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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浅见

XCLW119150  对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浅见

目 录
目录……………………………………………………………………………1
摘要……………………………………………………………………………2
一、关于金融的“混业”和“分业”………………………………………3
二、金融混业产生的因素……………………………………………………3
需求方面的因素…………………………………………………...3
供给方面因素……………………………………………………...4
三、透过金融混业现象看本质………………………………………………6
1、当前流行一些的观点………………………………………………..6
2、混业经营现象的本质…………………………………………………7
3、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态势…………………………………………..9
四、我国金融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理论探讨……………………………10
五、我国未来金融体制的探讨………………………………………………11
参考文献……………………………………………………………………..15
摘 要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在1993年以前,中国金融业也曾经进行过混业经营,但是由于当时经济过热,管理水平较低,社会上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银行大量信贷资金涌向外汇、房地产、股票证券、期货市场从事投机买卖,导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乱。管理欠佳的金融混业经营给中国经济带来了负面影响。1993年下半年开始,中国政府审时度势,大力整顿金融秩序,中国的银行、保险、证券实行分业经营,并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后来又成立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进行分业监管。
中国加入WTO后,国内的金融市场逐步开放,随着国际金融集团在国内的不断深入,中国金融界和理论界要求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从金融发展的趋势出发,对以上问题作出有关论述。
对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浅见
关于金融的“混业”和“分业”
对金融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概念,不同角度可能有不同理解:  狭义的理解,金融分业经营即银行机构保险公司与证券机构局限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经营,大家不得交叉进入对方业务领域。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机构、保险公司与证券机构可以相互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 广义的理解,金融分业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都限定在各自的传统业务领域内经营,不得超越既定业务范围。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都可以相互进入对方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中国和日本都实行广义上金融分业经营,目前多数国家转向广义的混业经营,不过对保险业与银行业的混业、金融机构涉足非金融业务不同国家的具体政策可能有一定差异。 
金融混业产生的因素
从目前的情况看,金融混业经营似乎得到普遍的认同。显然,大型金融机构在推动混业经营上积极性最高,它们推崇金融超级市场、金融百货公司,认为这种超级复合体能分散风险性,增强金融竞争实力,同时也能给消费者带来实惠。金融专家则认为技术革命和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促进和推动了这种金融混业趋势。在全球化浪潮中,各国金融监管当局迫于国际竞争压力,也正在改变对金融管制的态度,默许或明确鼓励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经营。用流行的用语说,金融混业是大势所趋。 导致混业经营的动因归纳起来有两方面: (一)需求方面的因素  1、追求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驱动。目前我国大金融行业的平均成本曲线比普通行业平缓,即具有更大规模经济潜力,另外,金融行业资产专用性在降低,因此也具有越来越明显的范围经济效应。总之,追求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是金融混业经营的一个不可忽视动机。 2、分散风险的需要。金融行业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其有通过多元化经营分散风险动力,尤其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固定汇率制度崩溃,全球金融市场进入高度动荡时代,金融业的市场风险急剧加大,金融危机日趋频繁,这进一步刺激了分散化经营的动机。 3、全球竞争的需要。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在20世纪60年代以来不断加快,全球竞争中,金融业规模大小、业务范围宽窄等都是一个不可忽视因素,美国为代表的金融分业管制模式与欧洲大陆的全能银行制度存在某些制度性落差,不利于全球竞争,这促使这些国家纷纷放弃原先金融分业管制政策。 (二)供给方面因素
1、新一轮技术革命推动。以计算机与互联网为特征的新技术革命极大地降低了金融通讯与金融数据处理成本,使金融管理技术开发与金融信息传播效率大大提高,从而使金融机构业务扩张能力加大,可以进入原先不敢进入或无法进入的非传统领域。 2、金融工程技术与金融衍生品为风险控制提供了全新手段。现代金融工程技术的革命性进展,金融衍生品与对冲手段的不断丰富,也使金融机构控制多元化经营的风险的能力大大提高。 3、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理念变化及外部监控体系的改进。监管当局的监管理念从原先的安全性优先转向效率优先,加上金融监管经验日趋丰富、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不断扩大,金融监管机制日益健全,从而使管理当局纷纷放松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严格控制。
总之,由于受到上述几方面因素影响,金融混业经营的势头十分强劲。但值得注意的是:具有相似技术结构的其它行业如化工、电器等,并没有象目前的金融业一样将“多元化经营或混业经营”抬高到如此神奇的地步。那么全球化因素是否是金融混业经营的根本动因呢?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与金融企业一同置身于全球化环境中的其它企业肯定也正在搞“全能公司”。但从其他经济领域情况看,新技术革命和经济全球一体化趋势正推动着更多跨国大型企业走专业化道路 。金融混业只是金融结构变化的外在表象,其深层因素是市场分工深化导致的金融功能配置格局的重构。金融业的行业划分是相对的、动态的,金融机构的形式、金融业务范围和产品门类是可变的,但金融基本功能是稳定的。金融基本功能可以由不同金融机构、产品等载体承担,但具有比较成本优势的载体在提供金融功能上将更具竞争优势。也就是说,金融功能是通过竞争机制实现合理配置的,而这种配置结构又要随着外部环境改变而改变,金融功能的竞争性配置、再配置导致金融体系结构的深刻变化。当前金融结构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建立在原先金融功能配置结构基础上的行业分工格局随着功能配置结构改变而逐渐瓦解,传统金融行业分工越来越模糊,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交叉越来越普遍。这种现象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金融混业经营现象。当然,推动市场分工深化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现代通讯和网络技术的革命性进步,现代金融理论和数据处理、经济计量技术的创新,信用机制完善和声誉资本积累、金融监控资源的积累和监控手段改进等都推动了金融分工的深化,从而导致金融功能配置结构的改变。
透过金融混业现象看本质
1、当前流行的一些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金融混业经营可以取得规模经济效应。确实,混业经营从某种程度上会取得规模经济,但混业经营的绩效主要得益于范围经济效应,而非规模经济效应。从管理学角度看,金融混业经营是基于“客户中心主义”营销理念,试图通过提供多样化产品和服务来满足客户的不同需要,增加对顾客吸引力;金融分业经营是基于“产品中心主义”的营销理念,试图通过集中性、大批量生产和销售一种或几种产品(服务)来确立专业化分工优势,从而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从专业化分工理论看,即使不具备外生比较优势,专业化分工也会产生规模报酬递增,从而形成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 ,从严格意义上讲,基于专业化分工之上的金融分业格局主要目的是追求规模经济性,因而更有可能取得规模经济。相对而金融分业经营而言,混业经营从某种程度上确实带来范围经济的好处,这主要是由于技术进步和金融资产专用性降低所引起的。如日本1989年《经济白皮书》的检测结果认为,1986年后随着金融电子后和金融自由化,银行业普遍出现了范围经济。造成当前认识上误区的原因之一是把当前国际金融业的兼并重组浪潮简单等同于金融混业经营,确实金融机构兼并受到规模扩张动机的驱动,但不能由此简单推论出:混业经营是为了追求规模经济。 第二种观点是混业经营的就是对金融业分工的否认。如果这种看法绝对正确的话,自亚当·斯密以来,诸位经济学大师巨匠对分工经济的理论思想都要重新改写。从本质上讲,市场经济是一种分工经济,现代金融体系结构的复杂多样性恰恰是金融市场分工不断深化的结果,无论在什么时候金融业内部的分工都不会消失,只是分工的方式和表现形式可能会有所变化。 第三种观点认为金融混业经营的绩效一定好于分业经营的绩效。 这种观点并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结论只是在特定条件下才有效,真理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金融分业经营在相当长时期内取得十分明显的效果,对金融体系稳定,对金融监控资源积累,对动员社会资金都起到十分积极作用,无论英国200多年的分业经营实践,还是美国在20世纪30-60年代实践都证明这一点。相反,欧洲大陆的全能银行制度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并没有显现出明显的竞争优势。从微观层面看,更是如此:金融机构能否在混业经营中取得成功,主要取决于其本身的核心竞争能力、业务一体化能力、资产专用性状况、行业动态周期变化,以及外部的经济金融环境等多种因素。金融混业与分业问题,本质上属于企业多元化经营和专业化经营的问题。具备企业管理学一般知识的人都不会草率得出这样的结论:企业多元化经营的绩效一定好于企业专业化经营的绩效。因为无论从金融企业还是一般企业中,既能找出多元化经营成功的许多案例,也能找出专业化经营成功的许多案例。当然,也能找出多元化经营或专业化经营失败的许多案例。 2、混业经营现象的本质 : 那么,这种全球金融混业现象到底是一种什么样性质的经济现象? (一)、从金融分业到混业经营实际上是金融体系结构打破传统行业分工模式,重新配置金融功能的结果。这种金融功能重新配置符合效率原则,推动金融体系不断向高级化演进。从这个意义上,金融混业经营现象是一种表象,可能只是金融行业结构转换过程中的一种过渡型态,即在旧行业分工结构已打破,而新的行业分工结构尚未完全形成时期的特殊现象。 (二)、从微观的经营层面,金融分业经营和金融混业经营既反映一种经营状态,也表示金融活动中的不同经营策略。从经营状态看,金融混业经营与先前的金融分业经营一样,是反映经营状态变化的一种潮流性现象,在金融发展历史上,确实经历了多次金融分业、混业经营的循环演进现象。对单个微观主体而言,经营状态的衡量标准是“某类业务(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比重”,专业化率和相关联率是常用指标 。对整个金融体系格局而言,采取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与采取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的比例指标,可以反映出整个金融体系的结构性特点。从经营策略看,金融分业经营与金融混业经营应该看成是金融经营的专业化策略和一体化策略的一种,属于企业微观决策范畴。作为市场主体,金融机构要依据市场环境及自身优势,立足比较成本的考虑来决定是采取专业化还是多元化策略。当然核心竞争力大小、行业生命周期性因素、金融资产专用性程度、消费者偏好等都直接影响到金融经营策略的选择。 (三)、从宏观层面看,金融分业到混业是一种制度选择和制度变迁现象。金融企业在考虑市场决策时不能完全忽视政府行为的影响。政府的金融管制政策、政治偏好等实实在在地影响着金融结构的安排。从制度选择角度,无论金融企业还是政府部门都由不同利益集团构成,金融结构从混业——分业——混业的变化是多种利益博弈下的制度变迁现象,市场结构、监控资源积累状况、人文因素等都影响制度结构安排和变迁路径。不同国家、地区采取不同的金融政策和金融制度是完全正常的,在金融分业与混业的制度选择上不能盲目照搬某一种模式。 3、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态势  从演化趋势看,金融分业、混业经营的选择是相对的,不是一成不变的。理解金融分业和混业的核心是对“业”的理解和界定,这个“业”字至少可以做两种理解:一种是机构主义的看法,金融机构与行业结构是稳定的,金融行业就是指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与信托业,为此把“业”字定义为目前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不同业务领域的传统行业分工,而更加狭义的理解则把“业”字定义为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关系。按照这种理解,金融分业经营即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按照传统领域划分进行分行业经营,金融混业经营则打破了这种行业分工,允许金融机构进行业务交叉和跨行业经营。目前主张金融混业经营是未来的大趋势的流行观点,是基于这种判断标准之上的。另一种理解是功能主义看法,认为金融机构与行业划分都是相对的,不稳定的,但金融基本功能是稳定的,为此,将“业”字定义为动态的行业性分工。经济金融活动始终存在专业化分工,但分工的方式会不断发生变化,整个经济金融体系的演进始终是通过打破旧行业分工,产生新行业分工来不断推进的。从这个角度看,金融混业经营是未来大趋势的说法不很严谨,如果说这是一种长期的不可逆的趋势,金融业要“混”到何处是尽头?除了听到金融学家在津津乐道这种混业大趋势外,还没有听到其它哪一个行业的命运是不断地走向“混业”的。从长远眼光看,金融活动可能存在着“金融分业——金融混业——再分业——再混业”的螺旋式演进机制,见下图。这样,基于旧行业结构上的金融“混业”现象,从新行业结构的视角看,可能只是另一种形式的“分业”,我们不能绝对排除今后的市场环境再次向有利于金融分业(新的分业)经营方向变化的可能性。 
我国金融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理论探讨 中国对金融分业经营、混业经营的政策争论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存在。中国人民银行曾对这一问题作过大量的研究、论证,就欧洲大陆综合性银行、美日等国专业化银行的利弊,以及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形成的历史背景进行过认真探讨,还多方邀请国外专家进行座谈,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达成的共识是,选择分业还是混业经营的道路,要根据规模经济、利益冲突和经营风险三条标准进行综合考虑。在理论界,当时对金融分业与混业问题的争论也很多。有一部分人主张金融分业管制模式,有一部分人主张金融混业模式。由于争论双方都有理论和实证支持,加上当时我国金融业面临的紧要问题是动员资金支持经济发展,许多领域在发展之初并没有那么多规矩,金融分业与混业问题并没有作为一项重大的原则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最高决策层似乎对争论各方都表现出不可置否态度。不过,1986年国家体改委和人民银行与世界银行联合召开的“金融改革研讨”,对高层决策者产生了较大影响。在该研讨会上,德国的诺伯特、克洛顿,日本的铃木淑夫,国际金融公司的阿格密尔,世界银行的林重庚等对金融分业和混业制度的绩效及利弊提出了各自见解。尽管各专家的观点有分歧,但达成的共识是:金融分业和混业的制度选择必须从各国实际出发,对中国这样处于金融业发展初期的国家,应选择金融分业管制政策。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的争论从某种意义促进了我国在90年代出台金融分业管制政策,那么,90年代末期开始的新一轮争论,又对决策当局松动金融分业管制政策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1999年末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立金融混业经营体制,这对中国理论界与决策层起到很大震动作用,政策争论的主基调
从原先的支持金融分业经营转向支持金融混业经营。 
我国未来金融体制的探讨
在强化金融监管同时,积极推进金融业的自由经营,这是目前国际性的潮流。作为日益溶入国际金融市场体系的中国,自然也不能对此置若罔闻。立足全球性竞争,结合中国国情,我国金融体制结构的目标模式应该是:在合理分工和有序竞争基础上,建立监管有力、充满活力、业务适度交叉合作经营的金融体制。 这个目标模式考虑到了以下几方面现实因素: 1、国际金融领域的金融全球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趋势。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趋势在继续发展,其改变了金融业的市场环境,促使金融结构发生深刻变化。金融业传统的行业分工和业务界限日趋模糊,金融市场的条块分割格局已被打破。这种变化无疑影响到我国未来金融体制结构的选择。 2、我国具有推行“允许金融混业经营模式”的现实要求和可行性。我国有过很长一段时间实行混业经营的历史,无论公众还是金融机构自身,对金融混业经营的市场环境还是能够适应和接受的。在经历1993年以来严厉的治理整顿后,金融秩序明显好转,金融风险意识显著提高,这种情况下,适度放松对业务交叉营的限制,既是许多金融机构的迫切要求,也是主动应对加入WTO后的竞争形势的积极策略。
3、我国当前金融分业体制的现实。我国推行金融分业管制不是一时冲动,而是经过长时间综合权衡和深入考虑后做出的选择。金融分业管制实施时间不长,可能有一些不足和问题,但总体上是利大于弊的。从中外经验教训看,体制变革的风险是最大的金融系统性风险,保持必要的政策连续性和制度稳定性有利于金融体系稳定。目前我国金融分业管制政策的积极效果还未充分释放,在体制上不宜动作过大。 4、我国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面临化解金融风险的艰巨任务,以及金融安全问题的重要性。,由于金融活动范围和渗透力加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累积的问题和矛盾已直接、间接向金融领域转移,并且集中表现为金融风险的不断上升和金融结构的日趋脆弱。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安全问题已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经济概念,而是上升到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的高度。这样,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金融安全仍是第一位的,金融改革和政策设计必须遵循“安全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这种现实决定了中国不可能一下子全面推向金融混业经营,必须维持目前金融分业经营总格局相对稳定。 5、金融监控资源积累的较低的现实。总的来说,我国面向市场取向的金融改革的历程较短,加上决策层一直对金融改革此比较谨慎态度,改革总体进度较慢,金融监控资源积累明显不足:一方面,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不高,风险监控的内部机制不健全和决策水平较低、风险转移和对冲手段残缺不全,专业化人员和高质量信息的缺乏,造成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监控资源积累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外部监管的手段落后、经验和能力不足、专业化人员和高质量信息的缺乏,也造成外部监控资源积累不足。  金融自由化改革应该能够带来巨大利益,但改革本身却是一个代价颇大的变革过程。为此,改革需要时间、政治意愿和金融资源的投入,改革的速度、条件、过渡时期的管理等对改革的成功十分重要。在金融体系开放过程中有许多经验教训,目前人们普遍形成这样的共识:改革应该有一定步骤程序,首先应该进行宏观经济调整,然后是交易自由化,接下来就要重组金融市场。这样,我国面向“允许金融混业经营”方向的自由化改革必须采取“渐进过渡”的方式 。如果象某些人要求的那样,立即抛弃当前的金融分业管制结构,推行全面的、激进的自由化改革,可能会使中国陷入灾难深重的金融混乱之中 。按照渐进过渡的要求,本文认为分三步走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第一步,维持金融分业经营总体格局,用好、用足现有的法律和政策。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长时间处于金融混业经营状态,这样,尽管1993年底以来推行金融分业经营,但决策层还是为金融机构拓展新业务空间留有一定余地,因此,目前不宜在基本制度上“动大手术”。
第二步,边规范边放松管制,对原先业务范围过窄的要适度放松,对相对风险较小、绩效明显的业务交叉或混业优先考虑。由于中国金融业历史遗留问题很多,金融体系比较脆弱,这样,必须进一步加大规范经营的力度,化大力气清理不良资产,不能再回到1993年以前的老路上去。但与此同时,对一些原先业务范围过窄的要适度放松,对相对风险较小、绩效明显的业务交叉方式要放松管制,必要时要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目前,银行和保险的业务交叉已经有限度放开,对保险投资的限制也已适当的放松,另外,信托业的业务范围明显过于狭窄,限制过多,可以考虑放松管制。
第三步,最终过渡到近似美国的混业经营模式。德国全能银行模式不适合我国情况,因为一方面,全能银行可以直接经营各种业务,不利于发挥分工优势和竞争优势;另一方面也会由于缺乏内部的风险隔离机制,而给金融监管造成很大困难。美国的金融体制结构的变化历程类似于我国,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过程,为此,美国在推行混业经营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继承和保留了原先金融分业制的一些好做法,在金融集团内部建立风险“防火墙”。我国也应借鉴美国经验,建立风险“防火墙”型的业务交叉模式。另外应根据形势需要,对原先法律框架作较大的调整,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合作金融》(李树生著,中国经济出版社)
2、《商业银行法》(中国经济出版社)
3、《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Act of 1999)
4、《银行经营:混业叫板分业》(2003-4-23《经济参考报》)
5、《加强银证保合作,提升金融业整体服务水平》(冯知杰《深圳金融》2002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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