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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现状问题和对策
XCLW116653 商业银行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现状问题和对策
一、利用商业银行基层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的趋势及主要形式
1、利用现金进行洗钱
2、利用银行的支付结算体系进行洗钱
3、利用对公结算帐户进行洗钱
(1)设立空壳公司开立银行帐户
(2)非贸易结算和虚假贸易结算
二、商业银行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机构已建立但不健全,反洗钱的专业人才匮乏
2、基层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存在错误认识
(1)基层金融机构人员对反洗钱的认识不够
(2)基层金融机构人员执行反洗钱制度不严
3、基层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反洗钱经验不足
4、反洗钱交易数据收集困难
三、加强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对策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机构,为反洗钱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3、系统地组织培训,大力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反洗钱的认识和能力
4、结合实际开展理论调研,编写培训教材,提高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
5、建立计算机社会网络,加速金融服务电子化建设
6、切实执行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7、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的协作与沟通
内 容 摘 要
洗钱犯罪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一些国家通过制定反洗钱法律制度、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反洗钱工作机制打击洗钱活动。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国际金融活动更加活跃;与此同时,金融犯罪活动也更加猖獗,动辄即有数千亿美元黑钱在流动。“911”之后,恐怖组织通过金融体系跨境跨国融资,已成为国际关注话题。由于反洗钱犯罪在我国不断增多、犯罪活动越来越隐蔽,特别是反洗钱工作方面专业化程度更高,犯罪大多要通过银行进行资金转移。从各国反洗钱的经验来看,金融机构最易为洗钱分子所利用。正因为如此,银行相对于公安部门可以更为有效地发现犯罪行为,国家将反洗钱的监督职能改为央行承担,公安及其他部门负责协助。商业银行的基层金融机构是社会资金运动的总枢纽,所有社会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的基层金融机构运作,是犯罪分子利用的重要渠道,因此是反洗钱阵地的前沿关卡,在预防、揭露和控制洗钱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国一般都将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侧重于金融机构,通过立法的方式确定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职责和义务,以有效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洗钱。本文对商业银行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现状、特点、对策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提高银行基层机构反洗钱的能力。
商业银行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现状、问题和对策
洗钱犯罪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国际金融活动的日益活跃,金融犯罪活动也更加猖獗,动辄即有数千亿美元黑钱在流动。洗钱犯罪在我国也不断增多、犯罪活动也越来越隐蔽,特别是罪犯大多要通过银行进行资金转移。从各国反洗钱的经验来看,金融机构最易被洗钱分子所利用。商业银行的基层金融机构是社会资金运动的总枢纽,所有社会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的基层金融机构运作,是犯罪分子利用的重要渠道,因此商业银行的基层金融机构是反洗钱阵地的前沿关卡,在预防、揭露和控制洗钱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利用商业银行基层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的趋势及主要形式
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或掩饰起来,并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和过程。洗钱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信誉,而且对于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风气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据权威分析中国最近三年资本外逃达530亿美元。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几乎相当于225亿美元的全年对外贸易顺差。而实际上,反洗钱工作涉及现金、支付结算、存款取款、外汇等银行业务的方方面面,需要相关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统一组织,单靠一个业务部门很难适应金融机构发现、分析和上报可疑资金运动的工作需要。目前,在我国利用商业银行基层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的趋势和主要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现金进行洗钱
在我国,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大力推广以“三票一卡”为主的银行结算方式,但目前现金结算还是个人消费使用最多的结算方式。而且,我国的结算制度主要是针对现金支取,现金收存几乎不受限制。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施虽然对犯罪分子有一定威慑作用。但是对个人使用现金所受限制仍然极少。更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我国银行业竞争非常激烈,放松了现金管理,特别是在吸收存款时,金融机构根本没有调查资金来源,也不愿意去调查。以上种种做法为洗钱犯罪提供了生存的环境,使得存取大额现金成了洗钱的自由地。
2、利用银行的支付结算体系进行洗钱
使用票据结算和转帐结算是结算发展的趋势。我国目前企业间除小额零星收支采用现金结算外,其他一律采用票据和转帐结算。由于注册各类企业并且开立银行帐户非常容易,有些专门为转移资金而成立的公司或开立的帐户屡见不鲜。由于近几年加大了大额现金支取管理,通过基层金融机构的结算短期内转移巨额资金。并使之形式上合法化,成了洗钱分子的首要选择。
3、利用对公结算帐户进行洗钱
(1)设立空壳公司开立银行帐户
已成为洗钱者使赃款合法化的重要方式。具体方式主要有:一是先捞钱后洗钱。即一些人员非法贪污受贿后,辞职下海办公司。用新身份来解释非法暴富;二是边捞钱边洗钱,通过家属“下海”掩盖黑钱来源;三是连捞钱带洗钱,创办私人企业、代理人,通过企业经济往来将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的帐户上,并予以合法化。由于大量的现金存入银行容易引起怀疑,因此越来越多的洗钱者通过开办酒吧、宾馆、金银首饰店等现金收入比较多的行业,再把该组织通过勒索、卖淫、赌博、走私获得的非法收入混入其营业收入,再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经征税后,剩下的非法所得便变成了合法收入。
(2)非贸易结算和虚假贸易结算
利用境外公司签订假进口合同,以信用证支付将在境内犯罪所得赃款清洗到国外,或将国家和企业的资金洗成黑钱,占为己有。由于近几年加强了企业大额现金支取管理,一些不法分子也就利用不同的帐户进行汇划,再通过不同的帐户进行分开提现,从而实现洗钱活动。
二、商业银行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加强反洗钱工作,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是关系到金融、经济平稳运行,社会安定团结的大事,也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中央银行的一项基本职能和重点工作。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反洗钱工作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反洗钱手段欠缺。人民银行的一些分支机构仅仅把反洗钱工作重心放在金融机构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上,尚未建立起与清算系统对接的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在具体操作中也只能采用手工方式统计、搜集和检查,工作量大且效率低下,监管的时间跨度和检查面也较为窄小,时效性不强,难以及时有效防范洗钱行为。二是反洗钱监管体系不完善。人民银行与银监局职能分离后,至今还未建立起新的涵盖银行、保险、证券的反洗钱监管体系,对在保险和证券领域的洗钱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造成反洗钱工作的一些漏洞。为此,必须加强反洗钱制度建设。
2003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一规两法”)同时施行,标志着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制度框架已初步建成,反洗钱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通过调查发现,“一规两法”实施以来,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普遍存在很多薄弱环节,有待完善提高。
1、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机构已建立但不健全,反洗钱的专业人才匮乏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九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据调查,在基层金融机构中,大部分尚未成立反洗钱工作机构或未明确反洗钱工作职责,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配备更无从谈起。有的虽然建立了反洗钱机构,但多数是一个挂名的职能部门,工作流于形式,职责不明确,分工不合理,而其组成人员也多为保卫、财会、计划、外汇、私金等部门的业务人员兼职,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他们自身经管的业务种类较多,承担的业务管理职能全面,所以,常常把主要时间和精力花在本职业务工作方面,投入反洗钱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就显得很不够,对基层网点柜员上报的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管理部门(基层金融机构的总行和当地人民银行)报告不及时。
2、基层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存在错误认识
(1)基层金融机构人员对反洗钱的认识不够
金融机构人员往往认为银行资金来源于存款人,存款人的资金是基层金融机构利润的主要来源,银行只负责对吸收存款的资金运作,不负责反洗钱工作。同时根据“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政策,存款人(特别是个人存款帐户)的资金应由其自主支配,基层金融机构作为服务机构前提应给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不应严格审查其资金使用情况及客户资金流向。
(2)基层金融机构人员执行反洗钱制度不严
按照《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发现其客户有可疑支付交易行为,应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人民币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两天内进行报告,外汇金融分支机构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但作为基层金融机构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未建立《大额和可疑交易登记簿》,错误地认为登记《大额现金存取登记簿》并上报主管部门就等同于登记了《大额和可疑交易登记簿》,不需要再单独建立《大额和可疑交易登记簿》。同时还存在该登记可疑交易的未及时登记,该上报可疑交易未及时向人民银行上报的现象。
3、基层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反洗钱经验不足
洗钱犯罪是一种智力型、知识性、隐蔽性的犯罪,防范和遏制洗钱行为,不仅要求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反洗钱立法,还要求具有懂法律、熟悉业务、有反洗钱经验、经过专门训练的金融从业人员。而我国商业银行基层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大部分为兼职人员,他们对洗钱犯罪过程了解甚少,对反洗钱规定的认识还只是停留在字面的理解上,缺乏实际操作和实战经验。比如:关于人民币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人民银行规定有十五类支付交易必须进行记录、分析,并于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及上级银行。但金融从业人员 乏反洗钱的意识和经验,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判断依据不清,可疑支付交易记录,分析的水平有限,不能从整体方面分析判断大额转账或现金支付交易哪些属可疑支付交易,哪些属于正常交易,即使识别出完成的可疑交易,按规定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也不知如何进行报告,报告到哪个部门。另外,对存款人交易信息数据档案分析范围也有限,不能完整地保存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人的信息资料。
4、反洗钱交易数据收集困难
目前各家商业银行计算机系统程序都是自行开发设计的,不具备收集反洗钱数据的功能。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时尚未建成与支付清算系统对接的支付交易监测系统,无法做到对大额、异常支付交易进行及时的监测、记录、分析。二是各商业银行计算机系统程序对反洗钱数据收集功能系统未建立,根本没有专门的数据收集程序流程。目前上报人民银行及上级分行的数据统计手段较为落后,主要靠人工处理,一旦上级管理行要求上报大额及可疑数据,金融从业人员需从历年来帐务中调出会计凭证,手工翻阅会计凭证并逐笔进行统计,费时费力,效率太慢。例如:人民银总行举行反洗钱现场检查,检查时间为2003年3月1日 —2004年5月31日,在这期间以一家分行级商业银行为例,按反洗钱规定标准统计100万元以上单笔转帐支付、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两项合计笔数多达12万笔之多,如果按每个柜员一天8小时统计50笔,12万笔需要2400人才能统计完成,然后再逐级填表、汇总、上报,所需时间可想而知。
三、加强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对策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反洗钱法律体系,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建议尽快出台我国专门的反洗钱法规,明确各机构有关部门的反洗钱职责。制定并出台与反洗钱相关的法律程序,特别要注重制定与反洗钱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金融法规与实施细则。最终形成以专门的反洗钱法为基础核心的多方面不同层次的法律体系。从承担此项工作职能之初,国家就明确要求全系统各级分支机构务必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高度来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将条件适合的干部配置到此项工作岗位上,并提出了“加强反洗钱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培养出一批专业化、知识化的反洗钱专家”的人才战略和长远目标。为此设置反洗钱工作管理处,按要求设置工作岗位。对全系统的人员培训计划作出明确部署。
2、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机构,为反洗钱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反洗钱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是一个工作量大、业务技能要求高的专业岗位,而当前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专门人才十分缺乏,反洗钱岗位人员大都是兼职,大部分业务人员不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因此,在金融机构中仅仅依靠临柜人员承担反洗钱工作是不够的,必须设立专门的反洗钱部门和工作岗位。认真选配工作人员。应将一些文化程度较高、专业知识对口、具有良好的计算机操作水平、熟悉经济金融及法律等方面知识的青年干部充实到反洗钱工作岗位上来。逐步充实反洗钱工作岗位。
3、系统地组织培训,大力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反洗钱的认识和能力
首先,要充分认识到金融机构是控制洗钱的第一道屏障,要确保金融领域反洗钱工作措施得到全面落实,就必须充分发挥金融机构“了解客户”的优势,提高其反洗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举办有关的业务研讨活动,讲授反洗钱的工作要求和操作规定。其次,要系统培训反洗钱工作人员,大力宣传反洗钱的相关知识,并将反洗钱工作贯穿于日常业务的始终。通过培训和宣传,增强基层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要让他们深刻认识到洗钱的严重危害性,使反洗钱人员在思想上有清醒的认识;熟悉反洗钱技术和法律规范,增强反洗钱的能力,使他们为今后做好反洗钱工作做好充分的防范手段和心理准备。最后,要认真抓好本系统的反洗钱专业队伍的建设。对全系统的反洗钱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反洗钱工作制度在各级机构得以正常实施。为了促进反洗钱工作人员专业水平的提高,要以开放求实的态度,注意学习和借鉴国际反洗钱的先进经验,学习外国在反洗钱立法、金融情报中心的运作模式、反洗钱信息系统开发建设、金融交易报告信息的分析和跨境异常资金流动监测分析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及时地了解国际反洗钱的最新动态,提高了反洗钱人员的理论素质和国际视角。此外,还应与各有关部门进行业务考察,丰富反洗钱工作人员的视野。
4、结合实际开展理论调研,编写培训教材,提高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
鉴于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较薄弱,有关部门应对我国反洗钱实践和理论中的一些难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及时将研究成果推广。以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
5、建立计算机社会网络,加速金融服务电子化建设
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立各金融机构公共网络,设立数据中心,建立客户信用档案,这样既适应人员流动所产生的划地区投资、经营、就业以及提供劳务的需要,又能方便基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监测、分析报告:二是人民银行应尽快推广应用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报告系统,推动支付交易监测系统、银行帐户管理系统,现代化支付清算系统“三位一体”的资源整合,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技术手段。
6、切实执行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基层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一规两法”的要求去做,切实有效地执行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作为金融从业人员要明确以下几点:第一,应当获取的信息资料内容。包括:交易资金的来源与最终目的地,以及交易目的、交易各方的身份,包括他们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职业等信息:与前述条件有关的交易进行的背景与情况信息,在可能的情况下,交易进行的方式和手段,包括开立帐户的日期、开户原始资金的来源、开户签名、开户后的交易次数等。第二,个人单笔交易金额达到5万元,单位交易单笔金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的任何交易活动,基层金额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内部程序向人民银行或上级行报告。同一天内进行或几天内进行的几笔交易,尽管单笔交易金额小于规定报告金额,但是有迹象表明它们之间存在关联的,其总交易金额达到规定限额的或明显超过交易人正常水平的都要及时报告。第三,发现或怀疑交易有洗钱嫌疑时,即使交易低于规定的界限,基层金融机构人员也应立即报告,由人民银行或上级行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反洗钱侦查部门移送。
7、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的协作与沟通
由于洗钱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多个部门,表现形式多样,因此在反洗钱工作中多个部门互相协调就显得尤为重要。金融系统应当按照“一规两法”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各职能部门沟通与配合的联动网络,加强银行与工商、税务、公安、司法等部门的配合,建立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各部门的协作与沟通,形成务实高效、灵活多样的合作机制,真正使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卓有成效的开展起来
参考文献:
1、田雨 陈菲《2005年中国将全面推进反洗钱工作》2005-02-25
2、苑广霞 张敏《商业银行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研究》《新金融》/2004年/第12期
3、李金泽《反洗钱法需辩证处理五大关系》2005-03-23
4、国家外管局新闻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扎实建设反洗钱专业队伍》 2004-9-29
5、《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2003-03-01
6、朴允《基层金融机构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面临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2005- 02-25
7、《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03-01
8、《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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