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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信用社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XCLW117514  论农村信用社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农村信用社风险的表现形式及特点
后果的严重性
表现的孤立性
农村信用社风险形成的原因 
历史包袱沉重
政策制约业务经营
管理体制存在弊端
金融法制不够完备
经营管理发生偏差
外部环境不够宽松
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的基本措施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合作金融
实行政策扶持,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
优化员工队伍,防范操作性风险
创新经营理念
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 加强金融监管

内 容 摘 要
农村信用社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伴随着机构和人员的增加、资产负债规模的扩大,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推进以及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旧体制下积累形成的深层次矛盾不断暴露,金融风险的日渐显现,严重制约着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直接影响到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的发挥。当前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日渐显露,已危及到农村信用体系的金融安全。本文分析了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特点、形成原因及化解对策。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可持续发展

论农村信用社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农村信用社开展改革试点以来,其历史包袱得到初步化解,经营状况开始好转,信用社资金实力明显增强,产权制度也进一步得到完善,充分发挥了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了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了收入,农村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离不开农村信用社的支持。但是,农村信用社只有在工作中做好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才能使有限的信贷资金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才能在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同时,实现农信社自身的经济效益。
一、农村信用社风险的表现形式及特点 
农村信用社因为经营范围的局限,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比较单一,主要表现在贷款风险、支付风险、财务风险、内部管理风险和道德风险。像证券经营风险等就不是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由于农村信用社自身存在的特殊性,其金融风险也有别于一般金融风险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后果的严重性。
农村信用社吸纳的存款主要是农民以及其他居民的小额储蓄,直接牵涉千家万户的利益,关系到农民的生活和生存。这与城市金融机构是不同的。我们知道: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国家法律规定优先偿付小额储户的存单。对城市金融机构来说,这种存单一般不会超过总存款的30%,无论什么时候清算,居民个人的小额存款都是有保障的。而农村信用社的债务绝大多数都是居民的小额储蓄,一旦需要清算,无法保证所有的居民储蓄都得到保障。农民的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再加上涉及的人数多,一旦存款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就会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可能酿成严重的政治问题。 
(二)表现的孤立性。
城市金融活动比较普遍,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城市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一旦某个金融机构出了问题,立即就会波及其他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彼此之间的关联性远没有城市金融机构那么紧密,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要小一些。因而,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一般表现为非系统性风险。只要发现得及时,并及早采取果断措施,引发大面积挤提存款的可能性很小,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具有易于防范的性质。 
二、农村信用社风险形成的原因 
(一)历史包袱沉重。
一是大量的保值贴息使农村信用社不堪重负。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支付的保值贴息全部给予补贴,而农村信用社只能自行消化,使本来经营艰难的农村信用社雪上加霜。二是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以来,农业银行转嫁给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目前仍然难以落实。 
(二)政策制约业务经营。
目前,国家对四家国有商业银行通过不良贷款剥离、债转股、财政补贴保值利息、呆账贷款等政策,使国有商业银行风险明显降低,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而制约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各种政策性因素依然存在。表现在:一是企业政策性关停,使农村信用社的大量信贷资金形成呆账。二是税赋偏重。农村信用社承担着对社员和广大农户贷款提供优惠政策的任务,而国家在税赋上并没有给农村信用社相应的优惠政策,与商业银行的税赋没有差别,削弱了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和自我发展的后劲。三是支农再贷款期限短。人民银行发放的支农再贷款期限大多不超过一年,而农业生产周期最短也在十个月左右,支农再贷款不能满足农业生产周期的需要,影响支农再贷款的效果。四是商业银行(主要是农业银行)、邮政储蓄与农村信用社争夺“三农”存款,而把贷款额度小、户数多、效益低、经营成本高的支农贷款任务交给农村信用社。加之以前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高于农村信用社转存款利率2.538个百分点,使农村信用社在与国有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的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五是“三农”贷款周期长、周转慢、风险大。“三农”贷款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等各种因素的影响,造成贷款难以按时收回。
(三)管理体制存在弊端。
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过多,经营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弱,独立经营核算,不能发挥整体优势。一是不能发挥系统资金调剂的优势,有的社资金闲置,有的社资金不足。二是结算渠道不畅。农村信用社没有自己的结算系统,目前仅开办县辖结算,只有少数信用社能办理省辖和全国特约电子汇兑业务。三是用人机制不活。干部职工缺乏忧患意识,责任感和使命感不强。四是分配上缺乏激励机制。职工工资在分配上没有拉开差距形成应有的激励机制,不利于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四)金融法制不够完备。
一是农村信用社的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目前尚无一部《农村信用合作法》,关系到农村信用社权益的保障和行为的规范。二是依法收贷收效甚微。一方面,信用社对不良贷款清收起诉率低;另一方面是执行难度大。 
(五)经营管理发生偏差。
一是经营指导思想发生偏差,背离了合作制原则,偏离了“三农”服务的方向。如有的农村信用社的非农贷款比例高达80%。二是贷款投向集中。有的农村信用社投向个体工商户的贷款占贷款总额的40%。三是内控制度不健全,贷款管理不严。贷前缺乏全面、科学的论证,贷款发放过程中,权责分离,放款权集中于少数几个人手中,片面强调集体审批和审贷分离制度,认为只要程序“合法”的贷款就是“合规”贷款,而忽视了贷款的“三性”原则,都没有负到相应责任。有的贷款发放手续不健全,程序不规范,贷后又缺乏严格有效的管理,形成风险隐患。四是对风险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职工风险意识差,缺乏防范化解风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个别农村信用社对大量的死滞资金或风险隐患熟视无睹,怨天尤人,缺乏自我救助决心;在经济条件好、存款增长较好的社,存款增长掩盖了潜在的风险,麻痹了人的思想;少数问题严重,支付风险显露的社,由于经营不佳,效益低下,职工收入低,人心涣散。五是缺乏勤俭办社的思想。不切实际地与商业银行攀比,购车、建房、讲排场、摆阔气。六是部分农村信用社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六)外部环境不够宽松。
一是农村信用社的活动空间在农村,但农村阵地并没有完全由农村信用社占领。邮政储蓄在乡镇都有网点,农业银行还在部分乡镇设有营业所,使农村信用社的活动空间缩小。二是各种检查过多,农村信用社不堪重负。国税、地税、银监会、审计等多头检查,不仅耗费人力,而且费用开支大。三是社会信用观念淡薄。无论是乡镇企业、村办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或少数农户,贷款积极,还贷消极,有的甚至赖债。四是因产业结构调整和市场变化,农村信用社贷款难以收回。 
三、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的基本措施
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是一个关系到农业和农村经济长期持续协调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现实问题。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首先必须加强金融立法,把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为了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我们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合作金融。 
农村金融之所以存在巨大的风险,甚至表现得比城市还要突出,其首要原因在于农村金融的深化改革不足。与城市相比,农村居民人均拥有的金融业务量要远远低于城市居民,只有加快农村金融的发展步伐,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这是因为:金融活动是以信用为基础的经济活动,支撑金融机构的首要基础是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只有金融活动成为大多数居民的共同活动之后,公众信心才有坚实的基础。因此,大力发展农村金融工作,最重要的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建设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 
大力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扩大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规模和实力,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重要措施,要继续深化体制改革,促进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健康发展。农村信用社要扩大规模,改善金融服务,经营规模越大,抗击风险的能力就越强。 
1、增资扩股,扩大规模,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增资扩股可以提高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增强资金实力和抗御金融风险的能力。要适当扩大股权设置范围,把辖区内所有承认信用社章程的农户和企业尽可能地吸收进来,形成广泛的经济利益共同体。要落实民主管理,充分发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对个人小额股东所投入的股金,可以采取保息分红的优惠政策,以吸引农户参与农村合作金融。 
合作制的基本规则是一人一票,这样就要求有一定的进入门槛。门槛过高,进入的股东数量就受到很大限制。应该对一般农户、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设置不同的进入门槛,因为这三者享受的资金服务数量有较大的不同,对于农村信用社自身的职工,也应该要求他们入股,这样有利于职工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 
2、要延伸信贷范围,扩大服务领域。在优先保证生产性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大力支持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特别是要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促进农村支柱产业的形成和农业整体发展水平的提高;在优先保证生产性资金需求的基础上,要积极发展农村消费信贷,包括农民住房贷款、生活消费品贷款、助学贷款等,促进农村消费市场的启动;在优先保证生产性资金需求的基础上,要加大对农村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3、要转变经营作风,改进贷款方式.把为农民服务作为信用社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对农业和社员的贷款比例,实行对社员贷款优先、利率优惠、对农业生产贷款优惠的政策。积极发展小额信贷,积极推广“农户联保”贷款方式,简化农户贷款手续,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贷款面小、条件苛刻、手续繁杂的问题。 
 4、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强化内部经营管理。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要强化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自律机制。 
第一,改革管理体制。尽快组建全国和省级信用社行业协会,对参加协会的信用社会员提供指导、协调、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加快成立地市级信用联社,专门承担对信用社的行业管理职能。
第二,加强对贷款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严格财务管理,在经营管理上实行股金公开、贷款公开和帐务公开。完善信贷管理岗位人员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通过审计,对违法违规等人为因素给信用社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要充分发挥审计稽核、信贷管理、信贷审查、财务会计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贷款的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健全落实贷款的担保抵押制度,加大清欠力度,保全信用社的信贷资产。要做到“两个防止”:一是防止造成信用社重大损失中应当负责任的那些人拂袖而去。二是防止少数借款企业借改革之机逃废债务。 
5、处理好县农村信用联社的体制定位问题。目前,在一些地方,县联社的职能己经远远超出了行业管理的范围,基层农村信用社的法人地位受到冲击。各地在这方面的情况也不尽一致,有乡级社是独立法人,而县联社不是独立法人的;也有县联社是独立法人,而乡级社没有法人资格的。不过,逐步走向实质联合是方向,毕竟船大抵抗风险的能力要强大一些。
6、要完善财政补偿机制。合作金融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政府给予政策扶持,这是促进合作金融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完善财政补偿,最终要免除农村信用社的一切税赋。
(二)实行政策扶持,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
一是国家财政拨付资金,核销企业呆坏账和解决政策性保值贴补利息。二是在资金保障方面,除了信用社组织的存款主要用于支持“三农”外,人民银行应该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一定优惠和扶持,人民银行给予中西部地区农信社的再贷款在加强管理保证使用效益的基础上应逐年增加,应该逐步降低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准备金率,对出现流动性困难的农信社,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防止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三是尽快完善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调剂和资金结算体系,解决农村信用社异地通汇业务,使其增强竞争能力,人民银行的各级分支机构的电子联行体系要为农信社的资金清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四是从农村信用社实际出发,视偿还能力挂息还本,本息分期偿还,这样既可减轻借款人的压力,也有利于盘活不良贷款,减少亏损。五是适当放宽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限制,适时批准农村信用社开办新的业务,如国债买卖、票据贴现等,并在资金融通、购买国债等方面给予支持。六是对农村信用社在人行的存款实行优惠利率政策。七是增加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再贷款指标。同时,要根据农业生产周期长的特点,延长再贷款期限,以保证支农再贷款的效果。 
(三)优化员工队伍,防范操作性风险。
一是切实加强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领导班子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教育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职工敬业爱岗意识、廉洁奉公意识,克服不良习气,纠正违法违纪现象。要充分发挥“三会”作用,强化民主管理,激发职工主人翁意识,增强农村信用社的凝聚力、向心力。二是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未经培训并领取上岗证的不准上岗。每年要定期组织职工参加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建立职工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同时,要改革分配制度,切实建立起权利与责任对等,工资与效率挂钩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推进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在发展中逐步化解潜在的风险,防范发生新的风险。 
(四)创新经营理念。
从调查中发现,不少农村信用社怕担风险和确保支付的心理,不放或少放贷款,将大量资金上存到人民银行或县联社,造成一方面亏损严重,另一方面资金闲置的局面。因此,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经营者必须创新经营理念。一是明确市场定位,端正经营方向。农村信用社必须明确自己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市场定位,立足“三农”,做好事关“三农”的大文章,为“三农”提供全方位、多功能、高层次的服务,密切与农民的感情,加强与农民的联系,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把信用社办成真正的服务“三农”的窗口。二是适时调整信贷投向,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搞好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更好地为产前、产中、产后提供一条龙服务,促进地方经济和主导产业发展。三是树立贷款营销意识,从坐门等客向送货上门、主动转变服务;从支持种、养业向支持种、养、加工、产供销多种经营转变;从只强调资金支持向信息、科技、资金全方位支持转变。 
(五)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是尽快制定《农村信用合作法》,确立农村信用社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村信用社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使农村信用社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真正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二是剥离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使农村信用社甩掉包袱,轻装前进。三是加强金融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和信用观念,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四是避免对农村信用社的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重点抓好对其年检工作。五是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监管,一方面控制住新的风险的产生,另一方面着力化解已暴露和潜在的风险。同时,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支农业绩的考核,使其不偏离支持“三农”的方向。
(六)加强金融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由所在县的银监组承担。金融监管的主要工作包括: 
1、强化信用社市场准入管理。设立农村信用社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其中资本金、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核心内容。 
2、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加强非现场监管。对信用社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是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信用社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报表和资料,对信用社的存贷款、结算、呆坏帐进行现场稽核、检查和监督。目前需要做三项工作: 
首先,要完善非现场稽核指标体系。非现场监督必须有一套完整的指标体系,至少应包括:第一,反映被监管对象现实经营规模和发展速度及前景的指标。包括存贷款增长情况,结算业务量,分支网点及其业务,各种人均业务量,高级管理人员状况等等。第二,反映被监管对象资产经营质量的指标。包括资产结构,逾期贷款与坏帐,应收利息,人均效益,人均费用,资产利润率,资金成本率,资金运用率等等。第三,反映被监管对象经营风险的指标。包括资本金充足率,备付金率,贷款逾期率,资金自给率等等。 
其次,要建立规范的报告制度。监管机构要求信用社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报表和资料,可以根据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统一编制会计、统计报表和表外科目,明确规定提交报表、报告的时间、内容、格式和要求,以便监管机构及时审查分析。 
再次,加大对金融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对信用社所经营业务的合规性、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和流动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内部监管体系等方面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违法的信用社,要加大处罚力度,既要从经济上处罚违规违法信用社,更要处分其法人代表和主要责任人。 
3、建立信用社信用评级制度。以资本金充足率,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经营管理能力和盈利水平等为考查对象,对信用社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价,评出信用社的信用等级并定期公布。开展信用社信用评级工作有利于监管机构全面掌握各信用社的经营状况,针对不同类型分类指导,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也有利于信用社正确估价自身的经营状况和潜在的经营风险,增强自我约束力。 
4、建立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尽快就存款保险的条件、程序和办法制定出法律法规,建立全国统一的存款保险机构,强制所有信用社参加存款保险。根据信用社的资本充足性、资产流动性和风险资产比例确定保险费率,信用社按其年平均存款余额和保险费率缴纳保费,用于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由存款保险机构负责经营管理。对投保的存款,为每个户头规定一个最高限额。如果该信用社破产,对额度内的存款,储蓄存款给予支付,其他存款必须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以督促存款者慎重选择存款机构,从信用社外部形成对其稳健经营、增强实力和信誉的压力。 
5、加强金融监管队伍建设。目前,金融监管队伍还存在不足,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一是监管人员数量不足。机构改革后,金融监管的任务远比机构改革之前为重,在原有体制下,银行监管主要是“准入性管理”,监管的任务较小,现在要从单纯的“准入性管理”转移到以“风险监管”为主要目标的综合管理,这样现有的监管人员就显得数量不足。二是监管人员素质不齐。特别是担负农村金融监管任务的县级监管机构人员素质与新的监管任务相比还不适应,为了适应变化了的监管任务,积极建设和培养高水平专业化的监管队伍就成了当务之急。一是选拔一批熟悉金融业务和法律,掌握国际金融英语、计算机、会计统计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才充实到监管队伍中来。二是加强对现有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促使他们掌握现代金融监管知识和技能。三是推行金融监管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从制度上保证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

参 考 文 献
1、王世英,《农村金融学》,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11版;
2、吴强,《中国农村金融的改革与发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12版;
3、马国强,《中国农民收入问题研究》,贵州人民出版,2003年7版;
4、李文星,《中国金融改革新趋势》,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2003年11版;
5、姜旭朝,《中国民间金融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5版;
6、商季光,《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综论》,中国物价出版社,2003年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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