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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实行全能银行制的背景和趋势分析
XCLW118420 在我国实行全能银行制的背景和趋势分析
一、全能银行的含义及全能银行制的优势
(一)全能银行能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从而降低服务成本
(二)全能银行拥有稳定、优质的基本客户群
(三)全能银行具有内在稳定的特征,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
(四)全能银行能促进储蓄的发展
二、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实行全能银行制的背景
三、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弊端
四、在我国实行全能银行制的必然性
(一)发展全能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迎接入世挑战的需要
(二)发展全能银行有助于降低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
(三)向全能银行转变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要求
(四)信息技术的进步和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决定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然
(五)实践表明,我国已迈出了走向混业经营的步伐
1、混业经营业务的扩展
2、混业经营机构的出现
3、法律为混业经营带来曙光
4、我国主要监管部门领导对混业经营表示认可和支持
五、全能银行制的模式选择及原因分析
(一)德国模式的特征
(二)日本模式的特征
(三)美国模式的特征
(四)选择美国模式的原因
内 容 摘 要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为了应对来自全球范围同业的激烈竞争,各国金融改革的步伐都在加快、力度不断加大,全能银行制在国际上大行其道,全能银行逐渐成为传统银行业组织形式变革的主要形式。反观当前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现状和弊端,显得与世界金融的发展趋势很不协调,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金融业则面临着更加严峻的现实,画地为牢、各自为政、单打独斗的分业经营体制如不尽快转变,我们在与国外金融机构竞争中的劣势将更加明显,我们将在家门口失去自己的地盘。本文在分析国际金融业发展方向、全能银行的优点和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缺陷的基础上,阐述在我国实行全能银行制的必然性,以及如何结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实际,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全能银行模式。
在我国实行全能银行制的背景和趋势分析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全球银行业发展正呈现五大趋势,即:金融管制放松化、银行业务全能化、国际化、电子网络化以及银行业通过并购走巨型化。目前,居于全球领先地位的大型金融机构,多是银行业居于整合主体地位、集各项金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全能型机构。传统银行业通过改变经营模式、兼并跨行业机构等方式迅速调整经营策略,通过联结资本市场和其它金融机构,银行业配置资金和管理风险过程整合了传统金融业的专业分工,逐步发展成为具有综合金融服务功能的大型金融机构,全能制银行正在成为现代金融服务业的主要模式。
伴随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政治地位、经济影响力的提高,以及入世后我国金融改革面临的大形势,金融分业经营的缺陷及综合竞争力的弱势均彰显了在我国实行全能银行制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一、全能银行的含义及优势分析
全能银行源于德国,本是德国银行业的分类概念,但在现代金融里,其含义已经超出了统计概念的范畴。全能银行是一种银行类型,它不仅经营银行业务,而且还经营证券、保险、金融衍生业务以及其他新兴金融业务,有的还能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权。从原则上讲,任何被授权经营银行业务的机构都可以提供范围广泛的金融业务:存款、贷款、保险、经纪、贸易和投资组合管理等,这是一种混合经营的模式,欧洲的大银行大多数是全能银行。
全能银行的最大好处是可以分散风险,实行规模经营,降低成本。全能银行制的优势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全能银行能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从而降低服务成本。全能银行具有能为客户提供全面金融服务的特点,客户在一家银行就能享受到最广泛的金融服务,而不必与多家经营内容不同的银行打交道,它通过内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叉和外部集团之间的相互持股,发挥整体优势,设计出满足不同客户不同需求的金融产品组合,并以全能银行的一个窗口,向顾客提供包括存贷款、投资、发债、资产管理、咨询、抵押、保险等内容的综合金融服务,从而降低了信息搜集成本和金融交易成本。
其次,全能银行拥有稳定、优质的基本客户群。一方面,全能银行有利于形成银企之间的利益制衡关系,由于全能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关系更加全面,双方都不会轻易破坏彼此的信任关系,有利于建立一种双方内在的守信机制,这是一种建立在市场及双方共同利益基础之上的持久信用机制;另一方面,因为全能银行可以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持有或承销工商企业的各类有价证券,甚至作为股东代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银行与公司客户之间建立了紧密持久的联系。
再次,全能银行具有内在稳定的特征,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全能银行的多元化经营为银行的金融产品开发和业务市场的开拓提供了巨大的潜在发展空间,从而极大增强了商业银行对金融市场变化的适应性,使其能及时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调节自身的经营管理活动。多样化、综合化的业务经营,平衡发展的资产组合,以及证券市场和借贷市场的互补性,利息收益和非利息收益的互补性,使得全能型银行在面对市场风险时,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当其一部分业务亏损时,可由其他部分业务的盈利来补偿,使其经营更加稳健,有利于整个机构体系保持稳定。全能银行这种“内在稳定”的特征同时降低了国家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最后,全能银行能促进储蓄的发展。全能银行能通过其众多的分支机构为广大的客户提供多种形式的储蓄机会,特别是为其提供了可作为投资的各种证券,使每家全能银行都能与成千上万的储户联系在一起,从而使全能银行更好的充当储蓄和投资者的中介人。
二、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实行全能银行制的背景
19世纪中叶,德国、美国等国在工业化的过程中,都出现了全能银行即全面经营各种金融业务的银行。全能银行以联邦德国最为典型,它几乎可以提供所有的银行和金融服务,如贷款、存款、证券、支付清算、外汇、代理保险、租赁与咨询等业务。
80年代以来,经济金融全球化导致了国际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加上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的冲击以及金融管制的放松,各类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相互交叉与渗透不断加剧。进入90年代以后,西欧和日本等国的商业银行已经突破传统的分业界限,业务范围向投资、保险等领域扩展,全能银行的综合化趋势日益明显。如欧共体于1992年颁布第二号银行令,决定在欧共体范围内全面推广全能银行和分行制;日本在1996年底推出了名为“大爆炸”的金融业改革计划,该计划决定在已准许部分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日本银行业向全能银行过渡。
受来自西欧和日本等国银行业的竞争压力,90年代以后,美国商业银行加快了向全能银行发展的步伐。1991年美国通过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允许商业银行持有相当于其自有资本100%的普通股和优先股,这表明长期以来限制商业银行与工商业相互渗透的禁区已被突破。1994年,美国又通过了《跨州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充当保险和退休基金的经纪人,从而意味着对商业银行涉足保险的限制已被突破。1998年4月美国花旗银行和旅行者集团合并,合并后的花旗集团将花旗银行的业务和旅行者的投资、保险业务集于一身,成为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务公司。1999年底,美国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相互涉足对方领域,从而彻底结束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对美国66年的统治,标志着全能银行已成为国际银行业发展大趋势。
三、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存在的弊端
1992年下半年开始,社会上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银行大量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进入证券市场,导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乱,因而我国从1993年7月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国有商业银行“在人财物等方面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此作了更具体而完备的规定;2003年12月27日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仍没有解除银行跨业经营的法律障碍,该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与世界金融业发展趋势不协调的是,时至今日,我国金融业依然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道路上前行。然而,随着经济和金融的日益全球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分业经营体制使我国银行业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由于我国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体制,银行业务范围狭窄,利润无法保证,而国外银行业大都是综合经营的全能银行或金融集团,其集团化模式已冲破了传统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界限,既涉足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又涉足现代投资银行业务、保险自营及经纪业务,是跨行业的综合性经营,必给我国银行业造成巨大冲击。因此,我国传统的分业经营面临着金融集团化的严峻挑战。
与混业相比,分业经营模式的弊端日益显现:①分业经营人为地造成了金融业在市场、机构、资金、从业人员上的分隔,阻碍了资金的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②分业经营牺牲了客户利益,一个客户需向不同机构提出金融服务的要求,从而加大了全社会的成本;③分业经营限制了竞争,将金融体制内全面的竞争细划、分割为每一类机构、每一块业务的竞争;④分业经营使得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对同样的客户提供一系列服务,而不同的金融机构对这一客户的认知却不能共享,要进行许多重复劳动,而且,对该客户来说,这些金融服务是割裂的,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不可避免。
总之,分业增加了社会的成本,影响了竞争,从而最终影响了金融体制的效率。
四、在我国实行全能银行制的必然性分析
在传统上强调分业经营体制的国家里,商业银行正日益发展成为全能银行。 虽然现阶段我国存在分业经营的现实合理性,但随着我国经济进一步市场化及国际化的挑战,混业经营模式本身具有的优势和科学合理性,要求我们要顺应国际金融业发展的潮流,相机决择、应势而变,尽快向混业经营的全能制银行发展。
(一)发展全能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迎接入世挑战的需要。 在全球金融市场激烈的竞争中,成本低、业务全、规模大、竞争力强的全能银行体制因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而逐渐胜出,混业经营成为一种世界性的发展趋势。入世后,大批外资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将会以合资或独资的形式进军我国金融市场,抢占市场份额。与西方主要国家全能银行相比,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力量——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则局限在相当狭小的范围之内,业务范围的局限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提高,这种状况必然使我国商业银行丧失竞争力。因此,我国银行、证券、保险等三个部门必须从民族金融业的整体出发,通过及时开展混业经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尽快成长出能与外国金融机构抗衡的全能银行。
(二)发展全能银行有助于降低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在趋利避害原则下,通过经营领域和业务空间的不断拓展而实现盈利最大化是商业银行的本质目标和所遵循的经营原则,特别是在当今金融证券化、电子化、信息化和一体化发展的格局下,把银行业务发展的空间仅定位于传统的存款、贷款和汇兑、结算等中间业务,这不但有悖于商业银行的本质,而且由于利润来源的空间狭小使银行风险增大。近年来,尽管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不断深化改革,严格管理,竭尽全力全面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但财务状况并没有得以明显的改善,究其原因有多种因素影响,而我国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狭小、资产结构单一则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从发展的趋势来看,银行更多地是靠服务及投资等赚取利润,传统的存贷款利差所占比重将越来越小,因而扩大银行业务领域是银行改善财务状况的有效途径。全能银行由于业务多样化而具有的内在稳定特征,使其能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收入,所以说,发展全能银行对于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力状况、减少金融风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三)向全能银行转变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要求。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已基本成形,股票和债券市场都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但从总体上说,企业的筹资结构并未发生根本的改变,仍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的比重较低。因此,和国外同行相比,来自资本市场对银行的竞争并不明显。但是,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关系到整个金融体系的运作,而资本市场的健康成长是离不开业务精通、技术高超的投资银行的。目前我国的投资银行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一些被西方投资银行器重的兼并、重组、项目融资业务涉足较少,已影响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其原因一是起步较晚,成长期较短;二是狭窄的筹资渠道限制了其发展,从商业银行直接得到投资的渠道被分业的规定所限制。1999年11月人民银行才正式批准7家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其实,允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进入拆借市场,实际上已允许了银行资金间接进入资本市场。从长期来看,混业经营有利于对资金的有效配置。
(四)信息技术的进步和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决定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然。信息技术的进步,模糊了单一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随着科学技术的创新与进步,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进步,信息共享已成为一种趋势,而信息共享必然会导致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整合,从而模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之间的界限;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决定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然,金融全球化的实质,一方面是金融活动跨越国界,另一方面是金融活动按同一规则运行,还有一方面是在统一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同质的金融资产在价格上趋于等同。作为世界经济金融大家庭中的重要一员,中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势在必行,这既是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要求,也是国内市场形势的需要,而且技术进步为混业经营提供了可能。
(五)实践表明,我国已迈出了走向混业经营的步伐。事实上,尽管我国仍实行分业经营体制,但目前在金融业务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具有混业经营性质的迹象:
1、混业经营业务的扩展。目前发生在我国具有混业经营色彩的业务,主要集中在实现客户资源共享、为客户提供较为全面的服务、创造出新的利润来源、降低经营成本等方面,以银行业为例,具体形式有:
(1)银行与证券的合作。主要项目有:银证转帐、银证通、商业银行的证券质押贷款业务等;
(2)银行与保险的合作。目前我国绝大部分保险公司已和银行之间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大力开展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业务,保费收入从2001年的50亿元迅速增长到2005年的1200亿元左右,占全国保险业务总量的24.4%,银行保险已成为各家保险公司第三大营销主渠道。
2、混业经营机构的出现。在机构设置上,我国已经出现了多种类似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如中国银行:1997年在英国伦敦建立中银国际,1998年迁到香港,1999年又与英国保诚集团合资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还有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平安保险获得国务院特批,首家以金融集团的名义在香港整体上市。又如,今年7月份,建设银行董事会决议重新设立投资银行部,待监管部门正式允许银行从事证券及投行业务后,投资银行部将会分拆成立独立公司,全力进攻投资银行市场。
3、法律为混业经营带来曙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三大银行法的修订和颁布,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法律为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如:2004年6月28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对金融控股公司,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则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这实际上是监管层对金融控股公司身份的直接确认,也是金融混业经营的先期探索。
4、我国主要监管部门领导对混业经营表示认可和支持。周小川行长在首届交银汇丰论坛上表示,为了适应国内外竞争的需要,2005年我国正式提出要稳步推进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试点,并在金融业立法方面进行了修改,为进行混业经营试点留出了适当的空间,因此,中国银行业也正式开始了混业经营的试点和探索;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坦承在中国已经有了金融控股公司,比如说光大、中信,他们下面有保险公司,有商业银行,也有基金公司等等,中国也有很多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已经批准设立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9月23日出席“中国金融论坛”时透露,在入世过度期即将结束之际,国内需要具有综合经营功能的金融机构出现,工、农、中、建、交5家银行均已提出了设立保险公司的意向;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提出,“十一五”期间,保险业将稳步参与金融的综合经营,与银行业、证券业的合作将逐步从产品服务等浅层次的合作向机构、股权等深层次的发展,实现综合经营条件下的客户和信息资源共享,使不同业务领域的发展相互融合、相互促进。
五、全能银行制的模式选择及原因分析
目前可供我们借鉴的混业经营模式有三种,即德国模式、日本模式和美国模式:
(一)德国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全面放开阻碍不同金融行业之间业务交叉的法律限制,发展综合性银行,它打破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的传统界限,使金融机构能提供最广泛的金融服务,包括资本市场服务,货币市场服务,外汇市场、不动产市场、保险市场及其他资产、衍生工具交易的服务。
(二)日本模式。该模式包括金融机构通过直接出资设立的新公司涉足其他金融领域,如商业银行组建保险公司等。该模式在日本金融改革中的运用较为典型。自1993年起,日本金融监管当局就允许银行、证券、信托通过设立子公司从事其他金融领域的业务。
(三)美国模式。在该模式下,由有多元化经营需求的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执行资本运作,通过并购或投资控股独立的子公司分别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各金融行业既自成专业化发展体系,彼此之间没有利益从属关系,又能互相协作、凝聚竞争力,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专业化与多样化的有效统一。
综合比较并结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现状,美国模式对我国混业经营的发展会更为合适,原因如下:
首先,从我国金融业自然发展需求来看,当前的分业管理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更有利于监管能力的提高和行业发展成熟,但金融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国际金融业的竞争又使我国金融业受到强大的冲击,我国金融业必须以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去满足需求和赢得竞争。因此选择经营模式的关键就在于尽可能妥善地解决我国监管能力与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在分业监管的前提下,以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更具有可行:一个纯粹控股公司下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同时又实现了在同一利益主体下互相协作的混业经营的局面,便于我国目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管理体系执行对各自行业的监管并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同时在管理实践中逐步探索合作的方法和途径,为综合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积累经验。
其次,近年来的金融体制改革虽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金融业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并未得到根本的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金融监管效率低、市场分割严重、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不到位等现状都提醒我们,金融混业经营是发展方向,但在制定转变模式过程中必须考虑部分条件的不成熟,选择不激化矛盾并能在过渡进程中逐步解决矛盾的模式。金融控股集团模式通过市场选择由兼并重组实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进金融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经营体制转变,抑制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冲动,同时集团下子公司也具备更高的控制经营风险的能力。因此该模式不仅能适应经营主体的现状,而且有助于推动其市场化进程。
然后,选择金融控股集团模式还有助于实现另一改革目标:通过对存量金融机构的整合,推进我国金融增长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前两种模式分别是存量扩展方式和增量调整方式,带动改善我国金融业的历史存量问题作用有限,鉴于我国金融市场经营主体发展不成熟的现状,若发展不当,监控不力,还可能加剧原有的问题
鉴于我国与美国金融业的发展有着相类似的历程,特别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限,现阶段,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方向拟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更为稳妥。
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分业经营已经不能满足我国金融业对于效率的追求,现实中,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版图正在被越来越多的金融控股公司改写,这些趋势及背景预示着实行金融混业是我国的现实选择,全能银行制应该成为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方向。
参 考 文 献
1、章永哲,《银保业务:扫除羁绊再进一步》,《金融时报》2006年7月7日
2、尹灼,《全能制银行的兴起与发展》,《经济参考报》2004年3月26日
3、汤姝静,《关于银行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比较研究》,《深圳金融》2001年第6期
4、王群芳,《全球银行业发展趋势与我国银行业的改革》,《金融论坛》2001年第3期
5、吴光飙,《商业银行向全能银行转型的路径》,《上海金融报》
6、佚名,《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对中国商业银行经营制度的探讨》,网络
7、佚名,《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实践研究》,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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