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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形成及防范措施

XCLW122161  论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形成及防范措施

一、农村信用社风险现状
二、农村信用社风险形成的原因分析
1.历史政策性原因
2.市场定位有偏差
3.信贷队伍素质偏低
4.内部管理不规范
5.缺乏有效的贷款风险监督机制
三、防范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的目标
1.建立防范化解风险的组织体系与运作系统
2.建立信贷风险监测预警的指标体系与分析方法
3.调整优化资产质量与资产结构
4.实现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式经营的转变
5.确保农村信用社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施
四、构建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机制的对策
1.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风险防范水平
2.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实施贷款规范管理
3.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实现贷款风险转移
4.建立风险抗衡机制,提高贷款抗险能力
5.建立风险监察机制,编织监督制约网络
6.建立风险追究机制,严格奖惩化险降比
内 容 摘 要
对于改革与发展中的农村信用社来说,防范和化解风险问题仍是一个首要的、不容忽视的大问题,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描述农村信用社风险现状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农信社风险形成的各种原因,明确了农信社防范化解风险的目标,并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了农信社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上,结合当前我国农信社改革发展的实际,提出了农信社防范化解风险的可行性发展路径及相应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风险形成原因、风险防范机制

论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形成及防范措施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已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在当前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关键时刻,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不仅是其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需要。现就农村信用社风险的形成原因及防范措施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农村信用社风险现状
农村信用社与我国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一样,属于经营货币资金、授受信用的高风险行业,因而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风险。受政策环境、管理体制、经营机制、服务对象、内部控制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村信用社发生风险的概率及造成的影响远远高于其他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但由于农村信用社作为金融机构具有创造信用的能力,因而可以在较长的时间里通过不断创造新的信用来掩盖已经出现的损失和问题。如这些风险因素被不断地累积,最终会以突发的形式表现出来。海南省城市信用社的整体倒闭就是例证。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风险突出表现为以下四种:一是信贷资产风险。我国农村信用社风险突出地表现在信贷资产风险。信贷资产风险又集中表现为不良贷款比例偏高。据对东部沿海省份某地级市调查,截至2005年4月末,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按“一逾两呆”口径统计)余额23.99亿元,占比18.04%(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前①,这一比例高达40%)。二是支付风险。我国农村信用社作为地方中小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低,资金实力弱,大多数隐含着较严重的支付风险,只是目前国家尚未实施针对农村信用社的市场退出机制。如上述某地级市,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前,全市半数以上的农村信用社(独立法人)为资不抵债社。三是财务风险。主要表现是农村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居高不下,长期挂帐,亏损增加。如上述某地级市,截至2005年4月末,全市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达5.2亿元;当年亏损信用社13个,占比10.9%。四是管理风险。我国农村信用社内部长期缺乏对经营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和约束,造成一部分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营私舞弊、腐化堕落行为严重,导致大量金融资产流失。如上述某地级市,近几年全市农信社系统就有数名高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农村信用社风险形成的原因分析
我国农村信用社风险的形成是多年来各种错综复杂矛盾积累的结果,其中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有外部因素,也有内部因素,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有经济方面的影响,也有政治方面的影响。
(一)历史政策性原因
近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发展而不断深化。在这种经济体制处于重大变革及新旧体制转轨时期,应该说,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及信用社受到的冲击都是比较大的。这方面具体在农村信用社更突出一些。一是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农村信用社未能及时做好原人民公社体制下的集体债务的分摊落实工作,最终使一些集体贷款债务没有分摊到户,有些虽已分摊到户,但由于种种原因及工作不扎实,农民不予认可,或农民认账不认还,从而最终形成了大量的呆滞、呆账贷款。二是一些农村乡镇企业及一般企业借助于转换经营机制的机会,采取“金蝉脱壳”、“母体裂变”及新老账务划断等手段,把有效资产转移到新组织的企业中去,变相地把历史包袱和债务留在了实际上已成为“空壳”的老企业,从而使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债务虚置。由于这些贷款长期挂账,基本上失去了流动性和效益性,形成事实上的风险。三是农村合作社商业企业在实行四放开,即经营放开、价格放开、用工制度放开、报酬放开之后,相当一些企业实行了租赁承包及拍卖等经营方式。由于这些企业在过去是稳定的贷款对象,贷款方式多为信用贷款。面对这些变化,农村信用社未能及时采取保障信贷资产安全的措施,最终导致这部分信贷资产质量恶化。由此可见,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冲击和影响是农村信用社风险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千村百万”、“百村千万”工程上马的年代里,地方党政领导采取高压政策,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首长项目贷款”、“形象工程贷款”、“启动资金贷款”,随着时间的推移,“千村百万”变成“千疮百孔”,信用社的信贷资金遭遇了“千难万险”。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不少地方又不切实际地大上各种“工程”,如地膜覆盖的“白色工程”、种植蔬菜的“绿色工程”、挖地烧砖的“红色工程”、发展养殖的“牛羊工程”等等。地方党政采取打电话、批条子、会议纪要等形式,公开或暗示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由于缺乏必要的担保抵押,又使不少资金发生沉淀。近两年来,有些地方领导以“农村信用社是地方金融组织”为由,继续干预农信社的贷款发放工作,行政干预的阴影如影随形。因而,地方行政干预是农村信用社风险形成不容忽视的原因。
    农村信用社历次体制变革,尤其是1996年的“行政脱钩”,给农村信用社留下了沉重的包袱。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县城以下城市信用社和农村合作基金会基本上都并入了农村信用社;在归并过程中,尽管地方政府承诺注入资金消化不良资产风险,但由于地方财力吃紧,这些承诺基本上没有兑现,对此国家至今未出台明确的处理意见,给农村信用社被上了新的包袱。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通货膨胀时期,农村信用社为国家分忧,开办的保值储蓄长期没有得到国家补偿,直到2003年这一问题才进入实质性解决阶段。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环境决定了其资金成本较高,各项存款中高成本的定期存款占到60%以上,与存放央行及同业存款利率严重倒挂。上述问题的存在大大加剧了农村信用社的风险。
(二)市场定位有偏差
农村信用社是集体性合作金融组织,就其性质而言是面向农村、服务农业、支持农户的合作制金融机构,也就是主要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但名义上的合作制、事实上的“准银行”,导致农村信用社经营方向、管理方法错位,产生了进城与商业银行争业务、争客户、争市场的思想,养成了轻视农户、坐等客户上门求贷的“官商”作风,长时间偏离服务于“三农”的市场定位;不深入农村了解当地经济区域优势、资源优势、农业特点和地方政府对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因而贷款投向把握不准,致使贷款大量投向乡镇企业等非农客户,企业倒闭或改制后沉淀了巨额贷款。
(三)信贷队伍素质偏低
信贷从业人员素质低,风险意识不强,也是形成农信社信贷资产风险的主要因素。以前,农信社从业人员基本上都是靠照顾、靠关系调入的,素质普遍较低。信贷人员在对借款的资信分析、经营项目分析、信贷管理以及对信贷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把握上过于肤浅,分析往往流于形式或认知时断章取义,人为造成了许多不良贷款。具体表现在:第一,由于受知识水平、业务经验及知识面等因素的制约,贷前评估分析工作难免出现偏差,有时根本不进行分析,而盲目听信借款人的自我介绍与评估,有的甚至以贷谋私,以致发放关系贷款、人情贷款;第二,贷款审批时风险意识薄弱,对贷款投向、各类贷款的比重、贷款收益与风险的权衡、贷款风险的管理措施等研究考虑较少,带有较强的主观随意性;第三,确定贷款条件、签订贷款合同时,对于贷款的抵押、保证、违约处理等缺乏全面、缜密的考虑,未从法律保障角度构成对借款人的有效制约。如对抵押贷款登记评估、保证期间、诉讼时效以及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孰重孰轻等问题的理解,缺乏正确的认识和重视;第四,不重视贷后检查,贷款重放轻管,贷后不及时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和经营状况,对经营困难已出现预警信号的借款人,或由于监控不力未能及时发现,错过了催收的有利时机,或听之任之,消极等待还款。
(四)内部管理不规范
尽管农信社按照合作制原则建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但受产权关系扭曲、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不健全等各种因素制约,民主管理难以落实,“三会”制度流于形式,不少地方存在着“理事不理、监事不监”的现象,农信社自我约束能力十分有限。部分农信社高管人员由于长期受粗放型经营思想的影响,往往注重业务发展速度,而轻视业务发展效益,注重量的扩张,而轻视质的提高,违规经营现象时有发生。内控制度得不到落实,监督机制如同虚设。甚至个别人私欲膨胀,视党纪国法、规章制度于不顾,为了小团体利益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瓜分钱物、滥用职权,有的发展到内外勾结、监守自盗,导致内部管理混乱,经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内部管理薄弱,内控制度得不到落实,是农信社风险形成的主要内在因素。
(五)缺乏有效的贷款风险监督机制
 信贷管理不力,缺乏有效的贷款风险监督机制,是农村信用社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是风险预警机制不明确,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力,贷前调查、信贷审查大多流于形式,信用贷款比重大,违反信贷制度规定的现象时有发生,贷款垒大户、超比例、超权限放款、违规放款等现象严重。二是缺乏风险监测载体,贷款结构分析、监管指标分析、资产质量分析主要是依靠信贷管理人员的定性分析,缺乏行之有效的量化分析和实时监测管理系统,造成风险管理滞后。三是审计、会计、监察等监督部门风险防范作用发挥不够,表现在会计管理、审计稽核缺位,检查、处罚不到位,监察部门更多的是表现在事后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没有真正地把风险防范关口前移。
三、防范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的目标
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统一,真正成为具有较高管理水平、较好经济效益和较强竞争实力的金融市场经济实体,必须把风险防范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一)建立防范化解风险的组织体系与运作系统
紧密结合农信社自身实际,学习借鉴商业银行有关的组织体系与运作系统,逐步建立能确保金融法律法规、信用社自身管理制度贯彻执行,以分级授权授信体制为核心,以资产风险管理为基础,以各项规章制度为内容,以会计监督、法律防范、稽核检查、违规处理和纪检监察为保障的,防范、控制与化解金融风险的组织体系与运作系统。
(二)建立信贷风险监测预警的指标体系与分析方法
信贷风险监控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应有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相匹配。与此相适应,农村信用社应结合自身信贷管理工作实际,逐步建立能全面、准确、及时、灵敏地反映信贷风险动态变化的监测预警系统,设定科学的指标体系,制定有效的分析方法,不断加大电子化设备投入,尽快实现信贷风险监测预警由定性分析向定量分析的转变,努力提高信贷风险监测预警工作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
(三)调整优化资产质量与资产结构
对农村信用社历次体制变革形成的资金损失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确属政策性因素形成的损失,应按照其形成的原因及应承担的责任,采取由国家、地方政府、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各自消化一部分的办法力求尽早解决,逐步解决历史形成的资产质量低下问题,努力把历史遗留的资产损失降到最低。以信贷管理为重点,严格贷款“三查”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关注信贷投向和运行效果;创新信贷服务方式,充分保证农户获得贷款的权利;在农业贷款优先增长的基础上,调整信贷投向,强化贷款营销意识,适应客户需求和市场行情,优化经营策略,逐步构建有利于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有效增加的运行机制。
(四)实现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式经营的转变
农村信用社应尽快建立完善层级分明、权责明确、科学规范的行业管理体系,理顺各级农村信用社的权责利关系。进一步明确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关系,实行出资者的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使其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完整的法人实体。建立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明确“三会”组织的职权,杜绝形同虚设的情况发生,紧扣“业务发展、效益提高、风险控制”三大目标,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逐步实现由存在一些违规经营向严格合法经营,继而向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审慎经营的转变,创造条件尽快实现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转变。
(五)确保农村信用社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施
农村信用社要切实理顺内部权责关系,对每项业务的重要风险点均应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进行制约和限制,同时增加对多发案件部位的检查,加大业务经营中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力度;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制订法人经营管理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对高管人员的权利约束制度。以实现可持续性发展为目的,构建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市场经营环境;不断推进农村诚信建设,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创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和信用户、村、镇工作中的创建主体作用;中央银行应根据农村信用社具体经营特点,对农村信用社转存于央行的款项实行优惠利率,改变利率倒挂的现象;考虑到农村信用社承担支农的重任,国家可将其视为“农业企业”再给予一定形式、一定期限的减免税政策扶持,以使其“休养生息”,化解风险。
四、构建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机制的对策
对于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风险,不能简单的就化解论化解,必须把它置于发展和变革的环境中,在变革中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在发展中消化存在的风险,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一)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风险防范水平
市场经济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风险性特点,从一定意义上讲属于风险经济。金融业尤其是农村金融业更是一种高风险行业,因此,农村信用社要建立一种高效益、低风险、高效率的经营运行机制,实现管理行为由经验型向科学型、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由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就必须把贷款风险管理贯穿于信用社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引入风险机制,接受风险约束,实施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
1、建立科学的信贷风险评估体系。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用科学的监测指标体系和分析方法,有效加强贷款发放前的可行性考察,全面采集借款人信息,尽量满足贷款风险预警需求,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现象,在对借款人信息进行全面汇总、分析和监测评定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测算贷款风险度,为正确决策贷款投向、投量提供依据。同时,加快建设农村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全面开展创建信用镇(乡)、信用村(组)、信用户活动,规范农村信用秩序;积极发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工商、税务年检系统的作用,逐步实现农村企业信用信息的登记、汇总、查询、披露及共享社会化。
2、建立贷款的避险、分险、保险机制。根据利益一致,风险共担的原则,推动建立农村信贷担保基金,由县、乡财政出资一部分、当地企业募集一部分、农村信用社认购一部分成立信贷担保基金;引导建立互助担保组织,中小及民营企业以劳动联合为基础,以资本联合为纽带,以互保共济为目标,成立担保公司或协会;建议尽快改变农村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无法进入市场,也不能成为抵押品和担保品的现状,破解农村信贷市场抵押品、担保品匮乏的“瓶颈”制约。在实际操作中,要不断优化贷款的信用形态结构,提高质押、抵押、保证贷款比重;可以把企业有效固定资产和企业法人代表的私有财产共同纳入抵押范围,以增强企业法人对所办理抵押贷款的责任感,也可以实行企业资产和主管部门的资产联合抵押,促使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管理。
3、建立贷款监险、降险机制。发放抵押、担保贷款,必须对抵押物的变现能力和担保人的担保资格进行审查并实行公证,严格把好“三关”,即:抵押物估价关、抵押标的关和依法签订合同关。同时,切实加强对贷款使用的跟踪监督、检查与管理,定期监测信贷资金运行情况,促使贷款企业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一旦出现风险预警要及时采取纠正和保全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贷款损失,对企业借改制或破产等形式逃废债务的,要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债权,加大依法收贷力度。
(二)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实施贷款规范管理
农村信用社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制定科学的风险管理程序,实施贷款规范管理。
1、创新贷款风险管理制度。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和完善《农村信用社大额贷款管理制度》、《农村信用社贷款授信制度》、《农村信用社委派会计信贷监督管理制度》、《农村信用社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农村信用社等级管理制度》、《农村信用社贷款损失赔偿制度》等。当前重点是制定实施委派会计信贷监督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委派会计人员素质,对委派会计的信贷管理监督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同时,积极开展农信社风险管理研究,设计风险管理流程和报告程序,开发风险管理技术和模型,有效监控各个层次的风险,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2、实行等级授信管理。农村信用社可从实际出发,实行全方位的等级授信管理。一方面,根据基层信用社的信贷管理能力、经营规模、资产质量、到期贷款收回率、所在乡镇政府对信用社工作的支持力度等情况,评定出一、二、三级信用社,分别设定相应的权、责、利,对其实行等级授信管理。另一方面,基层信用社根据信贷人员的道德品质、工作责任心、贷款营销、责任贷款结欠等情况,评出一、二、三级及等外级信贷员,分别设定相应的权、责、利,对其进行等级管理;在对法人客户进行信用资信评级授信的基础上,根据自然人客户的经济状况、信用程度等情况,评出一、二、三级信用客户,分别设定相应的权、责、利,对其实施等级管理。同时,要确保信贷投放的自主权,坚决抵制一切行政干预和外来干扰,严格把好贷款出口关。
3、制定信贷风险监测指标。农村信用社现行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存在一些不足,应予调整完善。第一,目前农信社资产质量指标没有采用“贷款五级”分类法(即按照国际通行法则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仍沿用“一逾两呆”分类法(即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后三类简称“一逾两呆”合称不良贷款)。这种方法的弊病:一是对未到期但已出现问题的贷款缺乏监控,不利于及早发现和防范信用风险。二是标准宽严不一,逾期一天就计入不良贷款,比国际惯例还严,同时“两呆”的定义又过宽。按照审慎的会计准则,本金和利息拖欠一定时间要挂账停息,国际上公认的做法和我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颁布)规定都是90天。但由于农村信用社贷款绝大多数为一年以内的短期贷款,其停息挂账的时间界限应该更短。所以,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监测指标应尽快推行“贷款五级”分类法,并将不良贷款挂账停息时间界限缩短为30天。第二,收益合理性指标除了现行的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利息回收率、非利息收入比率和资产费用率之外,考虑到农村信用社治理结构方面的缺陷,其收益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贷人员的责任感和工作能力,所以要通过信贷人员平均贷款笔数和信贷人员平均贷款额度这两个指标来衡量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效率。因此,信贷风险监测的重心应从对各笔贷款的具体分析转向监测农村信用社是否拥有合格的信贷人员,是否建立了对信贷人员的有效的奖惩机制以及监督、评估和控制信贷人员业绩表现的内部控制机制。另外,贷款成本的高低对农村信用社至关重要,所以还应监测贷款余额费用率。
(三)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实现贷款风险转移
在市场经济中,贷款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它贯穿于信贷资金运动的始终。因此,建立必要的信贷资金补偿和转化机制,是确保资金安全的有效举措。
1、建立风险损失准备金制度。在现行农村信用社自身承受能力的范围之内,允许其提高呆账核销比例,进一步加快信用社呆账核销的力度。同时,足额提取呆、坏帐准备金,以增强农村信用社抵御信贷风险的能力。
2、实行贷款风险保险制度。农信社可实行贷款风险保险制度,即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以贷款项目和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贷款风险保险,当借款人因保险责任内的原因不能按合同归还信用社贷款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以转移信用社的贷款风险,减少资金损失。建议国家积极鼓励现有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办涉农保险,除承办农村种养业的洪水、地震、台风、蝗虫等灾害保险外,还可以经核准开办农村所有财险业务和人寿险业务,并以免缴营业税、根据业务品种给予保费补贴等形式予以鼓励。
3、建立风险金制。农村信用社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风险金制度,具体包括区域性行业统筹风险基金制度、企业风险基金制度、企业法人代表风险金制度等。
(四)建立风险抗衡机制,提高贷款抗险能力
考虑到农村信用社借款人的特征,农信社在发放贷款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难以得到借款人经营状况的常规信息(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经营执照、书面业务记录等)和缺乏保护贷款的抵押品。所以,要提高农信社的贷款抗险能力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以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最高存贷比例不得超过75%,同时还要通过确定和具体量化考核资本充足率、流动比率、投资比率和不良贷款占比等指标制约信用社的资产规模、结构风险程度等。
2、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农村信用社贷款期限应符合借款人的生产或经营周期。农户小额贷款根据贷款农户所种植的农产品的成长、销售周期合理确定其贷款期限;个体工商户贷款可以贷款日到销售淡季这段时间作为贷款期限;企业贷款可根据其产品加工、销售周期和流动资金周转率来合理确定期限。由于农村信用社负债中定期存款占比较高,具有相对稳定性,因此可以适当增加中长期贷款业务。同时,要灵活运用贷款利率政策,积极推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长期稳固的收息基地。
3、创新贷款业务品种,实行资产多元化。农信社要认真尝试有效抵押品的制度创新,鼓励抵押品的各种替代形式,促进抵押品市场的多样化;探索实行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担保形式,鼓励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积极选择优质客户开展农村住房消费信贷、生源地助学贷款、票据贴现、债券买卖、同业拆借等业务,不断拓宽业务领域;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大力开展租赁、投资等新业务,实行资产多元化,降低和分散信贷风险。另外,新形势下的农信社信贷业务迫切需要围绕农村区域的主导产业做文章,而不是仅仅传统意义上的“三农”。从信用社自身的经济服务能力看,笼统的服务“三农”,往往力不从心;并且服务的分散导致成本居高不下,影响其自我积累能力和持续服务能力的提高。通过由支持种养业向深度加工、运输、营销等纵深发展,既可以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又能够确保资本不断增值,实现支农与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五)建立风险监察机制,编织监督制约网络
农村信用社通过在内部建立业务操作层和管理层的自律性管理、稽核部门的监督性管理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再监督管理,编织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层层有效的监督制约网络。
1、业务操作层和管理层的自律性管理。改变农村信用社决策的高度官僚化和盲目性,真正建立起信贷决策者和责任者的自律性管理。进一步完善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科学界定各个业务流程的责任,做到调查、评估、决策管理、监控等部门权责分明,责任到人,收入到人。要在审批、经营、监控等各个环节和每条经营线上建立起一个职责分明、相互制衡的责任体系;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将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指标具体落实到业务部门和人员;对业务部门和人员的考核实行以本息到账为标志的收付实现制标准。
2、稽核部门的监督性管理。信用社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从岗位责任制、内部牵制制度、各种工作程序、手续制度等方面建立和完善稽核监督工作管理制度和操作机制,使稽核监督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具体要求和明确规定,规范稽核监督工作。让稽核监督人员真正做到按法规办事,按制度办事,坚持严密细致的工作作风,抛弃粗放式、过场式的检查,做到宁精勿滥,宁细勿粗,敢于和善于发现揭露问题,真正把再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3、纪检监察部门的再监督管理。农信社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督促“一把手”在信贷管理上处于“超脱”地位,防止其又操作、又审批又管理,避免道德风险和腐败行为。
(六)建立风险追究机制,严格奖惩化险降比
农村信用社应在内部建立严厉的风险问责制度,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实行严格的责任认定和追究,对工作懈怠、调查不认真、审批不严谨、管理不尽责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惩处。针对信贷管理上的激励与约束不对称情况,可实行内部风险金制度,对信用风险承担者收入中超过一定比例的部分,按超额累进的办法,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视工作业绩考核情况对信用风险承担者实行奖惩。
我国农信社已走过50多年的风雨历程,面对改革发展的历史关头,如何有效防范化解自身风险,无疑是农信社能否踏上“康庄”大道的“通行证”。本文对农信社风险形成的历史、现实、内部、外部等代表性原因进行了深刻剖析,提出了农信社防范化解风险的宏观性和体制性目标,制订出农信社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机制性和制度性安排。它不仅对农信社本身,而且对农信社的管理者、监管者都具有广泛的借鉴意义。

参 考 文 献
[1] 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3年。
[2]  参见《金融时报》,2003年8月25日。
[3]  参见中新网,“农信社改革应整体推进”,2003年8月20日。
[4] 《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季报》,2002年第3期。  
[5]  参见中华工商时报,“邮政储蓄成了银行香饽饽”,2004年2月13日
[6]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6年1月号
[7] 2004年12月31日《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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