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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XCLW116606  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金融体制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设新型的农村金融体制
三、解决金融信用的几点建议
内容摘要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要求下,现行农村金融体系需要积极地进行改革和创新,从而尽快形成完善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中央多次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指导当前融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三农”,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城市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根本途径,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的必然要求。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农村的机构网点大大减少,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正在改革和调整,邮政储蓄又吸收了部分农村资金,农业生产保险和农村商业性保险短缺,农村直接融资渠道不足,加上农业担保体系和信用环境建设滞后,使得农村金融体系比较脆弱,农村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已经迫在眉睫。深化农村金融改革,不仅可以巩固和加强其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和主力军作用,而且可以带动农村金融体系的全面改革,改善农村信用环境,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服务之路,为农村经济繁荣和城市协调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要求下,现行农村金融体系需要积极地进行改革和创新,从而尽快形成完善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中央多次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指导当前融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三农”,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城市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根本途径,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的必然要求。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农村的机构网点大大减少,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正在改革和调整,邮政储蓄又吸收了部分农村资金,农业生产保险和农村商业性保险短缺,农村直接融资渠道不足,加上农业担保体系和信用环境建设滞后,使得农村金融体系比较脆弱,农村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已经迫在眉睫。深化农村金融改革,不仅可以巩固和加强其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和主力军作用,而且可以带动农村金融体系的全面改革,改善农村信用环境,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服务之路,为农村经济繁荣和城市协调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金融体制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诸多的配套措施,其中,金融服务、资金支持机构改革产品开发等是农村金融改革的关键。当前,制约建设新型农村金融体系的一些突出问题不容忽视
农村资金供求失衡
 一方面,资金需求旺盛。随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呈现刚性增长态势;另一方面,资金外流严重,信贷资金流向,流量发生了新的变化。因此,农村经济对信贷资金需求的刚性增加趋势与农村资金外流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
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职能发挥不充分
支持“三农”除需要财政资金的投入以外,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发挥其特有的扶持功能。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政策性金融功能缺位,制约了金融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目前仅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信贷服务,基本上只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其他政策性业务,如支持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功能并没有有效运作起来,对改善农村生产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三)民间借贷活跃,但缺乏规范
 长期以来,由于体制内金融服务严重不足,造成体制为民间金融包括高利贷行为兴起。由于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民间借贷良秀不齐,纠纷频发,矛盾四起,增加了农民债务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
农村信用社孤军作战,力量不足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不可持续的现象;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撤并、重组、形成了农村金融服务的盲区
 金融创新和服务滞后
近年来,随着农村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要求趋向多样化。但是大多数农村金融部门仍沿用传统服务手段,金融业务仍以传统的存、贷、汇为主,缺少信贷服务品种创新,已不能完全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
总的来说,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改变当前农村金融的非均衡状态,形成农村金融均衡发展的态势。其要点可以归结为形成高效稳健的农村金融资源配套机制,形成充满活力的农村金融竞争机制,形成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契机,下大力气完善农村金融内控机制,对采取不同产权模式、选择不同组织形式的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改制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要抓住制度变革的有利时机,制定出激励有效、约束严格、、权责明晰、奖惩分明的内控制制度。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推广全员考核、竞争上岗、岗位轮换制度、逐步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工制度。完善薪酬体系、加大收入分配的正向激励,促进业务发展。重视和加强风险控制制度建设,对信贷决策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加大在职培训力度,加快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人员素质。积极引进人才,改善人员结构,公开招聘高级管理人才,加强管理队伍建设。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设新型的农村金融体制
 推动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形成健康、高效、竞争适度,
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
体系,保证“三农”资金投入,切实提高金融服务于 “三农”的水平,规范民间金融,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
促进农民曾收,最终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在不断深化的改革进程中,服务“三农”就应该做到“三贴近”。 
贴近实际,就是立足当前客观现实,审时度势,明确服务方向,因地制宜,区分对待,找准支农切入点,调整适和当地农业产业结构的信贷政策,积极满足“三农”对金融服务提出的新的要求。开发适合“三农”需求的金融产品拓宽业务领域,促进农村和农业经济效益的全面提高。
贴近生活,既要以群众生产,生活中对金融服务的要求为导向,及时为其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便利服务。
贴近群众,就是树立以农为本,支农,为农的大局意识,坚决摒弃官商作风,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充分用足,用活支农政策,加大支农力度。通过走村访户,密切联系群众,掌握群众生产,生活中需求动向,千方百计地帮助群众脱贫致富。总之,只有坚持“三贴近”,才能更好的为“三农”服务。农村金融体系改革是科学发展在农村金融中的实现途径,具体思路应当是,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加强农村信贷政策服务引导和金融监管,规范发展适应农村特点的金融组织,健全农村金融市场,改变农村金融服务,强化政策性农村金融,引导商业性农村金融,创建农村小额信贷组织,促进农村金融组织机构、运行机制、产权方式的有机结合,以此转变农业曾长方式,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
(一)进一步推动农业发展银行在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基础上拓展开发性金融业务
 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在国家财政投入有限的前提下,迫切需要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控制风险的同时,拓宽信贷支持领域,加大信贷投入力度。农业发展银行应当健全和完善政策性金融功能,继续支持国家粮棉油储备体系建设,履行为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等政策性金融业务,在加强粮、棉、油,贷款营销和管理的同时,整合政策性金融业务,创新信贷服务,改进经营方式,拓展新的业务,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等纳入支持范围,拓展对农业、农村的服务范围,增加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等开发性金融业务。
发挥商业银行的金融支持作用
目前工行、中行、建行已经逐步撤出农村领域,农业银行成为我国商业商业银行在农村领域的主要力量。在新的历史时期和市场条件下,适当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优势,将农业银行定位于服务农业的专业银行。一是分拆机构,形成集团控股模式,巩固和稳定县域农业银行分支机构,以资本为纽带发挥系统优势,给予县级金融机构更大的自主权,扩大基层机构的信贷权限,曾强其融资功能。二是明确要求其在农村吸取资金的大部分用于发放农业贷款。三是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差异性,制定更加符合基层实际的信贷管理方案和信贷政策。四是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重点支持农业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新型发展模式,逐步提高涉农贷款的总量和占比。
继续深化农信社改革
 长期以来禁锢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的一道主要障碍,开放准入,对于长期以来举步维艰的农村金融市场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个封闭的农村金融市场无法形成必要的竞争格局,没有竞争,广大农民和农村企业的多种需求就无法得到满足。农村金融的性质决定了在地广人稀的农村,提供零售金融产品与服务成本巨大。这就要求农村金融的提供者坚持不懈地开发符合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不遗余力地压低运营成本。不这样,让农户和企业为低效率的运作而支付高额利率是不公平的。但是,没有竞争的压力,没有任何农村金融机构会有动力压低成本和提高效率。在农村金融市场既定的条件下,现有的提供者做不到的,不意味新进入的提供者也做不到。
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是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贷款审批、利率定价、风险防范和内部财务等内控制度,建立动态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良性的运作方式。二是建立健全不同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下的法人治理结构,理顺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管理、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三是实施有效监管,强化股东和社员风险、股权意识,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建立监管部门交流和协调机制,构建有效监管网络,对出现问题的信用社,要启动限制分配分红、差别准备金率、限制或停止部分业务等及时校正机制,防止农村信用社在人民银行票据对付后走下坡路。四是控制改革后的新风险,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的宗旨,拓宽服务领域,改善服务方式,增加服务品种,增强服务功能。
稳妥推进商业性可持续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额贷款对农村金融改革具有关键意义。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农力度。无论采取何种产权模式,选择何种组织形式,都要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信贷资金大部分要用于支持本地区农业和农民,即使是实行了股份制改造的机构,也要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农。加大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力度,进一步完善农户联保贷款办法。健全、完善农村金融资金结算体系,不断探索代理保险、证券、委托理财、信息咨询服务等新的金融支农服务方式。除了继续办好农村信用社现有的小额贷款业务之外,应当鼓励和培育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大力发展非政府专业小额贷款机构。对于以资本金或借入资金放贷、不吸收存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由监管部门实行备案制管理,重点监控其资金来源,防止吸收储蓄,演变为变相吸收存款。小额贷款组织应遵循商业可持续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明确战略目标,完善业务体系,强化人力资源建设。政府应当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在严厉打击 高利贷和金融欺诈等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在农村金融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有效发挥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作用。同时,要解放思想,故里设立民营性质的社区银行,允许私有资本、外资和国际组织参股。
构建多层次的农村担保体系
一是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实行多种形式的抵押、质押办法,如探索运用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形式,根据“产业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济主题的不同的点,采取“一企一策、一户一策”的办法解决农民抵押、担保难的问题。二是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如积极发展社会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完善中小企业和农户信用评级体系。三是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面向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设立农业担保机构,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建立担保基金,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进行金融创新,积极拓展农村担保业务
建立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
一是建立农业信贷风险基金,发挥对农业经济的补偿作用。二是金融支农存在信贷资金不足,农村资金外流严重,贷款难,贷款满足率不高,小额信用贷款不完全满足农户需要,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比较单一,尤其是农业保险滞后等多方面问题。加快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必须把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考虑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或者委托政策性银行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政府可以对参加保险的农户实行保费补贴,引导农民参保意识;也可以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发农业保险业务,鼓励农村金融机构代理农业保险业务。同时,可以运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支持和促进农业保险发展。三是推进农村金融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实行适度的城乡差别利率。完善中央银行调节机制,实现金融资源在城乡间的合理配置。限定县域金融机构上存资金比例,对上存资金利率实行最高限管理。大力发展农村票据市场,放宽对农村金融机构再贴现的条件,调节信贷资金流向。四是推进农村金融利税改革,县城内金融机构要将吸收存款一定比例资金投放当地使用,对新增当地支农贷款超过一定比例的给予享受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三、解决金融信用缺乏的几点建议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个庞大的工程,涉及到社会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金融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一环,自然也需要运用道德的、经济的等各种手段来完善和建立。金融深化理论与实际金融有着明显的差异,进行金融体系市场化或完善化,这是金融深化论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我们应该客观地对待金融深化理论与实践。实践证明,有效、合理深化实践会提高经济发展的成效,还可以提高一个国家抵制金融风险的能力。因此我们在改革进程中,应该客观的评价和理解金融深化可能带来的长期性风险。除解决政府需不需要干预经济和金融活动的问题,还需要解决如何把握干预力度。一方面政府应创造条件使决策者获得更多的信息,或让有信息能力的行为人成为决策者。另一方面,政府可利用自身掌握和拥有的信息能力,为中介机构创造持久有效经营激励机制。当然政府的职责不是直接提供担保和保护,而是积极促进信息的传播,增加市场上可提供信息的公开化,尽快建立包括信用记录、征集、调查、评价、中介内容的完善,规范的金融信用法律主体框架。
 首先,应界定政府在建立金融信用体系中的地位。政府金融政策制定的目的是刺激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的发展,并促进金融深化。政府应该控制贷款利率。即将存款利率控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但要保证实际存款利率为正减低银行成本,减少银行的道德风险),激励其长期经营。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政策。严格的市场准入政策并不等于禁止一切的进入,而是指新的进入者不占市场先入者的租金机会,如果没有市场准入的限制政策,银行数目的增加将使资金市场竞争加剧下降,激烈的无序金融竞争会造成社会资源浪费,甚至还可以导致银行倒闭,严格的市场准入政策可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
总的来说政府对金融信用不宜介入过深过细。因为从根本上说,金融信用需要企业、个人和金融机构携手共同创造的,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市场化的过程,是由市场经济内生的,而不是由政府主观意识所决定的,积极的干预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违反经济规律的消极干预可能留下严重后果。只有信息不对称产生市场失灵时,才需要政府以外力干预市场,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但是,在我国政府主导型市场化改革的模式下,可以考虑先由政府进行有关信息记录、征集调查等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移交出来,进行企业化运作,政府则进行监管工作。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打破垄断,消灭地方保护主义,同时提高市场主体的组织程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并且在提高社会伦理道德,增进信用以及约束交易关系等方面发挥信用。
其次,培育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产生,发展。由于政府不宜过多参与信用建设的工作。因此作为企业、个人提供信用服务的“第三只眼”的信用中介机构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信用中介活动有关的住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及信用咨询,评估人员都应纳入法律规范的视野,从法律上明确他们的法律地位。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对于中介机构的管理应以自律管理为主,政府管理为辅,这样有利于中介机构保持他们的独立性、专业性,以发挥其在防范信用风险,维护良好的信用秩序,降低全社会信息成本和引导社会资源合理流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主要参考书目:《金融研究》 
《中国金融》
《金融论谈》等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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