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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混业经营是我国银行业的发展趋势

XCLW121550  加入WTO,混业经营是我国银行业的发展趋势


内 容 摘 要
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是经历了由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再到混业经营的演变,经过对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的理论、效应及背景的比较分析后认为:我国目前马上实行混业经营的条件尚不成熟,在加入WTO后的五年过渡期中,我们的首要任务是营造一个让转换后的模式能成功运行的制度环境,而不是经营模式的迅速转型。没有有效产权、促进竞争、加强监管三个前提条件,盲目引入混业经营只会造成“混乱经营”。应该在当前政策、法律框架的允许范围内进行最大限度的创新,在致力营造实行混业模式的前提条件时,相应地实行渐进改革,把当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向过渡性的混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转变。在我国银行的产权改革基本完成,金融的产业结构趋向合理,监管力度得到切实加强,试点银行在实际运作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的情况下,就可以实现向混业经营、统一监管模式的全面转制。
关键词: 混业经营 分业经营 发展趋势
目录
加入WTO,混业经营是我国银行业的发展趋势3
一、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的比较分析3
(一)两种模式的理论基础3
(二)两种模式的效应分析4
二、分业经营转变为混业经营的背景分析4
(三)混业经营是我国银行业的必然趋势7
三、实行混业经营的三个有效前提7
四、实现混业经营的战略构想10
(1)陈云贤,《投资银行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2
(2)朱毅峰,《银行经营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2
(3)《WTO:挑战21世纪中国金融业》,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出版社12
(4)《金融时报》, 2003年3月10日12
(5)王东京,《中国政策选择》,中国经济出版社12
(6)洋洋,《金融超市银行发展新趋势》,《金融与保险》,2000年第9期12
(7)陈杰,《对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思考》,《现代商业银行导论》2002年第9期12
(8)杨品文,《金融业久分必合》,《金融与保险》2000年第7期12
(9)江其务,《制度冲击与制度改革—中国面对加入世贸的金融发展问题》,《上海金融》,2000年第6期12
(10)刘伟,《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取向及运作》,建行常州网12
(11)张霖,《中国金融业经营模式选择》,建行常州网12
(12)孙伯银、高山,《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和挑战》,建行常州网12

 

 
加入WTO,混业经营是我国银行业的发展趋势
面临着加入WTO的新形势,摆在国内商业银行面前的不是一般问题,而是金融制度这个根本性问题,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我们应该有所抉择。 
一、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的比较分析 
从国际银行业的发展史可以看出: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是经历了由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再到混业经营的演变过程的。下面我们将对这两种模式进行比较分析:
(一)两种模式的理论基础 
1 .对风险的看法。持混业论的人认为:银行参与证券,不一定伴随着高风险。这是因为:(1)银行经营风险的高低主要决定于银行本身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技术,而不在于它参与什么项目;(2)银行介入证券其实更有利于其多样化经营,降低总的经营风险,而且混业银行因与客户有着广泛的业务联系,对客户了解全面,故其参与证券业务的潜在风险也较低;(3)直接融资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一些信用好、规模大的公司纷纷到证券市场融资,在这种情况下禁止银行进入证券市场,将使其市场日益萎缩,陷入困境。 
持分业论的人认为:证券市场的风险较大,而银行作为间接融资的主要机构,在经济体系中担任着重要角色,它对社会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故不能参与高风险的证券市场,否则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经济状况恶化→投资者狂抛股票和债券→股市危机→银行危机→经济危机。而如果银行不涉足证券业,则以上危机恶性循环的链条就可以被打断,证券市场的危机就不一定能扩散至整个国家的信用机构和信用制度。 
2.对效率的看法。持混业论的人认为:(1)分工是市场运作的结果而不是初始状态,有效的分工是市场通过竞争形成的,强制的分工无异于“画地为牢”,只会损害效率;(2)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时期,专业化的分工有益于生产效率的提高,但在知识经济时代,分工过细,往往意味着交易成本的增大;(3)证券与银行的信息共享有利于以较低的成本增加他们对客户和市场的了解和把握,在降低风险的同时,也使交易费用下降;(4)预期收益的最大化是资金流向的重要原则,混业经营可使银行资金正常地进入证券业,取得合理回报,从而提高了效率。 
持分业论的人认为:在分业体制下,银行与证券的不相干预就是专业化分工的体现,它有助于保护正当的竞争、提高效率,而混业则会使大银行垄断金融业的各个方面,不利于竞争,从而有损效率。 
(二)两种模式的效应分析 
1.就分业经营而言,它有许多优点:(1)能有效地降低整个金融体制的运行风险;(2)有利于保障证券市场的公正和合理,不像在混业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与工商企业的关系过于密切,它不仅可以作为帐户行了解企业的资金收付状况,而且还可以通过信用评估,掌握企业内部财务、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情况,比较方便地获得外界难以得到的内幕信息。(3)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分离促成了金融行业的专业化分工,它们各司其职,拓展自己的业务,同时业务分离弱化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客观上降低了金融机构因竞争被淘汰的概率,从而有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 尽管分业经营有许多优点。但其缺点也是明显的,主要在于它限制了银行的活动,从而制约了银行的发展壮大,影响和削弱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2.混业经营弥补了分业经营约束银行实力发展的不足,它无论对客户、银行,还是对经济发展都是非常有利的。具体地说:(1)它具有能为客户提供全面金融服务的特点,客户只需在一家银行就可以享受到广泛的金融服务,而不必与多家经济内容不同的金融机构打交道,同时客户还可以利用混业经营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来选择最佳的投资机会,这不仅有利于节约时间、减少费用,也有利于增加收益;(2)它可使银企关系更为密切,混业银行通过全面的金融服务,加强了双方的联系,使客户与银行之间相互了解,有利于巩固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3)混业经营可以促进储蓄的发展,它通过众多的分支机构为广大的客户提供多种形式的储蓄机会,特别是提供了可作为投资的各种证券,使每家银行都能与成千上万的储户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使银行更好的充当储蓄与投资者的中介人;(4)有利于降低银行自身的风险。一种业务的收益下降,可以用另一种业务的收益来弥补,从而保障利润的稳定性。
二、分业经营转变为混业经营的背景分析
国家调整金融分业经营政策,既有国内原因,也有国际因素,从国际来看,主要是应付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和挑战,从国内来看,目的是深化国内经济金融改革以取得长远发展。下面作一具体分析: (一)从世界金融经济全球化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角度来看,我国应当顺应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和要求
1929年大危机之前,人们相信市场的力量,世界各国金融业均实行混业经营。大危机打破了市场神话,混业经营受到指责,分业经营优势明显,即有利于监管当局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有利于金融机构的专业化发展,更有利于减少银行资金的风险及股票市场的泡沫,保护存款者及投资者的利益。于是,美英等国先后做出分业经营的政策规定,分业经营成为此后数十年金融经营的主要模式。伴随世界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实行混业经营国家使实行分业经营国家在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中面临明显的比较劣势。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新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改革法案,废止了已实施66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这标志着分业经营模式在美国的终结。
1993年之前,中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国务院在下达的《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1980年)中指出,“银行要试办各种信托业务”,同年,中国人民银行下达了《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各家银行陆续以全资或参股形式开办了大量金融信托机构,建立了全资(参股)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从事企业证券的发行,代理买卖和自营。当时我国实行的是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全方位交叉,即混业经营。 
1992年下半年开始,我国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银行大量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进入证券市场,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1993年7月,我国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1995年底,国务院做出《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其后,我国又陆续颁布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从法律上确定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制度,随后相继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实行垂直分业监管 。  我国要想在今后越来越开放的国际金融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当然就必须适应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建立混业经营的金融体系。加入WTO对中国来说总体上是利大于弊的,但对于制度尚不完善的金融业来说,则面临巨大压力,需要全方位的改革,尤其是分业经营的体制。随着外资银行与证券公司的进入,这一体制已经不适应竞争的需要,外资金融机构在其本国内是混业经营的,只要跨国金融公司在中国同时开办银行与证券公司,则资金就可以由母公司在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自由划拨,中国的金融机构尤其是证券公司将无法与之竞争,因此,必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一定程度的混业经营。 (二)从国内形势来看,也需要一定程度的混业经营以支持经济金融的改革和平稳发展
1.改革和发展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之所以能够避免危机,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确保了体制内经济的平稳增长和体制外经济的发展,其中体制内经济的增长依靠国有银行和证券市场的支持;体制外经济的发展依靠机制的灵活性和非国有银行的资金支持。而我国的证券公司由于普遍存在资金缺乏的问题,不利于国有企业改制的顺利推进;同时非国有经济面临转制和资金不足的约束,国有银行由于自身的特点,对其支持有限。可取的解决办法是证券市场融资和取得非国有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因此,目前有必要适度打开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以确保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2. 券商融资的要求。券商作为一种金融机构,单靠自有资金是不能满足相关业务需求的,尤其是一些临时性、大额的资金需求,必须通过外部融资来实现,在目前我国证券公司资金规模普遍较小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券商融资的资金从何而来?目前只能从银行储蓄资金中转化,这就涉及到对《证券法》及此前颁布的一些限制混业经营的法律法规有关条文做出调整,不过这些条文只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因而可以将管理层许可并在其监督之下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视为合法。本着这一思路,管理层准备先后出台五大政策为券商融资,其中参与银行同业拆借、国债回购市场以及向银行进行股票质押贷款三项打开了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通道,这样一来,一定程度的混业经营不可避免。
3.银行及保险公司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对银行业来说,1997年后,我国进入买方市场,商品供大于求,企业库存增加,占压了大量的流动资金,经济效益持续下降,银行贷款回收日益困难,再加上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加强,贷款审核日益严格,以贷款为主要资金运用方式的商业银行面临两难的选择,最终的结果是银行贷款减少,出现大量存差,银行资金急需寻找新的资金运用渠道。对保险业来说,从1996年开始的七次降息给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带来沉重负担:旧保单的返还利率与当前的存款利率相差4—8个百分点,但以前为保险起见,对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限制较严,只能投资在国债及某些金融债券上,资金回报率较低,不能弥补利差倒挂现象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保险公司也需要寻找较高投资回报率的资金运用途径。此外,对银行来说,适度的混业经营不仅可以扩大资金运用范围,而且还可以带来新的资金来源,“存折炒股”就是银行扩大储蓄存款来源的一种重要方式。
(三)混业经营是我国银行业的必然趋势
1.国际银行业的发展新趋势将直接冲击中国的分业经营制度。当今工商企业筹资渠道的多样化使它们越来越依靠资本市场的直接筹资,这就使银行传统的存贷款间接融资业务的比重越来越小,表外业务和中间业务已成为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混业经营证券、保险、信托及衍生金融业务更是国际银行发展的方向,加入WTO后,我国商业银行将面临着WTO成员国混业经营银行的挑战,如果我们不能及时的采取应对措施,在未来的竞争中我们将会处于劣势。 
2.现行的分业经营制度不利于银行业的规模集中、国际竞争力提高及传统金融企业向现代金融企业的转变。长此以往,国内银行业的国际地位将越来越下降。同样,对证券、保险的严格限制、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及传统的单调业务品种,不仅加剧了同业间的恶性竞争,也使证券、保险的行业素质及竞争力急剧下降。 
3.现行的分业经营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在分业经营下,由于银行参与证券业务被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就无法在市场立足。 
总之,随着经济平稳繁荣、社会闲置资金增多、金融创新不断涌现,市场融资的方式再一次向证券市场转移,商业银行面临狭小市场中的过度竞争,分业经营体制开始限制和扭曲市场的正常发展。当监管所制定的狭小生存空间不能再维持这一行业的盈利水平时,市场力量的巨大作用,便会以创新的形式改变现有的市场环境,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突破监管的外壳,结果是监管政策不仅失去了初始成效,而且徒给市场增加壁垒和成本,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不管主动还是被动,混业经营已成为中国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
三、实行混业经营的三个有效前提
 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这一点在国内学术界已基本达成共识。我国要实行混业经营,必须要营造一个使混业模式能良好运作的制度环境。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最重要的问题在于有效产权、促进竞争及加强监管。 (一)有效产权    在九十年代初证券市场形成发展以来,银行体系中出现了较严重的资金运用问题,即相当一部分银行通过其全资或参股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将信贷资金和同业拆借资金挪用,投放到证券市场甚至房地产市场。这种行为带来极为恶劣的后果:    1.增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信贷资金,尤其是同业拆借资金作为短期资金,绝不允许进行长期投资,这将大大降低银行资产流动性,增加收益不稳定性。   2.助长了投机行为和泡沫经济。中国资本市场规模较小,大量银行资金不可控地流人较小的市场,并且主要目的是投机而非投资,加剧了市场被操纵的可能和不正常的波动,助长了泡沫经济发展。   3.增大了金融监管、宏观调控的难度。资金的实际流向被隐瞒,增加了央行施行货币政策、控制货币流通量的难度,还有可能造成国家资金的流失。   4.助长混乱、不当行为,影响银行信誉和形象。银行信贷资金挪用炒股等行为造成资金回收无法控制,给个人和小集团谋取私利创造了机会,这也是市场混乱、违规操作猖撅的重要原因之一,极大程度地败坏了金融行业的风气。 
 如果我国重新走向混业经营,就必须要创造良好的激励机制,根本的方法是有效产权,对商业银行进行彻底的产权改造。
(二)促进竞争    混业经营对竞争的影响具有“双刃剑”效应。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都可以同时兼营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这样会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使优胜劣汰的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但另一方面。实行混业经营必然会带来金融机构的大量并购重组。使金融机构的数目大大减少,消费者的选择余地也相应缩小,形成垄断。但具体到中国目前的金融体系情况来看,恐怕负面效应是主要的。    首先,单从银行业来看,四大国有银行的垄断特征已很明显。在市场份额上,目前中国银行业的市场结构具有寡头垄断特征,这种垄断地位给四大银行带来了很大的负面效应。   其次,从投资银行业角度来看,我国券商分布特点是数量多、规模小,最大的券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也不过37.3亿元,这种规模是根本无法与四大银行匹敌的,混业经营的结果很可能是现有券商的萎缩,而四大银行形成对整个金融业的彻底垄断,这显然是对金融体系活力的扼杀。    要避免在重新走向混业经营时产生上述不利影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积极促进我国券商的发展。在正式实行混业经营之前,有必要为我国券商的壮大发展提供一些相对于商业银行优惠的政策,例如在允许商业银行经营证券经纪业务之前,就允许券商吸收存款。这样,等到我国券商发展到一定规模,具备与商业银行竞争的实力后,再引入混业经营就可水到渠成。    2.鼓励券商业内并购重组。证券行业比较合理的产业结构是:整个证券市场由少数几家大型券商以绝对优势占据业务的绝对份额,形成垄断竞争格局。而中国券商市场集中率低、竞争激烈、低效无序,位于前15位的证券公司的资本和资产,仅为整个证券业的一半。可见,无论从产业结构还是从与商业银行竞争的角度来看,券商扩大规模,提高市场集中率都是必要的,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能走自身积累的这条道路,券商业内并购重组才应该是主要方式。    3.对四大银行的并购行为要持谨慎态度。中国四大银行缺乏的不是规模,而是效率和明晰的产权。在发展中国家,企业规模一般都较小,没有多少政治影响力,而银行则有很大的政治势力,如果不在开始的时候把它们分裂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到后来再想通过立法来限制它们的势力那将非常困难。我国四大银行垄断现象已很严重,具有很强的政治影响力,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再支持进行并购活动。  (三)加强监管    实行混业经营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要有强有力的金融监管。    在混业模式下,由于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大大拓宽,金融风险变得更为复杂和隐蔽,金融监管难度大大增加。在我国现在监管乏力的情况下,如果就实行混业模式,恐怕只会是金融风险的积聚与爆发。所以,必须在金融监管得到有效切实的加强之后,再引入混业模式。并且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是难以与混业经营模式相匹配的,监管模式必须随着经营模式的转制而相应转制,改变目前这种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权分立的方式,由三足鼎立走向一统模式、这样更有利于提高监管质量和监管效率。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马上实行混业经营的条件尚不成熟。在加入WTO后的五年过渡期中,我们的首要任务是营造一个让转换后的模式能成功运行的制度环境,而不是经营模式的迅速转型。没有有效产权、促进竞争、加强监管三个前提条件,盲目引入混业经营只会造成“混乱经营”。 
四、实现混业经营的战略构想
在致力营造实行混业模式的前提条件时,可以在前提条件逐步改善的基础上,相应地实行渐进改革。从总体上看,在加入WIO的五年过渡期中,我国可分三个阶段引入混业模式:  (一)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拓展混业经营   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了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和部分保险业务。所以,我们认为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拓展业务:    1.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仅限于商业银行的境内业务,而并没有对我国商业银行在境外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保险业务加以限制,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完全可以在境外发展全能银行业务。   2.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直接允许商业银行从事部分投资银行业务和部分保险业务,如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保险业务等。其实,这些业务目前商业银行已在开展。    3.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不允许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但并没有限制商业银行从事与资本市场有关的中间业务,特别是在当前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领域发展有限的情况下,积极推进金融创新,注重发展与资本市场有关的中间业务大有可为:一是有关企业并购的业务,如帮助企业选择目标企业、企业诊断和评级、制定兼并战略、设计企业产权结构、制定并购价格、筹集并购资金、分销企业债券等;二是有关客户理财的业务,如涉及个人理财和公司理财的咨询服务;三是有关项目融资的业务,如项目的评估以及资金安排等;四是有关资金结算与清算的业务,如为券商资金往来提供清算、代理股票发行市场申购款的收缴与结算等;五是有关基金资产管理业务,如基金托管业务、基金资产的投资管理业务等。    4.可以成立由商业银行全资或参股的海外投资银行,如建行参股的中金公司,中行全资的中银国际等。这些海外投资银行可以为将来正式走向混业经营积累大量的投资银行经验。   (二)选择试点逐步推进混业经营   大约在加入WTO三至四年后,前提条件会基本成熟,可选择一些银行作为试点,发展混业经营。在选择试点银行时,必须是具有清晰的产权,有健全和完善的自我约束体制和约束体系的银行。在具体操作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放开对试点银行海外业务范围的限制,允许其一些重点中心分行组建投资银行机构,特别是可以通过在当地收购兼并投资银行,开办全能银行业务,这样更利于融入当地社会,直接参与对当地市场的占有。    2.允许试点银行在国内开办业务。允许试点银行所属投资银行机构在国内市场收购、兼并证券机构,逐步形成相对完整的机构网络体系。    3.试点银行开展全能银行试点后,海外业务可以统一规划和运作,根据业务发展特点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人行按审慎原则对试点银行有关人事资格、风险控制制度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种必要的监管指标进行统一监管。    4.对试点银行全能银行业务的经营要加强监控。在初始阶段,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要实行严格的机构分离。两种业务不仅帐目要分开,而且在总行要分别由不同的行长负责两种业务的经营,成立两套独立的风险控制体系,建立系统内垂直管理。地方分支机构也要实行帐目相互分立,防止银行存款在机构内流入股市和试点银行系统利用其资金优势操纵市场。   5.对试点银行系统的监管,在试点阶段,原则上两种业务分别由人行和证监会两个机构各自行使监管职能。在整个系统风险控制日趋完善和监管机构监管能力提高,可以相互协调配合的情况下,逐渐向试点银行集团的统一监管过渡。制订统一的安全指标,将把试点银行系统的监管纳入严密协调的一体化框架中。    6.在我国金融市场没有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可以限制外国金融机构以全能银行的身份在我国经营,以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在一定程度的保护下寻求发展,逐步规范。   (三)全面转向混业经营   预计经过五年的努力,在加入WTO的过渡期结束前后,我国银行的产权改革基本完成,金融业的产业结构也趋向合理,并且监管力度得到切实加强。随着这些实施混业经营前提条件的成熟,并且各家银行在法律范围内的投资银行业务这时也得到了相当发展,试点银行在实际运作中又为全面转向混业模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就可以开始着手修订我国相关的金融法律,以法律形式确定我国的混业经营模式,从而实现整个金融业的全面转制。
资料来源
(1)陈云贤,《投资银行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朱毅峰,《银行经营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WTO:挑战21世纪中国金融业》,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出版社
(4)《金融时报》, 2003年3月10日
(5)王东京,《中国政策选择》,中国经济出版社 
(6)洋洋,《金融超市银行发展新趋势》,《金融与保险》,2000年第9期
(7)陈杰,《对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思考》,《现代商业银行导论》2002年第9期 
(8)杨品文,《金融业久分必合》,《金融与保险》2000年第7期
(9)江其务,《制度冲击与制度改革—中国面对加入世贸的金融发展问题》,《上海金融》,2000年第6期
(10)刘伟,《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取向及运作》,建行常州网 
(11)张霖,《中国金融业经营模式选择》,建行常州网
(12)孙伯银、高山,《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和挑战》,建行常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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