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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XCLW121963 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二、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主要目的及原因分析
三、如何加强金融监管,我个人认为,主要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健全监管机构
2、突出监管重点
四、要加强金融监管,就必须落实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措施。
内 容 摘 要
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的重要职责。 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 (1)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2)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制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3)金融监管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贷款发放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4)银行倒闭不仅需要付出巨大代价,而且会波及国民经济的其它领域。金融监管可以确保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5)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所有这些,都提醒我们要强化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把好金融机构设置和人员使用关确保金融机构合法性。
把好金融业务经营范围关,确保金融业务的规范性。
把好资产负债比例关,确保金融资产的安全性。
4、把好金融秩序关,确保金融经营的权威性。
落实监管措施
1、加强人民银行基层行处的独立性,摆脱地方党委,政府的干预,保证其独立行使监管职能。
2、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3、加大监管力度,注重监管效果。
建立现代化的监管技术体系实现中央银行监管手段的电子化。
建立紧急救援和事后补救制度。
6、主张构建以中央银行监管为主体、机构内控为基础、行业自律为纽带、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的复合型金融监管模式,从而形成一套全方位、多角度、分层次、立体化、综合性的太监管新格局
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的重要职责。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对我国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九五’期间,要加强金融监管,要防范金融风险,“对银行.信托.保险和证券实行分业管理,对金融机构进入市场、业务状况、资产负债比例、风险控制程度、负责人任职资格进行全面监管。防止发生重大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 近几年来国际金融时常风波迭起,先是1994年12月墨西哥新政府为了防止外资出逃而宣布比索贬值,从而爆发了一场严重的金融危机。然后是1995年12月具有200多年历史的英国巴林银行因为在衍生金融交易中严重亏损而宣告破产;法国里昂信贷银行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出现巨额亏损;日本金融时常也频频发生金融灾难,战后第一家信用社(木津)宣告破产,大和银行由于雇员长期从事帐外债券买卖而损失惨重等等。美国《基督教科学箴言报》于1996年10月2日刊登了题为《世界金融领导人着手解决银行危机激增问题》中指出:“15年来平均每五周左右世界某地就爆发一场金融危机,着比例之高,前所未有。” 世界银行行长詹姆斯·沃尔芬杰说:约有五分之一以上发展中国家面临银行危机。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引进外资,国民经济对世界金融的介入程度已经比较高。所以,我国将面临可能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外患”。而国内面临潜在金融风险的“内忧”也是不能忽视的!相当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混乱。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现状及问题有:监管方式单一,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缺乏监管的激励机制,由于缺乏有效的处罚手段,监管力度不够。第一,目前,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能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尽管负责监管的人数不少,各种监管制度和规定的条文也很清楚,但是,由于监管渠道单一必然带来信息不畅通的弊病,监管效果并不理想。第二,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不仅承担着金融监管的任务还负责执行货币政策。在中央银行的宗旨上把促进经济发展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央银行的多重目标常常相互冲突,货币政策目标与监管目标相混淆。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中央银行监管部门受到各级政府的干预,在多重目标中举措不定,缺乏独立执行监管政策的条件。第三,靠什么激励机制来实行有效的监管呢?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在许多情况下,它们说假话的成本很低,说真话的代价却很高。在当前说假话成风的环境中,法不治众,央行监管局以及下属的各分行、支行监管处的人为什么要在监管过程中得罪人呢?第四,在1998年金融监管的重点是违规监管,1999年监管重点是真实性监管。这些都很必要。关键问题是即使查出来违规事实,发现了假话又能怎么样?就是明知某个银行坏帐逐渐增多,能够采取什么措施呢?前不久,规定银行贷款负责人要对贷款终身负责。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假若银行真的出现了坏帐,拿这个行长怎么办?他就是这么点工资,难道杀了他不成?由于国家承担了应由银行承担的风险,银行又承担了企业的风险,因此,银行利益并不取决于对风险的检测、评估等一系列财务指标,而是受监管标准和程度的左右。这种非量化的监管方式给监管部门甚至监管人员留有极大的弹性发挥余地,使其可以凭借人为的裁度相机处理国家和银行、银行和企业的矛盾,并使之服从于国家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目前,无论是哪一级的金融机构,只要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营业的,最后,出了问题统统由中央银行来负责。其结果是,一方面,中央银行轻易不会发给金融机构营业许可,弄得在许多地方融资渠道不畅通,另一方面,背在中央银行身上的包袱越来越重,金融监管体系的问题由来已久。每当有学术讨论会,总有许多学者严肃地指出上述问题,但是,大多数批评都如同石沉大海,没有下文。正是由于对金融监管体制本身没有进行认真的改革,使得金融监管的效果并不理想。金融系统大大小小的危机层出不穷,“四面起火,八方冒烟”。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司就象救火队一样,忙得不可开交。如果再不重视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只怕等到金融风险积累在了一定程度,有朝一日集中爆发出来,就要吃大亏,闯大祸了。有些已资不抵债或面临支付困难,中银信和中农信被接管就是证明;金融秩序在某些方面还是比较混乱,乱设金融机构,乱集资和用信贷资金炒股票,高息吸储,乱拆借等时有发生,方法更加隐蔽,潜在风险极大;金融机构特别是国家银行的不良贷款数额大,比例高,其上升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企业欠息不断增加,经营日益困难;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中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各种金融犯罪活动仍然十分严重,突发性事件增多,潜伏着的金融风险加大。
二、原因分析及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主要目的
银行是一种特殊的企业。银行危机具有一般企业危机所不具有的蔓延性或传染性,如果某一家银行发生信用危机,出现挤兑,储蓄者会同时怀疑其他银行的信誉,有可能导致整个商业银行体系崩溃,造成整个金融体制的大混乱。商业银行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体系中的货币供给。大量资不抵债银行的存在是货币流通体系的一大隐患,因为一旦商业银行信用危机蔓延,部分准备金制度下的倍数放大效应将使得大量货币突然退出流通,甚至可能引发经济萧条。只有及时关闭资不抵债的银行才能维系储蓄者对整个银行系统的信心。银行的自有资本代表了银行股东的金融权益。它可以用来缓冲可能出现的损失。应当以现有风险为基础来计算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的经营必然会遭遇到各种风险。如果发放的贷款不能收回,那么就难免出现资产损失。银行应当用日常的收益进行抵付。如果日常收益还不能支付资产损失,那么就必须动用银行自有资产。如果银行的损失超过了自有资本总量,那么就会损害存款人的利益。因此,不能允许银行出现资不抵债的状况。 在银行监管过程中,最怕的就是银行的经理们说假话。由于种种原因,明明他们放出的贷款已经不可能收回,成为坏帐,但是他们通过各种手法在银行帐目上做成正常。明明是已经资不抵债,在帐目上却看不出来,似乎一切正常。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银行自有资本10亿元,吸收存款100亿。税后营业收入3亿,坏帐1亿。那么扣掉坏帐损失,该银行的利润还有2亿。银行处于正常盈利状况。如果该银行的坏帐达到3亿,那么该银行就没有任何利润了。如果坏帐达到13亿,实际上,这家银行已经把它的本钱加上利润统统赔光了,那么这家银行就应当关门了。无论如何,也不应当把民众储蓄的资金也亏掉。假若金融监管机构发现银行的坏帐总额已经接近它们的自有资本,那么,及时让这家银行关门破产,不会对整个金融体制构成任何威胁。银行损失的是股东们的自有资本,储户的钱并没有损失。怕就怕银行不说真话。通过造假帐,一直亏到20亿、30亿才被发现。就是叫这家银行破产,把它的经理都抓起来,它的自有资金只有10亿,赔光了之后还差几十个亿。怎么办?老百姓把他们的血汗钱放在银行里,如果不明不白地就不见了,当然不会答应。如果政府不出面解决问题,就难免影响局势安定。所以,金融监管的失误,造成的后果可想而知。所以,在金融学中,中央银行被称为“最后贷款者”。所以,及时搞清楚银行的坏帐状况是保持金融体系稳定的一个重要条件。 如果银行已经出现了较高的坏帐率,为了避免破产的命运,该银行的经理人员有可能掩盖真相。通常他们希望再争取一些时间,也许能够在今后的投资中赚取更高的利润来补上缺口。在这种情况下就象输了的赌徒一样,产生了一种激励,为了能够再赌一把,他们必然会产生报假帐的动机。同时,他们会更热衷于那些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如果赢了自然好,如果再输了,就要闯大祸了。 因此,必须提高金融机构运作的透明度,要求金融机构能够按照统一的会计准则,向监管当局报告真实数据。在亚洲金融风暴当中,韩国、日本的许多金融机构掩盖了大量不良资产,直到出现了严重的支付危机时监管当局才发现问题,但是已经无可挽救了。我国中央银行的知情权、金融机构报表的质量、统计制度等方面都不如韩国和日本。各类金融机构做假账、说假话的现象相当普遍。从表面看来国有银行的各项指标都不错,但是各级金融机构的谎言掩盖了系统性风险。幸亏我们的金融系统还有较高的资本流动性,否则危机随时可能爆发。为了加强金融监管的力度,就一定要对违规行为有非常清楚的惩罚措施。金融行业不仅需要准入准则,更需要退出准则。如果银行违反规则就要有人来出示黄牌警告,直到出示红牌,把违章的金融机构及时罚下。在足球比赛中,出示黄牌或红牌的都是一个裁判员。在金融监管体系中,负责出示黄牌的应当是信息非常灵通的民营的存款审计公司和存款保险公司,而最后出示红牌的应当是中央银行。若要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处理那些经营不当的银行必须要及时、果断。一旦银行资不抵债,立即清理出场。否则,越拖毛病越大
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 (1)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2)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制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3)金融监管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贷款发放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4)银行倒闭不仅需要付出巨大代价,而且会波及国民经济的其它领域。金融监管可以确保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5)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所有这些,都提醒我们要强化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由于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从微观经济方面来说,国有中小企业的效益还不够理想。企业间“三角债”拖欠严重,企业甩债,拖债,欠债现象比较普遍,造成银行的不良资产增大,突发性事件增多,潜伏风险加大,直接影响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一些金融机构甚至出现了支付危机,金融体制改革的真正困难和风险才刚刚开始。金融部门是经济的中枢,金融风险问题解决得不好,不仅会影响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而且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定。所以,我们要从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金融监管,预防金融风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金融风险造成的危害性决不能掉以轻心。
三、 如何加强金融监管,我个人认为,主要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健全监管机构
要搞好金融监管工作,就必须有一个强大的监管机构和一支强有力的监管队伍。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但真正独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才十几年的时间。《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角度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业实施监管的职能,从而进一步提高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地位和权威。但仅此是不够的,还必须做到:
(一)、是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组织机构,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各部门的职责,被监管力量。根据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通过重组而成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正式成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并已于2003年4月28日正式挂牌。很显然,成立银监会不是一种临时的、短期的、带有过渡性质的行为,而是一种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所作出的较长期的制度安排。银监会的分设要避免出现简单的人员与业务的划拨众所周知,自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以来,央行的机构就处在不断的调整变化中,大的比如证券监管机构(1992年)、保险监管机构(1998年)的分出,小的如与外汇管理局关系的梳理、内部分支机构的设置及权限的划分、内设机构的调整等等。1998年央行实行大区分行的改革,取消了省级分行的管理,而设立九大区行外加21个地方监管办。总行也按境内外、表内外、本外币、现场非现场监控融为一体的思路重新进行了调整。时隔不久,2001年中央银行又依据“管监分离”的思路,在原监管一司及二司之外,成立了新的银行管理司,负责银行的市场准入、退出及监管政策研究等业务。在银行监管一司增设4个国有商业银行监管处,各大区行也相应增加了机构,地方的监管办改属一司,负责对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的日常和现场监管;银行监管二司专门负责对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监管。试图以此让银行管理司独立负责宏观的银行监管政策的研究与制定,而监管一司和二司负责微观的日常和现场监管。这样,除了增加监管层次和干部配备外,要充实主要担负监管任务的金管,稽查,计划等职能部门的力量以外,还要充分发挥调统,会计,国库,外管,纪检检查等部门的作用,形成一个完备而强大的金融监管网络,真正作到监管的组织落实。
(二)、是选调思想作风和业务水平过硬,既有金融专业知识又懂经营管理的人员加强金融监管队伍。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金融监管工作的水平,监管者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高超的协调能力是进行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条件。当前,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对外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和金融形势的变化,对监管人员的思想品德、业务素质、知识结构、分析能力及政策水平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在金融监管中存在的监管理念保守、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监管手段有限和监管人手不足的情况严重制约了我国金融监管作用的发挥,甚至一些地方的监管还仅仅停留在检查银行报表的层次上,对银行业务的监管显得“十分苍白”。基于此,并吸收部分优秀的商业银行人员,以充实自身的监管队伍。在此基础上,从长计议,还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人员资格认定制度、系统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激励性的工资和人事制度,从多方面来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素质。当然,为了防止责任不对等和激励不对称的发生,还必须逐步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最好能选调当过商业银行分,支行业务领导的人员来搞金融监管工作,以增强金融监管的针对性。
(三)、是充实现有监管人员,提高监管人员的整体素质。改革开放以来,金融业的发展速度很快,业务范围日益扩大,新增机构和金融品种不断增加,如信托,证券,保险业的发展给金融监管工作增加了新的内容,如果对信托,证券,保险等业务没有较详细的了解,要搞好监管是困难的。与此密切相关的还涉及到一个对监管者的“再监管”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对监管者的再监管还没有一套严格的指标体系来衡量其监管业绩,从而无法评价监管者的监管成效。而且,新成立的国资委不负责管理金融机构的国有资产,银监会可能既作为国有银行和部分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同时又要负责监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这样,对监管者进行再监管就显得更加必要和重要。因此,必须建立起对银行监管的问责制度和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银监会应定期对银行监管的重大战略、举措和效果做出负责任的报告和说明。另外,由于监管者最易成为被监管者“捕获”的对象,为了摆脱现有地方高级监管人员与地方过于紧密的联系,可以考虑高级监管人员之间的跨地区任命和流动。俗话说:“打铁还得本身硬,磨刀不误砍柴工。”要运用各种形式培训现有的监管人员,不断提高金融监管人员对加强金融监管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新的有关专业知识,逐步形成一支政策性强,业务精通,操作娴熟的强大的金融监管队伍,以适应新时期金融监管形式的要求。
2、突出监管重点
人行加强对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的目的。根据1995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银行法》和有关规定,我国中央银行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机构管理,信贷计划管理,业务范围管理利率和汇率管理等等,金融监管的内容是丰富的改革开放的深化,金融改革的滞后,一些金融机构深层次的问题进一步的暴露,使金融监管面临的任务更加艰巨,金融监管的难度加大。为了做好金融监管工作,要突出监管重点,抓住“牛鼻子”。
(一)、把好金融机构设置和人员使用关确保金融机构合法性。银行是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特殊企业,具有公共性,一旦个别银行发生倒闭,发生连锁性的破产,就可能触发金融风潮,导致金融危机波及整个社会,引起经济的崩溃。因此,要对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采取审慎态度,对金融机构设置要严格按照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和有关规定办理。特别是对一些地方性的金融机构设置要严把数量和质量关,避免在一个地区设置过多的金融机构。在严把金融机构设置关时,一是要对限制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的数量进行认真核实,保证实收货币资本金的真实性。资本充足率是保证金融机构正常营运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体现金融机构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核实最低货币资本金数量的过程中,要注意资本金的来源和数额的真实程度,确保新设置的金融机构在质量上过关。二是要对新设置的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严格的任职资格审查。实践证明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否有丰富的金融工作经验,广博的阅历,熟悉金融专业知识和政策法规的程度。在任职资格审查方面,既要包括对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年龄,学历,所学的专业,从事金融工作年限等硬件条件的了解,又要综合审查其敬业精神,行为品德,工作业绩,团结作风等软件条件,使新设置的办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严把用人关。同时还要防止重用轻管,重用轻培的现象发生。注意对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和培训,使金融机构的负责人能在政治思想作风上过得关,在业务上过得硬。
(二)、把好金融业务经营范围关,确保金融业务的规范性。改革开放以后,金融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由于金融体制,内部管理机构及外部环境未能适应快速发展的形式等多方面的原因,使我国的一些金融机构在业务经营方面出现了不少违法,违规经营的问题。如搞帐外经营,滥用会计科目,用信贷资金或拆借资金买卖股票等等,所有这些不但违反了金融法规,而且加大了金融风险。因此,在金融监管中,要经常宣传各种金融法律和有关规章制度,促使各金融机构自觉按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督促银行保险,信徒,证券等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按各自特点开展业务,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尽量避免业务上的互相交叉,互相碰撞,保持金融资产的安全性,保证金融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另外,要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经营的问题。
(三)、把好资产负债比例关,确保金融资产的安全性。1994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银行<1994>38号文件),在全国金融系统推进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这是我国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上的一个重大改革。对各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提高资产质量,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内部监控机构,强化自律等方面都是极大的好处。在实施金融监管中,要把资产负债比率管理放在突出的位置上。制订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法,建立必要的统计报表制度,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计算,分析研究,掌握情况,查找隐患。重点应放在金融资产的合规投向和资产质量好坏的监控上,督促各金融机构切实按照资产负债比例的各项指标,比率来投放资金,防止和杜绝超标准比率投资的现象发生,确保金融资产的流动性的安全性,提高金融机构的清偿能力和承担风险能力。
(四)、把好金融秩序关,确保金融经营的权威性。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搞好金融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金融“五发一决定”的颁布和配置法规,条例,规定的陆续出台,给依法经营的金融业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也还存在违法批设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乱集资,乱摘借等问题。如果这些问题总是不解决,就会扰乱金融秩序制造金融的混乱局面。如有的企业以高出银行几倍的利率集资,所集资款项用在房地产等固定资产投资上,而集资期限一到,企业根本没有办法归还投资者的本息。这样一来,企业不仅拉走了一大笔银行的存款,使银行的存款余额下降。而且在企业集资款到期无法兑付时,为了地方性的社会稳定,有些地方政府还会倒逼银行给予贷款应急,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是很大的。因此,在抓金融监管中,一方面要抓好金融机构的合法经营,另一方面也要查处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和企业的乱集资等问题,整顿金融秩序,堵塞金融风险的漏洞,防患于未然。
四、要加强金融监管,就必须落实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措施:
1、加强人民银行基层行处的独立性,摆脱地方党委,政府的干预,保证其独立行使监管职能。(做法可成立金融系统党委,各商行及金融机构的党委均为其支部,从根本上摆脱)。并使商业银行所受的地方干预大为减少,这有利于中央银行基层行处监管职能的实现,商业银行应有自主经营的权力。
2、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要督促金融机构制定一系列经营管理的规则和制度。如业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等等,要引导金融机构对机构设置,资金管理,人员配置等进行严格的控制的管理,以确保金融业务安全有序地运行。使各方面的会计数据真实,金融资产质量高,金融企业合理负债。要依靠金融单位的内部稽核,对其业务经营,制度执行,资产运用,经济效益等进行日常的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将风险消除在萌芽阶段。
3、加大监管力度,注重监管效果。一是要坚持报告制度,规定金融机构要定期向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它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及时报告金融业务经营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二是现场稽核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现场稽核和年终检查是直接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会计报表等进行核查,以检验报表的准确性和经营管理情况的真实性,掌握第一手材料,提高监管的针对性。三是金融风险分析研究制度。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汇报分析,研究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寻找隐患,提出防范措施,研究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4、建立现代化的监管技术体系实现中央银行监管手段的电子化。(1)建立一套科学的风险预警,检测系统;(2)要将计算机及现代化手段运用到监管中来,建立以人民银行,银监会为中心的计算机网络,争取达到各金融机构联网,以方便日常的监控分析;也有利于各金融机构信息资源共享,为贷款等银行业务的开展提供全面,准确的决策;(3)建立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档案,将法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输入电脑,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人员情况分析;(4)建立举报通讯网,争取做到24小时通讯的畅通(可用电话自动录音设备),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5)运用录像,录音,照相等先进设备取证,查处违法违纪事件。
5、建立紧急救援和事后补救制度。一是建立紧急救援制度。在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暂时性的资金周转困难。如以城市和农村合作金融,证券,信托等为主体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由于这些金融机构自上而下未成体系,行政约束力小,资金调剂能力弱,抵御风险的能力差,就经常地会碰到暂时性的资金周转困难。因此,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要切实研究出解决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的办法,帮助这些金融机构度过难关。二是建立事后补救制度。对严重支付困难,资产质量低下的金融机构,我们监管的重点应当首先放在援助拯救上,尽量避免发生事故,出事件。可采取增加资本金,缩小业务范围和资产负债规模,帮助寻找合并或兼并伙伴,人民银行接管,调整管理人员等等办法解决。在采取这一措施时一要保密,对那些风险过大,问题严重或物理清偿债务,挽救失败而必须退出的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和社会有关部门要对其市场退出活动和过程,进行监管。二是要及时,未雨绸缪,使潜在的社会影响最小化。
6、主张构建以中央银行监管为主体、机构内控为基础、行业自律为纽带、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的复合型金融监管模式,从而形成一套全方位、多角度、分层次、立体化、综合性的大监管新格局。当务之急,一是要充实自律性监管体系。因为外部监管虽然重要,但它通常发生在严重违规行为之后,违规行为的危害已经产生。为寻求事先的预防性监管措施,就必须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通过自律性监管,可以构筑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金融从业人员自律,即从业人员讲究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自我约束,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这是自律的最高境界。第二道防线是金融机构自律,即金融机构通过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以防止本机构职员或机构本身出现违规行为。第三道防线是协会自律,即金融业协会通过制定自律规则或自律公约约束和监督会员行为,防范或惩戒会员违规行为。二是要加强社会监管。具体是:加强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体让社会公众熟悉金融监管、支持金融监管,以博得社会各界对金融监管的支持;聘请金融监察专员,即由金融监管部门向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等职能部门聘请监察专员, 以扩大金融社会监管的外延;培育独立公正的社会性监管机构,包括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尤其是强化审计意见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综上所述,金融监管在金融发展中起到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从而使社会经济桅顶得到有效的保障。今后还要进一步加大金融监管的力度,保证金融业能健康稳定有序地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参 考 文 献
马卫华著:《WTO与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中国人大出版
李德著:《金融热点问题》,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1.
何德旭著:《金融监管:世界趋势与中国的选择》管理世界2003年
曾康霖著:《关于金融监管问题的思考》中国货币市场杂志200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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