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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与防范
XCLW117994 试论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与防范
一、贷款风险形成原因浅析。
1、借款人丧失偿债能力。
2、担保上的从权力得不到有效行使。
3、政策风险。
二、贷款风险形成的深层次原因。
1、观念原因。
2、利益分配体制原因。
3、业绩考核体系原因。
4、违规及损失查处机制原因。
三、操作层面的贷款风险防范 。
1、严格审查制度,分级审批,集体审批。
2、杜绝人情贷款、关系贷款。
3、追踪贷款用途,不合用余而又高风险使用贷款的必须尽快返回。
4、完善担保制度,重视担保物的资产评估。
5、跟踪担保物状况。
6、加强风险贷款管理。
四、管理体制层面的贷款风险防范措施。
1、改革原有形式上集体决策机制。
2、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
3、建立专门的信贷人员业绩考核体系
4、加强培训人员和不断完善规章制度。
内 容 摘 要
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形成,从表面上看,除政策因素和行政干预将给银行造成损失外,主要是贷款人丧失偿债能力,并且银行在担保方面的从权利得不到有效主张。但是从深层次看,体制方面的缺陷是造成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的真正原因。这其中包括观念原因、利益分配原因、业绩考核体系原因和违规及损失查处机制原因。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在体制层面可行的措施一是要改变原有形式上集体决策而实际责任难以划分的贷款发放决策机制,二是对违规和损失贷款要建立起真正行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三是要建立充分体现效能的信贷人员业绩考核体系,四是要加强员工培训且不断完善规章。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制订一套行之有效的操作层面的合理措施,起到防范和化解不良贷款作用。
关键字:商业银行 贷款 风险 防范
试论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与防范
商业银行贷款风险是指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的因素,使实际收益和预期收益发生一定的偏差,从而蒙受损失和获得额外收益的机会或可能。严格说来,它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为损失风险,其二为收益风险。在这里我们只讨论贷款损失风险的防范。在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居高不下,一直是中央高层和经济学家们十分关注的问题。但是,如何界定风险、剖析成因、制订对策,则历来见仁见智、众说纷纭。比如界定不良贷款,现行的即有贷款四级分类和五级分类两种评价体系,两者所界定出来的不良贷款金额相去很远,再仅以四级分类中的“逾期贷款”而言,就有“当月到期,次月调整”、“当日到期,次日调整”两种政策,两种政策之间显然又有差异。但是不管以何种口径,一个比较公认的说法是,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占比肯定在20%以上,远高于国际公认警戒线。这种高风险状况已经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自身改革的推进。笔者曾长期从事金融工作,拟从不良贷款形成的表面原因着手,进而查找深层次原因,并拟从不良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的制度设置层面作一些粗浅探讨。
一、贷款风险形成原因浅析。
从表面来看,一笔贷款最终形成损失有如下几种原因。
1、借款人丧失偿债能力。因为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致使贷款到期后没有跢的资金偿还本息,或者完全丧失偿债能力。在比较好的法治环境下,借款人丧失偿债能力是贷款最终形成风险的首要原因。
2、担保上的从权力得不到有效行使。
(1)、抵押不能变现。抵押不能变现即抵押权的不能实现,是指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于抵押物的损坏,债务人的违法行为至使抵押物被收缴或征用,抵押设定无效或被撤销等原因,导致抵押权无法行使。
(2)、质押不能实现。质押无效,贷款合同与质押合同生效,质物未交付,但贷款款项拔出,质款未生效,质物已返还(因不占有质物导致质权消灭)。因质押物的损坏,灭失或已返还质物人致使债权人无法行使质权或质权的消灭。
(3)、保证虚置。保证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虚置则是因为保证人资格不适格,使保证不成立,或保证人无能力即没有充分的财产保证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来代为履行等因素,使保证流于形式。保证的设立应具备法定形式及要件,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保证人应与债权人订立书而保证合同、保证人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保证应对有效债务的设立。由于保证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直接的支配权,保证设定时,保证人虽然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但等到保证责任落实时,由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财产均已减少以致不足以清偿债务,使保证变为形式,形同虚设。
(4)、担保无效。担保是指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债的履行,保障债权利益的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或法律措施。担保无效是指因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或担保内容的违法等原因,使担保失去法律效力或被有权权力机关撤销。担保通过对债权的实现提供有效的保障,从而成为保障交易安全,转移交易风险的方法,和制度,担保使债权实现获得双重保障,把债务不清偿的风险转移给第三人,但若第三人主体不适格,无能力担保以及担保的行为内容违法,担保也就失去了原有的效力,这是商业银行审查担保人资格,权利能力和经济能力的地方,以及内容也应合意更应合法。
3、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指商业银行在其运用资金放款获取利润中,由于国家政策的不稳定性,不可预测使其经营的收入不确定性程度的增加。国家政策具有目标性与阶段性,一个阶段的政策从长远来看又有不稳定性,加之各国的政策更是千差万别,因此商业银行在其业务中对政策的预期与实际有一定的偏差,从而扩大其贷款风险。这类风险还包括因政府原因发放的关系贷款或政府性指令贷款,往往是银行款项拔出时就注定呆帐的贷款,致使银行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法律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其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的一部分。
二、 贷款风险形成的深层次原因
1、观念原因。近年来,商业银行的各级管理部门在贷款管理上都不断下发各类措施,但这些措施无一例外的都在“严”字上下功夫,并且有关规定过于零乱,本身就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比如对存量风险的管理,就不止一次划定时点,差不多是明确地告诉大家,以前的就算了,不追究,以后不能形成“双呆”。至于以前为什么不追究了,那是政策原因;以后形成“双呆”又怎么办,则语焉不详。这种肤浅和混乱使得平庸的和胆大的信贷人员或者心存侥幸,或者有恃无恐,贷款风险有增无减就势在必然。
2、利益分配体制原因。众所周知,一个合格的信贷人员应该具有多方面知识,必然是单位中的优秀人才,同样,这些优秀人才通过自身努力,应该获取比别人多的收入。这是一个起码的市场规律。但我国商业银行的现状却不完全是这样。首先,信贷岗位长期大量被业务素质低下者占据。一个流行的做法是,遇到既不懂会计、又不会出纳的职工,便让他去搞信贷。这类信贷人员很难期望其创造出不俗业绩。其次,在直接工资收入上信贷人员不高于甚至低于其他岗位。第三,信贷管理优绩者与劣绩者实际收入形成倒挂。一个不合格的信贷人员,可能会收受借款人各种好处而形成相对稳定的隐性收入,并且因为这种信贷人员专业性不强,违规操作多,以致许多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轻易获得贷款,因而广受这一群体及潜在群体的推崇,认为他好说话、肯帮忙;而优秀信贷员,因其专业性强,原则性强,必然管理严格,不搞违规操作,因而既得不到灰色收入又得不到额外推崇,甚至还会招来一连串骂名。这在实际上是极大的不公平。这种体制导致优秀者被淘汰出局或者向平庸者转化,受损失的当然是银行本身。
3、业绩考核体系原因。长期以来银行业的上级管理者在考核基层单位及其经管人员业绩时,存在严重偏颇,以致在考核上人为下达若干相互独立指标并赋以分值,比如存款增长、低成本存款比例、总收入、总支出、费用率等等。上级管理者制订这一考核体系的出发点在于加强管理、便于操作。但正是由于其操作性过强,问题层出。因为基层单位的经营管理者们首先追求的是其自身经济收入和官方政绩,而不是单位实质利益,所以当考核指标分值与单位实质利益发生矛盾时,经营者必然选择增加分值而不惜牺牲单位实质利益。表现在贷款上,比如明知某笔贷款潜在风险,但由于其投放后眼前尚能收回利息,并且因为投放后贷款总量增加,不良贷款所占比例会相应下降,所以经营者便选择投放。而当此笔贷款形成风险后,不但其原投放人责任得不到追究,相反,上级管理者在为其下达以后年度总收入任务时,还会将该笔贷款剔除计算。科学的考核体系应该让被考核者为实现自身利益而采取的行为与单位所要求的行为相一致,而不是相反。
4、违规及损失查处机制原因。多年来商业银行虽然一直在强调严格管贷,却又只是把着眼点放在禁止“以贷谋私”和发放“人情贷款,关系贷款”上,超出上述范畴则没有规定相应的追究办法,致使多年来提出的“严”字对某些信贷人员形同一纸空文,他们依旧我行我素,贷款风险有增无减。最近,管理者在这方面已引起一定重视,但又提出贷款“包放包收”和贷款“终身制”的错误作法,强调信贷人员对一笔贷款要包放出、包收回,如果收不回则终身负责。贷款不应该是“包放包收”,更不该是“终身制”。因为贷款风险来自多个方面,信贷人员只要诚实守纪,在放贷时有效规避了风险,在管贷中尽到了责任,工作就应该得到肯定,而不能因为不可预见因素或后来的原因就受到非难。同时,“包放包收”和“终身制”本身也具有不可操作性。当管理者发现一个信贷人员所放贷款已形成严重风险,达到非管不可的程度时,这个信贷人员放出的贷款可能已是成百上千万元,“包收”和“终身”只是一句空话,根本就兑不了现。对这一不切实际的做法强调太过,不仅起不到实际效果,还会为惜贷、吝贷、以贷谋私找到合法借口,甚至鼓励信贷人员违规操作。
三、操作层面的贷款风险防范
1、严格审查制度,分级审批,集体审批。
贷前审查是信贷员对贷款可行性初审,是整个贷款审批工作的基础。他包括对借款单位来质,借款单位实力,贷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保证等在内全面审查。
贷款的审批是贷款发放的关键环节,审批的权限应严格按贷款资产风险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2、杜绝人情贷款、关系贷款。
关系人是指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他们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关系人贷款中,由于权力,人情等因素干扰,常有审查不严,忽略担保,不当优患种种弊端,而且容易滋生假公济私,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现象,由于关系人贷款可能使贷款金融机构承担更大风险,所以各国却予以严格限制,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根据修理改后《刑法》违反规定发放关系人贷款,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的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
3、追踪贷款用途,不合用余而又高风险使用贷款的必须尽快返回。
贷款了放后,主管信贷员要定期到借款单位检查企业经营状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通过审阅企业的购销合同,实地调查,推算和预测该笔贷款是否具有带来盈利的积极意义等相关情况并向领导反映,若借款人不按合同使用借款将借款挪作它用,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部分,按信贷政策有关规定加收50%的罚息。
4、完善担保制度,重视担保物的资产评估。
贷款的担保与抵押是银行为减少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而采取得必要措施。凡经银行发放的贷款应依法办理财产抵押或信用担保手续,由借款单位自行落实担保单位或抵押物品。
对担保物的资产评估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a.验证抵押物品所有权证书,b.抵押人对抵押物是否拥有财产处理权,c.抵押物是否投资,没有投保的要办理保险,d.审查抵押物的价值评估材料,抵押物必须是易于确定价值,易于变现,不易损坏的财产,对抵押物进行上述各项内容审查后,按规定的抵押率和公式计算抵押贷款额。
5、跟踪担保物状况
a.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已经抵押的情况,如果抵押人违反了其作为抵押人和出卖人所负的信息告知义务,没有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则抵押物人转让无效,b.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c.当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d.当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时,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6、加强风险贷款管理
风险贷款是超过借款合同规定期限,逾期3年以上,借款人因偿债能力不未能归还本金的贷款,其管理任务和目标是什对逾期3年以贷款的具体情况,制订和落实情况转让措施,加强管理监控,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保障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清收转化总量目标必须控制5年以内,并且逐年有所下降,直到吸收完毕。
四、管理体制层面的贷款风险防范措施。
贷款风险的防范,除应制定操作层面的措施外,更应在深层次进行体制创新。
1、改革原有形式上集体决策机制。在传统上,银行将贷款作为一种特殊权力,因而层层管理组织都建立审贷领导小组,集体审批、集体负责。其实这恰恰是信贷管理缺乏专业性和贷款风险责任难落实的根本原因所在。要防范贷款风险,第一个条件就是要将贷款交给专业人员管理,明确贷款管理中的责、权、利。在这一点上,可以考虑现在已经推行的贷款分岗位管理办法,即设置调查、审查、决策、检查四个岗位,分别行使权力、享有利益、承担责任。但每个岗位不能是一个集体,必须明确指定各岗位责任人,工作出现失误或失职只由其一人负责,其余人员则为其业务助理人员,业务助理人员只对岗位责任人负责而不对贷款风险负责。在整个贷款放、管、收过程中都要能够轻易地区分出每步工作该谁做、是谁做的,相应的责任与利益应落实到谁的头上,而不是集体负责。只有在理顺这一关系后,贷款风险防范的其他措施才是可行的,否则便会因失去操作基础而形同虚设。
2、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首先要明确贷款风险责任归属。一笔贷款风险的形成和最终造成损失,可能是因为调查岗、审查岗、决策岗、或者检查岗的工作失职而造成,应分别不同情况划分责任。一是调查失真。调查失真是贷款风险最重要的来源。调查失真的责任由调查岗和审查岗共同承担。调查人员存在欺诈行为,或者失真隐蔽性高的,可以酌情减轻审查岗责任。二是决策失误。决策岗在贷款决策时并不对借款申请人所有情况进行深入具体调查,而是以调查、审查岗位报送材料为基础,进行分析判断,并进而做出决策行为,因此一般不对调查失真负责(除仅仅根据调查材料就能判断调查结论明显不合理外),但是,决策岗必须对本岗因为对调查、审查材料未认真把握,或者对风险估计不足而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三是检查不力。对贷款的投放本身不足以形成风险,但由于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后的错误行为而形成的风险由贷款检查岗负责(国家政策因素和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其次要制定相应的违规处罚办法。所谓违规处罚,是指一笔贷款虽未形成风险,或者已经实际收回,但从贷款管理行为上看,没有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而给予的处罚,信用社应对各种违规行为制订明细的处罚措施,做到查处时有据可依。第三要建立双线独立稽核。在制定严格的失职处罚措施后,还必须采取有效的办法,及时发现失职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对此,可分别组织两个互不隶属的稽核队伍,进行独立稽核,其中一个为常规稽核队伍,负责常规稽核,另一个则为重点稽核队伍,进行抽查,有目的的开展其稽核行为。对常规稽核应发现的失职行为但常规稽核人员未能发现或虽发现而未给予相应处罚的,重点稽核队伍发现后,除给予失职人员处罚外,对常规稽核人员同样应比照失职人员进行处罚。这样做的目的是使稽核行为及时有效。
3、建立专门的信贷人员业绩考核体系。在信贷人员业绩考核中,要明确一个观点:合规合法不是业绩,但不合规不守法就没有业绩。也就是说,信贷人员在所有业务操作中必须合规合法,有效规避风险 ,否则不仅没有业绩,反而要受到查处,但满足这一前提后,其业绩便应该用其创造收益本身来衡量,而不是守纪程度,创造收益多的应该多拿报酬。唯有如此,才能吸引高素质人员加入信贷队伍,并将劣质人员淘汰出局,这是提高贷款资产质量的基本保证。
4、加强培训人员和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信贷人员素质的整体提高是防范贷款风险的关键因素。因为只有他们掌握了足够知识,才懂得如何防范风险、转移风险、化解风险,特别应该注意的是,不仅要培训直接操作人员,更应该培训管理信贷人员的人员,让他们掌握足够的专业知识,才能有效避免瞎指挥,增强所制定管贷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我们还需要全面检讨原有贷款管理办法,形成一套比较健全的贷款管理措施体系,并合理保证这一措施体系的稳定性,尽力避免红头文件代替规章的做法。
笔者认为,只有在体制上进行创新,并真正建立起了上述制度,才有可能设计出一套科学合理的不良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的操作措施来,或者说原有的一系列操作措施才能变得实在有效,也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参 考 文 献
1、汉奇主编《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
2、郭俊秀主编《中国商业银行法律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注鑫主编《金融法学》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范从来、夏江主编《主券投资》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5、刘国主编《国际商务谈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梁春满、陈静主编《现代银行内控》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
7、庄思岳主编《银行业风险与防范》经济出版社,1998版。
8、大和证券业务开发部编著《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版。
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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