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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银证合作”问题

XCLW119134  中国的“银证合作”问题

目 录
论文摘要………………………………………………………………………….3
1.现行体制下“银证合作”的原则和范围………………………………………4
2.银证合作的必要性及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趋势性………………………4
3.银证合作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5
4海外的一些做法…………………………………………………………………6
5可能涉及的问题及风险…………………………………………………………6
6银行代办证券业务前景分析…………………………………………………….7
参考文献……………………………………………………………………………9
论 文 摘 要
本论文研究了在中国金融创新过程中主要方式之一,银证合作.着重就以下内容展开了阐述:现行体制下“银证合作”的原则和范围;银证合作的必要性及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趋势性;海外“银证合作”的一些主要做法;在我国现行体制下“银证合作” 可能涉及的问题及风险;以及在我国银行代办证券业务前景分析。
中国的“银证合作”问题
随着金融领域竞争日益国际化,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继放松了金融管制。但在我国,金融业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如何推动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合作,提高金融业整体竞争力,将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银证合作是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背景下的一种金融创新活动,它有利于应对入世后金融业竞争加剧的挑战;有利于调整银行业的收入结构;有利于实现金融市场的资源共享。
现行体制下“银证合作”的原则和范围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体制,这个体制是基本适应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基本情况的,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的业务合作都应在这一体制框架下进行。虽然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但并不反对三者之间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进行业务代理。从这个方面来讲,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创新、扩大和发展中间业务与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并不矛盾。因此,现行体制下银证合作范围也就主要是限定在业务代理方面,即充分利用现有商业银行的技术、网络和客户优势,方便证券市场投资者。而对于股权结构和组织安排等形式的银证合作尚不能开展。
其基本思路是:只要是不产生新的负债,或者是不产生新的或有负债,只是提供服务,收手续费,可以大胆地做,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目前情况下,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空间至少有以下几项:一是凡是国家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不增加负债或有负债的业务;二是金融服务类表外业务;三是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在合适的业务领域、在利益共享的基础上的相互代理;四是金融资产的管理、咨询、评估等业务;五是依靠现代化电子信息技术或现代通讯手段等新技术开发的新的业务品种,如电子银行业务、网上银行等。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商业银行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中央银行会积极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在稳健管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创新,开发新的业务品种,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和盈利水平。同时,也将密切关注新业务可能带来的风险,加强对各项新业务的跟踪研究。
2.银证合作的必要性及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趋势性。     
(一)金融体系及其演变。 金融体系,考察各类金融机构的数量、比例关系。金融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包括内部的金融工具、中介和市场,也包括外部与企业部门的联系和政府的监管。20世纪70年代以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均经历着急剧的变革,因而比较不同的金融体系、研究其变化规律与趋势,对于政策部门和学术研究都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金融体系的演变则表现为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规模的此消彼长或结构变化。如果试图对金融体系的演变进行统一的分析研究,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是金融体系?有没有统一的金融体系?世界各国存在着多种金融体制,典型的有欧洲大陆以及日本的以银行为主的体制,和美国、英国以资本市场为主的体制。这一现象引起了大量有趣的问题:为什么不同的国家会有不同的金融制度?这是历史的偶然,还是人为政策与监管的产物?金融体系与经济表现是否有关系?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金融体制是否存在趋同的现象?向什么方向趋同?推动金融体系变化的基础力量是什么?      金融产业由于其特殊性,因此各国均受到政府管制的影响,其发展格局较多地具有人为因素;因此,理论研究尤其具有指导意义。中国金融体制从静态观点看,银行占绝对优势,靠近德日模式,就动态观点看,资本市场发展迅速,正在朝美国模式发展。对于这种正在摸索、转型的金融体制来说,比较不同的金融体制,有助于我们理解同一个金融体制内部,市场与金融中介的作用,从而有助于我们分析、理解金融体系发展与变化趋。中国目前的金融体制正处在形成初期,与具体的金融技术层面的风险相比,金融体制设计偏差所造成的风险更为重要。      机构主义的观点,认为银证应各自维持自己的功能特点不变,则银证合作也是狭义的;      功能主义则认为整个金融体系的功能是稳定的,具体各种类型金融机构的功能、业务会随时间而变化。正是在功能主义的观点上,银证合作才是有意义的。      (二)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对接的必要性。      a.从资本市场来看:      (1)中国资本市场现状:缺乏信心,持续低迷,与国民经济的成长出现背离。表明其亟需货币市场及银行资金的支持;      (2)可以拓宽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融资渠道,满足证券市场资金流动性的迫切要求。      b.从货币市场来看:      (1)金融资产向银行体系过度集中,会造成银行体系风险积聚,一旦经济出现较大波动,高速扩张的信贷必然产生大量不良资产,加大金融危机爆发的可能性;      (2)银行资金空转,资金闲置,货币市场资金供过于求;商业银行的贷款在中国企业融资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又转而出现了上升趋势。这种状况意味着金融风险向本来已经被不良资产所困扰的银行系统再次集中。一旦经济出现较大起伏,高速扩张的信贷必然产生大量新的不良贷款,加大金融危机爆发的可能性。      (3)货币供应和贷款若干年持续高速增长,势必增加中长期通胀的可能性;      (4)金融资产结构单一,盈利渠道有限。
合作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银行网点代办证券业务所涉及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对该条文的理解是,所谓“股票业务”既包括自营买卖股票,也包括代理买卖股票。这里主要是如何理解“代理买卖股票”,通常“代理买卖股票”指的是“经纪业务”,它与我们所说的“银行网点代办证券业务”完全不同,后者是对经纪业务本身提供的一些服务支持,银行网点只是经纪人有服务商,本身并不是经纪商。
如果将不得从事“代理证券业务”扩展到所有服务环节,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将不能参与任何与股票交易行为有关的中介服务。这既不利于股票市场的发展,也不利于商业银行经营环境的改善。因此,在对以上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应强调“从事股票业务”是指“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不包括服务中介。实际上,目前许多网站都在开展股票投资信息资讯服务。
(2)《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款规定,商业银行“代办证券业务”需要人民银行的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起草小组编写的条文释义指出:“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股票买卖业务。二是证券公司和其他企业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股票买卖。”该法与商业银行代办办证券业务并无抵触。
海外的一些做法
(1)香港
香港商业银行代办证券业务的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银行与证券公司合作,代理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的资金结算,代客保管股票。客户在银行开有证券账户,但银行没有经纪人牌照。
第二种是银行持有经纪人牌照,并成立全资附属证券子公司,进行内部借与合作。
第三种是银行拥有独立经营的证券公司,直接从事证券业务。
其中,第一种与我们所说“银行网点代办证券业务”基本相同。这种方式在香港一般有两种做法:一是直接代理模式,银行只是作为中间人,协助券商进行资金清算和传递交易信息,客户可以直接在银行网点开立委托券商的证券交易账户。二是“集合账户”模式,银行和客户签订合约,由银行负责收集客户的有关信息,并传递给券商。同时,银行还承担了有关股东分红、股权登记等工作。
香港的商业银行在选择被代理的证券公司时,没有统一的模式。既有选择代理一家证券公司的银行,如渣打银行,也有选择代理多家证券公司的银行,如美洲银行。
(2)美国
美国的情况比较复杂,由于法律限制美国的商业银行跨洲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一般没有多少网点优势。同时,投资银行本身的机构较为完善,证券市场的主体也主要是机构投资者。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出台以前,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的直接代理行为比较少见。
实行混业经营后,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的方式,一般是通过子公司(如波士顿银行等)或控股的证券公司(如花旗银行等)直接进行。
(3)德国
由于历史的原因,德国一直实行的是:“混业经营”,银行一般是有自己的投资银行部门。少数中小银行(如城市银行)由于地理位置较为偏僻,没有单独的投资部门,一般采用与其他银行联合的形式开展证券业务。这些银行主要负责代理资金结算、交易信息发布、咨询、股票保管等工作。
5.可能涉及的问题及风险
(1)银行资金流入股市的问题。银行网点代办证券业务后,在两种情况下会使银行资金流入股市:一是短期透支形成的消费贷款变相流入股市。商业银行在为客户提供消费透支额度的情况下,客户通过资金转换,将储蓄资金用于股票投资。二是如果允许居民进行杠杆融资或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时,部分银行资金将直接进入股市。
(2)不公平竞争的问题。由于大银行拥有遍布全国的分支网点,会成为证券公司努力争取的对象。如果在同一法人内部,实行统一的代理关系,中小银行将在竞争中处于明显的竞争劣势。如果允许自由选择组合,在佣金的分配方面,有可能形成恶性竞争。
(3)结算风险。银行网点代办证券业务,使股票交易的结算增加了一个环节,增加了结算风险。如果实施“全额清算”,随着结算量的急剧上升,系统错误率会上升。
(4)技术风险。技术风险包括操作失误、系统故障、安全措施不足等引发的交易损失和纠纷。
银行代办证券业务前景分析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从发展的眼光来看,银行网点代办证券业务“利”远大于“弊”,有利于用银行技术、网络和客户优势扩大证券代理业务的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有利于方便证券市场投资者,有利于商业银行开拓中间精力,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对有关问题及早研究,如合作资格的限定与方式选择、合作形式、技术规范等。
(1)代办资格的限定与方式选择。在代办资格和代理关系的选择上,目前有三种方法:
一是将代理关系限定在法人对法人的层次上,即规定只有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总部之间有选择代理伙伴,同时实行“一对一“的管理模式,即一家商业银行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发生代理关系,反之亦然。
二是代理关系限定在法人对法人的层次上,但实行“一对多“的管理模式,即一家商业银行可以和多家证券公司发生代理关系,但一家证券公司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代理行。
三是由商业银行自行确定其分支机构和代理选择权限,同一家商业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证券机构,但每一个分支行,只能为一家证券机构做代理,采用“一对一“多项选择的市场模式。
通过比较,我们认为选择第三种方式比较适宜。第一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可以降低结算风险和技术风险,银行不需建立多个结算平台,内部管理上简单。但其弊端会形成银行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而且容易造成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的“共谋”,以“全方位”合作的名义,使银行资金流入股市。“一对多”的方式能充分利用银行网点的服务便利,也有利于降低银行的道德风险,但增加了商业银行的管理难度和结算风险,对于中小银行形成更不利的竞争环境。第三种方式既能在局部降低技术方面的要求和结算风险,又有利于银行经营整体风险的分散。这种方式要求商业银行要有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授权制度。
(2)代办形式。根据香港的经验和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客观条件,可能的代办方式有四种:
a.银证转账。银行代收客户资料及银证通兑,通过银行传递资料至券商,客户从开户、交易指令、存取款、查询均无须到券商处,可以通过银行柜台、银行的呼叫中心进行操作,客户资金可以在银行与券商处互相划转。
b.网上交易。根据现行规定,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禁止直接向客户提供计算机网络及电话形式的资金转帐服务,但采取网上交易委托方式的证券投资者可以使用商业银行的银证转帐系统,从而为目前银行证券之间合作的银证联网业务建立了“供需通道”托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对银行和券商的计算机系统进行联网,完成网上的交易和清算。该项业务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可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资金入市。
c.存折炒股。投资者只需凭有关证件到银行的任何一个网点就可以开户买卖股票,客户储蓄账户即是保证金账户,客户从开户、买卖、存取款、查询、销户均可在银行办理。这种方式根据账户的运作形式又可分为两种:一是将投资者的储蓄账户和股票账户合二为一的混合式账户结构。投资者的银行卡或存折中的储蓄就是其证券保证金,可以直接用于买卖股票;二是储蓄账户与股票资金账户分立的账户结构。该方式将投资者银行卡或储蓄存折变成一个综合理财总账户,下设储蓄账户和个人股票账户两个子账户,两个账户间资金不能自动划转,必须通过投资者指令才能完成两个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
d.远程代理。在目前还没有证券交易服务的中小城镇,利用银行网点的电子清算网络,或者网络银行,代理券商收集客户资料,远程传递交易信息,客户的资金清算和股票保管都由商业银行代理进行。
四种方式中,第一种方式已经比较普遍,“网上交易”和“存折炒股”也在相当范围存在,例如1999年11月9日,广州证券公司和工商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银证电话委托交易服务协议”。根据该项协议,投资者可以利用自己在广州证券和工商银行广州分行的证券。买卖证券的资金清算均在银行账户内进行,投资者无须在证券营业部存放资金,就可以使用银行的存款账户及时买卖股票。“远程代理”目前还没有公开的案例,但据了解,证券公司对这种方式的需求很大。
我们认为,除了第三种方式中的“混合式账户”代理股票买卖以处,其他几种方式的影响没有本质的差异。“混合式账户”炒股与其他方式最大的区别是,它实际上取消了股民原先必须在券商处开设的“资金账户”,以“储蓄账户”代替。证券交易资金与储蓄混同在一个账户中清算,很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而且也不利于对相关数据的统计监测,应加以禁止。
(3).技术规范与信息统计。降低银行网点代办证券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关键还在于制定规范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可由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联合制定银行网点代办证券业务的制备和人员要求、技术条件、数据接口标准和操作流程,明确各方和各环节的责任。同时,为准确掌握银行资金的变动情况,还需要建立相应的联合统计体系。
 
参 考 文 献
蔡浩仪、焦瑾:《中国金融》(中、英文),北京,五洲传播出版社,2001
郑先炳:《西方商业银行最新发展趋势》,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叶辅靖:《全能银行比较研究——兼论混业与分业经营》,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戴相龙:《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张建国:《商业银行国际业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唐双宁:《发展银行中间业务,提高银行竞争能力》,载《中国金融》,2001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2001年7月16日
李玉书、李明:《西方银行业的金融创新及其借鉴意义》,载《浙江金融》,2003
丁彩虹、樊忠:《网上银行——21世纪银行新概念》,载《财金贸易》,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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