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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产险市场的监管力度

XCLW122365  加强产险市场的监管力度

内 容 摘 要
根据保监会统计,到2003年,我国产险市场保费规模将达到近870亿元(人民币,下同),有关方面预测,2010年将达到2000亿元。对于这样美好的市场前景,一方面我们要充满信心,不懈追求,另一方面,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产险业在这20多年的发展中已暴露出来的问题。这些问题必将危及我国产险市场的进一步健康发展。为此,在21世纪初我国产险市场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要分析、研究我国产险市场已经产生和可能产生的问题,规范管理、稳健经营,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促进我国产险业的健康发展。
现仅就那些由于市场主体规范经营意识不强,现行监管不够完善而产生并可能制约我国产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几个问题作一些分析。
关键词:财产保险 保险市场 保险监管
目录
加强产险市场的监管力度2
一、我国产险市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
(一)我国产险市场的现状2
(二)我国产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2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4
(一)建立和完善产险公司的内控机制,强化产险公司的内部监管4
(三)调整和充实保险监管部门的力量,发挥行政监管的主导作用6

加强产险市场的监管力度
一、我国产险市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产险市场的现状
2003年,我国保险业保费总收入为3880亿元,产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仅占22.41% ,保险市场上产险业务的发展已进入了一个相对缓慢的时期。这既是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又是我国产险市场发展过程中种种问题合力作用的必然结果。这些问题许多是由市场主体规范经营意识不强、现行监管体系不够完善等原因造成的。
(二)我国产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市场无序竞争加剧,产险费率已到达危险的“临界线”。
近年来,为了维持或扩大自身的市场份额,主体间的竞争已到了无序化的程序。市场无序竞争是目前影响我国产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最大和最主要的问题。我国产险市场无序竞争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是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所谓价格竞争,就是采用高手续费、低费率和提前支付高额无赔款退费等手段在同业中争揽业务的不正当做法;而非价格竞争则是在产险经营中渗透包括行政干预在,通过行政权力来促使客户投保。显然,这些不正当竞争都是对市场正当竞争的扭曲,最终会影响产险业的整体利益和保户权益的维护。为了拉拢客户,采取降低费率和滥支手续费、无赔款退费等违规、违法的竞争手段,无限制迎合保户的要求,人为扩大损失程度和保险责任,是基层财险的一贯作法。当前我国产险市场的业务竞争主要集中在保险费率上,降费成为各公司拉保费的简单手段,使产险费率达到了危险的底线。 如我地新进一家财险公司,采用保费降价50%以上,单位车辆提前现金返还无赔款优待30%,和支付个人代理人22%的手续费以及违规向投保人的支付代理手续费的不正当手段,在短短几个月内取得了近30%以上的市场份额,逼得同业效访,这样的泡沫速度不知隐藏了多少经营危机?若发生支付危机,不知会造成多少社会危机?在非价格竞争中,有的产险公司采用政府介入,政府直接干预保险市场,这样的业务竞争严重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种种无序竞争的行为追根溯源,皆是由于监管不力或监管未到位造成的。
保险经纪人良莠混杂,既“坑”保户又“炒”产险公司。
保险经营要求保险经纪人对保险双方都有诚信的义务,但保险经纪人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长,管理法规、措施尚未配套,监管部门也未实行对保险经纪人专业资格的严格审验制度。因此,保险经纪人队伍良莠混杂,不少经纪人为了争取高额利润,在客户那里抬高保险费率,到了产险公司又压低费率,使保险公司和保户“双损”,这在捞取“费差”的做法在国外是被严格禁止的,而我国产险经纪市场却十分盛行,这表明我国的产险经纪市场先天不足,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
非保险经营单位的介入,冲击了产险公司的正常业务。
监管部门对保险企业的设立有着严格的限制,但有些非保险经营类的单位,对保险经营的技术与风险未加研究,以为保险是一块“肥肉”,采取种种办法介入产险市场,变相经营保险业务,冲击了保险经营单位的业务发展。如铁路运输部门开办的保价运输业务,就带有自办货运险业务的性质;农机部门搞的互助基金会,也是农机主管部门变相搞强制机动车保险,极大干扰了保险市场.
上述问题的存在,与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有很大的关系。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应该包括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行业自律机制和监管部门的外部控制机制等。但由于保险公司热衷于企业外部的无序竞争,忽视了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和发挥企业内部监控部门应有的作用.行业自律机制的尚不成熟,保险行业协会,还只能是一种形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限于人力、物力和机构过少等方面的原因,对保险公司的检查也总是重条款、机构设立的审批,而对业务竞争的手段、履行偿付的能力、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等问题重视不够,从而也无法对产险公司发出预见性的整改意见,市场主体违规违纪的苗头得不到及时制止。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是当务之急。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产险公司的内控机制,强化产险公司的内部监管
产险公司形成自身的内控机制是建立和完善新型保险市场监管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因为作为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主体之一的产险公司,是国家有关部门与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监管与调控措施的具体接受者和执行者,产险公司只有根据自身的特点,抓住经营运作中的薄弱环节,建立起高效的内部监控机制,才能规范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并使政策监管、行业监督的要求落到实处。中国人保公司自股份制改造以来,一直致力于商业保险公司的规范化建设,“六条禁令”要求各分支机构和广大干部员工依法稳健经营,并对一些违法违规的事和人作了严肃处理,力图以自己的规范行为,来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强化内部监管,有利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保险公司自身的稳步经营和长远利益。
当前,要发挥产险公司自我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应切实在以下几个方面狠下功夫。
1.强化公司内部监管和加快内控机制的建设。产险公司要以制度建设为保证,以制度执行为重点,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自我约束机制,使经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做到有法可依。为此,不但要改变过去那种外延式粗放型的业务增长方式,建立内涵式集约型的业务经营机制,还应进一步加大内部经营机制的转换力度,根据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同时监管不应流于形式,监管应独立于公司之上,只对总公司负责,而不是本级公司的一个摆设。这样,才能将责任落到实处,从源头上将各类无序竞争的行为控制住,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风险。
2.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资金运用管理。近年来,由于费率下调过大,财产保险业务的承保利润越来越少,甚至已出现亏损的苗头。于是,各家产险公司为了使保险资金增值,进行了保险资金的违规运作,从而使产险市场乱上加乱。这几年各公司取消了各级经营主体的资金运用权,使得资金的违规得以遏制.因此,发挥产险公司自身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各公司的财务制度,管好用好保险资金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根据国外保险市场的经验,保险资金的运用已在产险业的发展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由于我国国内既无成熟的资本市场,产险公司又无清晰稳妥的管理机制,专门的投资人才又十分匮乏,因此,从提高社会经济地位,增强资金实力,掌握市场主动权的战略需要出发,必须进行安全高效的资金运用,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提高偿付能力,同时要努力探寻出一套职能独立、上下结合、机制灵活、管理严格的新的资金运用管理体制,积极争取政策,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最大限度地提高保险资金收益。同时,产险资金运用权也应该相应集中到总公司,对过去运用逾期未收回的各项资金,应积极组织力量,加强清收。财务管理还应及时调整经营战略和经营方针,以保证产险公司资产质量的不断提高.
3.加强对机构增设的审批,严格对基层公司的管理。建立有一定覆盖面的机构网格是产险公司正常运作的基础,但有机构就要有管理、有效益。近年来,对基层公司管理不善,控制不严所造成的危害,已令许多产险公司吞下了苦果。因此产险公司要不断强化统一法人的体制严格控制分支机构的增设数量,并切实加强对基层公司的管理,着眼于基层公司长期经济效益的实现。
4.提高承保理赔质量,规范业务操作程序。承保和理赔是一个有机结合的统一体,也是防止市场无序竞争,控制产险公司经营风险的两个重要环节。因此,要对可保财产进行认真的风险评估,并通过评估确定承保范围和应该相应使用的保险条款,以及明确保险人应负的责任等。对高风险标的还须经专家评估并落实分保。在理赔时,要实行严格双人查勘制,做好查勘记录,并要善于识别和防止各种骗赔案,坚决杜绝道德风险的发生,以维护和保障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此,应尽快实行诸如机动车配件价目表、家财和企财等险种的定损标准和情况通报等信息资料的全国统一的计算机联网工作;要注重转变业务操作的管理模式,改变分散出单的办法,将出单权力上收,并在分支机构建立出单中心,实行专人核保、统一出单,同时,要对保险单证实行统一管理,特别要严格保费收据的领取和使用,防止造假单、作假案和保费不入帐现象的发生,以提高工作效率。
5.加强以产险代理营销市场的管理。我国有广阔的保险市场,仅靠现有的员工直接展业的直销体系,难以满足市场对产险的需求。为此,首先要建立相应的营销机制,并完善营销管理的规章制度,要严格按照《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要求,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建立手续费的专用票据制度,禁止将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再入帐。其次要把产险代理人队伍视作产险公司的“共生体”,应通过制定严格的培训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向他们传授保险、金融、法律等方面的相关知识,以提高其业务素质。再次要建立产险营销长期发展的经营思想,努力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靠技术经营、靠信誉取胜。
6.改革保险公司现有的损失确认方式.现保险公司财产损失是自己说了算,为了自身的利益, 往往定损上越少越好,因价格低,特别是车损修理,修理厂为了利润,使得修理质量低下,保户怨声载道;而专业人员,因鉴定人不承担鉴定后果,过于随意性.在国外,通行的办法是公估人介入.公估人是独立的中介机构,除承担公估后果外,还需要公正性来维持自身经营.同时,公估人站在第三方立场上,相对更公正合理.保监会应致力于损失确认公估制度的建立,并加强公估制度的监管力度.
(二)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组织,充分发挥其市场监管的补充作用  作为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保险行业协会,既是政府与保险业的中介,国家监管的得力助手,又是保险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切实提高各保险公司参与市场管理的自觉性。随着我国以市场化为取向的改革逐步深入,行业组织的作用将日益受到重视。国际上,财产保险行业间的自律组织主要有:保险人同业公会、保险公估人协会、保险经纪人协会等。如英国的英国保险公会、劳合社承保人公会、伦敦承保人公会、火灾保险人委员会等。我国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地设立保险同业组织,所以,必须尽快建立与完善。根据我国保险市场的特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一方面应致力于维护行业的利益,另一方面要加强行业的自律,在我国保险市场的监管体系中发挥补充作用。目前,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行业协会应切实发挥以下的功能作用:(1)协调同业关系,促进同业间的沟通与协作。针对现阶段产险市场出现的问题,由行业协会牵头,定期召开各家保险公司会议,在组织大家共同分析市场的基础上,消除相互间的误会,加强相互监督,求得同业在思想认识和实际做法上的基本一致。(2)加强宣传,努力提高大众的保险意识和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3)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以规范各保险经营主体的行为。加强对产险代理人和代理市场的管理,通过统一条款、费率、手续费,明确竞争的规则,扼制恶性竞争。(4)负责对各保险主体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使它们能依法规范地进行经营。对现行规定尚未涉及,而又必须共同遵守的问题,要制定可行性规章,并将其引入同业仲裁,以更好地发挥其处理客户投诉、协调纠纷、制裁违约的功能。
(三)调整和充实保险监管部门的力量,发挥行政监管的主导作用
1.改善保险监管方式,提高监管质量。
目前,我国保险业的监管基本上还停留在初级管理阶段,保险监管机构只能在哪家保险公司出现问题后,才被动地对那些问题作事后处理,还不能根据市场信息和保险公司定期提供的数据进行分析、评核,并形成预警系统,从而积极主动地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作出干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后就应将改善保险监管方式当作首要任务来抓。切实改革以前那种初级管理方式,并在对问题的处理上坚持内紧外松的原则,注意维护保险业的整体形象。同时,应尽快健全地方保监会的组织体系,进一步理顺和明确中央与地方各级保监会之间的监管关系、监管权限及职能,以确保监管工作持续、稳步地开展起来。  为了堵塞监管漏洞,一方面,中国保监会各级监管机构要争取掌握到辖内相应各级保险机构的业务数据,并将所掌握的数据在上下各级保监会之间进行有机的多元组合分析,以利于对产险公司的经营状态做出科学的定性判断。另一方面,还应积极组织专业力量对产险公司进行系统的稽查审定。  2.构筑保险法律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并完善相应的各项法律法规。  根据现阶段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及现有的法律环境,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应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基础,并由各种规范保险活动的单行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法律文件共同组成一个内容相互补充、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保险法》已为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并构画出了我国未来保险发展的整体框架,但仅描绘出一个健全保险市场的轮廓还是远远不够的,尚需以其精神和原则为出发点,进一步制定出具有较强技术性和约束力的保险单行法规细则,如《保险公司经营原则》、《保险市场竞争条例》、《产险公司核保与理赔规则》等,同时应加紧制定与之相配套的《保险公司监管条例》,要加大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宣传力度,并在实际操作中加强依法监管和执法的力度,并对各项规章、制度、办法等进行全面清理,尤其要对降低费率、扩大责任范围、提高手续费、搞假赔案等行为进行规范,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以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为保证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中国保监会首先应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并配备具有保险及法律知识的人员专门负责实施各项保险法规,制定普法宣传措施和惩治违规行为的办法等;其次,各地区的保险监管分会也要设立相应的法律监督部门,专门负责对本地区保险市场各主体守法、执法情况的检查;再次,要在全国各地区的监管分局(办)内设立举报系统,以便于及时发现并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 
3.明确监管目标,严格监管内容,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中国保监会要根据法律规章,明确对保险业监管的内容和目标。按照国际常规做法,中国保监会应对四个目标进行监管,即: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维护保险市场合理的价格竞争与公平的保险条件以及提高保险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考虑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特点,保险监管机构应根据监管事宜的不同,有所侧重地实施监管,并把监管重点放在对各保险公司的风险处理技术上,既要监管各种险种的分保计划,更要监管各保险机构应付巨灾侵害的保险安排,以防因分保安排不当而对保险公司经营稳定性所造成的冲击。当前,我们尤其要重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资产负债比例、资产配置、费率和手续费控制等重要方面投入精力,并将反映赔付率、准备金提取、净资产变化、资产配置比例、风险自留比率、偿付能力增减等的指标综合到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之中。以便于监管部门能视保险公司经营状况或违规、违纪程序的不同,对其及时采取诸如停止增设机构、增加资本金和撤换负责人等的干预措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稳定运转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全,要严防保险公司的支付危机触发整个社会的危机。 
4.建立跟踪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管理。 
中国保监会应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专项稽查和全面稽查,要根据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资金平衡表、业务经营状况表等内容形成专门的指标监控表,以便于随时检查公司的业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为了防止屡查屡犯或前查后犯的现象发生,各级保监会要对违规机构实行整改督办制度,对被查的单位从查处决定到整改措施,乃至经办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都要一一督查,以落实责任。同时,还应组织对保险公司实行评级制度,以便掌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改善和规范保险公司经营。  5.加强监管力量,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准。 
国外虽然有众多家保险公司,但保险费率、手续费完全实现市场化,各保险公司仍能有序地开展经营,其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监管办法对我国保险业的监管很有借鉴意义。我国国土广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庞大,保监会分支机构设置不能过于集中于省级中心城市,而应选拔一批思想好、业务精、政策性强的专业人才,特别是部分基层保险公司的员工,他们最了解各公司的违规操作,充实中国保监会,并在各地级市派驻少量人员,并采取现场监管,由保险监管部门派员深入保险公司内部和广大保户之中征询意见,细致、深入地了解具体监管对象的情况,从而发现一些隐蔽性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同时,随着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在保险监管中应广泛使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使监管部门能获得可靠准确的第一手资料,使现场检查能够有的放矢,并了解监管对象整体的业务经营状况,形成一套科学高效的监控体系.另外, WTO承诺的我国保险市场全面开放,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即将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我们应努力改变以往对外资的管理政出多门、监管不力的状况,逐步给予这类市场主体国民待遇,将他们纳入我国统一的保险监管体系,在我国各项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经营业务。无论我们给予这类市场主体超国民待遇或歧视都是不利于我国产险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 
6.加强处罚力度,增强保监会的监管威信。
首先,监管保险经营主体.在现有的监管体制上,保监会往往根据其它同业公司举报查处,除不同程度罚款外,其它实质性办法还没有,停业整顿,撤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仍停留时在形式上,此地免职,又调入另处任职,处罚总是大事划小,小事划了,起不到以一儆百的作用,所以,保监会对各家公司无威慑力.保监会应在足以影响偿付能力和严重干扰市场的严重违规行为,如提前支付无赔款优待,违规折扣保费,支付高额手续费,违规资金运用,坐扣保险费,保费不入帐,假赔款等,除停业整顿和取消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外,采用更严格的如撤消违规分支机构,违规管理人员终身取消保险任职资格等残酷手段,相信会很快遏止住愈演愈烈的主体严重违规行为.
其次,监管保险中介人。中介人包括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首先,在从业资格上加以限制。财险市场上,无证代理人大量充斥在财险代理市场上,短期行为主宰代理行为,同为几家公司代理财险业务者大有人在;兼业代理单位,无证代理仍是主流,严重违反保监会的独家代表原则,现在保监会必须尽快清理人市场,清理出大量的无证代理人和代理单位.对违规代理人,取消其代理资格,严重者终身不能从事保险职业.加快公估制度的强制实施,公估人的更加严格的准入制度,实行更严格的处罚办法,如取消公估人的公估资格,是行之有效的办法.
总之,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有利于我国产险业持续、健康地发展。面对产险市场混乱的发展现状,应群策群力。当今,财产保险仍然是我国保险业的中流砥柱,只要建立起良好的产险公司内控制度、行业自律组织和中国保监会加强监管力度,各方面密切配合,大家都恪尽职守,严格执行规定的监管制度,并以监管带动发展,始终如一地改善产险业的经营状况,致力于规范产险市场的运行,产险业的健康飞速发展仍是指日可待的。
参考文献: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网站统计资料;
<<保险研究>>2002年第三期.
<<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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