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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业
浅析贷款诈骗犯罪的防范
XCLW122259 浅析贷款诈骗犯罪的防范
一、贷款诈骗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贷款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贷款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进行重复贷款骗取贷款
(五)以其它方法骗取贷款
二、贷款诈骗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危害性
(一)诱发的原因
(二)产生的危害性
三、贷款诈骗犯罪的防范对策
(一)完善立法,严格执法,严惩贷款诈骗犯罪
(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整顿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三)健全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清除内部腐败现象,严格按章操作
(四)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强化金融执法力度
(五)加强防范技术化、专业化研究,提高防范水平
(六)加强金融队伍建设,适应信贷业发展的新形势
内 容 摘 要
金融,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的总称。金融活动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其历史可谓悠久。但金融业,作为一个产业并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影响作用,在社会经济体系中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则是从在近代资本主义阶段才得以确立。我国的金融业,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势头,才成为对国民经济发展产生决定性影响的行业。但众所周知,金融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国民经济调控等方面虽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金融业同时又是风险很大的行业,除了正常的经营性的风险之外,还会受到金融犯罪的侵害。而金融犯罪对金融秩序的侵害是多方面的,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对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部分,就是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规定的金融诈骗罪,共规定了33个金融犯罪罪名,而本文论及的贷款诈骗犯罪只是其中的一种。本文拟从贷款诈骗犯罪的产生原因及其危害性、表现形式及如何防范等三个方面,提出初浅看法。
关键词: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浅析贷款诈骗犯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如果达到刑法第193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就构成了贷款诈骗罪。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将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定为“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定为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当前,贷款诈骗犯罪日趋严峻。其发案率高,涉案金额大,不仅严重破坏了正常的金融信贷秩序,而且还严重造成金融机构大量的坏帐、呆帐,以致金融资产大量流失,破坏了社会信用机制,并成为诱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阻碍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强对贷款诈骗犯罪的研究,寻求有效遏制和防范贷款诈骗犯罪的良策已成当务之急。
一、贷款诈骗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的犯罪方式主要有: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贷款
近年来,招商引资成为各地发展区域经济的重要举措,一些犯罪分子就利用有些地方决策者急于引资的迫切心理,捏造一些根本不存在的或不符实际的所谓可以产生良好效益的项目,或以引进大额资金为诱饵、以需要先预交手续费等配套费用为由骗取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贷款。应当明确的是,刑法条文中规定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的虚假理由,不应仅仅限于资金和项目本身,还应包括编造引进设备、技术等虚假理由。而且,实践中,有人将其理解为编造引进“外资”的观点,也是片面的。引进资金和项目,从文意和实践来分析,应包括引进外资、对外合作项目和引进内资和对内合作项目两个方面,与之相对应,编造引进资金和项目的内容自然也应包括内外两个方面。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
经济合同是经济活动的依据和经济项目的证明,同时又往往是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审查贷款客户贷款用途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金融政策的倾斜点,一些犯罪分子就利用这点,编造、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短期内能产生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加之很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贷款审查部门往往只注重审查合同的形式要件而不去审查其背后的实质内容,导致贷款轻而易举地被骗取。应当明确的是,虚假合同不仅包括伪造的合同,还包括变造的合同。前者指经济往来子虚乌有、合同完全造假;后者则是在经济往来确实存在、合同是真实的,但通过在真实的合同上造假,如抬高合同涉及的经济往来的标的数额,或更改合同的有效期限等。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贷款
如编造虚假的银行存款证明、投资项目的特许文件、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担保函件或划款证明、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等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材料,以取得贷款部门的信任,骗取贷款。这里所说的证明文件是无法作出明确界定的,因为在实践中,申请贷款所需要的证明文件,往往取决于申请人投资项目的性质和金融机构的要求。比如,有的投资项目必须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贷款时就得提交行政部门的许可文件。只要行为人自己编造或使用了他人编造的贷款所需的证明文件,从而骗取了贷款,就达到本条规定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要求。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进行重复贷款骗取贷款
这是当前比较普遍的一种贷款诈骗形式,且手段多样,涉案金额大,尤其以虚假的房产作抵押来骗取贷款,在实践中发案率最高。根据司法实践,这类诈骗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⑴伪造房产权证作抵押骗取贷款。当前伪造的房产权证足以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以致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难以鉴别房产权证的真假而往往被骗。
⑵以无效的房产权证作抵押骗取贷款。
⑶伪造产权证的他项权证作抵押骗取贷款。一个完整的房产权证曾设定了相关的各项权利,犯罪分子便利用伪造其中的某项权利骗取贷款。实践中往往被得逞。
⑷偷盗他人房产权证作抵押骗取贷款。
⑸以不知情人的房产权证作抵押骗取贷款。
⑹骗取房产抵押贷款证明书并将同一房产重复抵押骗取贷款。金融机构为防止以伪造的房产权证作抵押骗取贷款,对以房产权证抵押贷款的,现都规定要经过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并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书同时进行估价。而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钻了其中的一些空子,利用虚构事实骗取房产部门的有关房产抵押贷款证明书,以重复抵押骗取贷款。
⑺伪造购房合同骗取贷款。金融机构为拓展信贷业务,规定以购房合同和收款收据可以到银行进行房屋按揭贷款。有些不法分子便利用其中管理的漏洞进行诈骗活动。
⑻偷盗房屋权属有关空白证明书骗取贷款。
(五)以其它方法骗取贷款 刑法第 193条第㈤项曾规定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表现形式。司法实践表明,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活动的技术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手段不断翻新。对此,司法实践中反映出以下几种形式:
⑴以虚伪的守信用,欲盖弥彰来骗取贷款。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往往利用先取得金融机构的信任,尔后再行骗的手法实施诈骗贷款活动。一般地,在开始几次,不法分子向金融机构贷款表现得很守信用,贷款一到期就马上归还,后经多次贷、还,逐渐取得信任,使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放松警惕性。之后,不法分子便借机骗取大额贷款,溜之大吉。
⑵私刻他人印章骗取贷款。
⑶假冒他人名义,编造他人作担保人骗取贷款。
⑷以尚未注册的公司名义,伪造公司营业执照、印章等骗取贷款。
⑸篡改房屋评估书的内容,以增加评估价值骗取贷款。
以上五种骗取贷款的方式,在实践中,往往是交叉使用的,犯罪分子为了让其行为更具有欺骗性,多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贷款诈骗行为,且各个欺骗行为之间环环相扣,变得很难识破,骗取成功率较高。
例如:2003年8月的“广东南海华光集团”巨额贷款诈骗案,案件中冯明昌为了骗取银行贷款,不惜用重金铺路,拉拢收买有关银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其违法犯罪活动打开方便之门。工商银行南海支行原行长林裕行置国家利益于不顾,多次违规违法放贷,仅在该行对华光集团的贷款余额中就有62笔15.44亿元存在违规违法问题。南海区沙头镇国土所原所长李权永,违规为冯明昌不具备办证条件的土地出具“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之中”的《土地证明》18份,合计面积2163亩;沙头镇房管所原所长姚丽云,以这些毫无法律效力的《土地证明》为依据,并编造、夸大房产实际建筑面积,为冯明昌发放402个不具合法性的房产证,总建筑面积达138.7万平方米。冯明昌用这些虚假的房地产证件作抵押,骗取了大量银行贷款。
案中明显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进行重复贷款骗取贷款。而银行方面,由于领导及经办人员因涉嫌收受冯明昌等人贿赂、违法放贷、玩忽职守而导致银行贷款被诈骗成功。
二、贷款诈骗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危害性
(一)产生的原因
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贷款诈骗犯罪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它的滋生甚至严峻化,是各种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据司法实践,本人认为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诱发因素。
1.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转型期的社会形态是导致贷款诈骗罪发生的社会经济原因。在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明显激化,旧制度的消除以及新制度尚未建立健全,国家宏观调控相对滞后,以致出现经济生活失控、金融业无序竞争的状态,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2.金融法制不健全,贷款操作不规范,是导致贷款诈骗罪发生的重要原因。贷款的发放,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规定进行。而规范贷款程序的有关法律法规包括《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以及《贷款通则》等。司法实践表明,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在具体操作层面尚缺乏明确的规范,比如,贷款的发放经主管负责人签发,而主管负责人在签批过程中,很少去考虑贷款条件是否具备等问题,往往只例行公事,签字了事。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主管负责人的签批行为缺少明确的规范,责任不明确。同时,有些贷款被骗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失职造成的。比如,银行出面为贷款单位介绍甚至要求、指定有关单位为贷款单位贷款担保,有些银行为贷款单位解决还贷问题而明知该贷款单位已丧失资信,仍发放贷款,等等。所有这些因素决定了当前贷款诈骗犯罪的多发,并很难从信贷审批环节有效防范这类犯罪的发生。
3.市场经济的冲击是导致贷款诈骗罪发生的主要诱因。在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下,一些人追求享乐,追求物质生活,挥霍无度。当这种欲念恶性膨胀时,便会使他们铤而走险而诈骗贷款,滑入罪恶的深渊。同时,由于市场如战场。市场竞争中,胜败无常。一些人在经营过程中,一旦失手负债,客观上便会促使他们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的动机产生,甚至有些人因熟悉、了解贷款中的漏洞,便会运用熟悉的技术比如计算机手段等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4.金融机构内部技术防范能力薄弱也是导致贷款诈骗罪发生的主要原因。据调查,当前的金融机构内部的技术防范能力就相当薄弱。比如,有的从业人员专业水平不高,对申请贷款中涉及的有关证件、印鉴的真伪,明显没有相应的鉴别力,容易让不法分子得逞。有的内部监管力度不强。总体上说,无论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调控,还是金融单位内部的微观管理,都存在一些漏洞。由于金融管理职能界限不清,监管制度形同虚设,这就为犯罪分子诈骗贷款大开方便之门。比如,2001年5月9日发生的曾经轰动全国的中国银行某分理处有 100余万金融资金被4名冒充该行押款员的不法分子骗走。此案的发生,明显暴露出银行内部监管制度的形同虚设,安全防范措施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方面,存在明显的漏洞。而对于预谋性强和智能化、技术化水平较高的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来说,他们的诈骗得逞更是“轻手熟路”。
(二)诱发的危害性
贷款诈骗犯罪活动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金融机构资金安全和金融经营秩序的侵害和诚实信用市场经济原则的侵害。首先,在现代经济中,金融活动是市场不可缺的,并发挥重大作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各个经济单位之间没有融资关系,各经济单位只能采取“单干”,根据自己掌握资金的状况量入为出,当储蓄不足时,尽管有效益极好的项目,也只能坐失良机;或者虽然有足够的盈余资金,但由于没有合适的项目而导致资金闲置。而借贷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克服以上弊端,使社会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和优化合理配置成为可能。而贷款诈骗犯罪,主因是不法分子从金融机构诈骗的资金多是用于挥霍而没有投入合法经营的市场当中,这就必然会破坏金融活动的正常秩序,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优化配置。而且,贷款诈骗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往往经常导致金融机构背负沉重的坏帐、呆帐包袱,甚至导致其破产倒闭。其次,贷款诈骗犯罪活动将对诚实信用市场经济原则造成严重侵害,而这恰恰是人们所忽视的、更深层次的严重危害性。融资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诚实信用,而在金融市场中贷款诈骗等金融犯罪活动越猖獗,其对金融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破坏程度就越大。通常,银行的信用往往被认为是我国信用体系的主体,是其它任何信用形式所无法取代的。而贷款诈骗,一方面对银行资金造成损害可能导致银行对其他储户承兑现金的延迟而信用度受损,另一方面导致银行对其他合法贷款客户的普遍不信任而延误了他们的最佳商机,从而对整个金融业务产生更加深远的不利影响。
三、贷款诈骗犯罪的防范对策
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资金的调配都是在国家计划内运作,很少发生贷款诈骗犯罪现象,因此我国1979年刑法并没有单独规定贷款诈骗罪,只是将贷款诈骗的行为以普通的诈骗罪论处。而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发展,包括贷款业务在内的金融活动逐渐活跃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由于目前有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经济过热的现象,金融机构内的低价资金还是资金市场的追逐热点,加之犯罪分子又充分利用了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的漏洞,导致贷款诈骗现象滋生蔓延,并呈现出发案数不断攀升、金额不断增大、诈骗手段多样化、智能化等特点。面对贷款诈骗犯罪对金融机构资金安全和金融市场信用造成的严重危害以及当前金融机构管理及金融业秩序中存在的缺陷与问题。有效遏制和防范贷款诈骗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进行综合治理。
(一)完善立法,严格执法,严惩贷款诈骗犯罪
通过依法严厉打击犯罪,以震慑社会上的不法分子,是治理犯罪的重要环节。修订后的刑法第193条对贷款诈骗罪的处罚已经做了明确规定,共确立了三种不同的犯罪行为档次和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就要分析具体的犯罪行为属于哪一种档次,严格按照法条的规定给予严厉处罚,决不能放纵犯罪。同时,还要注意对犯罪分子适用罚金刑,按照该条规定,对贷款诈骗犯除了判处人身自由刑之外,必须同时并处罚金,其目的就是不能让这些侵犯财产型的罪犯在经济上占便宜。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现行刑法规定的贷款诈骗罪,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或组织并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而在实践中,单位或组织实施的贷款诈骗犯罪行为是极常见的。比如,有的单位或组织开始以其财产作抵押,取得贷款之后就采取转移财产的做法拒不还贷,或是利用企业改制、兼并的机会,以原来的企业破产无力还贷、新企业不理旧帐等为由拒不还贷,造成银行资金的流失。而这些单位或组织的行为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现行刑法却未规定其应承担刑事责任,显然是有缺陷的,在实践中必然导致打击不力的现象,因此必须通过完善立法,给予严惩。
(二)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并健全金融法制体系
当前我国的金融业发展环境还不是很好,这与金融体制改革不深入导致的金融体制不完善、金融市场秩序混乱有着直接的联系,而这恰恰又是为犯罪分子所利用的一个重要的“软肋”。为此,必须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整顿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特别是要加快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的步伐,而且要确保转变的彻底性,才能让银行真正负责任地管理好自己的资金、自觉地去防范金融风险。同时,要整顿金融秩序,不仅要各级政府摒弃那种地方保护主义,坚决杜绝那些对局部、对眼前可能有利而损害全局和长远利益的金融“土政策”;还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共同努力,才能确保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铲除贷款诈骗犯罪赖以滋生的“病灶”。
要有效地遏制和防范贷款诈骗犯罪的发生,首先,必须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整顿金融秩序。认真审查现有的金融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坚决予以清理、撤并,对管理混乱、案件频发的金融机构要及时进行整顿,并严格依法将一些基金会的经营活动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地方政府应加快职能转变,尽可能减少对银行经营的干预。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不能诌媚地方政府,投其所好,拿金融资产作个人好处的交易。其次,在立法上,要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包括基本金融立法、单行金融法规和自律性规范。对《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实施中暴露出的问题,应依据《人民银行法》等基本法律精神加以修改补正。再次,根据当前社会信用状况及其发展趋势,应制定诸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财政信用章程》、《民间借贷管理办法》等金融法规,为有效实施社会信用监督提供法律依据。此外,在重视加强金融立法的同时,还要注意完善相关的刑事立法。尤其要完善对贷款诈骗罪的有关规定,这对有效防范这类犯罪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比如,从国外的立法例看,有的国家对贷款欺诈行为规定只要具备法定的客观表现情形即可构罪,而不要求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如德国现行刑法典第265b条规定,行为人只要提供了不正确的证明材料或者报告就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既遂,不必具有造成他人错觉或者已经获得信贷的结果。同时,该刑法典第263条规定, 上述未遂行为可以诈骗罪予以处罚。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德国刑法典所规定的是一种骗贷罪,属轻罪,相当于我国的骗贷行为。我国刑法对此未规定为犯罪,仅视为违法。还应指出,我国刑法第 193条列举的5种情形,实际上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经验。然而,该法条规定,具有5种情形之一,尚须同时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就给司法适用带来困难。对此,如果能规定为只要具备第193条列举的5种情形之一即构成贷款诈骗罪,而不要求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将贷款诈骗罪与骗用贷款罪分立,对无法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贷款欺诈行为以后罪处罚,这样就能解决司法适用问题,不致于因认定上的分歧影响对此类犯罪的处罚。
(三)健全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清除内部腐败现象,严格按章操作
金融机构内部的规章制度,是长期以来保障资金安全流通的经验结晶,应当说如果所有的管理、操作人员严格按章办事,贷款诈骗等金融犯罪大多是难以得逞的,正是因为目前很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严、不规范,加之一些意志薄弱的金融机构高层管理者和具体经办人往往易被腐蚀,才给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为此,必须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的规章制度建设,重点要建立各个岗位的操作规程,强化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制,完善违规处罚规定,还可以对一些关键岗位进行强制轮岗,增强关键岗位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要严格用人制度,把好进人关,对关键的重要部门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不过关的要坚决及时调整,努力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抗腐能力;还要严禁金融机构违反国家金融法规、政策的帐外经营等违法违纪行为,铲除金融机构内部产生腐败的“温床”。同时,要增加有关审查部门的技术投入,提高辨别真假操作过程的技术含量。
按程序发放贷款,特别是坚持贷款“三查”制度,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尤为重要。在开展信贷业务中,一要坚持实行以“三查”为基础的审贷分离制度。把贷款的“审、贷、收”三个环节的工作,由不同部门办理,通过各岗位、各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以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问题,减少失误。贷款调查部门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部门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检查部门负责贷款的检查、清收和处理,承担检查失误、清收和督导不力的责任。二要建立贷款签批责任人制度。凡出现贷款失误或违纪贷款造成贷款损失的(包括贷款被诈骗等),要按照造成损失的程度和性质分别追究相应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处以相应的经济、行政、法律处分。这对于进一步落实“三查”制度,防止“人情贷款”和“以贷谋私”等行业不正之风,提高信贷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业务素质,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减少贷款风险,有效预防贷款诈骗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三要坚持贷款担保制度,严格限制信用贷款,以降低贷款风险。信用贷款是一种完全以借款人品德、财务状况、预期未来收益及以往偿还记录为凭而发放贷款,相对来说,其风险性较大。因此,信用贷款的发放要符合《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要求。银行对信用贷款的额度和对象必须严格掌握。首先要严格审查保证担保人的资格。只有具备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可以作为贷款保证人,严格审查保证担保人的担保实力,信贷管理部门要通过认真的贷前调查,查明企业的财务状况、担保能力以及与借款企业的关系等情况,对超出担保能力作担保和以连环担保方式骗取贷款的行为,予以制止。其次,为保证抵押权的实现,要注意以下几点:一要正确设定抵押权;二对抵押物品的估价力求规范;三要正确设定抵押率;四要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保证抵押担保贷款手续的合法、有效。
(四)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强化金融执法力度
在金融法制建设中,制定法律固然重要,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金融法律制度需要人去执行。因此,严格执行金融法律,按法律程序办事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目前,央行根据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实际,已成立稽核监察总局,独立行使金融监管职能,以稳定金融市场,并充分发挥央行宏观调控作用。但是,从当前监管工作实际看,监管环节脱节,稽核部门管事不管人、监管部门管人不管事以及监管部门无独立处罚权等问题不容忽视。实践表明,实行监管工作一体化、程序化,并强化相应的警告、罚款等处罚权,显然有利于有效遏制和防范贷款诈骗犯罪的发生。二是加强稽核监察工作。这项工作是保证银行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堵塞漏洞,预防金融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实际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三防一保”工作力度,强化稽核监察力度。为实现有效防范贷款诈骗犯罪的目标,必须加强对贷款业务的稽核,特别要加强对信贷程序和方式的稽核。信贷稽核主要是审查银行贷款单位是否符合贷款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对贷款是否认真执行了“三查”制度;贷款审批权限是否符合规定,贷款发放的程序、手续和贷款方式是否按规定严格执行等。通过信贷稽核,发挥威慑、揭露作用,抓住信贷活动中的疑点线索,深入调查,把信贷活动中与诈骗分子内外勾结共同犯罪以及严重渎职、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彻底揭露出来,有效遏制和防范贷款诈骗犯罪。三是强化制度执行环节。由于对执行规章的重要性和不执行或违反规章制度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金融业务活动中往往出现有章不循、违章操作或执纪不严、违章不究等现象,为贷款诈骗犯罪创造了条件。对此要经常地进行检查,及时弥补缺陷,提高自控力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四是强化打击力度。司法机关要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保证社会主义金融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来认识查处贷款诈骗犯罪的重要性,要加强对贷款诈骗犯罪新情况、新特点的调查研究,努力提高发现和侦破这类罪案的能力,加快侦查速度,及时打击贷款诈骗犯罪活动,以强化威慑效务。
(五)加强防范技术化、专业化研究,提高防范水平
贷款诈骗犯罪的专业性、技术性含量高,对这类犯罪的预防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比如,就电脑预防而言,金融业务的电脑化,并实现了同一银行间的地区内甚至跨地区的联网,一方面提高了操作效率,另一方面则有可能促使贷款诈骗犯罪专业化、技术化、智能化。对此,关键在于加强对各环节的控制。一是建立计算机联网的贷款企业档案监控体系,使各家银行能互通信息,通过计算机联网及时掌握各贷款企业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担保抵押、开户行和贷款数量等方面的情况。二是数据输入控制。确保输入数据的正确性、无伪造、无非法输入。三是通信控制。通常采用加密、用户鉴别和终端鉴别、口令等来保护数据不被侵害,对拨号系统要防止直接访问或一次访问成功。四是数据处理控制。对比较重要的系统,均应在计算机程序中设置专门的自动安全控制系统,使数据不被篡改,人工方式难侵入,以有效防止“病毒”侵入。五是输出控制。对所有能够被存取的数据加以技术环节的限制,实行监控措施。同时,随着银行的商业化转轨,要把注重效益和重视电脑犯罪手段的研究,加强电脑安全使用必要性、紧迫性的宣传等同起来,以强化安全意识,提高保密观念,保障银行经济效益。
(六)加强金融队伍建设,适应信贷业发展的新形势
培养造就一支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并且精通金融业务的复合型金融队伍,是有效遏制和防范贷款诈骗犯罪的重要因素。一是建立健全正常的进人机制,严格把好进人用人关。金融系统招工必须坚持公开考试、公平竞争、严格把关、择优录用,坚持分数面前人人平等,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对内部职工的子女,更应从严要求,对他们身上出现的任何问题都不能有丝毫迁就和放纵。二是建立定期轮岗制度。一个金融系统职工长期固定在一个地方或一个岗位上工作,容易形成关系网,出了问题也难发现。这样既不利于监督,也不利于遏制和防范贷款诈骗犯罪。因此,在保证金融队伍整体稳定的情况下,有计划、有针对性对工作人员定期实行交流和岗位轮换,以达到互相监督、及时发现和防止贷款诈骗犯罪发生的目的。三是抓好理想道德教育。金融系统包括基层金融机构的领导一定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防止和克服片面重视业务工作和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倾向,结合职工思想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进行政治思想学习、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金融工作人员的政治道德修养。四是抓好法制教育。着重学好《刑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以及《贷款通则》等与金融业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贷款诈骗犯罪的水平,以适应金融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
参 考 文 献
瑞麟主编:《金融犯罪研究》,第5页,第313至32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产能力月版。
赵国玲、张晓秦主编:《当代中国的犯罪与治理》,第42页至45页,第313页至31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4月版
周振想主编:《金融犯罪的理论与实务》,第61页至64页,第405页至417页。
陈立、黄永盛主编:《刑法分论》,第188页至220页,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
5、 王晨 诈骗犯罪研究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
6、 詹复亮《论贷款诈骗罪》,载《法学家》2000(6)。
7、 王新《金融刑法导论》279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8、 薛瑞麟、丁天球《论贷款骗贷》,载《政法论坛》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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