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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信用社使用支农再贷款

XCLW116961  论农村信用社使用支农再贷款

一、支农再贷款制度上的不足分析;
 
 二、支农再贷款管理使用现状分析;
 
 三、对策和建议。

摘 要:支农再贷款是中央银行的一项差别性货币政策工具,经过几年的发展,该项业务从管理到使用逐步走向成熟和规范,在支持农村信用社减亏增盈,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支农再贷款的政策意图和效果得到了较好的体现,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不仅有效地解决了农村广大农户农业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和贷款难问题,增强了农村信用社的支农资金实力,同时进一步密切了农村信用社与农民的关系,改善了信用社的经营状况,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政策的实施,对新农村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加快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脱贫致富的步伐,取得了显著成效,也是符合我国农业发展客观要求的重要举措。但是,由于人民银行政策、资金情况和思想观念等因素影响导致支农再贷款管理和使用上还存在诸多不足,我通过对支农再贷款制度和支农再贷款管理使用现状的分析,提出粗浅对策和建议,提供给农村信用社对加强支农再贷款管理,管好用活支农再贷款,有效地改善信用社的经营状况,服务“三农”,支持新农村经济建设作参考。
关键词:支农再贷款;制度;现状
论农村信用社使用支农再贷款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强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三农’服务的功能,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这充分表明,中央关于打造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的方针政策进一步明确。国家政策性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已定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微小灵活的金融机构进入市场。农村信用社市场竞争主体多元化后,优势地位将动摇,加强管理,增强实力是做大做强的保证。支农再贷款是信用社好的资金来源。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支农再贷款是一种带有较强差别性的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具有行政性和被动性。但是应该指出,借鉴发达国家的金融发展经验,任何一种单一的、独立的货币政策工具都不可能完成全部的宏观调控,而必须根据不同时期的货币政策目标,选择合适的工具进行配合和协调。从人民银行运用支农再贷款进行宏观调控的实践,结合中国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环境,可以肯定,支农再贷款是我国新农村金融改革过程中一项有效的间接调控手段,在调节基础货币总量,调整优化信贷结构,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和维护国家信誉方面,发挥了其他货币政策工具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信用社经过几年的使用,该项业务从管理到使用逐步走向成熟和规范,不仅有效地解决了农村广大农户农业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增强了农村信用社的支农资金实力, 和农民贷款难问题,同时进一步密切了农村信用社与农民的关系,改善了信用社的经营状况,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对新型农村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为人民银行监控信用社资金投向提供新的手段,加快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脱贫致富的步伐,取得了显著成效,也是符合我国农业发展客观要求的重要举措。但是,由于人民银行政策、资金情况和思想观念等因素影响导致支农再贷款管理和使用上还存在诸多不足。
支农再贷款制度上的不足分析
1、支农再贷款出台的政策背景。1998年,农村信用社吸收合并了部分基金会和城市信用社,2004年当时国有银行纷纷从农村收缩机构和业务,撤出县域经济,邮储资金上存央行,造成农村资金和金融服务的严重短缺,“三农”贷款困难,不良贷款转移至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经营亏损,资金短缺。对此,唯一有效的手段就是注入经营资金,借助政策工具实施硬性矫正,因此以支农再贷款方式向农村回流资金;央行票据方式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亏损是不得已而采取的措施。
2、支农再贷款管理原则与农业发展的客观规律有矛盾。支农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规定用途、设立台账”的管理原则,实质就是严格的计划管理。其矛盾性有二:一是支农再贷款实行“刚性”的期限管理,即到期按时足额收回再贷款本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分支行应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借款人的合理需要,确定再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传统的农业生产基本符合当年耕种当年收获的生产规律,然而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后的种、养殖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生产周期都在1年以上,甚至3—5年时间,人民银行当年发放支农贷款当年收回是不现实的,支农再贷款刚性回收的管理方式,制约着基层信用社的放款积极性。支农再贷款政策规定,人民银行、县联社、基层信用社层层设专户,对专户资金流出进行严格控制,对支农再贷款的回收也有着严格的限制。支农再贷款到期时人行将强制收回再贷款,但农户手中的贷款不会一天就几万笔一起回收,支农台账重建;占用信用社自有资金,更甚向外拆借,补足头寸到期归还。这种矛盾的出现导致信用社在放款时缩手缩脚,甚至于闲置不放;二是支农再贷款实行“年初下达,年末收回”的管理方式,以农村信用联社为单位申请借用,通过分解下划基层信用社,然后才能满足农户资金需求。实际操作工作中程序过多,手续繁琐,等资金到位已错过农业耕作时节,支农作用大打折扣。
3、支农再贷款使用用途的限制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要求的矛盾。现行政策对支农对象和发放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支农再贷款对支持对象和发放范围从制度上作了明确规定。发放对象规定为有农村社区身份证的自然人。发放范围规定购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子女上学、建房、其他消费贷款等。这些规定与当前农村经济的发展方向和突出问题产生矛盾,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发展农业最迫切的问题是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传统的农村产业要支持,对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的龙头产业、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也应支持,而现行再贷款政策却限制了对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的产业的支持。农村产业要可持续发展,必然走科技化、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的道路;经营模式上必然走合作、股份经营的道路。这样,当农民生产经营发展壮大,就必然要从自然人向法人进行转化,而农户变成法人后,就将得不到支农再贷款的支持,作为“龙头”的农村规模化产业没有资金支持,作为“龙尾”的农民,受益减少,支农再贷款政策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矛盾会随着暴露出来。 
4、人民银行再贷款限额管理过严,不能很好地满足支农资金的需要。目前,县域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大部分都已撤消,既使剩下的农业银行,也把支持的重点转向县域经营情况较好的工商企业,不再支持“三农”经济。这样,支农的重任就全部落在了农村信用社的身上,而农村信用社因受资金实力的限制,很难满足农业生产资金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在支持“三农”经济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受限额的制约,在农业生产旺季,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比较紧张时,由于不能及时得到人民银行再贷款的支持,致使资金供求矛盾较为突出,直接影响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以永平县为例,2007年农民群众种植核桃的积极性很高,但由于种植核桃园周期长投入较大,农民群众急需农村信用社的大力支持,而农村信用社因受资金的限制,不能很好地满足农民群众的合理资金需求,人民银行由于受限额的限制,也不能对农信社及时给予再贷款的大力支持,这样给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据统计,2007年度全县“三农”经济共需资金高达2.16亿元,而实际发放贷款只有1.85亿元,资金缺口达3100万元,当年新增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1000万元,尚缺资金2100万元。
二、支农再贷款管理使用现状分析
1、小额农贷难于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资金需求。按规定,支农再贷款只能用于自然人的小额农贷。由于小额农户贷款的限额核定得较低,只能1万元,根据我县信用社的小额农户贷款限额核定,难以适应现代农业的资金需求。农民为发展新型有规模的种植业、养殖业和扩大再生产需要大额资金支持,以上限额难以满足。
2、程序设计不够科学。农村信用社为获得支农再贷款,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支农再贷款限额需求申请是逐级上报至上级人民银行批准,县级人民银行得到限额后与县联社签订再贷款合同,县联社根据申请中载明的用款计划及时将支农再贷款划拨给各基层信用社。这种程序设计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由于基层农村信用社人员重业务轻分析,预测能力较差,其报送的支农再贷款需求情况存在明显差异;二是由于人行单笔支农再贷款数额较大,而农户贷款分散且数额小,所以划拨下去的支农再贷款短期内无法使用完毕,使支农再贷款的效益难以充分发挥。
3、支农再贷款期限过短。目前支农再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一年,这对于传统农业还基本符合当年投入产出的生产规律,但对于产业调整后的新型农业生产模式就不太适合。现在的畜牧、养殖、种植业的生产周期一般都在1年以上,长的达3—5年。如果遇上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利因素,在因灾致贫和因病致贫的情况下,一年期的贷款资金不仅不能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反而会给农民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在未获得收成和效益的情况下不得不形成逾期(甚至呆滞贷款)或借民间高利贷偿还信用社贷款,再用再贷款偿还高利贷,这不仅没有为农民生产和生活提供资金支持,反而使农民背上了民间高利率借贷的负担,不仅使农民陷入了偿还信用社和民间高利率借贷的恶性债务循环,而且导致信贷资金流入民间“高利贷” 中。与此同时,这种期限规定对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运营产生三方面的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支农再贷款的支农作用。一是按期限归还全部支农再贷款是对农村信用社的硬性约束,其按期还款压力非常大,造成农村信用社不敢多投放自筹资金,而将大量自筹资金留作备付,以备到期后归还支农再贷款,使得支农再贷款引导农村信用社增加支农信贷投放的作用大打折扣;二是促使农村信用社不以农业生产周期和需求时间为依据来合理确定农户贷款期限,而是根据支农再贷款的期限来确定,容易出现人为缩短贷款期限的现象,势必造成大量的贷款逾期,在加大农业生产成本的同时,加大了农村信用社的信贷风险;三是支农再贷款的期限规定制约了农村信用社对需求时间较长的“龙头”农村产业和农业项目等的支持力度,弱化了该项货币信贷政策。
4、农村信用社利用支农再贷款成本低,贷款量大,对农户贷款利率执行 ”区间浮动”,以扩大利差改善财务状况,勿容置疑,利率”区间浮动”不违反现行利率管理规定,在法律法规许可浮动范围内,从表面看,能给农村信用社带来盈利;但却与支农再贷款发放初衷相矛盾,影响货币政策在农村切实有效实施,给农户增加了负担,其负面作用不可忽视。①有悖于党中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的精神。支农再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的优惠政策,是央行为壮大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实力,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一项货币政策,意图通过支农再贷款的发放缓解农户融资难,帮助农户早日脱贫致富,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可是农村信用社受自身利益的驱动,更多考虑在许可的浮动范围内提高利率扩大利差,给农户增加了负担。人民银行的有关文件规定:利息大于或等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就属于高利贷行为。现行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7.47%,四倍则为29.88%。虽然国内的小额贷款还算不上严格的“高利贷”,但与银行利息相比仍然高出不少。就永平县农村信用社现行利率而言,假如:以本金1万元一年期支农贷款为例,按基准利率发放,利率5.31%,农户承担利息531元,上浮50%(1.5倍),则为7.965%,一年利息796.5元,农户多承担利息265.5元;与支农再贷款利率2.25%相比,相差5.715个百分点;假设农村信用社从央行借入一年期4000万元支农再贷款,这个小额贷款每年的成本构成是:贷款利息率是18%,资金成本6%,坏账准备金2%,办公费用、职工工资、通讯费用、房租等6%,折旧费 1%。算下来,每年的盈余达到3%,勉强能够实现120万盈利。农户利息比上浮减少近一半支出,农户增加的负担不言而喻。实际上造成了支农再贷款发放越多,农村信用社利差收入越多,农户利息负担相对加重,农户不仅没享受到支农再贷款的优惠政策,反而增加了利息支出,②货币政策传导效应大打折扣。货币政策主要是通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农户三大渠道进行传导,金融机构处于一个承上启下的环节,执行好坏直接影响到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支农贷款利率“区间浮动”容易引发逆向效应,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影响,拥有高风险、高收益项目的借款人有能力接受更高的利率‚愿意支付更高的利息就能很容易获得农村信用社贷款;相反,从事风险高、收益较低的传统农业的广大农户因承受不起过高的利息‚被排斥在信用社门外而退出信贷市场,从而刺激了借款人偏好于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项目,风险向农村信用社集中,同时也影响了支农再贷款的受益面;央行本来是想发挥此项政策对农村金融和“三农”经济的支持作用,却因农村信用社趋利思想、对政策理解的偏差和操作的不当使支农再贷款效应大打折扣;使支农再贷款在促进农民增收,农业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大打折扣;③对农村信用社长远发展极其不利。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与农民建立了密切关系,但是,农村信用社对“三农”贷款执行过高的利率,企图通过利率的“区间浮动”来增加盈利的行为没有考虑到农户的承受能力,简单的贷款利率定价从长远看不仅不能给农村信用社带来盈利,而且还容易造成农户反感,严重挫伤农户贷款的积极性;还会导致客户源流向利率水平相当的民间借贷;农村信用社执行过高的利率对公平竞争环境不利,各银行对此颇有微词,一旦农村金融竞争主体多元化后,农村信用社的优势地位将动摇,实际上,只有广大农民富裕了、农村经济发展了,农村信用社业务的发展和经营效益的提高,才有更坚实的基础和广阔的空间。
三、对策和建议
 支农再贷款的政策规定应与国家农业发展政策、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以及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特点协调统一,同时还要不违背农业发展规律,在支农再贷款政策的制定和管理上,应充分考虑如下几种因素:
1、政策方面:①对支农再贷款逐步回收,周转使用,增强支农再贷款的流动性。支农再贷款作为非常规的政策工具,属于历史阶段性产物,在完成政策使命后必然会退出金融舞台。为了确保支农再贷款的安全性,首先需要增强支农再贷款的流动性。具体措施是对经营形势相对紧张的农村信用社,逐步收回支农再贷款,同时相应投放保支付再贷款,以限制其资产规模的无度扩张,提高资金自求平衡能力;对经营形势相对宽松的农村信用社,逐步收回支农再贷款限额,其后根据农业生产特点投放支农再贷款资金。②制定合理的支农贷款期限规定,促使支农再贷款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相适应。在支农再贷款期限规定上应延长期限上限,使支农再贷款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相协调。人民银行根据农村信用社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时提供的贷款投向和需求时间清单在规定的限期内灵活确定支农再贷款的期限,在期限上尽量满足农户对资金不同档次的需要; ③建议扩大支农再贷款的使用范围。支农再贷款不仅仅只对农户发放小额的种籽、化肥、农药等方面的贷款,也应支持农村企业,尤其是农户集资办的企业和具有高新技术的农村企业、改变身份的个体民营经济发放支农贷款,确保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这些应从政策上给予明确。这样规定既可以从信贷政策上引导农户自觉调整农村经济产业结构,也可以改善信用社的经济效益,同时把信用社的资金引导到高新技术产业上,帮助信用社和农村走出困境;④给予农村信用社灵活的自主权。商业银行机构收缩以后,扶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就落到农村信用社肩上,支农再贷款的首要任务是支持农村信用社解困和发展,只有彻底解决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才能让农村信用社成为“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更好地发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主力军”的作用。农村信用社要在总结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改进支农的工作作风和方法,全面深入持久地开展“信用工程”创建活动,正确使用好支农再贷款政策,提高管理水平,实现信用社增效;⑤尽快解决和纠正利率“区间浮动”带来的负面作用,充分利用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使支农再贷款体现出“双赢”作用,适当调整支农再贷款利率政策,在兼顾农村信用社盈利的基础上突出地降低农民利息负担:A、基层人行和农村信用社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对待“三农”应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为“三农”服务的思想,深刻认识到只有农民负担减轻了,农业发展了,农村信用社才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把纠正对农民贷款“区间浮动”作为为农民做好事,办实事的重要举措,作为基层人行在发放支农再贷款时,应明确规定:对农村信用社利用支农再贷款发放农户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周期长、效益低、风险大的传统农业一律实行基准利率,不得上浮;B、农村信用社要增强对货币政策的敏感度。正确处理微观利益和宏观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商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短期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C、发挥利率杠杆作用,实行扶优限劣、区别对待的原则。农村信用社要真正立足于“三农”,应合理对贷款定价,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必须加强信贷管理,向管理要效益,优化信贷资产结构;对借款农户进行信用评级,对不同资信的客户实行区别对待,实行有差异的授信和利率档次,以培养一批优质客户,发展一批有潜力的客户,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农户致富的好帮手,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粘合剂,实现“三农”经济发展和农村信用社“双赢”。
2、支农再贷款管理使用方面:改革再贷款操作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不应再管小、管细,应从提高再贷款运作机制上着手。一是改变支农再贷款投放方式,全面认识新时期再贷款的作用与地位。我国目前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轨时期,货币政策工具的选择要在传统工具扬弃的基础上,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操作经验,选择适应市场经济变化的政策工具。无论是从数量还是从效果看,再贷款都是我国目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要用与时俱进的思想全面认识新形势下的再贷款工具,顺应经济发展的特点不断创新和完善再贷款的功能,促进货币政策的顺利传导。要澄清对再贷款的一些不正确的认识,不能把再贷款等同于政策性借款、扶贫贷款和财政贷款,尤其要增强再贷款的风险意识通过优先选择抵押或质押贷款方式、建立再贷款发放的量化考核体系等方式提高再贷款的安全系数,实现中央银行资产安全性、资产性和流动性的统一。增强支农再贷款资金的可控性;二是扩张支农再贷款的支持范围,加大对农村领域的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小企业、产业基地的支持力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三是丰富支农再贷款的利率层次,对农村经济中亟需发展的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可适当下浮利率;四是根据产品生产周期、企业资金周转时间等合理确定支农再贷款资金的期限;五是完善支农再贷款的配套服务措施,不断提高金融服务质量,为支农再贷款资金的健康运行创造良好的外围环境。
参 考 文 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曹尚明,李德新 《支农再贷款政策制度性缺陷及对策》 《十堰农村信合》
新时期再贷款管理面临的三大挑战
新浪网《小额贷款低息害了穷人 茅于轼建议实行存款业务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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