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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与银行债权保全
XCLW119645 企业改制与银行债权保全
内 容 摘 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仍居主导地位已不再只是从数量优势上去衡量,而应该靠其自身的经营活力和竞争能力,靠多种成分混合的经济实体中的控股实力以及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少数战略制高部门中的控制地位来体现。因此,就目前国有企业的情况来看,要保持其主导地位,现在更为迫切和重要的是从长远角度来为它们寻找一条生存与发展的出路。企业改制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改革的重要手段,在明晰产权关系、优化资源配置、规范企业管理方面起到了较好的作用,既是搞活企业的重要举措,也是盘活银行存量资产、化解不良贷款的有效途径。但此项改革过程中,由于经验不足,加之各种现实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的国有企业改制出现紊乱现象,既违背了企业改制的初衷,又给银行经营带来了诸多负面效应,特别是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不少地方出现了借企业改制之机悬空、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信用关系,致使金融机构大量债权悬空,信贷资产质量下降,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因此,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是目前改革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也是摆在金融面前重要的课题。本文就目前企业改制的形式、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逃废债务的类型、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形成的原因,以及银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对策做一初步探讨。
关键词:企业改制 债权维护 防范风险
目录
内 容 摘 要1
关键词:企业改制 债权维护 防范风险1
企业改制与银行债权保全2
一、企业改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表现2
二、保全、维护银行债权的对策6
参考文献8
企业改制与银行债权保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仍居主导地位已不再只是从数量优势上去衡量,而应该靠其自身的经营活力和竞争能力,靠多种成分混合的经济实体中的控股实力以及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少数战略制高部门中的控制地位来体现。因此,就目前国有企业的情况来看,要保持其主导地位,现在更为迫切和重要的是从长远角度来为它们寻找一条生存与发展的出路。
企业改制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改革的重要手段,在明晰产权关系、优化资源配置、规范企业管理方面起到了较好的作用,既是搞活企业的重要举措,也是盘活银行存量资产、化解不良贷款的有效途径。但此项改革过程中,由于经验不足,加之各种现实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的国有企业改制出现紊乱现象,既违背了企业改制的初衷,又给银行经营带来了诸多负面效应,特别是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不少地方出现了借企业改制之机悬空、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信用关系,致使金融机构大量债权悬空,信贷资产质量下降,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据调查统计,截止2000年末,在工、农、中、建、交五家银行开户的改制企业为62656户,涉及贷款本息5792亿元,经过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废债企业32140户,占改制企业的51.29%,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1.96%。因此,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是目前改革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也是摆在金融面前重要的课题。
企业在改制中,一般采取全额承债式买断、承包、租赁、联营、兼并、合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破产等形式,但是有的企业和地方政府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不注重偿还银行的债务,千方百计逃废银行债务,更有甚者,有的企业在计划改制时,根本不通知作为债权人的银行,使银行无法参与企业改制,可以说部分企业改制的目的就在于逃废银行债务。下面就目前企业改制的形式、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逃废债务的类型、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形成的原因,以及银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对策做一初步探讨。
一、企业改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表现
1、现阶段企业改制还不是企业内在、自发或自愿的行为,更未成为企业优化资本的自觉行动,“等”、“靠”思想普遍存在。由于目前改制尚处初级阶段,大部分国企习惯上级下达改制任务,“靠”国家和银行提供政策优惠的情况一时难有改观。所以政府在推动改制过程中,难免存在行政干预、以政代法甚至包办代替、透明度不高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从局部利益出发,甚至充当企业兼并破产的决策者,不征求企业的意见,搞“拉郎配”,把劣势亏损企业硬性搭配给优势企业;或者不考虑职工意愿和兼并后企业反而背上了沉重的包袱,经济效益急剧下滑,甚至导致优势企业被劣势企业拖垮、拖死,双双陷入破产境地;或不借助市场的力量来组织资源的重新配置,而是硬性实施资产重组,结果是“归大唯”,简单地将一些不相干的企业或行业合并,反给企业资源造成浪费和管理混乱,达不到盘活企业资产的目的;有些地方政府将改制作为任务下达,要求中小国企改制面要达到100%,形成改制“一窝蜂”,片面追求轰动效应,不考虑客观条件,不做细致动员工作,也不注重工作的质量和实际效果。如此做法,非但达不到改制的目的,反而使银行信贷资产处于高风险运行之中,对维护银行债权完全带来不利影响。
2、利用破产方式逃废债,导致债务主体虚置,悬空银行贷款。一些改制企业受利益驱动,以国家银行利益和老百姓“血汗钱”为代价,利用改制之计,虚置债务主体,悬空银行贷款,把原来的老企业化整为零,以划小核算单位的方式将企业资产分割成若干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就建企业只接受企业的资产,不承担企业的债务,这种“大船搁浅,舢板逃生”之举,使真正承担银行债务的企业成为“空壳”。一些改制企业承包经营等改制方式,变更经营主体,新组建企业对原有债务拒不认账,老企业已无力偿债,使大量的银行信贷资金虚置,债务无法落实。近几年,一种“连带组合包装破产” 形式比较普遍和典型,这种破产逃债方式主要是将同一行业或者不同行业的若干企业合并为总公司,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总公司,而金融机构的债务继续留在原企业,然后对原企业实施破产,或者以一个企业为主体将其他企业捆绑组合破产,将金融机构的担保债权作为破产财产,剥夺金融机构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同时,企业在制定破产预案时人为调整资产负债率,在实施破产过程中,增大破产费用,降低破产财产的变现价值。如山东省滕州市有137户改制企业,逃废债数额119378 万元,其中,利用连带组合包装破产方式逃废债有97户,占逃废债企业总数的70%,逃废债数额85017万元,占改制企业逃废债数额的71.2%。滕州市啤酒厂在实施破产过程中,违反《破产法》第28条关于“已作为担保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以及第32条“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的规定,将拍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剥夺了金融机构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该市鲁南衡达集团公司、酿酒总厂、保温瓶厂、奥力塑胶有限公司等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也通过组合式破产方式逃废金融机构的债务。滕州市利用改制逃废债的做法,在当地和周边地区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3、利用分立重组方式逃废债。主要是在原企业基础上,分设若干新企业,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把金融机构的债务保留在原企业。如重庆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通过公司分立,调整债务负担方式,将该公司所属一、二、六公司和安装公司、机械公司、开发处、万县分公司的有效资产分离出来,组建重庆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欠金融机构(涉及12家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12375万元保留在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使之资产负债率达117%,基本上处于半停产状态,没有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根本无力偿还银行债务。天津动力机厂将其下属20多个车间、分厂和职能部门重新经工商登记注册为全资子公司,将工商银行18394万元贷款全部挂在已经成为空壳的总厂,银行贷款本息被悬空。
4、利用租赁、合资改制逃废债。这类逃废债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组建新企业,承租原企业的全部设备,把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挂账悬空。如哈尔滨印染工业联合公司将其资产切块租赁给若干个经营者,承租者雇佣原企业的职工,每年向原企业缴纳少量租赁费用于发放离退休职工工资,而该公司欠工商银行的贷款本息50575万元仍然挂在原企业账上。工商银行于1996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工商银行胜诉,但由于种种原因,法院的判决至今无法执行。另一种情况是引进新投资者,将企业有效资产作为投资注入新组建公司,把金融机构的债务和不良资产留在原企业。如吉林省吉林市管道煤气总公司,将其价值12488万元的资产与香港捷美公司和中国新兴石油公司合资,组建新吉美公司,同时将所属的安装公司、设计院、经贸公司等重新经工商注册登记,带走有效资产4098万元,工商银行的7099万元贷款本息被悬空。据调查分析,以破产、分立、合资、租赁等改制形式逃废债占逃废债务总额的92%以上。除此以外,还有一些比较典型的逃废债手段,如四川省内江市盛达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悬空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债权947万元。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经过多次催收,盛达公司拒不合作。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向内江市中区法院提起诉讼并对抵押财产申请诉讼保全,但盛达公司在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期间违法销售查封的财产,导致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无法落实。江苏常州无线电总厂伪造中国进出口银行公章,骗取当地政府部门批准分立改制,将其总厂分设为常州无线电总厂、常州星球电子有限公司、常州宏愉电子有限公司、常州第四无线电厂和常州第二航海仪器厂等五个独立法人企业,将其有效资产划转到新设的五个企业,而进出口银行约5000万元的贷款本息保留在几乎没有任何资产可以抵债的总厂,致使进出口银行的债权被悬空。还有一些生产经营较为正常的企业抵制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拒不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如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辖区内,企业改制逃废债3 13亿元,其中,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继续拖欠贷款本息为1 8.9亿元,占企业改制逃废债总额的6%。
5、有些企业利用全行业性亏损,濒于破产境地,加上地方企业和政府借改制之机,刮“破产风”,使银行信贷资产的损失雪上加霜。由于企业亏损面逐年扩大,诸多重复低效的建设项目,达不到经济规模的小冶金、小糖厂、小轧钢厂、小化工厂、小纸厂等中小型企业和行为,普遍存在和面临着负债过高、效益偏低、产品销路不畅、历史包袱沉重、产品结构单一、设备陈旧老化、管理水平低下的问题。银行在这些企业中投入的大量信贷资产,多数已形成不良资产,应收利息长期挂帐,还有不少已形成呆帐和坏帐。相当一部分企业经营日趋恶化,甚至处于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或关闭的边缘。使银行向这些行业投入的贷款置于高风险的境地,而全行业竞相破产的结果,必然导致企业“一破一大片”。“跟风破产”直接使银行蒙受了惨重资产损失,更难以卸下日益沉重的呆坏帐包袱。
6、资产评估失实,银行资产损漏。一些改制企业出于逃债的目的,把改制当作甩掉债务包袱的机会,资产评估时不让债权银行参加,过多地剥离资产,造成企业人为的资不抵债、评估失真,使债权人利益在企业财产处理中损失加重,使银行贷款无法按照“债随物走”的办法运行,导致贷款悬空。甚至企业利用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多头开户,逃避银行检查、监督。银行对逃废债务的企业起诉到法院,就是案件胜诉,因企业多头开户,也无法查封企业的帐号,就是帐号被查封了,钱也被转移了,银行的贷款本息仍然得不到清偿。
7、债权银行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法院和企业在改制中对企业债务处置问题上难以协调的矛盾还比较突出,有些地方政府的领导人由于认识和理解上的偏差,存在“改制建就是设企业把债务甩给银行,银行把包袱甩给国家,最后由国家解决”等诸多错误认识,致使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债和悬空银行债务的现象在很多地方普遍盛行,有的地方政府在制定企业改制方案、措施、企业资产评估、财产作价处理分配过程中,与债权银行脱节,甚至有意不通知债权银行参与,对银行实行封闭政策,在只有一个竞买人的情况下,以超低价格处置企业财产,导致信贷资产大量流失。特别有些地方国资部或资产评估部门在清产核资的评估过程中,对企业财产随意定价,人为增减企业资产负债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加大了信贷资产流失,地方法院在行政干预下忽视对银行债权的保护,随意裁定担保或抵押无效,对涉及改制企业作为被告的案件,采取“已起诉的不受理,己受理的不判决,已判决的不执行”,或简化破产程序,不依法保护债权人的正当权益等,使银行债权遭受非正常损失。企业采用多头开户,多头贷款的办法,逃避银行监督,故意逃避银行的债务;在地方政府的策划下,破产企业想方设法抬高破产费用,非法隐匿私分转移或低价处置破产财产,超规定标准安置职工;甚至一些不属于试点城市的国有和集体企业破产,设法改变企业性质,套用国家有关试点优惠政策,高估负债低估资产,压价处理财产等办法千方百计降低银行受偿率,直接给银行带来了难以估量的资产损失。总之,有关改制法律法规的软约束、不配套、滞后性和存在的漏洞,都给企业和地方政府悬空和逃废银行债务以可乘之机。
8、法律约束乏力,金融债权得不到保护。当前债权管理的法制环境尚难尽如人意,集中表现在:一是在法律制度的内容上多有断层,如对企业借改制悬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无明确的处罚规定;二是在法律执行的结果上效率低下;三是在一些地区以权代法的行为仍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在近几年的金融债权诉讼案中,表现得十分突出。
9、企业改制尚缺完整的改制规范程序、方法和考核标准,严格的法律约束机制也未建立起来,改制在客观上和实践上难免存在各自为政、标准不一、难以规范操作的问题。由于改制不规范、不彻底。没有一套统一的操作方法、工作程序和定性定量要求,一些企业改制后仍沿用原班人马,因袭旧的管理模式;有的企业仅是换了一块牌子,“转制”而不“转机”;有的企业参与改制的目的甚至只是为了争取或套取某些政策优惠,改制后依然亏损如故,使改制流于形式;有些能够正常付息的企业甚至也拒付银行利息,与待享受优惠政策;有些经营不善的亏损企业借改制之机甩掉了债务包袱,对一批经营好的企业产生示范效应,导致互相攀比,这是社会信用危机加深、信用观念淡薄、企业还款意识下降、赖帐意识增长的原因之一。总之,这些不规范、不科学、不到位的改制行为,对银行债权的安全产生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直接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企业逃废债已成为金融资产安全运行的一大隐患,如果不对其采取有效的制裁措施,不仅无法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市场秩序,助长破坏市场信用关系的恶劣风气,导致出现重大的金融风险。所以,及时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建立改制行为硬约束机制已迫在眉睫。
二、保全、维护银行债权的对策
1、银行要将企业改制中银行债权保全纳入正常的规范化管理轨道,认真解决好认识问题,对企业改制要抱积极主动的态度,要从积极结构调整的高度来认识企业改制,本着有利于支持企业改革,有利于转化银行不良贷款,有利于维护银行债权的指导思想,争取灵活的信贷管理措施,积极从整体上提高银行资产质量和效益,切实堵住可能增加不良贷款的“源头”,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在支持企业改制中化解、转移、激活银行不良资产,通过“一户一策”,因地因企制宜,以切实有效的改制、扶危、解困措施,达到既救活企业,又盘活不良资产存量的目的,促使企业走出困境,重新焕发生机。
2、落实债权债务,保全银行债权。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银行要注意理顺信贷关系,既要有效地支持企业改制,又要最大限度地确保信贷资产安全。贷款的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必须与银行重新签订承债合同,整体转制的,贷款由转制后的企业承担,部分转制的,按资产负债比例承担银行债务,把债权债务落到实处。作为银行来说,应积极支持企业改制,对改制后新组建的企业,在办理抵押手续的基础上,主动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利用自身优势支持企业增产增效,实现资金在银企之间的良性循环。
3、进一步开拓思路,以多样化的方式去化解信贷资产存量风险。银行要尽快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和制订银行资产保全具体措施。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电算化信贷管理程序,加强信息网络联系、反馈和利用,对银行资产实行有效监控。其次,要加强内部组织管理和内部协调工作。各银行的信贷、计划、会计等部门要定期召开碰头会,分析研究金融债权管理的新问题、新情况。再次,要进一步加强“三贷’审查制度,力求提高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制订有效措施,加大压缩和转化不良贷款的力度。
4、要发挥优势,积极开拓投资银行业务,以优质的服务手段和服务质量为改制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功能的金融服务。利用银行联系面广,网络信息灵通快捷、智力资源丰富、服务品种多样、资金实力雄厚的优势,除对企业给予审慎、必要的资金融通,还要加大对企业购并业务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在经济金融政策咨询、资产评估、市场调查、财务管理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便捷周到服务,为企业兼并、划转帐务债务、上门收款收单,及时为改制企业办理贷款变更转移手续,做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资本金和股金的入库,帮助企业筹集资金,用好、用活资金,以及为企业合并、出售、租赁牵线搭桥,出谋划策,推动复活、解危、扶困工程,促使不良资产在转换中化劣为优。
5、提早介入、把握好介入时机和工作方法是争取改制中主动权的关键。要自始至终参与企业改制章程、破产、兼并等改革预案的制定、审查和监督;参与企业财产清查、处置和资产评估全过程,减少工作的盲目性;主动协调好政府督导组、清算组和驻厂工作组、企业、国资、评估机构的合作关系,及时摸清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经营状况、不合理资金占用情况和银行借款合同、借据、担保、抵押等手续是否有效、合法以及企业逾期贷款、拖欠利息等详细情况,防止资产不经过评估或评估不实而造成的银行资产的问题发生;从源头落实好银行债权,切实抵制企业逃债、废债、甩债和悬空银行债务的行为,防止企业资产低价评估、贱卖和流失现象,把好财产的作价与分配关,“防患于未然”,千方百计地提高银行贷款受偿率,减少银行资产损失。在方法上,由于企业改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触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和各种社会敏感问题。所以,在债务追偿中尤其要注意方法和策略,协调好各方关系,要有理、有利、有节,视不同情况制定出最佳解决方案,处理好保全资产、银行机构生存、业务复杂的关系,面对新情况、新问题要大胆实践,努力探索,善于总结经验,汲取教训。
6、要“知己知彼”,掌握主动权,加强与政府、企业及有关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金融中介作用,以便有针对性地提出债权处理意见。要主动搜集了解地方政府有关企业改制政策和改制企业日常动态信息,加强同当地涉及企业改制的审批、管理和操作的体改办、经贸办、人行、税务、国资、社保、财政、工商、法院、银行之间、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从始至终积极积极参与制定企业改制措施,发挥参谋、咨询、策划作用,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适时提出有利于银行债权安全的债务处置方案,并求得有关方面的支持。抓住改制机遇,采取各种灵活手段和成熟有效措施,盘活不良资产存量,落实金融债权、转移、嫁接甚至收回银行贷款,使改制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降到最低限度,依法维护银行合法权益。
7、完善配套措施,规范企业改制行为。经过二十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初具规模,多样化、市场化的经济行为和经济结构已显现雏形。然而,现行的《破产法》在当前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暴露出一些明显的弊端和不适应之处,对规范企业破产中的经济行为、法人行为、行政行为的约束力不够,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利也规定得不够明晰。因此,应尽快出台适应当前形势的新的《破产法》和规范企业改制行为、保全国有债权的可操作性的法规,修订、补充约束借款、逃债责任人行为的法律条款,使国有企业改制和银行资产保全步入法治化轨道、金融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让全社会特别是地方政府和企业增强金融意识、法治意识和信用意识,自觉以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处理好企业改制与银行信贷资产保全的关系。
8、要加快企业改革步伐,强化金融机构内控,减少金融债权管理的压力。一方面,要进一步推进企业改革步伐,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健全责权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企业转制过程中,企业所承担的沉重债务包袱,应采取财政、金融机构、企业三家负担的办法来解决。企业应加快新产品结构的调整,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的良性循环。对于经过规范改制后确实不能正常经营的企业,该破产的,就应该按《破产法》的有关要求,坚决予以破产。同时金融机构对改制企业要搞好金融服务,从资金、结算、信息等方面为改制企业提供支持和服务。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强化信贷管理,对信贷部门和信贷人员要规定明确的责任,切实防范新的信贷风险。同时对已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加大清收力度,层层落实,严格考核,努力盘活信贷存量。
9、要进一步完善法制,为金融债权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有完善配套的法制。整顿和规范社会信用,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必须进一步完善法制。为此应依据《企业逃废金融债务处罚办法》和《金融债权管理条例》,从法律上对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予以追究,真正做到依法惩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维护金融资产的安全,在法制的基础上建立良好的信用秩序。
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报》 “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2003年12月16日),A2 版
2、李刚《国有企业改制与经营层次重划》,《见解》2002年第10期 25页
3、《金融理论与实务》钟庆才编著 广东经济出版社 1998年6月版,第268页
4、《当代世界经济概论》杨国君著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5页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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