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获取
|
论文天下网
|
原创毕业论文
|
论文范文
|
论文下载
|
计算机论文
|
论文降重
|
毕业论文
|
外文翻译
|
免费论文
|
开题报告
|
心得体会
|
全站搜索
当前位置:
论文天下网
->
免费论文
->
金融专业
我国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XCLW121889 我国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小额信贷的概述 (P2-P3)1. 小额贷款的定义 2. 小额信贷的含义 3. 商业化小额信贷的含义
二、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运作模式 (P3-P5)1. 政府金融机构 2. 扶贫贴息贷款 3. 外资贷款援助 4. 非政府小额信贷组织
三、我国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P5-P7) 1. 小额信贷面临风险较大。 2. 小额信贷资产质量差。 3. 小额信贷利率偏低。 4. 贷款种类单一。 5. 信贷期限单一,普遍期限比较短,甚至短于生产周期。 6. 信贷的对象选择上,倾向于扶富不扶贫和贷款集中于大户现象。
四、问题解决建议 (P7-P8)1. 建立小额信贷的保障机制,分散风险。 2. 制定灵活的小额信贷利率并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 3. 增加小额信贷的种类,扩大小额信贷的领域。 4. 贷款期限可以根据农业的性质进行调整。 5. 贷款模式上的创新。 6. 发展农业保险以分担风险
内 容 摘 要
近两年,在国有银行在农村渐行渐远、逐步撤离农村的背景下,为了支持“三农”的发展,我国引进了银行小额贷款的做法。显而易见,小额信贷就是为“三农”量身定做,使农民更容易获得贷款。当然,这些小额贷款的发放可以由商业银行,也可以由农信社,甚至新成立的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为三农的发展上了一层保险,同时也可以看出国家对改善农民生活,提高农村的发展速度,支持农业更快更好发展的决心。
关键词:小额信贷; 制度模式; 管理体系; 利率估算; 风险控制
一、小额信贷概述
1、小额信贷定义
小额信贷是指小额度的贷款和储蓄业务,其主要参与者是小型经营者和生产者。对于缺少资本而无法从事小型经营的穷人,可以从小额信贷机构受益。穷人,特别是贫困妇女,是小额信贷活动在包括孟加拉的许多国家发起的首要原因。小额信贷是否真能使穷人受益,这个问题在于我们如何定义贫困,以及小额信贷在穷人与贫困作斗争中能为他们带来什么样的帮助。
2、小额信贷的含义
各种模式的小额信贷可能在具体运作上会有较大差异,但其基本特征是基本一致的。大致可归纳如下:
(l)以贫困者作为贷款对象。小额信贷,顾名思义,额度小。需要这种资金的人,一定是贫困者。如果没有贫困人口,小额信贷方式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为保证对贫困者的瞄准机制,贷款利率一般高于普通商业借款。
(2)灵活的抵押担保方式。小额信贷原则上不需抵押或采取灵活多样的抵押担保形式。灵活的抵押条件,是为目标群体服务的关键因素之一,核心贫困户和妇女缺乏正式抵押物,例如土地和房子,而这是他们获得正式机构贷款的主要障碍。通常对抵押的替代是组成连小组。建立小组并承担本小组成员还款责任是给成员贷款的条件,小组成员互相担保各自的贷款。这种方法的实现能使成员间起互相监督和连带责任的作用。一般针对核心贫困阶层和针对贫困妇女的小额贷款项目多采取强制性储蓄和连带小组之间的压力等间接的抵押担保形式。例如,以孟加拉乡村银行(GB)为代表的乡村银行式的项目和行动国际(ACCION)是这种贷款方式的先锋。以中低收入阶层为目标群体的小额信贷项目多采用直接担保或小组联保和直接担保相结合的形式。例如,印尼人民银行(B班)地方金融系统100%需要担保,一般为土地,也可以存款的80%或租赁合同担保。
(3)鼓励贫困者储蓄。贫困者缺乏储蓄的观点,是由于没有收入,没有钱,谈何储蓄,或
有少量收入但不善于理财,不进行储蓄。因此,在给予小额信贷时,要求他们定期、少量储蓄,不仅是经营机构扩大本金来源的一种手段,更是帮助贫困者转变观念,提高理财能力。GB是通过要求贷款者提供基金来体现这一点的。有些项目采取存贷相联,先存后贷的形式,即希望得到贷款的成员必须先存款到一定比例方可得到贷款。
(4)同政府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和良好关系,得到政府各方面支持。缓解贫困是各国政府的目标,需要社会与政府的通力合作。尤努斯教授所创立的小额信贷,使扶贫资金能够真正到达贫困者手中,使其走出贫困,目标与政府目标一致,因此,能得到政府各方面的支持。如GB成立至今得到政府支持主要有:①提供资金支持,以4%~5%的利率提供贷款,累计超过50亿达卡。②法律支持,允许GB以非政府组织形式从事金融活动。③政策支持,对GB提供免税的优惠政策。
3、商业化小额信贷的含义
各种模式的小额信贷均包括两个基本层次的含义:第一,为大量低收入人口提供金融服务,即小额信贷项目一定规模地展开和服务于目标群体层的含义;第二,保证小额信贷机构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即小额信贷机构的持续性的含义。这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矛盾的方面,构成了小额信贷的完整要素。
因此,商业化可持续的小额信贷必须是可以独立、长期、持续地服务目标群体。即商业化的小额信贷和纯粹的扶贫政策应该严格区分。小额信贷既有服务目标群体又有保持财务可持续的双重目标。这两个矛盾的目标如何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成功细分目标群体并对其提供服务,以及多方面地提升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满足这两个目标的小额信贷是商业化可持续发展的小额信贷。
商业化小额贷款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具有其特定的功能和意义。
(1) 商业化可持续发展有助于更好的解决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小额信贷业务在一定区域中进行,经营者往往利用资金供求双方紧密的人缘、地缘关系,使得贷款方对借款者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信息更容易了解,这样就避免或者减少了“逆向选择”的产生。同样,由于小额信贷资金供求双方的关系紧密,贷款方可以用较低的成本了解借款者归还贷款的可能性以及进展,并且可以随时采取相应措施,监督、督促贷款的足额、按时归还。这样,“道德风险”问题也有效地缓解了。总之,商业可持续小额信贷借贷双方可以保持相对频繁的接触,有效地客服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各种问题,使得不良贷款率大大降低。
(2) 商业化可持续发展有助于借贷合约的有效执行。融资契约的达成和实施离不开借贷双方的信任。这种信任可分为人际信任和制度信任。现阶段,我国农村地区贷款归还合同的执行更加人际信任。人们之间接触频繁,人与人之间建立起紧密的感情联系,传统的道德束缚较强等等现实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小额信贷由于天然地接近农户,贴近中小企业,而使得双凡之间的契约充满了人性化的交易特征,充分利用声誉机制。小额信贷常常采取无担保无抵押的措施发放贷款,并且还款率非常高,其可行性是由民间信用,社会督促所决定的。
(3) 商业化可持续小额信贷是增加农村资金供给的有效途径。研究表明,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政府强制性的制度供给与农村金融支持的制度需求并没有形成均衡,主要表现为对农业金融支持的供给不足。发展中国家存在一定程度的金融抑制,过低的利率使得资金需求超过了资金供给。金融机构不得不进行信贷配给,使资金以较低的利率被配给政府希望优先发展的部门,使得农村地区的中小企业、农户等只能从非正规金融市场筹借资金。而由于正规金融机构和补助性的小额信贷项目主要被政府权利机构控制常常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因此发展商业化可持续的小额信贷可以有效增加农村资金供给,服务目标客户。
二、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运作模式
1、政府金融机构
小额信贷组织管理模式选择,总体应该以政策性为主导,适当运用市场化的手段和方式,充分考虑到我国目前农业和小额信贷的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基本原则如下:
(l)服务农业原则小额信贷组织制度设计应该定位于农村,服务于农民,支持农业发展。设立小额信贷组织,就是为农户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提供小额信贷,在农户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提供其生产发展和生活必需的资金,从而起到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增加农民收入的作用。
(2)非营利原则从世界范围看,不同的国家,对小额信贷的经营方式普遍采取非盈利的政策,单纯采用商业性运作的方式寥寥无几。鉴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主张采用综合组织制度模式,鼓励多元化发展,但一般应该以非赢利为目的,这是由于小额信贷面对的对象以及农户从事的农业生产性质决定的。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在实施小额信贷时,只有把提高整体社会效益作为出发点,才能充分体现出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农业发展的支持,才有利于提高农业的综合保障能力和整体抗灾能力,从而达到加快农业发展、振兴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
(3)减轻农民负担原则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强调要减少向农民摊派,减轻农民负担,但一些地方政府却依然我行我素,各种摊派、提留款项甚至达到让农民难以承受的地步。由于宣传少等原因,农民的信贷意识较差。因此,设立小额信贷组织,要以成本为基础,参照市场利率,确定合理、均衡的小额信贷利率,尽量减轻农民的负担。
(4)政府扶持原则即国家对小额信贷给予经济上、法律上和必要的行政上的支持。我国小额信贷20多年的历史表明,它对农业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国家应当扶持,目前国际上开展小额信贷较好的大多体现了国家对小额信贷的扶持。
2、扶贫贴息贷款
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管理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对管辖区域内从事小额信贷的组织进行有效管理所建立的一套运行体制。鉴于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多头、无序的管理现实,本文设计了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的管理体系,提出组织管理运行机制。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的管理体系应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农村小额信贷资金管理组织体系;二是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协调组织管理体系,三是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监管组织体系。
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总公司属于国有控股公司的性质。国有控股公司是国有控股性质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是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和授权,对其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行使出资者所有权,主要以控股方式从事资本经营活动并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负责,经登记注册的特殊企业法人冈。
由于具有这些特征,国有股份控股公司这一独特的组织形式,具有其它形态公司不具有的优点:能够大量节约企业规模扩张、集团化所必需的资金;企业之间依据资本纽带容易形成牢固的结合关系;可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发挥协同优势,提高竞争力:控股公司可以避免政府对企业过多的行政干预:可以集中高层次的专门人才,通过专业化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叫。
这样看来,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总公司是专门从事小额信贷的独立的法人实体,实行一级法人制度,按照行政区划设置三级分支机构,自成系统,垂直管理。具体来说,其组织体系可分为四个层次,其主要职责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并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运用占用的资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按董事会制定的目标,具体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总公司是由控股设立的特殊企业法人,在相关部门的监管下代表出资者行使所有者权利,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从事产权经营和资本运作。股份控股公司设立股东大会,建立由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公司领导体制。政府对股份控股公司的决策管理通过委派政府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及担任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政府部门除行使一般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外,不直接干预国有股份控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3、外资贷款援助
从利用外资的方式来说,只要利用适当,各种方式都会有利于一国的经济发展。问题是如何在不同的方式中间进行平衡。这主要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宏观上国内经济对外部金融冲击的承受能力,二是微观上国内企业与外资进行竞争的能力。两者相比较,宏观因素更重要,因为如果仅仅是微观上某些企业竞争力不强,那么最多导致国内一些企业的破产或某些产业的衰落,但一般情况下不会导致全社会经济的危机;而如果宏观上金融和经济受到严重的冲击,则全社会的危机也就难免了。因此,从宏观承受能力上考虑,利用外资的顺序应当是外商直接投资第一、商业贷款第二、外商证券投资第三。当然,这并不是说外商直接投资越来越好,而证券投资完全不要了。每种形式的外资都应当有一个限度,这个限度可以用一些标准来衡量。
目前,国际上对于商业贷款的标准比较明确,如可用到期还本付息的债务在债务总额中的比率,或当年还本付息的债务额与出口收入的比率来衡量。一般认为前者在15—20%之间为宜,25%是其警戒线,后者也以20%为限。然而,对于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证券投资,目前还都没有一个共同认可的统一标准。但笔者以为,对于外商直接投资我们可以参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反倾销条款来进行限制。根据反倾销条款,如果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对该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产生严重阻碍,该国就可以用征收反倾销税等办法来对进口加以限制。同样,如果外商的直接投资对一国国内的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该国也应该可以采取措施对外商投资进行限制。然而,要对证券投资设置标准就比较困难了。因为证券投资,特别是股票市场投资的一个重要性质就是“用脚投票”,即允许投资者根据企业的业绩和预期的利润决定是进入还是撤出。这一点既是证券投资的重要性质,也是它流动性最强、最易形成冲击的原因。现在像中国这样在股票市场上设置国内股(A股)和外资股(B股)的形式本身并不能限制住外资在股票市场上迅速流动。它要起作用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外汇市场不完全开放。一旦资本项目开放,人民币可以自由交易,设置A股和B股的意义就不大了,而且这时债券市场也不能限制外资的流动了。因此,证券市场本身的限制标准是比较难以确立的。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应当对资本市场的开放持谨慎的态度。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现在把利用外资的重点在外商直接投资上是完全正确的。在我们现在国内经济改革还没有完成,市场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适应市场体制的金融管理和证券监管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大力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这种方式是比较安全、比较有利的。
4、非政府小额信贷组织
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是国际小额信贷发展初期选择的一种主要组织方式。在中国,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了是迄今为止引导小额信贷发展方向的一个重要力量。中国的非政府组织上小额信贷存在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由政府组织操作的专业小额信贷,代表性的有中国社会科学院贫困问题研究中心管理的3个扶贫社、中国扶贫基金会管理的贫困农户自立能力建设服务社,以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与中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管理的部分项目,如香港乐施、宣明会的部分项目、国际渐进组织和鹤类基金会支持的草海项目、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等运作的“幸福工程”、中国妇女报等支持的“农家女”项目等。非政府组织专业小额信贷以提供,小额信贷服务为主要任务和目标,并希望通过有效运作小额信贷逐步实现机构的自负盈亏,总体为说,这些小额信贷机构已经初步完成试验阶段,正处于从试验阶段向成长阶段转变的转型期中;而后者只是利用小额信贷方法来实现机构的扶贫和其他项目目标,与前面讨论的项目小额信贷基本相同。本章的任务是:以中国社会科学院贫困问题研究中心管理的扶贫社、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与交流中心管理的乡村发展协会作为对象(以下所谓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即是指这些专业性的小额信贷),重点讨论和分析非政府操作的专业小额信贷的组织制度安排、小额信贷服务和管理及机构可持续问题。
三、我国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小额信贷面临风险较大
在我国,小额信贷早期仅仅是被作为一种扶贫的手段,开展小额信贷首先考虑的是实现政策性目标,而不是实现赢利性目标。农信社承担着涉农资金政策性投入任务,在发放小额信贷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执行较低的利率,另一方面却要承担资金成本、业务成本以及潜在的经济损失,要想实现小额信贷的财务自立是非常艰难的,从而为农村信用社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背上沉重的包袱。大多数小额信贷机构并不是真正独立于地方政府的,而是实质上从属于或受制于地方政府,主要是县级和地区级的政府部门,如政府办公室、农业局、扶贫办、妇联等,小额信贷机构的管理人员大多也是当地政府及其部门委派的。政府的过度干预会导致小额信贷机构无法实现商业化运作,经营效率低下。如政府和农业银行共同参与的正规金融小额信贷就存在政策属性和商业经营的体制性矛盾,责、权、利关系模糊,经营成本高,贷款回收率低。
2、小额信贷资产质量差
这一点主要存在于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和小额信贷试点公司,这类机构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筹资,只能运用来自几个有限股东的自有资金和来自一个机构的批发性融资开展相关业务,以防范金融风险,这也就是目前所说的“只贷不存”的限制。之所以有这样的限制是因为小额信贷机构尚处于试点阶段,其在人力资源积累、产品开发和管理经验、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均相对不足,加上对于小额信贷目前仍然没有相关的监管和法律政策出台,如果允许吸收存款,存款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旦出现资金的流动性问题,很可能引发挤提进而甚至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就农信社而言,目前农村资金多向分流严重,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信社,不仅承担发放小额农贷的任务,更肩负着投放整个农业贷款的重担,但吸存能力受阻,资金来源明显不足。
3、小额信贷利率偏低
利率说到底就是资本价格,而资本价格本质上是由资本市场供求平衡决定的。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二元经济,金融机构的贷款倾向于现代工业城市和发达地区,而农村资金的供给远远不能满足和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导致了农村金融贷款利率一般较高。而小额信贷公司的贷款利率又比农信社要高,这是因为,农信社是通过吸收利率较低的存款、发放利率较高的贷款来维持运营的,而小额信贷公司要用成本较高的自有资金或长期负债融资来发放贷款。另外,小额信贷业务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业务成本很高,为覆盖各种成本只能实行较高的利率,而过高的贷款利率往往使得许多渴望获得小额信贷的农民望而却步,小额信贷帮助贫困人群摆脱贫困的初衷无法实现。但是,又不能把利率定的太低,过低的利率无法足以覆盖业务成本和融资成本,无法实现赢利性原则,很难长期经营下去;而且过低的利率容易导致“寻租”现象的产生。国内外大量的经验己经证明,有补贴的优惠贷款会导致严重的寻租行为,许多人存在“不要白不要”、“白拣便宜”、“捞一把”、“搭便车”等思想,最终的结果是完全剥夺穷人获得信贷支持的机会。
4、贷款种类单一
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是贫困、低收入农户和一些中小企业,农户进行农业生产本身就存在风险。农业以一家一户分散生产经营为主,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是必然的经济现象。小生产的盲目性很容易使农产品出现结构性趋同,加上农村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生产技术水平落后,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与交易成本较高,农业生产经营时常出现相对大的市场风险。农业还要受到自然灾害因素的影响,而贫困农户本身缺乏足够抵御风险的能力,也没有财产和经济实力做后盾。一旦遇到天灾人祸,往往无力按时归还贷款。此外,小额信贷还存在道德风险,由于小额信贷是无需抵押担保的,当前一些农户信用意识淡薄,赖债、逃债思想较为严重,如果有个别借贷不还的示范效应发生,则很容易造成拖欠行为的大面积蔓延。加上农村执法难度较大,而且小额农贷分散,其执行成本高,因此难以对借款户的不良信用行为给予有效的法律约束。
5、信贷期限单一,普遍期限比较短,甚至短于生产周期
首先,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目前仍然没有一整套法律框架来确立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也没有专门针对小额信贷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而相应的财政、税收、资金支持等配套扶持政策也比较少,无法给予小额信贷发展有力的支持。再者,对小额信贷的外部监管仍处于真空状态。到底小额信贷要由银监会还是由央行进行监管,各有关部门在监管时如何进行分工、协调等问题在政策上还很模糊。
6、信贷的对象选择上,倾向于扶富不扶贫和贷款集中于大户现象
小额信贷运行的法律法规的缺失阻碍非政府小额信贷。长期以来,小额信贷主要被当作扶贫手段而不是一种产业或行业,金融法规禁止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非正规金融机构提供任何类型的金融服务,只有部分项目和机构得到了人民银行的允许进行试点。这种不合法地位极大地阻碍了机构的健康发展。从机构本身来说,产权不清晰和治理结构不完善被认为是阻碍小额信贷发展的“瓶颈”。产权不明晰与资金性质有关。中国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的资金主要由捐助资金和软贷款构成,属于社会公益资金。严格意义上的公益资金没有明确的产权所有者。从运作模式上。小额信贷的一些金融产品、组织制度安排并不适合目前中国广大贫困地区的农户。小额信贷无法通过市场方式自动瞄准最贫困农户,这种瞄准需要特殊的工具以及支付相应的成本。
四、问题解决建议
1、建立小额信贷的保障机制,分散风险
小额信贷的福利性和制度性争论由来已久,目前理论上还没有一个基本的结论,但小额信贷的实践过程证明,福利型向商业型转变是未来小额信贷的发展方向。从印度小额信贷,尤其是政府主导型的小额信贷项目,例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人们看到了中国同类项目的影子。为了帮助中低收入和贫困农户及农村社区发展,两国政府都大规模设立了公有金融服务网络,启动了福利型小额信贷项目,政府采用财政补助等非市场机制手段发放低利率贴息贷款。此类项目旨在扶贫帮助弱势群体,并减轻其还贷负担。
然而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局限,往往造成借贷程序官僚化、工作人员不友善、持续贷款少、客户借款成本高等问题,导致金融市场规则扭曲,还贷率很低,难以持续发展。福利型小信贷一般是不可持续的,它的弱点还在于这种政策扭曲金融市场,破坏市场秩序;造成国家财政或补贴资金的低效率,覆盖面有限;实际上往往偏离目标客户,造成新的不公平;易误将贷款视为救济,使经营机构亏损;形成机构和客户双重道德风险和腐败的产生:管理和监督难度大、成本高。
2、制定灵活的小额信贷利率并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
在阿尔巴尼亚和乌克兰,小额信贷的利率是放开的,且普遍高于一般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甚至微型贷款的利率也高于小型企业贷款的利率,而且小额信贷业务的存款、贷款利率差也大,各机构的利率由机构本身确定。例如在乌克兰一年期存款、贷款利率2002年底的情况大体是:本国货币存款为16%~18%,一般贷款20%~25%,小额贷款(以MFB为例)为26%~36%,贷款利率差距较大。硬通货(美元、欧元)存款利率为7%~10%,贷款利率12%~18%,一般贷款和小额贷款间差别不太大。阿尔巴尼亚银行的一般商业贷款的利率为15%,小额信贷则为23%,而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利率则大体在16%~30%。
3、增加小额信贷的种类,扩大小额信贷的领域
我国小额信贷业的发展与孟加拉、印尼和其他一些国家相比,起步晚、水平低、规模小,而且后劲发展不足。从现象上看,主要差距表现在NGO小额信贷机构的规模远远小于孟加拉等国的机构。虽然我国金融机构(农行和农信社)小额信贷规模不小,但资产质量远不如其他大型小额信贷机构。至今我国还没有一个大中型的非政府组织(NGO)小额信贷机构,之所以如此,深层次的原因则主要是经管人员素质不够高,管理水平低。我国的小额信贷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体制、机制、政策环境、资金供给等因素,更有赖于信贷机构自身的素质。
4、贷款期限可以根据农业的性质进行调整
国际上已经就什么样的小额信贷机构应该纳入监管达成了共识,而在由谁来监管、如何监管等方面还存在着争议,专家和政府官员们大都认为需要根据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做出选择。我国目前属于小额信贷机构范畴的有非政府组织发放的小额信贷、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小额信贷以及一些民间金融组织以及央行正在试点的商业小额信贷机构。基于国际经验,我国目前应该采取审慎性监管:将小额信贷纳入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设计中考虑、鼓励多元化小额信贷组织特别是民间组织的发展,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应允许吸收储蓄的小额信贷机构的存在、消除利率限制、取消无抵押贷款的限制等。
5、贷款模式上的创新
我国金融市场面临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形势,国家也十分关注民营资本进入金融市场及其利弊、小企业贷款和小额信贷问题等。既然发展小额信贷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国家担心的一些问题,比如微型、小型信贷的适用技术、监管等,完全可以在试验中探索。我们可以大量吸纳民营资本,学习和借鉴国外成熟的小额信贷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我国小额信贷的良性运营。目前农村金融服务力量薄弱,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金融机构,很难满足“三农”发展的要求,尽管我国金融己经全面对外开放,但外国金融机构竞争的重点在城市,因此,应将小额信贷试验放在农村地区,在实践中摸索经验,走向成功。
6、发展农业保险以分担风险
农业保险是保障农业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险种,是保护农民利益、转移农业风险的有效手段,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但是,目前全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令人担忧,农业保险在稳定农民基本生活水平、提高灾后再生产能力和农业防灾减灾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为此,应该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1、加大中央及省级财政的补贴比例,保费由三级财政补贴,确保农业保险惠及更多农民。2、全面推出种植、养畜,农民人身意外伤害等特色险种,为广大农户提供坚实保障。3、设立以保险公司农险经营盈余为主、财政资金为辅的风险准备金,准备金可区分来源渠道,分别由保险公司和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和运营,同时实行赔付封顶政策,赔偿责任以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为限。4、由各级政府牵头,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合作机制和资源互享、人员互通、信息互用的工作联系机制,共同为农业生产和新农村建设构筑“绿色屏障”。
结语
如何向广大的农村人口提供制度金融服务,是农村经济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也一直是各国政府面临的挑战。小额信贷的实践和发展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全新的思路。为此,我们要很好地借鉴国外最新的小额信贷实践经验并认真分析我国的基本国情,积极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小额信贷发展之路。
农村小额信贷风险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自然风险、市场风险、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利率风险,农村小额信贷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农村小额信贷风险控制应该通过加强信用评价,规避信贷风险;通过完善贷款程序,分散信贷风险;通过加强贷款管理,抑制信贷风险;通过建立准备制度,补偿信贷风险;通过处理风险贷款,消化信贷风险。应该完善信贷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小额信贷机构信贷风险控制保障措施、建立良好的小额信贷机构信贷风险控制外部环境。
对农村小额信贷制度的研究不仅仅局限于本文所涉及的几个方面,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的历史只有十几年的时间,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去研究,这有待于众多学者、专家及实践者进一步探索。
参考文献
1].农业部课题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若干问题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2].毛洪.小额扶贫贷款现状与清收处置措施探析.《金融博览》.2007.1 [3].网页:://microfinance.bokee.com/5019847.html [4].申燕霞;王绍田;王倩.《关于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研究》,科技创新导报,2009.12 [5].黄毅.《小额信贷问题研究》,银行家,2005.12
相关论文
上一篇
:
我国基金业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下一篇
:
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现状与目标模..
推荐论文
本专业最新论文
Tags:
我国
小额
信贷
发展
存在
问题
对策
研究
【
返回顶部
】
相关栏目
自动化相关
计算机论文
工程管理论文
法律论文
医学论文
人力资源
电子专业
电气工程
英语论文
行政管理
电子商务
社科文学
教育论文
物流专业
金融专业
财务管理
会计专业
化学化工材料科学
电子通信
环境科学
经济类
机械模具类
报告,总结,申请书
其他专业论文
广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