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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的思考
XCLW117678 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的思考
一、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
二、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的难点
三、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的对策研究
内 容 摘 要
由于历史、政策等原因,有些地方农村信用社贷款大多都已沉淀多年,有的由于沉淀时间长,连承贷款主体也已消失,要想清收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这就要求信用社员工在清收过程中需要讲一定的工作方法。能否很好地解决不良贷款问题,已成为农村信用社改革成败的关键。受信用社自身行为的影响,受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等等原因,必须制订一整套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研究对策以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
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的思考
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过高的问题一直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它制约着农村信用社的稳健经营、良性发展,影响农村信用社经济效益的提高,抑制了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的发挥,一直以来都是事关农村信用社生死存亡的大事。而今,在农村信用社大改革时期,这一问题又成了制约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瓶颈”,能否很好地解决不良贷款问题,已成为农村信用社改革成败的关键。因此,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所引发的矛盾在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已十分尖锐,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及研究化解对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
(一)受信用社自身行为的影响。一是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市场意识、风险意识不强,会经营、善管理、能知法用法者少,道德素质差,拿贷款做交易,放人情债、关系债,增加了信贷资产的道德风险。二是自我约束力不强,存在重放轻管,重数量规模、轻质量效益的现象。此外,规章制度不健全,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问题依然存在。三是具体操作中对借款人审查、监督不严,对项目考核、论证失误,对某一行业的贷款或某一资产的摆布过于集中。
(二)受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97年至2003年,正值国家经济政策大改革,特别是国营、集体、乡镇企业转体改制,造成农村信用社产生大量不良贷款。
(三)受地方产业政策的影响。多年来,地方政府出台各种形式的产业政策,造成农村信用社的投资行业单一,风险过于集中,而这些产业又没有强大的生命力而中途夭折,诸如烤烟生产因烤烟价格低,养殖业因市场冲击大和传染性疾病的影响,优质农产品因推广、宣传不到位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致使信用社大量不良资产沉淀。
(四)受农村经济环境的影响。长期以来,农村产业结构比较单一,市场化程度不高,农产品生产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影响大,农村工商业不发达,特色农业发展水平不高,农业经济效益水平较低,农民收入水平不高,偿债能力较差,社会清偿能力较低,造成社会对贷款的需求较高与清偿能力较低的矛盾,致使不良贷款产生,这是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产生的根本原因。
(五)受整个社会信用状况低劣的影响。长期以来,由于各级党政部门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发展重视不够,农村信用社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不能得到党政、司法部门的强力支持,社会上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比较严重,甚至有些党政干部还利用手中的权力恶意逃废银行债务,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可以剥离,国家通过财政予以核销,这使信用社的信贷客户产生一种“攀比心理”,消极还贷,给农村信用社的信用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冲击。此外,由于信用社与贷款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了银行怕贷、惧贷、惜贷,而借款人怕难以再借而故意违约不还等“畏惧心理”,形成“银行怕借款户、借款户怕银行”的怪圈,造成恶性循环,酿成信用危机。
(六)受清理农村合作基金会遗留问题带来的影响。1999年,鉴于政府行政命令,农村合作基金会经清理整顿后并入相应农村信用合作社,造成农村信用社增加一部分不良贷款。一些地方乡、镇财政立据充当货币注入资金填补原基金会移交时的资金短缺,而今镇、乡财政立据这一部分贷款后政府认帐不认还,长期挂帐悬空,对提升社会信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七)受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不顺的影响,自农村信用社成立以来,农村信用社曾先后置于政府部门和农业银行的管理下,在政府部门管理时期,由于政府部门干预,农村信用社向当时的集体经济组织发放了一定数量的贷款,形成了一部分不良资产;而在农业银行管理下,农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也将一部分风险转嫁给农村信用社,造成了一系列遗留问题,损害了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产质量。
二、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的难点
(一)历史包袱沉重。首先是巨额亏损,另一个是不良贷款占比高、金额大,清收艰难。其成因首先是信用社体制改革较长时期不定型,导致信用社“下边儿孙满堂,上边无爹无娘”,主管部门数易其主,经营中干扰因素不仅多而且大。农行主管时期把信用社多年培养的业务骨干抽走,导致信用社经营管理人材匮乏,在自身贷款规模不够时拼命压缩信用社规模,把自身不能放的贷款指令信用社发放,脱钩前将其撤销机构的难以收回的贷款硬性划转给信用社,形成相当数量的贷款呆账,把信用社作为其人材培养的养鱼池和业务经营的蓄水池,影响了信用社经营和发展。第二,国家政策支持少而无力。国家对农业一直实行扶持政策,信用社虽然长期承担着大量的政策性支农任务,不但很少得到国家相应的政策补偿(即使仅有的优惠政策也是极不稳定的),反而还一度替人受过。例如,使用人行再贷款放出的农业贷款利息收入,必须全额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前弥补亏损与不承担政策性支农任务的银行一样,也只有5年时间,严重影响了信用社的盈利和积累能力。第三,金融产品获利能力不强,客户小而分散,经营成本大。信用社主要经营的是传统农业贷款,利率相对较低,期限较长,而传统农业受自然因素制约程度高,不确定因素多,使很多贷款不能按期收回。其客户绝大多数是经济承受能力极为有限的个体农户,居住分散,贷款易放难收,成本居高难下,导致效益低下甚至亏损。第四,政府和农村工商业不良贷款占比高。一是很多企业借改制和资产重组之机,千方百计逃废金融债务。二是行政干扰大。出于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在清收大额不良贷款时,政府部门个别领导不仅不配合信用社做好清收工作,反而从中作梗,使信用社收贷工作很难进行。三是个别党政干部、人大代表诚信意识差,不是守信自律,主动归还到期贷款,而是不理不问,逆向攀比,在信用社催收时还找出若干理由推诿。有的人甚至公开在社会上散布“某某厂破产,银行几千万贷款都收不到,我这点算啥”,影响极坏。四是起诉案件成本大,执行艰难。在信用社起诉案件中,有的案件审结后,由于执行不力,垫支的相关诉讼费用都难以收回,更不要说贷款本金了,其结果只能是赢了官司,输了更多的钱,增大了诉讼成本。这些因素严重毒化了社会信用环境,几乎形成了谁能躲掉、赖掉金融债务,谁的本事就大,在个别老板中甚至流传着这样的笑话,“还贷款?多土哟”。第五,抵债资产类型多,保管、处置变现难,成本大,缩水严重。一是变现难,保管、经营成本高。从该县现有抵债资产来看,绝大部份是房屋、工厂、设备等不动产,位置分散,不能及时变现,有的不但租赁不出去,还要找人专门看管,抵回的工厂、设备更是保管维护费用高昂,即使是托管的工厂,也是有出无进,甚至新投放的启动贷款也成为新的呆账,有的由于抵回时间较长,已经失去了变现价值。二是税收、费用高。在接收过户、处置变现等环节,契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评估费(超过评估有效期又必须重新评估)、土地转让费、工本费等名目多,数额大,导致抵债资产处置变现成本高。不仅如此,绝大多数抵债资产处置变现时均有不同程度的价值缩水现象,有的因市场、评估水份等因素致使缩水高达50%以上。三是接收和处置过户手续复杂,费时长。往往一宗抵债资产从接收到完全处置,要跑十多个部门,费时数月甚至数年。
(二)法人小而多,电子化、网络化建设步履维艰。由于法人过多,核算单位过小,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相互制衡,制约了指挥和规划的统一性,加之财力单薄,使电子化、网络化建设步履艰难,结算“瓶颈”难以解决。
(三)资本金不足,资本充足率低。信用社资本金来源于社员股金和历年积累。由于亏损巨大,社员股金长期不能分红,很难吸纳新的社员股金。而越是亏损,越难吸引社员入股,形成恶性循环,导致资本充足率低下,近年来呈负增长态势,抗风险能力明显下降。
(四)法律缺失,信用社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是到目前为止,在金融法律体系中没有合作金融法律,信用社只在办理存贷款和结算业务时适用《商业银行法》,这是显失公平的。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信用社的现实来讲,他都有着不同于商业银行的个体特征。从所有制上讲,信用社是农民入股形成的带有一定股份制色彩,但又完全不同于股份制性质的非国有金融企业,而定位于集体所有制。从农民入股和管理的形式特征来看,他应当具有股份制企业的外延与内函,但是却又不具有股份制企业以股定权和公司化管理的本质特征。其理、监事会成员基本上是信用社职工,仅有的少数非职工股东代表由于股本金太少,对其利益影响不大,导致理事不理事,监事不管事而成了摆设;从客户特性来讲,他所面对的是中国最大的弱势群体,这个群体所从事的产业也是受自然因素制约程度最高的弱质产业。从经营目标和经营内容上讲,他不能象商业银行那样,追求利润最大化,他还承担着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本应由国家承担的绝大部分政策性支农任务。例如国家对农业的很多扶持项目都需要信用社信贷支持。但是信用社却没能享受到政策的惠顾。特别是粮、棉、油的生产,国家过去一般只对收购环节给予了资金支持,生产环节的资金支持非常有限,只能是对粮食生产的一种鼓励政策,不能解决哪怕是最低程度的生产资金需求,而生产资金需求不仅是农业投资的主要环节,且需求量最大,主要由农民自筹和信用社信贷支持。二是担保法不健全。忽视了农业和农民这一最大的弱质产业和弱势群体的利益需求。提供合法抵押品是农民解决生产、生活资金需求的一大障碍。在中国,特别是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民除了生产工具之外就只有房屋了,而这些简陋的生产工具不能作为抵押品,房屋这一建在不能抵押的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也不能成为抵押品(况且一般没有房产证),因此大多数农户无法满足信用社贷款抵押条件。就是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抵押品的农户,也对评估、登记等繁琐环节和金额不小的收费望而生畏。三是逃废金融债务没有法律约束,损害了信用社及其社员权益。被逃废的国有银行债务,因其发生时间早,基本上已经剥离,信用社却无论被逃废债务发生时间迟早,无论是谁酿造的苦酒,都只有独自承担,这些都成为提高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产质量的难点。
三、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的对策研究
要化解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我们不仅要在压缩不良贷款存量上多想“点子”,多施手段,而且要在防止新增不良贷款方面下“功夫”;不仅要在客观上培养良好的信用环境,而且要在主观上加强信合员工的素质建设;不仅要注重改良信贷管理体制的内部建设,而且要加强同行政、司法等部门的协作,合力打击逃废债行为。多法并举,稳步推进,化解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并最终铲除产生不良资产的根源。为此,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工作力度:
(一)加强全体信合员工的素质建设。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原因,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有的不良资产是行政干预的结果,也有的是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所致,有的是信用社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遗留问题,也有的是我们对现有制度坚持不够的产物。原因多多,但是我们一些信合员工自身素质差,是造成不良贷款产生的首要原因。很明显,你业务素质不好,肯定就不能很好地坚持各种信贷制度、很好地把握市场行情变化,也就很难把握好贷款“发放关”、把握贷款的风险度,这样自然会造成贷款错投放,增加信贷风险;再者,你缺少责任心,在贷款投放上不“关心”,在贷款跟踪管理上不“尽心”,在贷款回笼上又怎能“安心”;还有,如果你思想觉悟不高,立场不坚定,在信贷投放时,你又怎能抵制来自行政的、司法的、人际亲情的干预,怎能抗拒金钱的诱惑。另外,简单浅显地说:如果你不“勤快”,不积极,不“死缠烂打”,又怎么能“啃”得动那一笔笔不良贷款。因此,在化解不良贷款这一问题时,没“绝招”可使,没捷径可走,最首要、最根本的就在于人,在于我们这支信合队伍是否思想过硬、作风过硬、业务素质过硬,是否具有诚恳、脚踏实地的实干精神,是否敢打“硬仗”。因此,农村信用社的第一要务就是要培养一支素质过硬、思想积极向上的信合队伍。而要建设这样一支队伍,我们必须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业务素质教育,开展积极向上的文化活动,以提高我们信合员工的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我们信合队伍的凝聚力,克服信贷投放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加强对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最终使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状况从根本上得到改观。
(二)“三查”分离, 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重要途径。针对目前农村信用社非正常贷款总额逐年增长,其占比不断上升,贷款风险不断加大的实际,为了有利于农村信用社既大胆积极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双有利于加强信贷管理,减少和防止风险贷款产生,保证信贷资产的效益性、流动性、安全性,很有必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信贷资金管理机制,以提高信贷资产质量。1、建立贷款“三查”分离机制及职责范围新构思。本着“合理分工、便于操作、职责明确、责任清楚”原则,并达到协调配合、提高“调查管理岗”实行“双人”制,划片管理。“智能型”信贷员指懂各行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及产、供、销,以及企业资金流转过程和不同渠道资金来源泉的交织运动情况的信贷员,对这些复杂的资金流动情况,他们能够分得清,看得明。“外向型”信贷员懂政策、规定、制度,嘴勤腿勤并病况于收集资料的信贷员。这两种人才结合起来进行贷前调查,能够互相补充,互为监督,能进一步摸清贷户资金潜力等基本情况,为有效控制贷款数量提供决策依据。2、“审查核准岗”由贷示审查和审批小组共同进行审查核准,并交主任或由主任授予权的人员签字批准。3、“检查监测岗”实行季度互相划片、划范围的检查制,即采用“交叉”检查法。信贷员内部实行“交叉”贷后检查的基础上,由上一级的稽核部门、监察部门和信贷部门参加复查,并相应建立定期这定期抽查,年末进行一次定期检查,要建立起新型的稽核、监察信贷相互关系,彼此之间要相互支持与配合,从而抑制信贷资金的不合理运用,达到制约、促进的目的。为了充分发挥各岗位职能作用,还必须界定相应的职责范围,具体的要求是:1、调查管理岗位的职责。直接掌握贷前的的调查权,并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贷款的使用、收回和资料积累、信贷资产监测等项工作。包括:全面负责贷款的调查和可行性分析;规范存档资料,健全资料管理;按照产业倾斜政策,对企业和产品进行双向分类排队;负责管理企业的贷款申请和办理贷款手续,对企业提出的每笔贷款写出书面初审意见。2、审查核准岗位的职责。直接掌握贷款的审查权,及时对每笔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并提出贷款审查意见交主任或分管主任决策。根据企业提出的贷款申请和调查管理岗提交的初审意见进行重审,并写出复审意见;审查贷款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制度,手续提否符合规定;对调查管理岗提交的企业档案进行检查,对漏项或填报有误或不及时的,有权监督和要求补报;参与或负责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估工作。根据辖内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调整信贷结构的措施及对策,为决策提供依据。3、检查监测岗位的职责。直接掌握贷款的检查权,负责对已放的贷款进行跟踪监测,包括:负责对贷款企业的检查;对所发放的贷款进行跟踪监测。对到期贷款的收回情况进行统计,并监督收回到期贷款,对不能按期收回的逾期贷款,要及时查清原因,写出检查报告交分管主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4、分客主任的相关职责。包括:对“三查”岗位分离的各组直接下达工作任务,提出工作意见和调研课题,再现检查各岗位工作完成进度及效果;负责协调“三查”岗位分离各小组的业务工作;在贷款审查批准的权限范围内有贷款决策权,并对自己签字批准的贷款负责。
(三)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把不良贷款“抓降”工作落到实处。我们必须完善各种信贷制度,加强内控监督机制。对贷款实施严格的跟踪管理,同时内控部门要做好监督工作,对在贷款营运过程中违规违法现象要严加查处,发现问题要查到底,查清楚,处罚到位,决不姑息养奸,而对造成贷款损失、形成不良资产的,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追究贷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而这种追究,不仅要追究责任人的违规违纪责任,给予一定的处罚,而且要建立损失赔偿制度,按其过错追究其一定比例的损失赔偿责任,而不能一罚了之,不痒不痛,起不到多少实际效果。同时,要建立奖励机制,对清收不良贷款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要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的标准可以相对高一点,要能调动起广大员工的积极性。
(四)要建立和完善信贷市场退出管理制度。农村信用社为了资金营运的安全,可以从一些信用度差、不良资产占比高的高风险信贷市场退出来,把有限的资金投放到优质客户、优质市场中去,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农村信用社可以定期在一些媒体上或者在自己内部公布一些风险客户“黑名单”,对这部分客户实施市场退出管理,禁止对其发放新贷款,并在融资结算渠道上对其加以限制,以打击其逃废债行为,督促其改良信用观念,提升社会信誉。同时,我们也还可以针对部分行政区域实施信贷市场退出管理。如果某个行政区域政府部门对信用社的经营干预较大,支持不力,而该区域内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占比又比较高,则在该区域除发放小额信贷开展支农服务外,可暂停其他一切贷款的发放。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农村信用社高风险经营,另一方面可以在处于弱势地位的信用社与具有较强行政手段的政府部门之间建立一种抗衡机制,使其认识到农村信用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迫其为争取农村信用社资金扶持而不得不去改良自己所辖区域的信用环境和行政作风,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只干预信用社的贷款投放,不注重改良信用环境,形成不良资产后,又撒手不管,任信用社自己去“收摊”。
(五)建立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农村信用社是以服务“三农”为宗旨的农村金融机构,其经营运作带有很强的政策性,不是纯效益经营。因此,对其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损失,政府理应承担一定责任,给予一定的补偿。再者,国家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剥离,这使农村信用社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并且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剥离对农村信用社的信用体系带来很大的冲击。还有,农村信用社支持地方企业转体改制,承担了许多社会责任,造成大量债权落空,有些信用社已经不堪重负。因此,十分有必要建立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以便于农村信用社甩掉“包袱”,更好地发挥地方金融支农主力军的作用。
(六)运用法律手段,积极清收不良贷款。通过法院巡回办案和对贷款户依法起诉、发支付令等多种形式,采取依法代位清偿、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等多种方式,清收不良贷款。对依法起诉执行未到位的典型逃废债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做为刑事案件立案,加大对此类贷款户的打击力度。此外,甚至还可以对一些资不抵债的信用社依法实行破产,剥离一部分“不良资产”,减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负担。同时,通过这一优胜劣汰机制,促使农村信用社改善经营管理,改善信贷资产质量。
(七)充分运用行政手段,加大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加强舆论宣传,大造诚实守信声势,巧借党委、政府关于“维护金融债权、打造诚信平台”的强劲东风,大力清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逾期贷款,创建金融安全区,改良信贷资产质量。
(八)国家和地方政府应给予的扶持政策。一是取消对农村信用社的各种歧视政策,消除存款壁垒,允许与其它金融机构享有同等权利。二是对农村信用社因受政策影响承担的支农、救灾贷款、农行划拨等形式形成的不良贷款,国家财政应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予以补偿,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支付的保值贴息,无论当年是否亏损,都应由国家财政予以拨付,冲抵历年亏损,加速化解历史包袱。三是出台和固化对信用社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营业税税率,允许使用人行再贷款按转贷业务缴纳营业税费,减收直至免收企业所得税,延长税前弥补亏损时限,增强信用社盈利和积累能力;对社员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允许社员保息水平分红税前列支,培养吸纳社员入股能力,促进资本充足率提高;提高计提呆账准备金的比例,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提取应收利息坏账准备,增强信用社抗风险能力。四是以省为单位在有附文征收的信用社税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纳入预算支出,重点用于解决资不抵债信用社的经营困难。五是财政、税务、物价、国有资产管理、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减收或免收信用社接收抵债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除工本费以外的一切税费。六是增加人行支农再贷款额度,对信用社因政策和历史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安排无息专项再贷款,期限5至10年,以无息专项再贷款增加利息收入,促使农村信用社消化不良贷款。七是撤销县以下邮政储蓄网点和代办点,将县级邮政储蓄机构组织的资金,以再贷款的方式贷给信用社使用,增加信贷支农资金实力。八是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法律援助。建议全国人大应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填补法律空白,尽快制定《信用合作社法》,将信用社的设立、清算、经营宗旨、组织结构、股东的权利义务、优惠政策等法律化,有效调整和规范信用社在支持“三农”过程中的经济法律关系,杜绝非市场因素干预,维护信用社、客户和社员三方的正当权益;修订完善《破产法》、《担保法》。《破产法》应增设“金融债权保护”、“罚则”或“法律责任”等专门条款、章节,界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明确责任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从法律上给逃废金融债务的人划一条不能逾越的红线,对“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作必要调整,将破产企业未偿付的金融债务调整为第二顺序,重点保护金融债权;由于农村人口流动频繁,联系特别困难,有的农户举家外出务工,三五年甚至更长时期杳无音信已非个别现象,因此《民事诉讼法》《担保法》应将这种情况作为特殊情况处理,一般诉讼时效期应将金融债权延长至5—10年。九是地方政府应当加大支持信用社工作的力度。其一,树立诚信政府形象,积极主导和配合信用环境建设,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明确还款来源,主动化解和归还乡(镇)、村、社欠信用社的巨额贷款,优化投资软环境,吸引外来投资,促进地域经济发展。其二,由县级农村信用联社和县财政共同出资组建县级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公司,采取托管、买断债权等形式,剥离不良资产,由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对剥离收购的不良资产进行催收、处置,使信用社能够从不良贷款的重压下解脱出来,真正轻装上阵,更好地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1、唐阳芬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2年第162期
2、雷忠 彭志杰,《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3年第166期
3、《信贷资产保全》
4、《金融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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