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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宏观调控与维护金融稳定职责的研究
XCLW117340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宏观调控与维护金融稳定职责的研究
论文摘要
一、中国人民银行承担我国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职责的不可替代性
1、中国人民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决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不可替代性
2、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无法防范和化解席卷整个金融业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3、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利于其监测和控制来自于金融市场的金融风险因素
二、中国人民银行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内维护金融稳定工作所面临的主要体制性障碍
1、来自地方政府的逆向选择
2、来自金融业三大专业监管部门的协调难度大
3、来自金融业三大被监管对象的逆向选择
三、关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履行金融宏观调控与维护金融稳定职能的若干政策建议
1、进一步加强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督导机制的研究,在货币政策传导上力求上下畅通,在资金供给上力求宏观与微观区域的协调平衡
2、进一步加强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研究,创造条件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银行存款保险体系,以分散中国人民银行最后货款人集中风险
3、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注资策略研究,提高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以促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加快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步伐,提高其自身支付能力及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内 容 摘 要
金融稳定是指金融运行的一种状态。在该状态下,金融作为资金媒介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金融业本身也能保持稳定、有序、协调地发展,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保持协调关系。本文从世界各国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中央银行立法基本经验、我国金融体制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进程及今后发展趋势两个方面,分析了中国人民银行承担我国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职责的不可替代性,在此基础上,从四个方面剖析了中国人民银行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内维护金融稳定工作所面临的主要体制性障碍,提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履行金融宏观调控与维护金融稳定职能的七条政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宏观调控 金融稳定 政策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宏观调控与维护
金融稳定职责的研究
金融稳定是指金融运行的一种状态。在该状态下,金融作为资金媒介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金融业本身也能保持稳定、有序、协调地发展,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保持协调关系。如果一国金融出现不稳定状态,就意味着该国金融出现了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即金融危机。一国如果出现金融危机,从金融机构本身到财政、货币以致社会、国家安全都会受到金融危机的强烈冲击。发生金融危机,首先受到损害的自然是金融机构本身。危机之后,无一例外地伴随着大量的金融机构破产或者重组。即使一些银行没有倒闭,经营上也会困难重重。首先是盈利能力下降;其次是不规范竞争增多;再次是银行危机发生后,银行体系的整体信誉会下降。由于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特殊的中介作用以及与大量中小存款人的密切联系,各国在发生银行危机时,财政都会出面救助,注入相当数量的财政资金,给财政支出造成巨大的压力。金融危机还会打乱货币政策工具与货币政策目标之间的正常关系,导致货币政策工具对货币供应量作用弱化,促成债务紧缩效应,最终都会阻断经济的正常增长①。
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金融稳定即对金融危机的防范和化解工作。随着金融危机由一国向其他国家蔓延趋势的加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或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也加大了对各国金融危机的预警、监测力度,呼吁建立各国金融信息透明机制,建立金融稳定论坛以提升对金融危机发生机制的研究水平,促进各国中央银行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提高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以保持金融稳定的能力。
在此大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虽因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需要而将原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大部分监管职能分离出去,但将维护金融稳定这一事关国家经济安全甚至国家安全的重要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并在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予以明确,与执行货币政策,提供金融服务共同构成了中国人民银行三大主要职责。可见,中国人民银行在我国金融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中处于主导核心地位。但由于目前我国金融业仍然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角度及监管面各有不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协调统一的监管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中央银行维护存在逆向选择,这些都将对中国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工作产生一定影响。因此,迫切需要对新形势下中国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制度准备和机制建立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中国人民银行承担我国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职责的不可替代性
这标志着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综观世界各国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中央银行立法基本经验,结合世界各国经济波动周期及金融危机正反两方面典型,印证了中央银行在金融宏观调控与维护金融稳定中的核心地位都是不可替代的。因为任何形式的金融宏观调控都最终体现为货币调控,任何形式的金融不稳定最终都体现为贷币不稳定,而货币又天生是真正具有宏观性质的变量,而中央银行在其发展变化过程中,又历史性地扮演着最后贷款人这一角色。正是这一角色决定了中央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
从我国金融体制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进程及今后发展趋势来看,也可以说明中国人民银行担负我国维护金融稳定职责的不可替代性。
第一、中国人民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决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不可替代性。最后贷款人在中央银行发展初期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缺乏临时性流动资金而通过其他市场途径又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向金融机构提供临时性融资的一种制度安排。但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特别是各国系统性金融风险时而爆发的情况下,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功能也发生了变化,演变为中央银行既提供流动性融资,也提供救助性贷款。即使在诸多国家有存款保险公司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小额存款提供限额以下存款保险的环境下,中央银行也通过向存款保险公司提供临时资金间接发挥最后贷款人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自1995年以来,其最后贷款人功能实际上也包含了前述两方面的内容。正是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向有问题金融机构提供了大量的救助性资金,到2001年我国成功地控制了金融机构大量倒闭的局面,遏止了自然人对存款类金融机构及信托投资公司存款的挤提,成功地预防和化解了系统性支付风险,经受了支付风险考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目前正稳定健康发展。这进一步印证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处理我国金融风险过程中的不可替代性。
第二、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无法防范和化解席卷整个金融业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国际清算银行总经理安德鲁.克罗克特认为,切断中央银行与银行体系的监管联系会使谁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负全责变得更为模糊。事实上,不论是从中央银行的起源来看,还是从中央银行角色的最初定义来看,中央银行都承担了维持金融体系稳定的职责。中央银行由于其权威性和流动性的创造功能,历史上从来都是防范金融体系过于紧张和恐慌的堡垒。根据现行的法律,监管当局还不能轻易地扮演这种角色②。2003年3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格局的真正形成,这对提高我国金融业监管的法制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以及与国际接轨无疑会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但在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三大专业监管机构各自履行其监管职责时,分业经营的坚冰正在或将被逐步打破。新的《商业银行法》已经为商业银行将来从事混业经营埋下伏笔,《证券法》也有意修改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商业银行分业经营这一条款。可见,混业经营很可能成为我国金融业中远期发展趋势。这必将对我国分业监管格局下的金融稳定形成挑战。一是由于监管角度不同,专业监管部门只能对其监管下的各类别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监管,无法防范与化解金融业的整体风险,也无法对金融市场的风险进行有效监管;二是一旦金融业实施混业经营,三家专业监管部门中的任何一家都难以对不属于其监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与其监管范围内金融机构同类业务实施有效监管,从而会产生对同一品种的金融业务由于不同类别的金融机构经营而享受不同的监管待遇的问题。而中国人民银行由于其关注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风险视野开阔的特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出现必然导致货币政策传导渠道的不畅)决定了其最适合担当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任。
第三、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利于其监测和控制来自于金融市场的金融风险因素。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是金融机构之间交换流动性需求的重要场所,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还是金融机构筹集长短期资金以及中央银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的重要平台。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同业坼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可以于事前化解流动性风险和控制支付危机。一方面可以在第一时间监测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水平,分析流动性不足是个别金融机构的现象还是金融业整体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从而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和运用其他货币政策工具,有效满足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需求,无形中化解了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同业拆借市场是金融机构以信用方式融通短期资金的场所,当个别金融机构头寸不足不能按期归还拆入资金时,会相应地引发其他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而中国人民银行由于依法拥有对同业拆借市场准入资格的行政许可权,可以通过设定准入标准,防止支付能力不足的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从而能够在事前控制支付危机的扩大和蔓延。
第四、中国人民银行维护支付清算体系的正常运行也有利其监测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水平,及时预警、控制流动性风险。虽然支付结算和支付清算是两个不同的资金流通领域,但支付结算和支付清算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无论是支付结算还是支付清算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重大问题,都会严重影响到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性。中国人民银行由于拥有运营银行间资金清算系统和与银行业监管机构共同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的优势,从而有利于其监测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状况,可以利用日间透支等手段为金融机构提供短期流动性资金支持,避免出现支付危机。
二、中国人民银行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内维护金融稳定工作所面临的主要体制性障碍
虽然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以前,中国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也在其主要业务工作中都能得到体现,但通过立法形式予以明确还是第一次。因此,维护金融稳定工作对中国人民银行来讲,既是一项有经验可以总结的传统工作,也是一项面临许多新问题的全新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维护金融稳定职能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内面临的主要障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来自地方政府的逆向选择。因为货币变量的特殊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商业化改革的不彻底、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不发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全成熟等原因,导致了我国货币政策工具的灵敏度不高。在此情况下,我国中央银行的金融宏观调控更多的是从全国的角度去考虑,就很难根据各个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区域货币政策。这样,就形成了在每次经济过热、投资膨胀时,国家为抑制过度投资、防止经济过热而采取宏观调控措施时与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愿望呈逆向选择现象。如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家为控制银行信贷资金大量南流导致南方的房地产泡沫经济,进而导致的全国性通货膨胀,2003~2004年国家为控制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盲目投资,防止新一轮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金融宏观调控措施,在很大程度上与当地政府上项目扩规模的愿望是呈逆向性选择的。现在,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埋怨银行贷款增长与地方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纷纷要求扩大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的领导权,就在很大程度上与此有关。目前,各地相断成立的“金融办”如果还是建成管理性机构而过度干预银行贷款行为的话,将会大大增加我国中央银行金融宏观调控的难度。
(二)来自金融业三大专业监管部门的协调难度大。从1998~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原拥有的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监管职能陆续分离出去,由各自专门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法》虽然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业实施宏观调控、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但在目前我国中央银行体制和金融业三大专门监管体制情形下,中国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能要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难度有三:一是中国人民银行虽然是国务院组成单位,是履行我国中央银行职能的正部级行政单位,但金融业三大专门监管机构也是履行各自监管职能的正部级事业单位,级别一样,且没有哪部法律或国家最高权力机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业三大专门监管机构有领导权或监督检查权。部门之间的相互“不买账”将导致摩擦成本直接上升。二是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业三大专门监管机构建立监管管理共享机制目前还没有规章可循。《中国人民银行法》虽然明确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公布。但并没有要求金融业三大专门监管机构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统一格式的相关统计数据和报表。三是金融业三大专门监管机构的分支机构除银行业监管机构,目前还没有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完全同步分布,在最可能出现支付风险的地(市)和县(市)级金融机构中,中国人民银行由于没有相应的检查监督权和报送数据资料、报表权、在出现支付风险时无法在短时间内掌握第一手资料,在情况不明的情况下,将无法及时准确地给予救助。
(三)来自金融业三大被监管对象的逆向选择。由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力在中国人民银行,而相应的检查监督权又分布在三大专门监管机构,这就可能导致金融业三大被监管对象为规避国家总体宏观调控措施而出现的逆向选择。如有的商业银行做假账或变换资金金融通方式以“控制”贷款规模的扩大;有的证券机构以“高息”为诱饵变相吸收存款而运用于货币市场,有的保险公司以不正当竞争方式增加保费收入而用于造成货币市场的虚假繁荣。如果假设以上现象严重存在而相应的监管机构又监管不到位,势必使国家总体金融宏观调控效果大打折扣,甚至出现通货膨胀和支付危机,造成金融动荡。
(四)来自经济人的逆向选择。这里的经济人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然人的逆向选择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不讲诚信。借款到期不还甚至逃债赖债,造成银行贷款资产质量严重降低,资不低债,必然出现支付风险;二是缺乏国家责任意识。在东南亚金融危机和韩国金融危机时,新加坡和韩国国民以捐出金银首饰以帮助国家渡过难关而表现出的那种爱国热情至今令人感动。一个国家在出现支付危机时,全体国民如果不以国家利益为重,以暂时牺牲自身利益与国家共渡难关,将会导致金融支付危机的进一步加剧,进而导致银行体系的整体崩溃。
三、关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履行金融宏观调控与维护金融稳定职能的若干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督导机制的研究,在货币政策传导上力求上下畅通,在资金供给上力求宏观与微观区域的协调平衡。一是要充分发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咨询议事功能。货币政策委员会要真正起到其充分咨询、有效建议作用。每年年初、年中、年末或每个季度甚至每个月都要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关注货币政策变化对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影响,要增强敏感性,实时根据情况变化,认真、充分讨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等涉及货币政策的重大事项,提出货币政策建议。二是货币政策委员会成员除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组成成员外,还应增加地方政府官员。可以考虑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中部较发达地区、西部欠发达地区各选派具有代表性的1名政府首脑或分管经济的副省(市、自治区)长(主席)参加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一年一调整。这样既可以就全国性的货币政策提出咨询建议,又可以充分考虑各个不同经济区域的地方政府对中央货币政策的意见和建议。三是要认真研究制定与不同经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对资金的合理需求程度相适应的区域货币政策。目前,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的“三集中”集约经营战略,已严重影响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信贷资金供给,近几年出现的许多经济欠发达地区金融机构由原来贷差地区而演变为存差地区而且存差越来越大,就充分说明目前银行信贷投资增长过快,只是局部地区的增长过快,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信贷供小于求的矛盾并没有得到有效缓解。因此,制定与不同经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对资金的合理需求程度相适应的区域货币政策显得尤为重要。四是加大货币政策工具创新力度或者是提高灵活运用现有货币政策工具的技术水平。要增加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进一步熟练、准确、灵活运用存款准备金的能力,提高货币政策间接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灵敏度。同时,要加大创新各种有效的货币政策工具的力度,进一步提高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控货币政策督导的刚性约束,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基层分支机构对执行货币政策的监测、指导和监督作用。中国人民银行要把加强货币政策的刚性约束作为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安排,通过建立对金融机构执行货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机制,促其认真把货币政策执行好、不走样,真正树立起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权威性。六是要拓宽货币政策的作用领域。要研究将证券业、保险业机构纳入货币政策调节的范畴,减少证券业、保险业对货币政策宏观调控的“分割”效应,促进金融业在贯彻执行货币政策宏观调控措施上形成整体效应,以提高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作用力。
(二)进一步加强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研究,创造条件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银行存款保险体系,以分散中国人民银行最后货款人集中风险。翻开金融史册可以看出,从19世纪中后期到20世纪30年代,大约每隔20年,世界上就会发生一场大的金融恐慌,造成大批银行破产。在20世纪30年代的那场大危机中,仅美国一年就有2000多家银行倒闲。为了应付这种情况,1934年美国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如果哪家银行破产,就用存款保险金来偿付存款人③。从美国等已建立有存款保险公司的各国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公司不仅能在很大程度上维护金融稳定,而且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救助问题银行的资金负担。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已突破13.63万亿元,因为有国家信用作后盾,我国居民对银行体系的稳定是有信心的。然而,警钟应该长呜,居安必须思危。随着我国银行体系的多元化,国家不可能对所有银行承担隐性债务。因此,无论从中央银行角度还是从监管者角度来说,考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各国经验表明,存款保险体系的制度,对保险的阳高限额、筹资安排、行政管理方式、银行处置标准以及在处理银行破产时的责任,都应由法律或合约给予明确的规定④。根据我国目前银行体系的现状,建立存款保险公司至少应考虑以下几点:一是在存款保险的治理结构上,应由政府参与管理,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重要的出资人(公司董事会的当然成员之一),组建市场化动作的股份有限公司。参保的存款机构也要按比例出资,并要有董事会代表。同时,要尽快出台《存款保险公司法》,建立明确的法律与监管架构,加强对存款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二是在存款机构加入方式上,要采取强制存款机构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方式。三是要设立存款保险体系的信心,同时也便于在存款机构出现支付风险时迅速理赔。四是在存款保险范围上,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存款机构,对于本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可暂不予以考虑纳入保险范围。五是在存款保险的程度上,应参考目前大多数国家实行的部分保护的存款保险制度,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危害。六是在对问题银行的处置方式上,不能一味采用保全的方法,应当权衡对问题银行进行拯救或让其破产的成本。
(三)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注资策略研究,提高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以促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加快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步伐,提高其自身支付能力及国际竞争力。一个资本充足的银行体系是防止经济被不利因素困扰时状况进一步恶化的首要前提。如果银行没有在繁荣时期及时增加资本储备的话,北美和欧洲经济很难抵御近年来一系列的冲击,一些新兴市场国家的经济将更加脆弱。所以,新的《巴塞尔协议》严格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⑤。目前,在国务院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已成功完成利用外汇储备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注资,为其补充资本金,改革法人治理结构,并通过上市促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真正实现商业化改革,提高国际竞争力,进而提高其自身支付能力。
(四)加快社会征信管理立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构建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下信用至上社会信用体系。良好的信用环境也是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有利条件。因此,一是要加快《征信管理法》的立法研究和出台,以法律形式约束一切与信用有关的经济行为和认证行为,创造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二是要整合中央银行、工商管理、质监管理与征信管理有关的信息系统资源,建立全社会的单位与个人征信系统平台,方便公众查询,真正使守信者得到实惠,失信者付出代价;三是要进一步巩固市场经济秩序整顿和信用环境治理成果,进一步打击逃债赖账、不守合同等不讲诚信的不道德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努力形成政府重视信用环境建设,政府公务员和各层次管理者带头讲诚信,单位及个人自觉守信用的良好社会风气。
(五)加快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的研究。BIS总经理安德鲁.克罗特认为,要建立中央银行与监管部门当局之间清晰而密切的合作关系,以及两者之间自由的信息流,同时要对金融不稳定的原因及补救办法达成广泛共识⑥。因此,在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方面目前所要做的工作主要有:一是国务院要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要求,尽快出台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与金融业三大专门监管机构及其他监督机构建立横向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要具有可操作性和刚性约束力,避免流于形式,以减少监管部门间协调成本和风险处置成本;二是中国人民银行要主动与金融业三大专门监管机构及其他监督机构建立定期磋商机制,交流监测信息,大量采集基础数据并进行模拟或模型分析,加强事前控制,掌握主动权;三是要与金融业三大专门监管机构及其他监督机构共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制定处置支付风险及其他可能引发支付危机重大事件的预案,并适时加强演练,以加强事前防范。
(六)强化金融服务职能,维护与开发并举,建立中国人民银行方便迅捷的支付清算体系。一个运转正常的金融体系内部各个要素之间是紧密联系的。金融部门可以看成是一个生态系统,一种要素的存在以其他要素的存在为基础,所以只要忽视了健康的市场、完备的报告制度、迅捷的支付清算系统、可靠的法律保障各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就不可能建立一个牢固的银行体系⑦。新《中国人民银行法》继续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的职能,因此,要充分利用现在科技资源,维护与开发并举,建立管理严密、运转高效、涵盖银行体系各个资金流的现代化支付、清算快捷通道。同时,要利用现有科技资源,加强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与中央内部账户管理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大额实时支付监测系统、国库资金管理系统、外汇管理系统、发行基金管理系统及商业银行电子联行系统、银行卡系统的相互衔接,建立一个涵盖银行业各个领域的资金管理“母系统”,完善基础数据的录入、采集与查询功能,同时也更有助于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反洗钱职能。
(七)加强中央银行干部队伍素质建设,尽快适应新形势下中央银行工作需要。随着原中国人民银行担负的保险、证券、银行业监管职能的陆续分离,其监管人才也随之大量分流,目前监管人才短缺,特别是熟悉三大块综合性业务的人才更加奇缺。在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有越来越重要的形势下,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队伍特别是监管队伍素质建设显得尤为迫切。要使中国人民银行目前这支队伍在行使宏观调控与维护金融稳定职能中拉得出、用得上、干得好,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一是要盘活现有存量,加强现有人员的培训。在培训方式上,可以采取三个主、辅结合的办法,即以中国人民银行自办培训班进行普遍轮训为主,以与相关财经金融大专院校联合办班进行重点培养为辅;以现场练兵为主,以与送出去到境外中央银行深造培养为辅;以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中职工自学为主,以与选派骨干上挂或下挂或到商业银行挂职锻炼为辅的办法,力争在3~5年时间内,使中国人民银行的整体队伍素质有较大幅度提高。二是要补充新生力量。目前,由于机构编制限制等诸多原因,人民银行基层行特别是中心支行以下人员几乎呈负增长趋势,除计算机、法律等方面有少量进人外,在业务方面极少补充新生力量,在年龄结构上已逐步趋向“老龄化”,以至于有的中支以下机构青年团无法开展工作。三是在补充新生力量上,不仅仅局限于从应届高校毕业生录取,还应从商业银行选调一批政治觉悟高、业务精、作风良的综合性专业人才补充到人民银行基层行。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版。
2、安德鲁.克罗克特(BIS总经理):《金融稳定的五大问题》(作者于2002年12月6日在法兰克福举行的金融稳定性论坛的讲话),《银行家》2003年第2期。
3、陈共德:《存款保险,屏保银行?》,《银行家》2003年第1期。
4、《各国存款保险体系的制度安排》,《银行家》2003年第1期。
5、安德鲁.克罗克特:《中央银行,金融稳定和新(巴塞尔协议)》,《银行家》200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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