加频繁,全球统一大市场正在形成。这意味着金融市场更加开放,各国之间的影响也越来越直接,随着我国加入 WTO 这种趋势将对我国金融现行分业经营模式带来强烈的冲击。
(2)加入WTO后,中国将在5年保护性过渡期内有限度开放,5年后对世界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到那时,分业经营模式将面临来自国际方面的巨大压力。由于国外金融企业实行混业经营,其人才储备全面,管理经验丰富,相对于单一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而言,在信息共享、综合服务、融资便利等方面都具有明显优势。国内金融企业在今后几年中就要与外国金融企业进行短兵相接的全面竞争,而现行的分业经营模式使我国金融企业难以在较短时间内发展壮大。
(3)世界金融发展格局的变化表明,分业经营模式降低了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不利于化解银行的经营风险。当今世界企业筹资渠道的多样性及越来越依靠资本市场直接筹资,使银行传统的存贷款间接融资业务比重越来越小,表外业务和中间业务成为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兼业经营证券、保险、信托及衍生金融业务成为国际银行业新的发展方向。然而,我国在分业经营的限制下,银行资金在许多领域不能涉足,盈利能力大为下降。资本市场的繁荣,大大减少了企业对银行贷款的需要,使银行在资金运用方面面临严峻的挑战,这对银行的长远发展极为不利。
(4)现行的分业经营模式阻碍了金融创新的步伐。在分业经营模式下,由于限制了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业务的相互渗透,使得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从而影响了金融机构的市场运作行为和发展策略,不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
(三)初级的银证合作阶段(1999年至今)
随着《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通过,美国最终在法律上确认了混业经营的模式。金融全球化,银证混业经营的趋势日趋明朗,而此时我国的经济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金融法律政策逐渐健全,金融监管能力不断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和自控能力不断提高,加入WTO使我国更加开放。为了适应新的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力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适度的合作,银行、证券、保险三业已呈现出相互渗透和共同发展的趋势。
从政策上看1998年,监管当局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由商业银行进行管理,这应是我国银行业与证券业再度合作的开始。1999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同年,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又联合颁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2000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允许企业财务集团、金融租赁公司进行有价证券和金融机构股权的投资2000年10月,出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允许商业银行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公司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200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商业银行在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开办金融衍生业务、代理证券业务、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以上政策措施表明,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长期隔离的状态已有所突破,银行与证券之间的业务已有所交叉。
同时,在金融业的实际操作中,银行与证券业不断进行创新,积极谋求双方合作的渠道。从早期的银证转帐到风靡一时的“银证通”业务,客户利用在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帐户即可办理证券交易等相关业务和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这极大的方便了客户,也将银行与证券之间的合作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随着华安开放式基金的推出,银行与证券又以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的身份在基金领域再度合作,从而对我国资本市场与银行业的发展产生积极双赢的推动作用。此外,一些大型的金融集团不满足于单纯的银证合作纷纷出资收购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企业,组建金融控股公司。
综上所述,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正在悄悄地发生着变化,它已不再是单纯的、严格的分业经营模式了,混业经营的模式正在萌芽。虽然分业经营模式在法律上仍未动摇,但在实践中已受到猛烈的冲击。
三、实行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金融日趋一体化,电子信息技术飞速发展,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极为丰富,金融管理模式逐渐完善。这一切都为绝大多数国家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和混业管理奠定了基础。随着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混业经营模式的流行以及中国面临加入 WTO后的新挑战,国内要求实行混业经营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政府也在不断地调整分业经营的政策,从我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来看 混业经营确实是各国金融业的必然选择。
(一)实行混业经营有利于降低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单一,信贷资产在总资产中占绝对地位,而证券资产与其他资产所占比重很小,目前我国四大国有银行信贷资产远高于证券资产和其他资产,而国有银行的信贷资产绝大多数投向了国有企业。显而易见,这种资产结构存在着较大的风险,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尚未完全走出困境的情况下,导致了国有商业银行经营中的风险剧增,经营效益下降。这种状况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近年来,尽管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不断深化改革,全面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但财务状况并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究其原因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我国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狭小则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扩大业务范围不失为改善财务状况的一条有效途径。由于在混业经营模式下,由于经营范围拓宽,规模扩大,风险降低,从而使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大为提高,国际竞争力也极大地增强。这不仅有利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国内金融市场上应对外资银行进入的挑战,而且能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与西方大金融集团展开竞争。
(二)实行混业经营有利于我国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发展壮大
从证券公司看,在实行分业经营后,影响证券公司发展最大的障碍就是其融资渠道问题。证券公司业务一大特征就是需要有强大的资金作为后盾,因为,当前我国的证券公司在承销,配售股票时,多半采取包销方式。一旦经济形势不好,股票无法售出则证券公司必须自己购入剩余的所有股票,这就要求证券公司要有强大的经济实力; 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在为企业资产重组时也担负着为并购企业融资的重任,这就要求券商要有一个良好、畅通的融资渠道。由于在分业经营模式下,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联系完全被隔离,券商无法及时的筹集其所需资金,从而阻碍了券商业务的开展,这极不利于证券公司的发展。当前,国家正不断地调整政策如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和国债市场进行融资,允许证券公司进行股票质押贷款,但这只能解决券商的短期融资问题,只能治标而未能治本。只有实行混业经营使银行与证券公司相互融合,通过银行资金实力来解决券商的融资渠道问题。
因此,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只有混业经营才能保证证券公司健康成长,发展壮大。
(三)实行混业经营有利于促进我国国有企业改革
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努力实现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国有商业银行支持国有企业重组,重点在于为国有企业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和提供多方面的金融服务以满足企业重组对银行多方面的要求。这就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与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国有商业银行为国有企业重组提供全方位、多功能的金融服务,为国有企业重组扫清金融方面的障碍。同时,提高国有企业重组的效率,降低重组的成本,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充分发挥其信贷结算杠杆的作用。支持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要求国有商业银行通过优化贷款增量,促进国有企业盘活存量,提高资产质量,优化资本结构,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如果以全能银行的身份参与国有企业重组,也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提高自身的资产质量和经济效益。国有商业银行可通过参与企业重组来盘活一部分沉淀的信贷资产。同时通过参与企业重组,掌握企业资产状况,调整结构,减少贷款损失由于国有企业重组主要通过资本市场来完成,但受现行《商业银行法》的限制,国有商业银行无法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充分发挥促进国有企业重组的作用。因此,修改《商业银行法》的有关条文 放宽对国有商业银行参与资本市场活动的限制,放宽对国有商业银行直接投资和参与企业管理的限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四)实行混业经营有利于扩大证券市场的规模,提高证券市场的稳定性
我国证券市场上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体投资者。机构投资的资金所占比重不是很大,主要原因是我国机构投资者数量少,规模小。商业银行不能从事证券业务,保险公司也只能间接进入证券市场,由于个人投资者的资金规模比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可用于证券市场的资金规模小得多,从而限制了证券市场的规模。其市场行为具有更强的投机性,个人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的比重过高,增加了整个市场的投机性和不稳定性。第五、实行混业经营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经济的稳定与安全。从表象上看 实行分业经营较能规避风险,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但中国加入WTO以后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金融业将面临外资金融机构的强大冲击。如果仍然坚持分业经营,不仅无法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而且将丧失金融业竞争中最为关键的因素——效率,这将会给我国金融企业带来更大的风险。从内部因素看,分业经营束缚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将银行,证券和保险企业的业务范围限制在一个狭小的空间内,金融企业难以取得持续性的发展,经营状况无实质性提高经营风险不断增加。另外,分业经营所造成的证券市场过于弱小,机构投资者过少,中小投资者仍是证券市场的主力,投机气氛甚浓,致使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都处于不稳定发展中;从外部因素看,外资金融企业将大批涌入中国市场国内金融企业必将面临严峻挑战,急需通过混业经营来扩大经营范围,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能力,否则必将遭受强烈冲击 最终被市场无情地淘汰,这将对我国金融市场产生强烈的动荡。
(五)实行混业经营有利于促使我国监管体制的改革,逐步与国际接轨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一种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这与国际上流行的适应混业经营的“功能性”监管模式是相悖的。随着中国加入WTO实行混业经营的外资金融企业进入中国市场,这给我国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严峻考验和挑战。一方面从国内看,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将大量进入中国市场,享受统一的国民待遇,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在同一标准下对国内外金融企业实施监管。监管的标准就是国际化和现代化,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管的效率;另一方面从国际上看,这些外资企业都是国际性的跨国公司,它们在许多国家都有子公司,它们之间的联动性非常强,对它们实施监管,就需要各个国家在监管上相互协调与合作,共同监管,这也要求我国监管体制与国际接轨,实现国际一体化。
总之,混业经营作为金融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它对金融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结合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实行混业经营乃是大势所趋。
主要参考论著:
1.陈永生主编:《金融市场概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4月第一版
2.赵瑞芹:《21世纪与中国银行业分业制或全能制发展的取向问题》载《西南金融》200004 3.蔡浩仪、抉择:《金融混业经营与监管》[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
4.贾怀德:《合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载《河北金融》200105 5.孙立:《论世纪之交日本银行业合并重组的影响》载《吉林农村金融》200104 7.赵宁、牛波、 于占兵:《美国金融制度的改革及对我国金融业的启示》载《辽宁大学学报》200004 8.周升业:《从资金运行看金融业分业经营问题》载《现代商业银行》200005 9.姜洋:《论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必然性》载《金融研究》199601 10.胡元芳;《在我国现阶段混业经营的可能性——从经济法的角度思考》,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11.王小平:《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务发展的趋》载《海南金融》200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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