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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风险分析及其控制
XCLW117816 农村信用社风险分析及其控制
农村信用社风险的界定与识别
1、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历史
2、农村信用社风险概念的界定
3、农村信用社风险的基本特征
二、信用社金融风险成因分析
1、历史因素
2、外部因素
3、内部因素
三、信用社风险化解的政策建议
1、剥离历史原因形成的不良资产,减轻农村信用社经营负担
2、建立健全有关法规制度,为农村信用社经营发展提供保障
3、实行区别对待的优惠政策,加强对信用社发展的政策扶持
4、完善农村信用社的内控机制,加强农村信用社的行业自律
5、加强金融监管与金融服务,促使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
内 容 摘 要
农村信用社风险的防范一直伴随着信用社的经营和管理,尤其1996年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以来,加强信用社的管理、降低信用社的风险是我们关注的重点。本文从信用社的风险介定与识别、风险的成因做简单浅析,通过分析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
首先,从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历史、农村信用社风险概念和农村信用社风险的基本特征对农村信用社风险的从理论上进行了界定与识别,特别突出了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潜在性和积累性、突发性和加速性、扩散性和传染性等特征。
其次,从历史因素、外部因素、内部因素等不同角度分析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成因。历史上,信用社曾在组织上依附于农业银行,实际上充当了农行在农村基层的分支机构。这种状况一方面使农村信用社长期吃银行大锅饭,缺乏自我约束发展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农业银行将规模外贷款转嫁给信用社发放,特别是在行社脱钩过程中,农行将部分不良贷款或效益不好的贷款划转到信用社,形成信用社的不良贷款;进入20世纪80年代,许多没有自有资本金的乡镇企业不景气导致信用社形成大量不良贷款。外部环境方面,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基层政府行为的不当介入,非法金融机构的冲击,缺乏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等原因也是直接导致信用社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内部因素包括组织体制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内控制度不健全、经营理念落后缺乏竞争力、人员素质较差难以适应金融业竞争的要求等等。
通过分析研究,笔者提出几个方面的政策建议,来解决当前农村信用社风险处理问题:
第一、剥离历史原因形成的不良资产,减轻农村信用社经营负担:对因特定的历史原因造成的信用社不良贷款,参照国有商业银行做法予以解决。
第二、建立健全有关法规制度,为农村信用社经营发展提供保障
1.加快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信用社的地位和权益。
2.规范政府行为,正确处理信用社与地方基层政府的关系。3.建立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分散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
第三、实行区别对待的优惠政策,加强对信用社发展的政策扶持
第四、完善农村信用社的内控机制,加强农村信用社的行业自律
第五、加强金融监管与金融服务,促使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
农村信用社风险分析及其控制
农村信用社风险的防范一直伴随着信用社的经营和管理,尤其1996年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以来,加强信用社的管理、降低信用社的风险是我们关注的重点。下面就信用社的风险介定与识别、风险的成因做简单浅析。
农村信用社风险的界定与识别
1、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历史
早在第一次国内战争时期,农村革命根据地就创立了农村信用社,新中国建立后,农村信用社得以迅速发展,至1956年基本实现了乡乡有信用社,但业务发展比较迟缓,尤其在文革期间,管理体制也几经变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重新明确了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和任务,即:中国农村信用社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金融组织,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依托农业银行领导,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的经营受法律保护。农村信用社具有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的特点。其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的法规,积极筹集融通农村资金。支持社会经济稳定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随着国家金融体制改革,1996年中国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隶属关系,自成体系,至此中国农村信用社形成了中国信合系统,经营管理基本与商业银行接轨。
2、农村信用社风险概念的界定
农村信用社的风险是指由于相关的各种不确定性而使信用社在决策和经营中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其产生源于历史的、客观的因素导致决策的盲目。任何一个经济主体,其决策和经营过程中都会遇到风险问题,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属性。风险结果的不确定性正是我们研究该问题的动因,如果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为零或为一,则成为确定问题,风险研究就失去了价值和意义。信用社作为一种特殊的市场主体,一个有内在风险性特殊企业,其风险较之其他行业更有其特殊意义。因为信用社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与一般企业相比,最显著的特点之一是负债经营,信用社本身的资本很少。不仅这种特殊的经营方式决定了信用社从其产生之日起便与风险结下了不解之缘。而且信用社的悠久历程,发展过程中,风险的积淀也是我们今天应好好总结的。
信用社所遭遇的各种风险,本质上均可归结为货币信用资金风险。信用社的风风雨雨几十载,从货币资金这种特殊商品的损失和贬值因素,均可以构成信用社的风险,如:物价、利率的波动等,因此我们在认识风险形成的必然性以后,就更应该认识风险防范和管理的重要性。只有提高识别风险和抵御风险的能力,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才可被降低,其不确定性才能够受到控制。
3、农村信用社风险的基本特征
(1)、潜在性和积累性。
由于金融机构和其融资者之间存在着极大的信息不对称,而微观的金融主题对金融资产价格变化的信息又是极不完全的。因此金融风险具有很大的潜在性,并在各金融机构中不断积累。
(2)突发性和加速性
由于微观金融主体的投机化行为模式,金融风险具有加速积累的特点,金融泡沫越吹越大。而一旦风险累计超过一定的临界值,随着某一具体金融事件的发生,社会个体的:“信用幻觉”被打破,潜在风险遂突发为现实风险;个体的投机化行为模式再次起到加速器的作用。
(3)扩散性和传染性
在一个统一点的金融市场上,各种金融资产、各类金融机构密切联系,相互交织成一个复杂的体系,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固然相互影响传递,不同种类的金融机构也基本上呈现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局面。
二、信用社金融风险成因分析
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是农村信用社体制变迁中长期累积的结果,同时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从风险成因来看,有些问题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而有些问题则是由于农村信用社缺少稳定的内、外经营环境所造成的。
1、历史因素
农村信用社成立以来,管理体制几经周转,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信用社的合作制度则被严惩扭曲,给信用社发展遗留下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在20世纪70末以前,信用社先后被下放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实行贫下中农管理,农村信用社的干部队伍、资金和业务都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和损失,不少信用社几乎到了破产的边缘。在严重的行政干预下形成一批“老陈货”,虽然总额不大,但大部分难以收回。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信用社又交由农业银行代管,信用社在组织上依附于农业银行,行政和业务都受农行领导,实际上充当了农行在农村基层的分支机构。这种状况一方面使农村信用社长期吃银行大锅饭,缺乏自我约束发展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农业银行将规模外贷款转嫁给信用社发放,许诺到期即转农行,但到期不兑现承诺。特别是在行社脱钩过程中,农行将部分不良贷款或效益不好的贷款划转到信用社,形成信用社的不良贷款。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业中,在地方政府的干预下,许多没有自有资本金的乡镇企业靠信用社贷款上马,贷款收不回来,导致信用社大量不良贷款形成。
2、外部因素
(1).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在我国农村信用社几十年的发展中,除了政策方面的一些文件规定外,一直缺乏法律的保障,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原则、宗旨、经营等始终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使得信用社的发展缺乏稳定性。这种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以及发展的不稳定性,本身就意味着农村信用社具有较高的风险性。
(2).基层政府行为的不当介入。行社脱钩后,农村信用社虽然自立门户,但其经营仍未完全摆脱政府干预。在国有银行日益商业化和信贷管理日趋严格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对农村信用社的行政干预有增加的趋势,要求信用社为一睦效益不佳的乡镇企业贷款。当部分农村合作基金会等“两非”机构被关停后,地方上为了确保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采取各种办法向信用社转嫁风险。
(3).非法金融机构的冲击。前几年,金融“三乱”活动的问题较为突出,仅西安市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的机构和非法金融机构就多达100多家。非法金融机构凭着无金融监管约束、无利率限制及在一些地方基层政府的支持下,以优惠的条件吸收存款,使大量资金流向这些机构,导致信用社存款短期内大幅下滑,影响支付。同时,当某一地区的非法金融机构发生挤兑时,当地群众由于金融知识的缺乏,对农村信用社存款的可靠性产生怀疑,挤兑风波就会涉及到信用社。
(4).缺乏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信用社与商业银行在结算渠道、服务手段、管理体制等方面有较大的差距,同时还承担着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任务,具有一定政策性和服务性的经营活动。但中央银行近几年来对信用社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管理,存款准备金率与备付金率一样,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一样。特别是1992-1995年,为稳定货币市场,国家要求商业银行和信用社都办保值储蓄,然而与商业银行保值息由国家补贴所不同的是,信用社的保值贴补全部由自己负担。西安市农村信用社仅此一项就形成3亿多元的亏损,导致不少信用社资不抵债。此外,在税收政策上尚未实现区别对待等,信用社的营业税、所得税都与商业银行一个标准,造成信用社负担过重。
3、内部因素
(1).组织体制未理顺,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由于历史的原因,迄今为止,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这些合作制的基本特征和原则,均未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社员入股带有很大的行政色彩,缺乏管理和关心信用社发展的积极性。民主管理的“三会”要么不设,要么形同虚设,社员没有真正参与决策管理。信用社在经营管理上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经营决策的个人行为严重,导致信用社经营风险较高。同时,县(区)联社和基层社的关系也未理顺,县(区)联社作为一级独立经营的法人,管理中有时会在利益的驱动下损害基层社的利益。
(2).内控制度不健全,没有形成有效的自律机制。从大多数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看,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起系统的会计、财务、信贷、人事、工资、奖惩、考核等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尤其在信贷管理上,风险控制机制软化,审贷没有分离,缺少健全的审查、评估、报批程序和办法,贷款“三查”得不到有效贯彻,贷款责任制难以落到处,形成大量的问题贷款。
(3).经营理念落后,与经济金融改革的需求相距较大。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金融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纷纷引入西方现代的管理观念和管理方式,经营手段日益现代化。然而,农村信用社由于技术手段落后等原因,经营管理观念和手段还跟不上金融业现代化发展的趋势,留有较深的旧体制痕迹,使信用社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和不利的处境。
(4).人员素质较差,难以适应金融业竞争的要求。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农村信用社从业人员有65万人,其中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5%,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31.6%。特别是在决定农村信用社发展前途的管理者群体中,具有市场意识和风险意识,能经营、善管理者就更少。在知识经济时代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目前信用社这种状况,就更难以适应金融全球化发展的挑战。
三、信用社风险化解的政策建议
(一)剥离历史原因形成的不良资产,减轻农村信用社经营负担
信用社的不良贷款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特定的历史原因造成的。而国有商业银行由历史原因形成的不良资产,目前都由中央财政注入资金组建了各自的资产管理公司,用于剥离不良资产,进行资产重组。国有商业银行这一解决历史问题的思路是值得信用社借鉴的。我们用于剥离历史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进行资产重组,盘活债务。在具体操作上,考虑到信用社的省级行业管理组织牵头组建信合资产管理公司,该管理公司为独立核算的一级法人,按市场化的原则对信用社的不良资产进行评估、接收、重组和盘活。
(二)建立健全有关法规制度,为农村信用社经营发展提供保障
1.加快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信用社的地位和权益。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信用社作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其它金融机构一样,必须依法办社,依法经营,其财产、合法权益也应受一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因此,应尽快出台《农村合作金融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地位、宗旨、业务范围、服务对象等,将信用社应享受的税收、贷款和再贷款利率等优惠政策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业,并对信用社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规范和约束。
2.规范政府行为,正确处理信用社与地方基层政府的关系。农村信用社是在人民银行监管下,由县(区)联社和行业自律组织对其进行业务管理自主经营的独立法人。地方政府应进一步强化金融意识,正确认识合作金融的性质、内涵以及存的必要性,保障信用社的权益,促进信用社健康发展。地方政府不得用行政命令干预信用社正常的经营活动,应按照经济规律和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引导信用社的资金投向。并积极帮助信用社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尤其是在企业改制中,应坚决制止企业以任何名义逃废债务的行为。
3.建立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分散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由于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的亏损较为严重,流动资金严重短缺,为避免支付风险的发生,实现部分风险的转移,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尽快建立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公司,所有信用社必须无条件参加投保,以便在信用社出现支付危机或在破产清算时,能对小额存款户给予一定补偿,减少信用社的风险损失。
(三)实行区别对待的优惠政策,加强对信用社发展的政策扶持
对合作金融予以优惠和扶持,是世界各国合作金融发展的普遍作法。我国农村信用社承担着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其资金投向本来风险就较高,应在税赋和财政金融政策上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税赋上,国家对信用社的营业税率应该按其投向农业的同等比例减征,并应免征所得税,以不断增加信用社盈余公积金,提高资本充足率。国家对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最少应3年内免缴营业税,对欠发达地区信用社允许由县联社将盈亏相抵后统一缴纳所得税。在金融政策上,人民银行对贫困地区的信用社应给予一定的低秘资金支持。对目前已资不抵债、严重亏损、资金实力不强的信用社,可适当降低存款准备金比例。财政政策上,基于信用社的业务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应适当给予一珲的财政补贴,特别应对信用社1992-1995年支付的保值贴补,财政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补贴或抵减信用社的上缴税款。
(四)完善农村信用社的内控机制,加强农村信用社的行业自律
按合作制原则规范信用社,对股权设置进行清理和调整,充实资本金,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理事会和监事会,实现民主管理,建立起信用社内部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使决策与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在行业自律方面,近些年国家也进行过很多尝试,但至今仍无定论。我们认为,信用社的性质决定了其组织形式只能是多级的法人机构,并应针对各地信用社的发展状况与地方经济水平,实行区别对待,不应象国家银行一样设立层层管理的体制。可在省和中央设立行业协会,而在地(市)一级建立联社组织。行业协会的任务是代表和保护农村信用社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要求,作为桥梁和纽带传达国家政策,反映信用社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地(市)联社则担负业务指导、业务考核、资金融通、支付清算、干部培训、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完善内控制度等任务。
(五)加强金融监管与金融服务,促使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
人民银行要充实高素质的农村信用社监管人员,落实监管责任制,强化对信用社的风险性监管,把监管重点放在信用社的资产质量、清偿能力、资本充足率等方面。进一步改进监管方式,完善非现场检查体系,建立信用社风险预警制度,及时防范和化解信用社风险隐患。同时,要监管与服务并重,为农村信用社经营创造有利的条件,督促信用社尽快适应经济金融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参 考 文 献
焦瑾璞,中国银行业竞争力比较,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
阙方平,有问题银行处置制度安排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
臧景范,聚焦金融改革——金融安全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
叶辅靖,聚焦金融改革——全能银行比较研究——兼论混业与分业经营,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
黄达,货币银行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
朱继康,巴塞尔协议的发展与我国银行业的应对策略,新金融,2001年第6期
陈远理,国有商业银行怎样才能在控制风险的同时促进经济发展,国际金融,2002年第1期
张亦春,许文彬,风险与金融风险的经济学再考察,金融研究,2002年第3期
王芳,张宗梁,银行业风险与防范,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
10. 刘振亚,姚文雄,现代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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