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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
XCLW116532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内涵
二、我国现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与农村企业和农户的矛盾一时难以解决
(二)民间借贷活跃,加大农村的金融风险
(三) 农业保险机制还不完善,“三农”经济缺乏风险补偿机制
(四)当前农村信用社模式存在诸多问题
三、国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基本情况
(一)美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二)印度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四、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议
(一)根据农户和企业的多层次性,构建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
(二)赋予非正式金融合法地位,并引导其规范发展
(三)建立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
(四)深化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
(五)借鉴国外经验,构建适合我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内 容 摘 要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和服务水平方面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是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完善和优化还存在不足,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相对滞后,从某种程度上讲,“三农”即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解决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息息相关,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成为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村经济现实分析和比较国外金融服务体系,从而对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探讨,进而对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金融政策、完善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实施,离不开金融业的大力支持和助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资金是沟通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命脉和媒介,作为筹集、融通和经营货币资金的金融业,应当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责无旁贷地发挥特殊的杠杆作用。在即将全面开放金融业的今天,如何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并使之为农村经济建设服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内涵
第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要求农村金融体系必须具备完善的市场竞争结构。也就是说,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应展开较为充分的竞争,充分的市场竞争有利于提升农村金融市场中金融服务的质量,有利于提高农村市场的整体效率以及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绩效。
第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还要求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金融主体结构充分多元化。这些金融主体既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也应该包括农业保险机构、农产品期货市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等其他农村金融主体。只有实现农村金融主体结构的充分多元化,才能在提高竞争和资金流动性的同时有效分散金融风险。
第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必须具有完善合理的产权结构,使得产权结构能够实现充分的多元化。合理的产权结构是农村金融机构保持充分活力与竞争力的重要条件之一,而产权结构的单一化有可能导致农村金融机构的行为扭曲。
第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内部要具备完善的治理结构,拥有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意味着农村金融机构的控制权处于一种均衡的状态,这种均衡状态可以保证提供良好的约束机制,使得农村金融机构的决策行为不至于扭曲。
第五,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必须拥有良好的、有竞争力的人力资源结构,使之不仅能够满足当前的农村金融市场竞争要求,而且要满足未来金融创新的要求。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中的人力资源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农信社及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经理人员与信贷部门员工对现代金融知识了解有限,缺乏竞争理念,其素质亟待提高。
第六,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内在要求还包括农民信贷可及性的提升,即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能够充分满足农村各类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现在,由于农村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各类经济主体的贷款意愿很强,但是由于大型金融机构撤离农村和新型农村机构覆盖面尚很小,导致农村的融资需求还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满足。
第七,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内在要求还包括农村金融机构在财务上必须具备可持续性。财务可持续性意味着,农村金融机构不再依赖政府的补贴,而是通过自身的业务结构的合理调整、通过提供各种符合农村需求的金融服务、通过不断的金融创新,就能够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现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与农村企业和农户的矛盾一时难以解决
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要求企业和农户提供有效的质押物或通过第三者进行担保,但现实情况是企业和农户由于贫穷、经济底子薄,缺乏有效的质押物。农村尚未建立担保中介组织,企业和农户很难找到愿意担保的经济实体和个人,从而难以取得担保贷款。同时,由于金融机构贷款种类少、手续繁,额度、期限设置及发放时间性与农村经济发展需求脱节,从而不是错过农时,就是影响贷款作用的发挥。加之某些借款的企业或个人不能按期履行还本付息契约,使金融机构出现大量不良贷款。银行只有提高贷款门槛,上收贷款审批权限。
(二)民间借贷活跃,加大农村的金融风险
由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先天缺陷,已严重滞后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目前,民间借贷多以“灰色”或“黑色”的形式异常活跃地存在着,虽屡遭政府取缔或禁止,却因现实的需要而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从1986年开始,我国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已经超过了正规信贷规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长,民间借贷已发展成为一只不可小觑的“地下”力量。农业借贷款中的民间借贷所占的比例已经超过70%,农村高利贷高达1.2万亿元。民间借贷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但加大了农民的债务负担和农村的金融风险,而且隐含着许多社会问题。
(三)农业保险机制还不完善,“三农”经济缺乏风险补偿机制
我国各个地区农业每年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自然灾害影响,农业发展易受台风、干旱和洪涝等自然灾害的侵袭。总体上,农业保险还处于初期摸索阶段,政府组织难、保险公司经营难、农民交费难的“三难”问题尚未得到很好解决。
(四)当前农村信用社模式存在诸多问题
目前,农村信用社虽然是正规金融机构中向农村和农业经济提供金融服务占比较大的金融服务主体,与农业和农户的直接业务往来比较频繁。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如政府干预、管制较多,使得农村信用社官办色彩日益浓厚,而合作色彩日益淡化,在很多方面已经背离了合作制原则。2003年开始,我国的县级农村信用社统一改制为法人单位,某些资本金达到规定要求且自愿选择商业化改造的农村信用社组建了农村商业银行。这种做法在我国沿海发达省份的某些地区可能是成功的,但对于我国绝大多数的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来说,如果农村信用社都按照纯商业性金融模式运作,则广大农村、农业和农民将越来越缺乏金融支持。另一方面,全国农村信用社系统为“三农”提供的信贷支持非常有限。截止2007年6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吸收各项存款达30694亿元,发放各项贷款21968亿元,两者差8726亿元,其中除小部分存放中央银行外,大部分以投资或同业拆借等方式从农村流出。据有关专家估计,大约只有20%的贫困农户能够得到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支持。 以上种种可见,以农村信用社目前的现状来看,它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十分有限。
三、国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基本情况
目前,世界各国都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极大地支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认真分析和研究这些国家的先进经验,对完善我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美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美国现行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自二十世纪起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的。这一完备的农村金融体系确保了美国城乡经济的同步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可以完全等同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模式。在20世纪初期,随着美国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旧的农村金融体系已无法满足农业发展对信贷资金的需要。同时,城市工商业也积累了大量的过剩资本正急于投向农村市场,在这种有利的宏观背景下,美国政府开始了改革原有农村金融体系的步伐。首先,为了发挥国家对农业发展的扶持作用,政府的农贷机构得以建立。其次,美国政府于1916年开始制定了一系列农贷法律,并组建了联邦土地银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另外,美国很早就建立了农业保险体系。
总之,目前美国已经形成了规范、有序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它以私营机构及个人信贷等农村商业性金融为基础,以农村合作金融的农业信贷系统为主导,以政府农贷机构等政策性金融为辅助,形成了三大金融系统相互补充,携手并进的格局。其特点是:首先,提供农业信贷资金的机构是多样化的,既有专业的农村金融机构,也有其它类型的机构。其次,在农村金融体系上,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并存,它们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为美国农业现代化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障,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印度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印度是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大国,印度政府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起,就花大力气着手解决三农问题,印度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也逐步得到完善与发展。它由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信贷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和私人放款者组成。其中,农村合作信贷机构是最主要的农村金融机构,它提供长、中、短期各类贷款;而它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提供短、中期贷款的合作机构,主要是信贷合作社,是向农民提供廉价信贷的来源;另一类是提供长期信贷的合作机构,主要是土地开发银行,主要是为农民购买价值较高的农业设备、改良土壤、偿还国债和为赎回抵押土地提供信贷。国有商业银行于1955年开始发放农业贷款,发展非常迅速,直接面向农民,也向有关农业机构提供间接贷款,已成为仅次于农村合作信贷机构的农村金融机构。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已经遍及印度90%的农村地区,印度有50%以上的农业人口加入了该系统。印度合作金融组织机构健全,由初级信用社、中心合作银行、联邦合作银行和土地开发银行等组成。其特点是由政府发起组建,合作社被视为官方机构,政府干预较多,农民将参加信用社视为取得国家援助的一种工具。
四、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议
(一)根据农户和企业的多层次性,构建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
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恩格尔系数标准,农村居民户可分为贫困户、温饱户、小康户和富裕户;按照农村经济运行规模形态,有从事农产品加工的规模以上的龙头骨干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种植农户等。收入和经济规模的差异性必然要求多层次、多类型的金融机构提供特质不同的金融产品,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竞争性的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一是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并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恩格尔系数在0.6以上的农村贫困户,生产和生活资金缺乏且无抵押物,资金需求量小、零散,风险高,除了政策性扶助以外,只能通过亲朋好友之间带有互助性质的借贷方式满足其少量的资金需求。二是积极推动小额信贷机构、农村典当业的发展。恩格尔系数在0.5-0.59之间为温饱户,虽然是在解决了温饱问题的基础上谋求发展,虽然有一定抵押物但风险还是比较高,从比较大的商业性金融机构获得资金需求的难度大。因此,对温饱户、小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微型农企,可以通过发展小额信贷机构、农村典当来满足他们的要求。三是建立竞争性商业金融机构。对恩格尔系数在0.4以下为小康或富裕户、规模以上的龙头骨干企业和乡镇企业可以通过竞争性的金融机构来满足他们相对多样化的金融需求。鼓励这些金融机构对农业产业化、农业基础设施、农村城镇化等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赋予非正式金融合法地位,并引导其规范发展
中国农村存在着一个广大的民间融资市场。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 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正规信贷机构的4倍。对于农民来说,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调查表明,我国农户从银行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借入资金仅为借款总额的13.94%,从私人或其他非金融机构借入资金高达借款总额的86.06%,大部分资金借贷是在农村内部解决的。
不可否认,现实生活中农村民间非正式金融确实存在着某些不规范现象和比较大的风险,但客观而论,民间借贷对农村经济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和积极的推动作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正式金融机构的对农业贷款的不足,促进了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信用的发展和农村非正式金融规范发展。依法引导和规范民间非正式金融的经营行为。政府相关部门可以本着“明确标准、放松管制、细化监管、鼓励竞争”的原则,制订符合中国国情的民间金融法律法规,根据不同情况允许农村非正式金融逐步走向正式金融。为防范日常的经营风险和控制局部金融混乱蔓延,应通过类似行业协会的农村社会中介组织对它们进行指导,加强民间非正式金融的自律性。
(三)建立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
由于农业具有承受自然灾害风险的脆弱性,必须尽快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机构。建立农业信贷风险基金,发挥其对农业经济的风险补偿作用。加快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设,把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鼓励农村金融机构代理农业保险业务,引导农民参保意识。政府可以运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支持和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同时,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商业原则在农村地区开办商业保险业务,尽可能覆盖灾害风险。拓展农村保险市场,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各保险机构要结合农业生产实际和地方特点,不断创新业务品种,推出适合农户种植、养殖特点的保险业务,并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户了解投保的意义和所产生的收益,增强农户的投保意识。政府对涉及农户种植、养殖业方面的保险应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支持,对一些特困户等弱势群体加大补贴力度,从而推动农村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
(四)深化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
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应该更多地考虑广大农民的利益和农村金融的现实需求,把真正意义上的互助合作式的农村信用社作为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农村金融组织的主流形式。目前我国有些地方在原有的农村信用社之外另行设立合作金融组织进行试点,如吉林梨树县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河北定州市翟城合作社等,从试点情况看,各方反映良好。在合作金融机构的设立方面,除了在农户自愿基础上新设外,更多的地区可以引导原有的部分农村信用社改组成真正按合作制原则运行的合作金融机构,避免大规模“另起炉灶”而增大相关的改革成本。
要强化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供给中的地位和作用,需要对前期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进行反思。不宜强制性地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代替合作制,也不宜强制性地要求农村信用合作社超出合作成员的意愿扩大规模。如果忽视了合作成员应在地域上比较接近、彼此比较了解、能够信用互保等维系合作制所必要的条件,就难以保证农村信用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明确了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基本方向的基础上,还应为农村信用社的规范发展提供宽松的环境。
(五)借鉴国外经验,构建适合我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1、重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从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特别重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并确立了农村资金良性循环机制,保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几乎所有国家的农村金融体系都带有国家强力扶持的特征,很有普遍性,反映了“三农”问题的特殊性以及各国对其的高度重视。表现为政府直接出资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或者为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提供资金支持,如美国农村金融体系在初创时期大部分股金均来源于政府资金。各国政府还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利息补贴等等,来鼓励全社会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更为重要的是各国均由政府主导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避免了农业生产的大幅度波动,维护了广大农业生产者的利益,这一点给了我们很深的启示。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较为缓慢,农村信贷风险日益积聚,很多商业性机构不愿意涉足该领域。有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正规金融机构营业活动的正规性、乡村银行数量的不足,以及营运成本等因素使其一般不会把农民视为有信誉的顾客,致使其没有取得较大的进步,由此得出了在发展中国家构建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性。
2、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做保障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运行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做保障。世界各国在金融机构创立初期就制定了相关法律,并且在发展过程中不断修订和完善,甚至还把农村金融的运作融合到其他的相关法律体系中,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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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娟,蒋占华.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战略构想[J].农业经济问题,2005(12):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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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陈亮.撬动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金融支点——关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功能演进与改革发展[J].新华文摘,2006(11):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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