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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现状问题和对策探讨
XCLW121901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现状问题和对策探讨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层次架构及发展现状
存在的主要问题
遵循“五大原则”,加快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
论 文 摘 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城乡差距逐步拉大,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成为制约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的“瓶颈”之一。由于农业具有显著的弱质性和一定程度的公共品属性,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普遍依托金融平台推动农业产业发展,而这又必须以健全、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为前提和保障。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问题从建国初期就已经提出,但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的需求较小,因而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缓慢。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迅速,但相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而言,农村金融仍存在正规金融服务体系功能弱化、机构与功能设置的缺失、农村金融产品种类单一、金融机构种类单一、现有农村机构不健全、风险分散与转移机制缺乏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农村金融体系是在一定制度背景下,由农村金融交易主体、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和农村金融调控与监管多方面相互联系而形成的有机整体。因此应按照市场导向原则、竞争适度原则、多层次、差异化原则、金融效率原则、全面协调、和谐发展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
关键词: 农村金融体系 构建 对策 探讨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现状、问题和对策探讨
农业作为第一产业,具有显著的弱质性和一定程度的公共品属性。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普遍依托金融平台推动农业产业发展,而这又必须以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为前提和保障。农村金融体系是在一定制度背景下,由农村金融交易主体、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和农村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多方面相互联系而形成的有机整体。从世界各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状况看,农村金融体系更多承担的是对农业支持性的职能,市场化、多元化、社会化、规范化程度比较低,很难靠市场化自发地建立和完善,需要政府的主导和支持,因此如何有效地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一直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课题。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层次架构及发展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就开始了构建农村金融体系的漫长探索。但1978年前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金融体系在整个国家经济体系中所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的需求不强,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缓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经济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村最先开始,农村金融服务需求迅速增加,农村金融体系的演进开始加速。通过30多年来的发展、建设,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已从单一的国家银行系统逐渐演化为多元化、多种类的金融机构体系。
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和其他形式。银行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县域内的分支网点,以及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在农村地区提供服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形式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小额信贷组织、典当行等。
网点设置情况。据统计,到2007年末,全国县域金融服务网点为12.4万个,其中县域大型商业银行网点数为2.6万个;中国农业银行县域网点数1.31万个,占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的比重为10.6%;农村信用社县域网点数为5.2万个,占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的比重为41.5%。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形成。
业务发展情况。据统计,到2007年末,我国县域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9.11万亿元,占全国金融机构各项存款的比重为23.4%。各项涉农贷款余额为61151万亿元(含粮棉油收购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和部分农村基础设施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22%;全国县域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为5.23万亿元,占全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的比重为20.6%。
农村金融需求满足情况。据统计,到2007年末,全国有农户2.3亿户,有贷款需求的农户约1.2亿户,其中获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农户约78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3.9%,占有贷款需求农户总数的65%。
其他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状况。农业保险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平稳发展,推动农村金融市场深化的重要工具,是农村金融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在小额农业和财产保险、小额寿险、小额意外保险、小额健康保险等方面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截止2007年底,我国保险业开办的“三农”保险险种达160余种,涵盖了种植业、养殖业、农房等多个领域。保险公司服务网点基本覆盖了全国广大乡村,投保农户为4980.85万(户次),保险金额达1126亿元,保费收入为51.84亿元。邮政储蓄,在2003年实现资金自主运营后,通过优先为农村信用联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等方式将大量资金投入到国家“三农”重点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等领域,2007年初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挂牌成立,通过商业化运作,到2008年6月末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0多个市县的1.4万个网点办理了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其中县及县以下网点10250个,占全部网点总数的73%。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3年8月农信社改革在浙江等8省(市)率先启动,截止2007年末,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9.3%和11.2%,较改革之初分别下降28个百分点和提高20个百分点。2005年10月,政府选择部分县(市)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目前已成立7家小额贷款公司;从2006年12月起银监会在全国开展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3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到2008年5月末,全国正式成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达41家,其中村镇银行28家,农村资金互助社9家,贷款公司4家,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填补了试点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空白,同时对激活农村金融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
此外,在正规金融之外还存在着一些没有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的融资活动。如民间借贷、民间集资、私人钱庄等。
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政府在农村金融领域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整合了农村金融资源,提高了资金的利用效率,降低了农村金融风险,提高了对“三农”的服务水平。但从运行情况看,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上,正规金融机构单一化、垄断化的趋势比较明显,且提供的金融服务较单一,覆盖面窄;农村资金投入短缺;农户和农村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仍较为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农村正规金融服务体系功能弱化
在我国,农村金融一直以来被业界认为是成本高、利润率低、风险大的领域。农村正规金融服务体系功能弱化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即机构规模的缩小、支农服务资金不足和服务效率的低下。
近年来,出于自身经济效益的考虑,四大商业银行的网点陆续从县域撤并,部分农村金融机构也将资产业务转向城市,致使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金融服务的空白。据统计,截止2007年末,全国县域金融机构的网点数为12.4万个,比2004年减少9811个,金融从业人员为43.8万,比2004年减少3.8万人。以四川广元市为例,2000--2008年期间,广元市农村金融机构网点从431个减少到361个,其中乡镇一级金融机构网点逐步从351个减少到318个,截止2010年末,广元市仍有32个乡镇没有任何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和从业人员的减少,导致县域经济获得的金融服务力度不足,难以满足农村多元化、分散化的金融需求。
当前农村金融体系由于正规金融机构自身改造以及商业化改革等原因,其身上的“农业色彩”越来越淡,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极其微弱。如四川北部某工业大县,虽然该县有工行、农行、农发行、信用社和农村创新型金融组织,组织体系较为健全,但除信用社外,其余各行的信贷投入都较小。到2010年7月末,全县存贷比仅为24.05%,新增存贷比为20%,信用社贷款余额占全县贷款余额的54.71%。
机构与功能设置的缺失
目前,县域的正规金融服务体系单一,信贷资金供应不足。一是由于农村信用社的功能和性质不够明晰,支农服务水平不高,对重点农户和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支持不到位。二是由于现行的农村金融体系是一个服务于城市工业化的制度安排,体现的是“农业哺育工业,农村支持城市”的战略。而更重要的是由于商业银行的机构设置不到位,功能无法适应农村贷款的特点和农民的资金需求。
一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县域的分支机构主要以吸收存款为主,从农村吸收了资金,却把资金投向回报更高的城市产业和地区。而直接贷款给农户的模式,也不能很好地适应农户贷款“小额”、“随机性大”、“户数分散”等的特点,难以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高风险与高成本问题,一些地区农村正规金融的资金链上出现这样一种奇怪现象:农户到处寻找银行贷款,银行四处寻找借款者,但借贷成功率很低。
农户贷款的“小额”使得银行的业务量增多,经营管理成本增大;“随机性大”与银行资金运营的计划性形成矛盾;“分散”使得银行人员征信困难,缺乏有效的数据作参考,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才能获取足够的信息,容易累积风险,在考核制度的压力下,出现贷款的“逆向选择”;自然风险使得农户还款来源不稳定,加上信用意识不强,使得银行面临着巨大的道德风险;相对于较小的贷款额而言,银行的贷款成本太高,难以用利率提高后的风险溢价去弥补;银行设置的生产性贷款业务与农户需要的非生产性贷款形成的矛盾……这一切都显示出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在架构与功能的设置上存在着缺失的现象。当前的正规金融机构无法适应“三农”的需求,农村经济的发展呼唤着贴近基层的中小金融机构,根植于农村的微型金融组织的构建。
除了机构的设置存在缺失外,农村金融机构在扶持“三农”发展的同时,也无法兼顾盈利的需求。在政府政策的指导下,农村金融机构为扶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出了众多的优惠措施,使农村的贷款审核手续得以简化,使贷款难度有所降低。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盈利模式的支持,这实际上是把农户需承担的“灾害风险”、企业需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到金融机构身上。金融机构并不是慈善组织,有其效益需求,简单的风险转移只会使得金融机构面临巨大的亏损压力,形成较高的不良贷款率。据统计,到2007年末全部县域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平均占比高达13.4%,农村金融机构在功能和盈利模式上的调整、转变与创新刻不容缓。
农村金融产品种类单一化
随着农村经济产业化、市场化的发展和农村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要求金融部门提供灵活多样、综合配套的结算融资支持。而农村金融机构单一,信用社居于垄断地位,不仅金融创新和金融电子产品缺乏,而且不能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的多样化需求。目前作为支持“三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仍以存贷业务为主。在贷款方式上,仍以质押、担保为主,即使有信用款,额度也很小,且信贷投向的引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金融机构种类单一
金融机构种类单一,仅仅停留于存款与信贷机构的发展,缺少保险、投资、担保、租赁、信托等非银行机构。
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投资、租赁、信托等的需求不断增加,但农业保险、投资、租赁、信托等业务却得不到发展,农村地区的保险、投资、租赁、信托等服务不足问题非常严重。造成这一问题的除了有农业自身风险过高等客观因素外,更为主要的原因在于缺乏相关的制度建设,尤其是立法的缺位,造成了农业保险、投资、租赁、信托等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在现有农村金融体系中,政府主导的金融机构占绝对主导地位,缺少民间资本型的中小商业银行、区域性银行和互助金融机构。
现有农村金融机构不健全
现有农村金融机构不健全,包括农村政策金融功能不全,农业发展银行难以承担政策性金融的重任;国有商业金融在农村金融领域内功能弱化;农村信用社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农业发展银行功能定位错位。自1998年3月起,为配合粮食收购体制的改革,实现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农业发展银行将农业开发、扶贫等专项贷款以及粮棉企业加工和附营业务贷款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开始专营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随着粮棉购销市场化进程加快,粮棉流通领域政策性经营空间缩小,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收购贷款业务量出现大幅度下降,同时,亟须政策扶持的农业开发、农业技术进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却得不到应有的政策金融支持。
农村信用社合作制不规范。自1950年以来,农村信用社系统虽然经历了多次体制性重组,但其一直占据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的主力军的位置。作为农村最大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由于各种原因,为“三农”提供的金融服务非常有限。影响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原因:一是,由于在农村信用社成立之初以及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政府一直作为实际上的控制人,农村信用社的多次改革都缺乏农民的真正参与,不具备应有的合作制基础,从而影响合作制作用的有效发挥;二是农村信用社自身历史包袱沉重,过去由于国家的政策性干预,造成农村信用社大量的政策性亏损,影响了其支农作用的发挥;三是,无论在经济发达地区和高度城市化地区,还是在广大中西部地区以及部分东部农业大省,农村信用社都表现出“非农化特征”或“城市化”特征,直接表现为农村信用社网点设置的城镇化、资金流向的城市化和从业人员的城镇居民化趋势。同时,农村信用社每年通过转存政策性(或商业)银行、购买国债(或金融债券)、投资理财产品等方式,使大量资金流出农村,从而影响其支农作用的发挥。
(六)风险分散与转移机制缺乏
农业保险是保险公司对农业生产者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和我国自然灾害频发,经营农业具有很高的风险,十分需要农业保险来分散和补偿。然而,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农户和农村企业经营风险缺乏分散和转移机制,不适应农业战略性结构调整的需要。
遵循“五大原则”,加快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
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在于融通不同部门之间的资金余缺,使资金由盈余部门向短缺部门转移,把资金配置到最有效率的地方去,以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升级、农民增收。针对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应遵循“五大原则”,加快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
市场导向原则
所谓“市场导向”原则是指将农村金融服务置于市场经济基础,并以市场机制配置农村金融资源。农村金融体系应把服务“三农”放在首位,但农村金融机构服务功能,必须遵循市场化导向原则。农村金融服务支持体系的市场化导向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市场机制应作为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性运行机制。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主要包括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等,它以市场手段调节和配置资源,以价格、供求等作为经济信号,通过充分竞争,使金融资源配置最优、效率最大化。
农村金融服务必须坚持市场化导向。农村金融服务分为政策性金融和非政策性金融,实践证明,无论政策性金融机构还是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具体运营中都应坚持市场导向原则,否则,即使是政策性金融机构,也会使金融资源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效力,使政策性金融不具可持续性。一方面以市场机制作为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机制,另一方面以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指导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将农村金融体系建立在市场机制运行的轨道上。
通过市场手段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支持体系的绩效。我国农村金融资源相对稀缺,政策性金融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以往这种政策性金融常常采取“行政主导的形式”,但实践证明,行政主导的形式使资源利用率极低,政策性金融可持续性差。因此,如何使之形成一种有效率的配置机制,是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效应的关键。国外的经验和近几年农发行市场改革的经验都证明,市场化手段是提高农村金融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好选择。
通过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农村金融深化。农村金融深化涉及农村金融市场的培育、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农村金融机构治理和农村金融监管等。但农村金融深化相比于农村经济市场化往往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种滞后性会形成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约束,并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金融脆弱性”的一个主要方面。市场化是促进农村金融深化的有效途径。因此,农村金融支持与农村金融深化实际是一个战略的两个方面,而市场机制正是其实现有序整合的联结机制。
竞争性原则
农村金融体系构建的竞争性原则指的是农村金融服务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金融体系构建时应防止垄断,引入合理的竞争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之间在适当的业务领域公平竞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竞争的多层次性。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是多层次的,风险水平也是多层次的,因此,不同层次的农村金融需求需要不同种类的金融主体提供。
2、市场对竞争主体的约束性。在农村金融体系构建中,应注意无论是政策性金融机构还是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所有参与市场的金融主体都应受市场约束,经营失败要受到“惩罚”,经营得好受到市场的“激励”,通过市场约束使金融主体不断地自我完善、自我约束、自我提高,优胜劣汰,最终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和水平。
3、竞争主体的多元性。农村金融体系构建应保证体系的开放性,以吸引不同种类的竞争主体参与到农村金融市场中来。根据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实际情况,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农村金融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私有资本以及外资等,发展和培育小额信贷组织、资金互助组织、民营银行等新型的金融主体。
4、竞争与保护的适度与协调。强调竞争性并不是完全放弃保护,竞争与保护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使农村金融体系更好地发挥支农作用。农业既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又是弱质产业,这种产业的二重性决定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村金融要受到国家财政、政策等方面的扶持。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广度、深度相比于城市金融具有某些“适度性”。农村金融的竞争机制与相关的政府扶持政策目的一致,两者对应的是农村金融需求的不同层次,在金融体系构建中必须注意到二者的协调性问题。
(三)多层次、差异化原则
农村金融体系构建的多层次、差异化是因为农村金融需求的多样性,以及不同地区农村金融的差异性特点所决定的。农村金融需求的多样性不仅表现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区域差异上,在同一区域的不同农户之间也具有较大差别。因此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必须注意到金融服务供给的多层次性以及不同地区差异性,综合考虑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的特点,针对需求的差异,实行有差异的金融制度安排,从而为全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多样性、多层次性的金融服务。一般来说,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资本已初具规模,生产规模普遍比较大,农业产业化经营已发展到一定水平,正规金融机构与农户的贷款边际成本比较低,可以以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为主,并积极引导非正规金融等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繁荣、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在经济落后的地区,由于正规金融制度安排操作成本和风险成本都较高,应以发展非正规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为主,同时规范非正规金融的业务,使其成为欠发达地区资金融通的重要渠道之一。
金融效率原则
所谓金融效率是指以尽可能低的金融交易成本和金融机会成本,将有限的金融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实现其有效利用并获取最大限度的金融资源增值。金融效率决定经济效率,但金融效率必须以金融机构效益为前提。农村金融体系构建的“金融效率原则”的含义是:在给定的金融环境下,金融运行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谋求实现最大化的产出或增值,以实现有限金融资源的经济效益,从而使有限的金融资源最大化地实现支农效益。尽管市场经济本身是一种效率经济,但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信用化和货币化,使经济效率不可能独立实现,必须借助于金融配置,因而金融效率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效率的核心。从理论上说,金融效率的实现必须满足“帕累托最优条件”。但从实践上看,经济社会很难创造出“帕累托最优条件”,多数情形下,这些条件很难在一个不确定性的金融运行中获得完全理想状态的满足,因此,实际经济中的金融效率实现是一个“帕累托改进”或逼近的过程。这样就存在一个如何从实践中满足金融效率的实现条件问题,即如何使金融资源总量、金融自身的运行结构与状态、经济社会的金融制度安排、金融体制构建与金融政策设计、金融环境、金融创新与交易技术的进步等和谐有序地运行,有效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
农村金融不同于城市金融,农村金融体系作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金融制度设计,其最核心的职能定位于为“三农”发展提供信贷资金支持。从“三农”的金融需求看,其具有资金需求量小、季节性强、点多面广的分散性、经营成本高和风险的外在性强、不可人为控制等特点。这种特点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经营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提高效率,实现经济效益,才能可持续地为“三农”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当然,农村金融机构效益提高和可持续发展可以从两方面考虑:其一,利率水平足以覆盖风险。其二,以优惠政策对冲风险。总之,金融体系的构建应该遵从效率原则,明确农村各类金融机构的定位,用市场原则促进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功能交叉和适度竞争,在竞争中形成风险定价机制。
全面协调、和谐发展原则
农村金融体系构建不仅涉及金融,还与农村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密切相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在农村金融体系构建和完善工程中,不但要注重金融体系内部各类行为主体的协调,还要注意综合考虑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等各方面因素,坚持全面协调、和谐发展的原则。
注重政府与金融机构的关系。我国是一个政府主导型的政治经济体,各级政府在辖内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着主导作用,因此,脱离政府进行农村金融改革的思路是不现实的,关键是要处理好各级政府与金融机构的关系,明确各自的权、责、利,使权利与相互对等。对此需要从制度上加以明确,转变政府职能,真正实现经济的“大市场、小政府”定位,使市场与政府各行其是、相互补充。
协调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关系。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涉及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定位,涉及如何把握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分工以及各类不同性质金融发挥作用的重点领域等。就宏观金融而言,商业性金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性配置机制,按照完全的市场经济原则,在追求支农效应的同时,注重金融资源的增值。政策性金融以国家财政补偿、国债金融、中央银行支农再贷款等形式为其信贷资金的主要途径,通过政策性支持形成对农业的金融支持。正规金融发展历史比较长,风险控制、运行机制比较规范,非正规金融在我国发展的历史比较短,风险控制、运行机制等合规性比较差,但又是农村金融体系中不可忽视的支农力量。因此,在保证金融支农作用的可持续性和高效性、金融体系构建和完善中,必须协调上述各类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实现金融支农作用的更好发挥。
协调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我国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的业务比较单一,运作时间比较长,风险管理制度相对比较健全。因此农村金融监管的重点是非正规金融机构及金融创新问题。如对农村中小民营金融机构的设置应建立审批责任制和数量控制制度,形成有序的竞争格局,规范过度竞争带来的风险;建立农户融资中的抵押品创新制度,发展抵押品的多种替代形式,促进农村抵押市场的多样化;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面向农户的金融产品,如贸易信用、生产设备融资、农产品期货等。加强对小额信贷公司等民间金融的引导和监管,使各种金融创新更好地为“三农”服务。
结论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在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包括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步伐、推进农业银行转轨改制、调整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与服务功能,启动邮政储蓄改革、探索小额农贷组织试点等,但相对农村金融服务需求而言,现阶段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还很不健全。突出表现为:随着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农村业务的收缩,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少、产品和服务单一,风险分散与转移机制缺乏,农村金融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本文运用现代经济学、金融学相关理论和方法,通过对全国、四川北部一些县、市数据情况的调查、对比,对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应遵循的“五大原则”(即市场导向原则、竞争适度原则、多层次、差异化原则、金融效率原则、全面协调、和谐发展原则),论述了如何从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和民间金融四个层面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支持体系的思路和方法。
参 考 文 献
任远,《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学》,科学出版社,2009年
陈华等,《中国农村金融生态优化机制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
巩云华,《创新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体系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年
刘云生等,《农村金融与反贫困》,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
陆磊,《农村金融的性质与商业性金融的职能》,《农村金融研究》,2007(10)
王梦遥,《当前农村金融现状分析与对策》,《财会研究》,2008(24)
郝亚明、张荣乐,《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市场视角下的思考与选择》,《管理现代化》,2005(3)
白钦先、刘刚,《再论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战略性重构》,2007年中国农村金融论坛
何广文,《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制度变迁》,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刘锡良等,《中国转型期农村金融体系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张肇智,《农村金融:新需求 新特点 新思路》,《金融研究报告》,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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