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创新(FinancialInnovation)的含义,目前国内外尚无统一的解释。有关金融创新的定义大多是根据经济学家熊彼特的观点衍生而来。熊彼特很重视银行在经济中的作用,认为银行是推动创新所必需的购买力的生产者。银行信用分为正常信用和非正常信用,正常信用是以现存产品为对象的信贷,无助于经济成长;非正常信用是银行对未来劳务和商品提供的信贷,有助于经济成长。这里的非正常信用就是指金融创新在1986年西方十国集团中央银行编写的《近年来国际银行业的创新》(ReCent Innovationin International Banking)的研究报告中,我们也可以找到有关金融创新的佐证。报告中指出:金融创新从广义角度看,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金融工具的创新,另一种是金融创新的三大趋势。金融工具的创新主要指票据发行便利、货币和利率互换、外汇期权和利率期权、远期利率协议;金融创新的三大趋势是指金融领域的证券化趋势、资产表外业务与日俱增的趋势、金融市场越来越全球一体化的趋势。美国《银行辞典》将金融创新定义为“支付制度促进银行及一般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供求中介作用的减弱或改变”,并指出金融创新包括四方面:(1)技术创新;(2)风险转移的创新;(3)产生信用的创新;(4)产生股权的创新。该定义主要从当代新出现的金融工具、金融服务的角度,从支付制度引起金融中介地位变化这个侧面来阐述金融创新的含义。我国经济学家陈岱孙、厉以宁将金融创新定义为:金融创新是金融领域内建立的新的生产函数,是各种金融要素的新的组合,是为追求利润机会而形成的市场改革。一般对金融创新的理解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狭义的金融创新就是经济学家们关于发达国家金融创新的定义。“金融创新是发达国家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金融创新并不是金融业中一切新现象的泛称,尤其不是传统金融体系从一个计划经济或商品经济中成长出来的过程。尽管金融创新可能甚至必然伴随金融组织的创新,但是这种创新不是金融创新的核心。金融创新,从其严格意义上讲,是融资方式和金融市场产品的创新,它们是金融创新的核心和本质所在。由于金融创新,现代金融不但能为现实经济提供更有效的交易媒体和资源配置工具,而且能在生产潜力允许下先于生产规模提供信用货币,并以一个独立的产业成为现代经济的标志”,即是说此层面的金融创新主要是指金融工具创新。我们认为当研究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创新问题时,金融创新的概念应得到扩展,即发达国家金融创新成果在发展中国家的应用及因此带来的制度创新,也要纳入金融创新的范畴。故广义的金融创新不仅包括金融工具的创新,而且包括发达国家金融创新成果在发展中国家的应用及因此带来的金融制度的创新。一般认为可将广义的金融创新分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及制度创新。技术创新是指制造新产品时,采用新的生产要素或重新组合生产要素、生产方法、管理系统的过程。产品创新是产品的供给方生产出比传统产品性能更好的质量更优的新产品的过程。制度创新是指一个系统的形成和功能发生了变化,而使系统效率有所提高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