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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中应注意问题的探讨

XCLW123097  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中应注意问题的探讨

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1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4
二、银行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5
开立账户的管制不能满足经济主体正常经营活动需求………5
以支现控制为主要手段的账户使用管理,影响经济主体正常的业务开展……………………………………………………………6
账户管理政策遏制了金融业务的公平竞争,不符合加入WTO的基本要求,制约了银行新业务和新型商业银行的发展………7
从世界金融的发展趋势看,严格的账户管制不应是市场经济的金融监管目标………………………………………………………7
在实际工作中,异地存款客户申办的手续繁复………………8
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行之有效地解决了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8
客观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8
我国的经济生活需要一定的账户管制…………………………9
促进了我国银行业健康发展……………………………………9
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9
广泛宣传………………………………………………………9
加强培训……………………………………………………10
保证实施……………………………………………………10
五、对银行账户管理的建议…………………………………………10
六、参考文献…………………………………………………………12

内 容 摘 要
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和深化,我国银行业已形成了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商业银行等多种性质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并存的结构体系,为促进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客观上需要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满足存款人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的需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在实际工作操作中,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银行结算账户

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中应注意问题的探讨
银行结算账户作为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收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也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基础。存款人进行各项经济活动所产生的资金收付结算,包括所有的支付信用工具,主要都是通过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完成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为在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有力的支持。中央银行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反映出的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籍此通过建立支付信用信息系统以及对可疑资金运动的预警机制,准确反映存款人的支付信用状况,及时发现大额可疑资金或异常资金的流出流入,促进社会信用程度的提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经过近十年的运作和反复的研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后,周小川行长于2003年4月10日签署2003年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令,正式公布了并在《办法》2003年9月1日起全国施行。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按照适应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中国人民银行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进行了重大改革和完善。《办法》共有七章,七十一条。分为总则、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罚则和附则。其主要内容:
建立以基本存款账户为龙头的账户管理体系。《办法》进
一步强化了基本存款账户对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统驭地位,规定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的主办账户,单位的主要转账收付及工资、奖金和日常现金的支取,必须通过该账户办理。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必须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办理开户手续,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相应登记。
满足各类存款人的结算需求,增设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种类,将个人与个体工商户的银行结算账户加以区分。《办法》规定个人凭身份证开立的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个体工商户凭商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同时,《办法》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的功能进行了严格的界定,规定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严禁将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款项转入储蓄账户。
规范了账户开户条件和开户手续,使《办法》更具
有可操作性。根据不同的存款人和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不同用途,《办法》具体列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条件,并按照一一对应的关系,对存款人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对存款人提出开户申请、银行审核、报送人民银行核准等开户程序作了统一的规范。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放开了一般存款账户的开
户条件。1994年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一般存款账户只能用于存款人借款转存和支付,贷款清偿后,应及时办理销户。《办法》扩大了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规定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适应经济活动跨行政区域发展的需要,对异地开户
实行有条件的开放。《办法》突破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异地开户的禁止性限制,规定符合条件的存款人可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同时,鉴于目前异地开户的要求不具有普遍性,全面放开异地开户也不利于银行管理,《办法》对异地开户实行有条件的开放,体现了“放而不乱,管而不死”的管理思路。
为满足国家对各类特殊用途资金的管理要求,明确
了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资金范围。针对目前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体现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业监督的指导思想,《办法》规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存款人具有特定用途、需专项管理的资金要纳入专用存款账户使用和管理。
为防范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逃债、洗钱
等违规违法活动,《办法》从八个方面强化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一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防止违规开户。二是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要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存款人账户信息,以利于债权银行和司法机关掌握其开户情况。三是对不同的存款人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银行审查核实,确保存款人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四是加强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转资金的管理,规定只有其合法收入才能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转账支付给个人的款项必须向银行提供合法的付款依据,款项达到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证明。五是严格对支取现金的管理,分别规定了哪些账户不能支取现金,哪些账户支取现金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哪些账户支取现金必须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办理。六是实行生效日制度,规定单位存款人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必须自正式开立起三个工作日后方能对外办理支付。七是规定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八是建立异常支付申报制度,要求银行对单位异常支付进行分析和监控,并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明确了银行结算账户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严格对违
规行为的处罚。《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并依据《行政处罚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了对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规定,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此办法。由于我国实行外汇管制,外币存款账户从开户资格、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等方面都要受到严格限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此制定了专门的规章制度。所以,外币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个人储蓄账户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是存款人以获得利息为目的的投资性账户。《办法》第四十三条相应规定了“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而对于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至少为1万元”,“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这充分表明,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与办理支付结算的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存在本质区别。
二、银行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复杂性,因此,一定的账户管制是有效维护市场纪律的手段。但账户管理政策与实际的经济生活、金融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的要求有明显的冲突,必须进行改革。政策改革应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加强账户管理与财政资金监督、税收征管相联系,同时,构造公平银行竞争平台,并为金融发展预留空间。
(一)开立账户的管制不能满足经济主体正常经营活动需求。
一是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企事业单位中相对独立
核算的机构无资格开立基本账户,只有少数幼儿园、食堂、招待所能开立基本账户,这使得行政事业单位中的相对独立核算单位正常的现金需求无法满足。人们无法想象诸如中国农业银行这样一个庞大的银行方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是什么样子。二是对一般存款账户,《办法》规定企业取得借款后也与商业银行正常的信贷操作程序相背离。三是专用账户问题。原来的账户管理政策对专用存款账户的解释模糊不清。现实经济生活中,几乎每一笔资金都有特定的用途,是否需要专户管理应取决于存款人自身;再加上专用存款账户没有开户数量和时间的限制,致使专用账户的开立“无法无边”。四是对一个企业开立一个基本账户的规定使得企业缺乏必要的信贷选择,只能依赖一家银行融资。由于基本账户的开户往往受规模、资金的限制,很难及时满足积极性,致使企业生产经营处处受开户行的牵制,倒置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银企关系。再从目前我国企业的实际融资渠道看,由于大多数企业往往和两家以上的银行保持着长期的信贷关系(比如基建贷款由建行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由工行、中行等提供),故把企业基本账户确立在一家银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极为不利。
(二)以支现控制为主要手段的账户使用管理,影响经济主体正常的业务开展。
有人认为,对存款人基本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只要严格控制了现金支取,就可以有效地管理账户,事实上,这种认识是不切实际的。目前,一些银行和存款人为不逃避这种管制,往往在一般账户、专用账户的开户行以主管会计、出纳个人的名义开立账户,需要支现时,把款项转到个人账户上支取,以此逃避账户政策的管制。因此,对这类账户采取支现控制的方法是不可取的。
从根本上说,客户在银行存款的最基本的需求是银行对客户货币资金的保管。对银行来说,向存款人提供现金的存取服务是其最基本的服务职能。远自古代的钱庄,近到现代的银行,概莫能外。原来的账户管理政策,对众多的一般账户、专用账户的支现严格控制,不但缺乏理论上的依据,也遏制了存款人政党的金融需求,结果使得企业对人民银行的账户政策表现出极大的困惑和不满,同时又使人民银行的账户监管工作理不直,气不壮,最后不了了之。实事求是地说,如果严格地按照账户管理政策去检查任何一家金融机构,都有大量的违规现象,这是由于政策不能满足正常的经济活动需求所产生的“突围”效应。
人民银行为控制现金投放,进一步加大现金管理工作的力度,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改进和加强现金管理的新举措,如“严禁公款私存套取现金”、“建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开户单位库存现金管理”、“改进金融服务”、“加快结算速度”等,虽然出台了这一系列措施,但仍有一些企业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坐支现金、现金结算、公款私存等违反现金管理的行为。严重表现为执行力度不够,因而造成了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影响了市场物价稳定,刺激了消费基金的进一步膨胀,加大了治理通货膨胀的压力。同时还滋生了许多不法行为,扰乱了国家的经济秩序。由此看来,控制现金不合理投放,加强现金管理刻不容缓。
(三)账户管理政策遏制了金融业务的公平竞争,不符合加入WTO的基本要求,制约了银行新业务和新型商业银行的发展。
确立基本账户的原则对新型银行带来了较大的冲击。按照《通知》规定,确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按一定原则,如长期的合作关系、银企性质接近等,这些规定明显对有较长历史的国有商业银行有利,它使得按企业性质分工服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可以重新按行业来瓜分基本存款账户,而新型商业银行则很难争取到经营状况好、实力强的企业作为基本客户,从而导致了银行业的不公平竞争。尤其是我国加入WTO,而这个国际经济组织基本要求就是加入政府的政策必须平等地对待各种经济主体,政策本身不得隐含歧视性条款,因此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与我国金融发展的方向和加入WTO的基本要求是相悖的。
(四)从世界金融的发展趋势看,严格的账户管制不应是市场经济的金融监管目标。
纵观20多年来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账户管制
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呈现出一种逐步放松的态势,这是因为各种经济主体为适应竞争的需要必须有对资金的筹措、调配和动用的自主权。从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在账户管理方面的通行做法看,没有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介入存款人账户开立、使用的管理,它不属于中央银行的职责范围。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对存款人账户的某些限制(如美国支取1万元美金需税务机关批准),往往是从税收征管或反腐败(如韩国推行账户实名制)的角度而采取的。而我国目前的账户管理政策,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代表国家对存款人货币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的体制需要,是为了使整个经济按国家计划运行。然而,在鼓励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其账户管理的环境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传统的账户管理政策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产生消极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体制缺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内在机制。强化账户管理,充其量只能是从表面上遏止这些消极现象,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否则,就无法解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虽无严格的账户管理,却为什么没有大量出现逃债逃贷等问题。
(五)在实际工作中,异地存款客户申办的手续繁复。
94年的《办法》中,没有异地存款户这一类别,随着经济的发
展,03年《办法》中增设了这一类别,为一些客户提供了便利,但一些异地的建筑工程公司,由于中标工程,需在当地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而当地基层人行内部机构分家,使核准的程序复杂化,延慢了结算时间,严重影响了工程的进度,尤其对民工出现了工资拖欠(因民工流动性大,故发放工资需用现金结算),造成的影响很坏。
三、《办法》行之有效地解决了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经济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更好地满足存款人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输结算业务的需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的《办法》,行之有效地解决了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客观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格局和市场环境
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形式多元化,组织机构多样化,资金管理性化,企业经营集团化,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以及资金使用提出了新的要求;电子商务、网上支付、信用卡等新兴业务的发展,需要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进行规范;个人的经济活动日趋活跃,也产生了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办理转账支付的内在需求。原有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章、制度已明显滞后于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制定、实施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章制度。
一些单位利用多头开户逃税、逃债、逃贷和套取现金;不少行政
事业单位利用多头开户转移资金,甚至私设“小金库”;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违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为有效遏制逃债腐败、洗钱等违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迫切需要制定新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
我国的经济生活需要一定的账户管制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蓝图是建立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其
特征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型所有制经济,这种特点的经济环境决定了经济主体形成自我约束、自担风险机制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转轨时期出现的一些消极现象难以在短时期内得到解决。因此,简单地用市场经济的要求去全面取消对账户的必要管制是错误和危险的。账户是银行和客户联系的纽带,为制止企业逃债逃贷、转移国家有明确投向的政策性资金,以及企事业单位私设“小金库”,利用多头开户逃避税收征管等,进行一定的账户管制是必要的。在目前条件下,这是有效维护市场纪委的重要手段,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促进我国银行业健康发展
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和深化,我国银行业已形成了以国有独资商
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商业银行等多种性质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并存的结构体系。为促进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客观上需要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商业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是银行业的基本业务,是开展竞争的重要基础手段,也是我国结算支付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基础。为促使商业银行能为社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提高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能力,迫切需要制定新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
四、《办法》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广泛宣传
银行结算账户作为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收付活动的起点与终点,是社会经济活动中资金结算的基础,其开立、使用和管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办法》按照经济、金融改革的变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了较大的调整,正确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并提供相适应的支付工具和提高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并采取了不少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有利于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各级人民银行和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实施《办法》重要意义过行宣传,提高大家的思想认识,自觉遵守《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加强培训
《办法》政策性、操作性强,要加强学习和培训,认真学习和领会《办法》的实质精神,理解、掌握其中的各项规定,熟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条件、使用范围和开、销户程序,做到职责明确,正确办理和使用。
(三)保证实施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和人民银行的具体部署,认真做好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清理,规范现有账户的开立;合理调整劳动组合,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创造条件;做好开户登记证的监制和开户、变更、销户等申请书的印制,保证开户登记证和申请书的使用;调整安排人员,确定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或撤销的审查和管理,以及银行结算账户档案管理等工作。
五、对银行账户管理的建议:
(一)各级人民银行必须实行计算机管理账户,账户管理程序应由省会城市以上人民银行统一开发。
对各类账户支现的管制,任何账户均可转账和支现,同时修订
《现金管理条例》。
(三)以一般纳税人为对象推行以基本账户为基础的主办银行制度。主办银行一般确定为提供贷款较多的银行,对于由两家以上银行提供贷款的企业,可以通过企业与贷款最多的两家银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开立两个基本账户。同时,基本账户管理要和税收征管制度、贷款管理、商业汇票管理联系起来,规定一般纳税人必须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将基本账户通知税收管理机构。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取得一切收入只能进入基本存款账户;企业只能以基本账户向外签发商业汇票银行对基本账户以外的存款人的贷款不得优于基本账户存款人。以此调动企业和银行自觉执行银行账户管理政策的积极性。
基本账户以外的银行出具类似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借款到期
后,若企业不能按约偿还,基本账户开户行就应无条件将该款项从企业账户划转到贷款行。
(五)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开立所有账户,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到人民银行办理审批手续。同时,负责审查账户的财政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开户银行提供属于本级财政监督的账户情况,人民银行对此类账户的管理只限于各银行营业机构是否按规定给行政事业单位开户。这样,既分清了财政、央行的各自职责,又有效地加强了财政资金监督,防止了财政资金流失,可杜绝私设“小金库”。
内部机构开立账户,必须经企业法人签章同意。同时,企业
法人有权要求银行提供属于本企业内部机构的账户资金使用情况。
增加银行违反账户纪律的处罚性条款,约束银行不规范行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健全,经济金融改革和开放的不断深化,在制度、方法上培育与国际同步的先进理念,将是我们金融工作者面临的一个巨大的挑战和考验,同时也是一崭新的课题。

参 考 文 献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1994年颁布;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9.1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法》;
《金融理论与实践》,2001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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