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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信用社冒名贷款的风险与审计
XCLW118720 论农村信用社冒名贷款的风险与审计
目 录
一、冒名贷款的形式与特点………………………………………………………
(一)内部人员采取多种手段,致使冒名贷款的潜伏期较长…………………1
(二)冒名贷款被信用社员工自用,涉嫌犯罪行为,具有违法性质…………1
(三)冒名贷款存在潜在风险或已经形成风险损失,具有危害性……………2
二、冒名贷款的风险及产生的原因………………………………………………2
(一)部分信用社员工缺乏法规法纪意识,员工行为不能自控………………2
(二)信用社信贷操作不规范,对冒名贷款的互控不到位……………………2
(三)约束机制不健全,对冒名贷款监控不到位………………………………3
三、冒名贷款的审计依据及审计方法……………………………………………3
(一)冒名贷款的审计依据………………………………………………………3
(二)冒名贷款的审计方法………………………………………………………3
四、冒名贷款的审计防范措施……………………………………………………4
(一)关口前移,严格贷前防范措施……………………………………………4
(二)强化审计监督,严格贷时防范措施………………………………………4
(三)亡羊补牢,严格贷后防范措施……………………………………………5
内容摘要
冒名贷款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它不仅影响到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安全,也容易引发各类案件,需要引起高度关注。近年来,信用社内部人员冒名贷款(以下简称冒名贷款)现象呈多发趋势,全市信用社范围此类案件时有发生。由于冒名贷款多数是信用社内部人员作案,“家贼”难防,就像一个毒瘤,正在侵蚀着信用社的肌体,如何审计与防治呢?本文就此问题,谈点粗浅想法。
一、冒名贷款的形式与特点
(一)内部人员采取多种手段,致使冒名贷款的潜伏期较长。
(二)冒名贷款被信用社员工自用,涉嫌犯罪行为,具有违法性质。
(三)冒名贷款存在潜在风险或已经形成风险损失,具有危害性。
二、冒名贷款的风险及产生的原因
形成冒名贷款的原因是复杂的,客观上有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多变,长期没有理顺;农村信用环境差,部分借款户缺乏诚实守信意识等原因。主观上以下原因不可忽视。
(一)部分信用社员工缺乏法规法纪意识,员工行为不能自控。
(二)信用社信贷操作不规范,对冒名贷款的互控不到位。
(三)约束机制不健全,对冒名贷款监控不到位。
三、冒名贷款的审计依据及审计方法。
(一)冒名贷款的审计依据。
(二)冒名贷款的审计方法。
四、冒名贷款的审计防范措施。
冒名贷款的发现,通过审计手段来发现并有效吓阻冒名贷款案件的发生,但审计发现冒名贷款后,冒名贷款已经给信用社资金造成一定的损失,如何防范冒名贷款的发生、防范于未然,这就需要对策,通过审计防止冒名贷款,这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优化农村信用社环境,发展农村金融生态,提高社会的金融意识、法规意识,让冒名贷款失去生根发芽的土壤,又要加强信贷人员法规法纪教育,完善信用社内控机制、约束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还要重拳出击,打击违规,惩前毖后及对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下面重点从贷前、贷时、贷后三个操作层面上谈谈冒名贷款审计防范措施。
(一)关口前移,严格贷前防范措施。
(二)强化审计监督,严格贷时防范措施。
(三)亡羊补牢,严格贷后防范措施。
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 冒名贷款 风险 审计
论农村信用社冒名贷款的风险与审计
冒名贷款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它不仅影响到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安全,也容易引发各类案件,需要引起高度关注。近年来,信用社内部人员冒名贷款(以下简称冒名贷款)现象呈多发趋势,全市信用社范围此类案件时有发生。由于冒名贷款多数是信用社内部人员作案,“家贼”难防,就像一个毒瘤,正在侵蚀着信用社的肌体,如何审计与防治呢?本文就此问题,谈点粗浅想法。
一、冒名贷款的形式与特点
从信用社近年来发生的冒名贷款案例来看,主要存在信用社人员以冒名贷款方式将贷款转借他人谋取利益或将冒名贷款揽入自己的腰包用于自己挥霍;也存在将冒名贷款用于自己经商办企业以及利用自己的权利将冒名贷款划归损失类进行核销,也存在收受贿赂后将冒名贷款用于垒大户放款等等, 冒名贷款违法方法方式层出不穷,究其本质,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五种:一是内部员工骗取或伪造农户身份证和贷款证,私刻假印章、模仿农户签名以农户名义在信用社获取贷款,这属于贷款诈骗违法行为。二是信用社信贷人员借职务之便,利用掌握的农户贷款证等有关信贷资料,办理虚假贷款档案,将贷款据为己有,这属于侵占信用社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内部员工与农户私下协商,以农户名义向信用社申请贷款,继而转交给实际用款人使用,信用社员工从中谋取利益。四是信用社内部人员通过刻假印章,给死亡的人或者不存在的借款人贷款,资金直接进入自己腰包。五是农村信用社采用冒名贷款形式增贷收息,达到完成任务、拿到绩效工资的目的。凡此种种,冒名贷款缺少信用社内部员工作案难以得逞。同时信用社人员为了掩盖冒名贷款这种违规违法事实以及达到套取信用社信贷资金目的,需要找到自己的合作伙伴,有的选择信用社辖内自然人,有的选择长期在外打工的人员,有的虚构假名假姓人员,有的选择自己的亲朋好友,利用他人名义或勾结他人办理贷款。
冒名贷款的形式可以说是多种多样,给信用社审计工作带来了新的考验,究其实质是内部员工通过不正当手段以他人的名义贷款骗取信贷资金,供自己挥霍使用。它的特点是:
(一)内部人员采取多种手段,致使冒名贷款的潜伏期较长。冒名贷款发生后,内部人员往往制作假贷款函证或假贷款催收通知单加以掩盖。遇到上级检查时,就以人死了或者人不在家为由推脱,如遇冒名贷款的事实败露,信用社内部人员就采取“做工作”方式予以抹平,这样就导致冒名贷款在内部业务审计中难以发现。我市某农村信用社原主任王某于2002年7月至2003年11月,由其本人或信用社其他人员经办及审批,向同事及熟人发放贷款共计16笔、金额161.5万元,并通过向借款人打借条方式将上述贷款冒名使用,截止2005年才案发,案件的潜伏期长达3年之久。
(二)冒名贷款被信用社员工自用,涉嫌犯罪行为,具有违法性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施行)》中规定:银行、信用社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名贷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偷支储户存款的,均属于私自动用库款,其金额达到追究贪污罪刑事责任的数量,挪用时间虽未超过六个月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三)冒名贷款存在潜在风险或已经形成风险损失,具有危害性。内部员工冒名贷款,与信用社签订合同、办理借据的人员不是贷款真正的使用人员,形成了用款的人不办据、办据的人不用款,直接导致经济纠纷,造成信用社信贷资金损失。
二、冒名贷款的风险及产生的原因
冒名贷款在案件、信誉、资产、法律四个方面都将给信用社造成很大的风险。一是案件风险。冒名贷款是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信用社资金的违法行为,直接引发案件,一旦发生案件不可避免损失。因此,案件风险是冒名贷款存在的最大风险。二是信誉风险。冒名贷款假冒农户之名,使不符合贷款支持的农户、非农户,甚至企业法人获取了贷款支持,使相关农村金融方针政策在基层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同时,冒名贷款还往往出现信贷人员利用手中职权违反信贷纪律,以贷谋私,贷款占为己有,供自己挥霍,严重影响信用社的社会形象,挫伤了社农感情,进而造成信誉风险。三是资产风险。冒名贷款模糊了信贷资产质量,存在极大的资产风险隐患,严重影响到信用社正常的经营活动。冒名贷款立据承债人和贷款使用人相分离,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贷款到期后实际用款人往往不履行还款义务,甚至以自己不是贷款合同明确的借款人为由推卸还款责任。由于内部员工熟悉贷款操作流程,在贷款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贷款到期后的还款意愿无法保证;同时由于贷款合同的虚假性,被冒名农户对贷款情况一无所知,也无法从法律角度追溯被冒名农户的还款义务,增加信用社的收贷难度,很可能出现实际用款人和立据人均无力还贷或不愿还贷的情况,悬空贷款债权。四是法律风险。农村信用社因为发放冒名贷款,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也因法律责任,潜在损失极有可能转化为现实损失。冒名贷款往往是农村信用社员工与用款人互相串通、内外勾结的结果,利用职务之便向用款人提供有关农户的信息,农户在得知被冒名后可能向农村信用社提出民事索赔,同时,由于冒名贷款违反了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将进行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的有关人员犯罪将被追溯法律责任。
形成冒名贷款的原因是复杂的,客观上有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多变,长期没有理顺;农村信用环境差,部分借款户缺乏诚实守信意识等原因。主观上以下原因不可忽视。
(一)部分信用社员工缺乏法规法纪意识,员工行为不能自控。农村信用社进人渠道单一,存在着严重的近亲繁殖现象和年龄、知识老化现象,部分员工在参加工作前后没有接受专业教育和培训,员工的规则意识、法纪意识淡薄,少数人员已经形成了习惯性违规和服从性违规。例如:我市某信用社,该社有4名在勤信贷人员,没有一名是从正规院校毕业的,且都是老员工,信贷人员为了完成上级安排的收贷收息任务,信用社主任以授意或默许制假信贷档案,以“死人名、编造假名”等方式,私自办理借款借据,直接办理冒名贷款进行违规转据和增贷收息,4名信贷员也纷纷效仿,一年之内办理违规借新还旧和以贷收息180余万元。上级部门开展信贷大检查时,信贷人员面对检查组却振振有辞道:冒名贷款只要不装进自己口袋,不是贪污,怕什么。还有部分信贷人员视制度为儿戏,不计后果,某信用社信贷人员林某,从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采用冒名贷款、收贷收息不入账等方式,挪用资金67.9万元用于购买彩票,最后被绳之以法。等等,信用社员工法律法规意识和素质鄂待加强。
(二)信用社信贷操作不规范,对冒名贷款的互控不到位。其一冒名贷款主要是不遵循基本信贷制度和信贷管理程序,缺少必要的约束所致。如: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之时,实行包片信贷员制度,基本上是一个信贷人员管理多个村农户评级、授信、发证和贷款证年检工作,由于是单人操作,缺乏必要约束和监督,双人监督不到位,由此产生了冒名贷款。2005年,我市某镇信用社1名信贷人员,办理冒名贷款金额达48万元,用于自己经商办企业。其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制度执行不到位产生的冒名贷款。如我省内部文件案例某信用社主任彭某与某私营业主互相串通、内外勾结,吃喝玩乐打成一片,由此产生腐败,不顾信用社资金安全,想方设法为其贷款。因为贷款数额大,又无抵押物,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制度形同虚设,且又采取了化整为零,冒名18个人帮其获得贷款120万元,最后案发。
(三)约束机制不健全,对冒名贷款监控不到位。一方面,内部约束机制不完善,责任追究不过硬。由于农村信用社约束机制不完善,员工特别是信用社管理人员、信贷人员所经手调查、审查、审批的贷款,没能按期收回的,没有实行责任追究,没有按时监测,没有实行逾期督办,对大额贷款没有实行稽查制度等,缺乏刚性的内部约束机制。另一方面,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对于到期没有收回的贷款,没有实行交叉催收、公告催收,小额贷款以村为单位公示催收和公布冒名贷款举报电话等外部约束机制,导致冒名贷款的问题长期被掩盖,不容易被发现。
三、冒名贷款的审计依据及审计方法。
冒名贷款的产生与存在是千变万化的,其作案的手段多种多样,这给审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首先,从客观上由于贷款审计涉及到外部环境即贷款客户,这需要进行外部审计,并且要求在不发生不良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进行审计,既要做好审计工作,又要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影响,这就给审计带来一定的难度;其次,冒名贷款发生错综复杂,审计范围广,且处于相对动态环境中,不时会出现作案者种种方面的干预因素。那么如何做好冒名贷款的审计工作呢?
(一)冒名贷款的审计依据。
冒名贷款是一种严重违法违规的贷款。首先,它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而冒名、顶名贷款则是采取欺骗的手段获取贷款。其次,它规避了贷款分级审批的制度,越权发放贷款;违反了《贷款通则》关于“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按规定权限报批”的规定。有些信用社主任、信贷人员因为某些关系人的贷款数额大,又无物抵押,上报审批又无望,于是采取了化整为零,冒名、顶名的方式帮其获得贷款。第三,它违反了大额贷款一般要有担保的规定,使贷款风险得到控制或降到最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一个不敢用真名立据的借款人,显然不符合资信良好的规定。显而易见,借款人规避了贷款风险,把风险留给了贷款人。第四,它违反了《贷款通则》关于贷款“三查”的有关规定,使贷前调查、贷时审查成了自欺欺人、糊弄上级检查的挡箭牌。第五,它一般是用款人与基层信用社员工互相串通、内外勾结、以权谋私的产物。
(二)冒名贷款的审计方法。
1、借款主体真实性。通过检查贷款客户资料、担保合同和资金去向,核查借款主体与用款主体是否一致,有无相互转借农户贷款证和冒名贷款问题;特别是对办理时间集中、金额相同的多笔贷款,要抽取其中一部分进行电话核实或上门核实;对多笔不同客户贷款资金转入同一账户或贷款本息由同一账户支付的贷款,以及多笔不同客户贷款由同一客户担保的贷款,要进行重点检查。
2、贷款程序合法性以及贷款手续有效性。检查贷款发放是否按程序操作,借款申请及借款合同等有关资料是否有各个审批环节的审批记录,有无逆程序和不按规定程序审批贷款行为;对不按规定程序操作,严重违反内部授权管理规定的机构作重点检查;要切实加强对贷款手续有效性的核查,重点查看贷款及担保合同格式文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签章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
3、贷款用途真实性。一是通过检查贷款客户资料和资金去向,核查借款主体与用款主体是否一致,借款用途是否真实,贷款资金是否转入借款人的存款账户,并用于所申请的借款项目上,资金是否被挪作他用,以至存在冒名贷款。二是重点检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是否真正用于“三农”,有无以化整为零、转移用途方式,变相向产能过剩行业发放贷款的行为;三是检查自然人大额贷款,特别是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动因、贷款用途、还款来源等情况进行检查,是否有向没有合理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的客户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情况,是否存在借款用途与使用不一致的个人消费贷款。
4、通过座谈、查阅信贷档案资料和对有可疑的贷款进行电话核实或上门核实等方式,对贷款客户资料、担保合同和资金去向,借款主体真实性、程序合法性、手续有效性以及用途真实性进行检查,从而排查冒名贷款存在的可能性。
5、通过审计要求按规定实行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制度,并及时实行离任审计,使存在冒名贷款等违规行为暴露无遗,从而有效吓阻冒名贷款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冒名贷款的审计防范措施。
冒名贷款的发现,通过审计手段来发现并有效吓阻冒名贷款案件的发生,但审计发现冒名贷款后,冒名贷款已经给信用社资金造成一定的损失,如何防范冒名贷款的发生、防范于未然,这就需要对策,通过审计防止冒名贷款,这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优化农村信用社环境,发展农村金融生态,提高社会的金融意识、法规意识,让冒名贷款失去生根发芽的土壤,又要加强信贷人员法规法纪教育,完善信用社内控机制、约束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还要重拳出击,打击违规,惩前毖后及对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下面重点从贷前、贷时、贷后三个操作层面上谈谈冒名贷款审计防范措施。
(一)关口前移,严格贷前防范措施。
1、实行严格的评级、授信制度。对于每一笔贷款,无论是法人客户,还是自然人客户,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一是对于自然人贷款评级,一律实行由两名以上信贷人员参与评级调查,严禁信贷人员一个人对客户进行评级调查。对于法人客户,聘请有资质的市场中介部门进行评级。二是实行公开授信。对于农户小额贷款,以村为单位进行公开授信,对于其他自然人贷款和法人客户贷款,定期组织授信,并及时将授信情况通知客户。通过严把准入关,防止冒名贷款。
2、经常性开展贷款档案资料中的贷前调查资料审计,督促信贷人员实行尽职调查。信贷人员对客户展开调查时,信用社派二名以上信贷人员参加,重点核实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和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核实各类证、照、件的真实性;搜集、核实与贷款用途有关的资料。通过不少于双人调查和尽职调查,防止冒名贷款。
3、对自然人贷款是否实行双户主申请制度进行审计。对于自然人贷款,无论额度大小,一律由借款人及其财产共有人(主要指配偶)申请和办理贷款,并出具相关证明和确认。如:婚姻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明。通过借款人及其财产共有人对债务共同申请与承贷,防止一个人办理贷款时因道德风险而形成冒名贷款。
4、审计公司客户申请贷款实行见证制度。对于公司类客户申请贷款时,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贷款或同意财产担保抵押时,信用社必须派二名以上信贷人员列席会议,出具见证意见并签名。通过对公司真实的贷款或担保抵押意愿的见证,防止冒名贷款。
5、通过专项审计,加强对信贷人员实行放款权力控制。每年,对信贷人员经商办企业、有冒名贷款和其他严重违规行的信贷人员,除给予一定的经济、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依据情况取消其一定时期的放款权,包括介绍、调查、审查、审议贷款权,仅保留其收款权,并与个人工资效益挂勾。通过放款权利控制,防止有问题信贷人员制造新的冒名贷款。
(二)强化审计监督,严格贷时防范措施。
1、审计贷款发放是否实行严格的审贷分离制度。根据各级信用社管理贷款水平,核定贷款的管理权限。在信用社权限内的贷款,由各联社委派会计和审计部门参加审查把关,主要审查贷款的合规性、合法性和资料的完整性。对于信用社审批权限以外的贷款,在县级联社或市级联社(办事处)设立专门的贷款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贷款的政策性、合规性、合法性和技术性的审查把关,与信贷部门的真实性、市场风险性严格分开,形成相互制约的信贷管理机制。通过严格的审贷分离、审计监督,加强对信贷权力的制约和对违规行为的制约,防止冒名贷款发生。
2、审计借款人是否通过柜面办理放款手续。借据一律要求借款人在柜面办理,在县级联社委派会计监督下进行。审计时,对自然人贷款,审查借款人及财产共有人本人与身份证上的照片核对是否一致,对法人单位审查公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本人与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并对有关出口的监控情况,填写县级联社委派会计信贷资金出口监控登记簿;审计部门不定期有针对性查看柜面监控录像,通过严格的柜面监督,防止冒名贷款的发生。
3、审查贷款是否实行转账结算,是否直接支付现金。对于所有的贷款,无论额度大小,一律实行转账结算,直接转入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的存款账户。通过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管理,防止出现冒名贷款。
(三)亡羊补牢,严格贷后防范措施。
1、审计实行交叉回访及排查制度的落实。一是做好大额贷款的回访工作。市、县联社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按季要对辖内最大十户贷款户进行定期回访,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做好其它大额贷款回访工作,并作好记录;二是做好小额贷款的交叉回访工作。对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每年至少要组织包片信贷员进行一次交叉回访。通过交叉回访,及时发现、处理冒名贷款的问题;三是对重点人经手发放贷款的排查,排查个人或者与别人合伙经商办企业内部人员、明显收入与支出不匹配内部人员、经常与贷款户保持不清不白关系的内部人员,有赌博抹牌等不良行为的内部人员经手发放的贷款是否有冒名贷款;四是对涉嫌冒名的贷款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以下几类贷款:①同一时间、相同金额办理的多笔贷款;②同一时期,相同金额,一人归还多笔利息的贷款;③贷款发放后未付利息或只付少部分利息的贷款;④借据上签名笔迹基本相同的贷款;⑤多笔信贷资金转入同一账户的贷款;⑥内部员工直接领取现金的贷款;⑦柜台外办理的贷款。对于以上7类贷款,要组织两个以上的信贷员进行贷款函证,核查是否是冒名贷款。
2、全面实行贷后检查、贷款监测、逾期贷款督办、大额贷款审计稽查制度。一是分级加强贷后管理。各级信用社对于各自审批权限内的贷款,小额贷款按年进行一次贷后检查,大额贷款按季、按月进行贷后检查,贷款到期前下达贷款催收通知书,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签字。二是建立贷款监测制度。县级联社、市联社(办事处)、省联社按贷款额度大小,按月监测贷款的到逾期情况。三是分级建立到逾期贷款督办制度。县级联社、市联社(办事处)、省联社按贷款额度大小,按月对到逾期贷款进行督办,责令贷款责任人限期收回贷款。三是分级建立大额贷款稽查制度。县级联社、市联社(办事处)、省联社按贷款额度大小,对到期未收回的贷款由稽查大队进行逐笔稽查,检查其信贷资料的合规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评价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查找贷款到期未收回的原因,确认、落实贷款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通过以上三个制度的建立,及时发现、处理大额冒名贷款。
3、审计是否按规定实行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制度。对于信用社信贷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的,必须轮岗,且对于没有轮岗的信贷人员所管理贷款对象每年进行调整,调整面不低于30%。同时按信贷人员的工龄,每年实行强制休假。轮岗和强制休假期间,县级联社及以上审计稽核部门对其进行全面审计。通过轮岗和强制休假期,发现和查处冒名贷款等违规行为。
4、实行信贷人员等重要岗位的离任审计制度。信贷人员及信贷管理人员调离原信贷岗位时,应由审计部门进行信贷责任离任认定审计,确认其经手调查、审查、审批的贷款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及责任大小,审计结论不合格不得调离原岗位。通过实行信贷人员离任审计制度,划清贷款责任,以后发现冒名贷款,及时进行处理。
5、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各级联社审计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箱,鼓励信用社内部人员和社会人员对信用社冒名贷款行为进行举报,及时进行查处,经查实的要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并为其保密。通过有奖举报,加强对冒名贷款的社会监督。
6、通过审计提议继续加强信贷业务技能的培训工作,加强信贷业务检查力度,在检查过程中对违纪违规情况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以此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确保信贷资金用途的真实性,防止冒名贷款的发生。
参考文献: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从业人员上岗必读》。
2、张书杰,《论农村信用社的合规建设》,《现代信合》,2006年第六期。
3、尹玉晓,《浅议顶冒名贷款的成因及遏制措施》,《中国合作金融联合网》。
4、孙宗伟,《冒名贷款的危害和防范对策》,《中国合作金融联合网》。
5、广东省XX农村信用社文件《关于近阶段冒名贷款检查的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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