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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政策分析与防范对策

XCLW123759  浅议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政策分析与防范对策

一、论述国家助学贷款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三、为能顺利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对策建议

内 容 摘 要
国家助学贷款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中的既定政策,也是世界各国近几十年来普遍采用的学生资助形式,它成为了大多数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生的主要资助形式,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困难。本文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以求完善政策,取得预期效果。

浅议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政策分析与防范对策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而教育的发展是推动知识经济的根本动力。强国之道,教育为本,这已被世人所公认,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已成为当代青年的共鸣。但是,并不是拿到录取通知书的学子都欣喜若狂,有多少家庭面对大学录取通知书或一筹莫展,或八方求援,以至变卖房屋、耕牛,甚至借高利贷。党中央、国务院针对现状,提出在高等院校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国有商业银行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向广大贫困的在校大学生发放的、由国家或者地方财政予以部分贴息的贷款,也是目前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中唯一一种以纯粹信用方式发放的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圆了学生的梦,解了家长的忧,减轻了国家和社会的负担,被社会称为“及时雨”。是党和政府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一项新举措,与原有的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构成了一系列较为完整的多元化资助体系。经过三年多的探索和实践,目前这项贷款业务已经在各地高校中展开,作为解决高校特困生问题的积极有效的手段和途径,对学生、高校及银行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缓解学生经济困难,帮助特困生顺利完成学业,保障高等教育机会人人平等
目前我国教育的发展受经费不足的制约。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据资料显示,以我国高等教育为例,2007年我国大学生占相应年龄人口的15%,而美国、日本、匈牙利的相应数据为77%、47%和30%。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大学生的培养是国家投资,个人受益。随着国家义务教育法的出台,高等教育已不在属于义务教育范畴。为了缓解单一财政拨款对教育投资不足与教育发展对资金需求的矛盾,我国各高等院校从1991年开始对学生实行了收费制度。国家助学贷款是我国公办高校推行收费改革之后的产物。高校收费就是要转变教育观念、思想,逐步调整我国高等教育投入的割据,使其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正确引导消费,提高学生自觉学习的主动性,鼓励各方面办教育的积极性,弥补高等教育投入的不足。一句话,这是为了保证我国高等教育更好、更快地发展而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其最终目标,是要逐步建立起一种由政府、社会、学校、家长或学生共同合理分摊高教培养成本的机制。这种从过去的不收费转变为现在的收取学杂、住宿费,既是教育思想、教育观念的一次重大转变,也是一项极为复杂、艰巨的重大改革。它为高校的发展提供了可喜的财力支持。在扩大高等教育规模和推进高校收费改革过程中,贫困生的境况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极大关注,江泽民指出:“各级政府要为受教育者提供尽可能公平的教育机会,尤其要解决处境不利的地区和人群的教育问题,增加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的教育资助”。目前我国高校在校学生1700余万人,其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约占23%,特别困难的约占10%。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是落实 “三个代表”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直接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而且也关系到学校乃至社会的稳定。让更多的人上大学,让更多的人上的起大学,确保符合条件的青年人都能顺利上完大学,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一项根本利益。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方面,在统一的标准方面,要体现公平,保障高等教育人人机会平等。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优惠政策,一是无需担保,二是由中央或省级财政贴息(在校期间)。它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利用金融手段加大对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而采取的一项措施,也是进一步完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制度的新探索。据中国经济景气检测中心最近的调查统计表明:全国有90%的城镇居民希望自己的子女能上大学,81%的城镇居民认同“再苦也要让孩子上学”,“再穷也要办教育”的观点,60%的人表示为子女上大学即使举债也在所不惜。花未来的钱,办今天的事,帮助众多的求学者来完成学业,将预期消费为即期消费,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有利于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规避金融风险和提高经济效益。因此,大力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对继续扩大高等教育规模,实施科教兴国计划,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文化素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光辉的前景。
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减轻了学校的负担,有利于高校发展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可以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而教育作为一种具有较大外部正效应的准公共产品,其发展必定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从高等学校的角度看,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可以减轻学校收学费和管理方面的困难。1999年以前贫困学生是由学校提供并发放贷学金,这在当时受到了高校经费不足和对贷学金管理困难的制约,学生接受的范围和数额较小,满足不了经济困难学生对日常必要开支的需求,同时贷学金的回收困难,使学校的教育经费受到了损失。实行由银行统一发放和管理的助学贷款制度,学校仅是一个协办单位,大大减轻了学校管理压力,缓解了学校资金短缺的困难。
三、对商业银行而言以金融手段支持教育事业,刺激消费、开拓服务领域和信贷市场,是一个新课题、新挑战,其蕴含的重要意义自不待言
首先银行可以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摸索出一套个人消费信用贷款的有效管理模式。应该看到,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信用制度的完善,个人金融意识的增强,诸如个人消费信贷、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等业务的发展前景会越来越广阔,以个人为主的个人金融将是我国银行业务发展的一个大方向,给银行带来盈利的空间就会越来越大。目前我国银行开展的信用贷款的量很小,除了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之外,就只有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而这种贷款所针对的一般是流动性较小且收入较稳定的群体,例如政府公务员或是公安机关人员。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助学贷款呢?一方面,为了支持国家的教育事业,银行以大局为重,支持科教兴国,在条件尚未成熟时,在承担未知风险的情况下,向那些极度需要资助的大学生发放了助学贷款,显示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另一方面,国家助学贷款作为信用贷款的一种,是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的一种尝试,它体现了一个大的趋势,就是在未来银行业的激烈竞争中,个人消费信贷为主的个人金融业务是一个新的市场竞争焦点。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拓展了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领域,不仅为将来的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积累了经验,也会让银行在摸索中形成一套个人消费信用贷款的有效管理模式。银行已意识到将助学贷款包括在内的个人消费信贷在未来市场上的巨大商机,正如我行肖钢行长曾在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上指出的“开办助学贷款业务,是适应青年学生实际需要的,也是开拓消费信贷业务的客观要求。”因而,银行也在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上做了许多工作,并表示为了科教兴国的需要而加大助学贷款的力度。国家助学贷款从1999年开始到现在走过了近10年的历程。截至到今年6月底,银行累计审批了377.4万人,累计审批的金额354.3亿,其中04年6月到今年6月银行审批了291万元,审批的人数是前5年人数的总和的3.4倍,审批的金额是281多亿,是前5年的4倍。从这些数字上就可以看出,银行对于助学贷款业务实际上是一步一步地向前推进的。
其次银行利润可以预见。(1)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不低于其他普通贷款利率,且按期限利率计算、收取利息,对贷款学生的优惠政策是由中央或地方财政部分贴息,贷款发生后,这贴息部分资金按季度从中央或地方财政部门划转给了贷款银行。与学生所还利息的时间相比,政府贴息资金较早地收回到银行,可作为正常的流动资金使用。有关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修改条件出台,对银行也是有利的:一是免征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二是国家助学贷款形成的呆坏帐可全额核销。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银行的思想包袱,降低了银行的风险。在保证银行利益方面作出了很大改进,有利于国家助学贷款的进一步实施与发展。(2)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极大的解决了高校学生欠学费的问题,学校财务受益非浅。银行通过金融手段支持了高校教育改革,加强了与高校的合作。获得了全面介入高校业务,提高综合效益的大好机会,有利的促进了公司业务、基本存款和发卡、代理等其他银行业务在高校的发展。
再次在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中,银行培养了一大批的优质客户,为将来的业务发展奠定了基础。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知识层次较高信用道德良好的学生,他们是国家未来建设的骨干,将十分珍惜来之不易的求学机会,高度重视自身的信用,因此银行开展此项业务,不仅可以盘活存量信贷资产,优化信贷结构,降低信贷风险,还可以培养潜在的未来优质客户。众所周知,大学生们的前途光明,是国家的栋梁,毕业后将工作在建设祖国的各行各业的重要岗位上。毫无疑问,早期的业务交往,可以增进双方的理解和感情,有利于银行提前培养一批优秀的潜在的忠诚客户。
还有大力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可以提高银行资产中对个人和家庭的消费信贷所占的比重,有利于使其资产结构多元化,降低结构性风险。从已实行助学贷款多年的国家所积累的经验来看,国家助学贷款潜力巨大,市场前景好,是一种人力资本增值的投资性贷款。
四、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对于促进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也有积极意义
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完全得以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没有高度发达的信用环境和信用约束机制,便谈不上真正的现代金融业。强化整个社会的信用意识,无疑是金融业发展中所面临的重要课题,西方发达国家都有完善而发达的个人社会信用制度。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缺乏刚性约束,信用违规现象屡见不鲜。大力发展国家助学贷款,必须要有可靠的信用能力和信用背景作基础。在重视发展国家助学贷款的过程中,很可能由此启动我国的社会信用制度工程。银行可以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起个人信息征询系统,为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铺平道路。正是在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中,人们才普遍认识到个人信息征询系统的重要性而准备建立。系统一旦建成,不仅可帮助解决国家助学贷款中的难题,而且可以使银行开展的多种形式的个人金融业务从中受益。银行和学校通过对个人征信的宣传,让广大借款学生了解恪守诚信是经济生活乃至做人的基本准则,让他们对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有初步的认识。每年都有数以百万计的大学毕业生走向社会,他们构成了城市消费的重要群体,并且在今后十年内,成长成为国家经济生活中的中坚力量。他们的信用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的信用状况,他们所具有的较高的信用意识将对我国信用社会的形成起到极大地推动作用。
经过九年多的探索和实践,目前许多商业银行已经基本完成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初期探索工作,并且在如何开展银校合作、大批量发放学生贷款和进行贷后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是随着贷款学生人数的增多和贷款发放量的增大,以及毕业学生在校贷款的陆续到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明显地凸现出来,影响了助学贷款的全面推广和正常增长,主要的问题是:
贷款政策性与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产生冲突
国家助学贷款的推出,实质上是政府为了实现“不让一个大学生因贫困失学、辍学”的目标,体现了政府保证教育机会公平的原则,为贫困学生提供更多公平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为了实施贷款政策,在国家助学贷款的推进过程中,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对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从政府的上述行为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国家助学贷款虽然还没有明确为政策性贷款,但其实质已经是一种政策性、公益性贷款。
对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政府是希望借助市场、采用商业化运作来推进这项工作的。虽然经过多次的政策调整,但无论是以前采用的指定方式确定还是现在的招标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都是国有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所追求的是风险的最小化和利润的最大化。而国家助学贷款在具体操作中恰恰表现出与之相反的特点:(1)经营成本高。一是放贷成本高,虽然每笔贷款的额度只有6000元,但手续与上千万元、上亿元的贷款相同,而且笔数又多,这无形中增加了银行人力资源的投入。二是收贷成本高。在目前信用机制不成熟的情况下,银行为了收回贷款,要花费比较多的人力去寻找贷款学生。(2)贷款期限长。毕业后6年内还清贷款,使得贷款期限最长可达10年,延长了银行贷款本金周转时间,影响了银行的收益。(3)贷款风险大。国家助学贷款是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在目前的信用环境下,风险较大;贷款学生毕业后工作流动性大和还贷能力不强,也增大了贷款风险。
在自身权益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没有积极性是很正常的;而政府以发布文件等传统行政方式,很难约束具有自主经营权的商业银行。这是导致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困难的根本原因。
二、审批、管理手续繁琐,贷款成本高,借款人流动性大,催收难,还贷风险大
现在贫困生申请助学贷款,由申请者填写表格、提供证明,经班辅导员审查、同意后,报院(系)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再报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汇总,然后,统一报相关经办银行,再由银行审查、批准并办理相关贷款协议、正式启动贷款等,显然,在审批上存在重复情况。在申请、审批、贷款和还贷管理等环节上,有的还采用手工操作,增加了贷款成本,更增加了信息沟通的困难。由于学生毕业离校后,在全国范围就业,工作的流动性大,银行催款困难,增大了还贷风险。我国的助学贷款从1999 年8 月起在8大城市试行,1年后扩大到全国,到2002年,首批获得助学贷款的部分学生进入还贷期,贷款风险开始显现。据工商银行总行和教育部贷款办对8城市国家助学贷款的情况调查,人数违约率为20.25%,金额违约率为19.71%。且银行还存在工作人员不全,工作机构不健全等问题,不能适应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需要。
三、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期限设置较短增加学生心理负担
助学贷款文件规定,贷款还款期限要求学生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就学期间的所有贷款金额。这一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到学生毕业后的实际还款能力。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度比较大,即使能正常就业,毕业生的起薪也比较低,刚刚踏上社会的年轻人而言,确实是一个很大的经济压力和思想压力。按每位学生每年贷款6000元计算,如果上四年大学,可获得贷款24000元,毕业后平均每年需还贷款本金4000元。按目前工资收入水平,对刚参加工作的毕业生而言,还款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况且他们又面临买房、结婚、生育等一系列大的开支。学生刚毕业,收入低,失业现象也有,正常还款压力比较大,这就迫使部分毕业生不得不拖欠贷款。
部分学校配合不力,也使商业银行存在一定顾虑
在高校助学贷款的实施过程中,各地的进度很不平衡。在落实贷款政策的过程中,学校的积极性和工作态度至关重要。多数高校按照教育部承诺“不让一个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因为贫困而失学”的精神,积极宣传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并专门成立了学生贷款服务中心或贷款工作部。他们积极与银行配合,努力做好学生的贷款工作。然而,也有一部分学校认识不到位,主动性差,对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涉及信贷风险的问题配合不力,商业银行存在一定顾虑。助学贷款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学生和银行之间的事,因此部分高校把自己当作第三者持袖手旁观的态度。其实不然,助学贷款的甲、乙方虽然仅涉及学生和银行,但高校却是三者中最大的受益者,高校不会因助学贷款的推行而增加任何成本,反而在减少甚至杜绝减、免学费的情况下实现自己的招生计划,并在学生完成学业的过程中获得收益。
国家助学贷款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由于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人民的收入还普遍较低,13亿人口中有近9亿是农民,他们的子女中有许多优秀人才存在着上不起大学的可能。同时,城镇还存在着一支庞大的下岗工人队伍,其子女同样存在着上不起大学的可能。有专家测定必须通过助学贷款等途径来解决的则不会少于100个亿!由此可见,助学贷款的实际需求该有多大。而且,随着近年来高等院校的扩招,贫困生的数量也在不断扩大,这种需求也变得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尽管助学贷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无论是已签署合作协议的院校数,还是申请金额数、合同金额数、净增数,还是余额数、累计发放金额,都与实际需求存在着很大的距离。从总体上看,进度也好、速度也好、广度也好、深度也好,都存在着比较明显乃至十分尖锐的供求矛盾。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于2002年2月联合发出《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中规定的“四定三考核”,其中一点是“定额度”,规定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国家目前在校学生总数的20%。然而,部分高校,尤其是西部高校,贫困生的比例远远超过了20%,这从政策规定上就使部分贫困生不可能得到必要的助学贷款资助。事实上,目前获得贷款的学生数又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如四川省有省属高校47所,应纳入助学贷款的学生为52.34万人,然而经省农行审批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仅为16823,占学生总数的3.21%。
助学贷款工作进展很不平衡,部分高校贷款比例过低。一是地区间的不平衡,经济发达的东部和中部助学贷款政策和工作落实得较好,贷款总额度大,需要贷款的贫困生大都获得了资助。西部高校主要面向西部招生,因此,贫困生比例较高,由于种种原因,西部高校落实的贷款额度较低,获得贷款的学生比例较小;二是不同隶属关系的学校间的不平衡,一般说来,中央部委属高校获贷比例高,因为预期的学生毕业就业率和就业后的待遇较高,省属高校其次,市属高校和新办学校获贷比例极低,有的高校至今尚未启动助学贷款;三是不同学校间的不平衡,即使是同地区、同类高校,因学校对助学贷款的认识不同、工作努力程度不同、银校关系不同,获贷学生比例也有很大差异。
六、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
在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中, 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 建立了风险补偿机制。主要目的是想给银行在成本和风险方面以补偿, 减少银行的损失, 提高银行承担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 但实行的效果不明显。主要是因为这一机制的建立本身就存在疑问: 在贷款还未到期甚至还未发放时就确定有一定比例的贷款是逾期不还的, 要补偿给银行, 依据是什么? 而且容易给学生造成可以不还贷款这样一种暗示。另外, 补偿比例是由银行通过投标确定的, 更显政策中存在软弱和迁就。补偿金由政府和高校各出50% 的规定, 对高校来说也不妥当。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 高校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来帮助学生获得贷款, 协助银行跟踪借款学生, 这样做一方面使贫困学生能继续学业, 另一方面尽可能在维护银行利益。但最后的结果是高校会这样想:不管工作成效如何, 必须要承担一定额度的补偿金。这样做不利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
七、贷款经营机构由银行一方负责,从长远看不利于提高回收效率
贷款经营机构由银行一方负责,从长远看不利于提高回收效率国外的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既有高校及自治的贷款机构,也有商业银行。后者由于运作效率高而比前者具有更高的贷款回收效率,而比商业银行效率更高的是像加纳和澳大利亚那样,通过社会保障系统或税收系统回收贷款。而目前我国助学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均由银行负责,渠道相对单一,从长远看不利于提高贷款回收效率,加大了银行信贷风险。
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刚刚起步,为贫困生提供助学贷款的潜力和空间还很大,学生们客观上也存在这方面的迫切需求。为能顺利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有必要进一步采取一些改进措施。国家和有关部门及学校宜在以下方面考虑加强管理以及增加相应措施:
构建与国家助学贷款性质相适应的运作方式
.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推动的一种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是实质上的政策性贷款。因此在运作中要坚持借助市场, 采用商业化运作的方式, 避免政府大包大揽。在与商业银行的营利性目标发生冲突的情况下, 有必要寻找新的运作载体, 建立新的运作模式, 解决由谁来承担国家助学贷款的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 有三种模式可以选择: 一是参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模式, 借助全国各地建立的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建立由国家、省、市、校四级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直接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运作方式, 资金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提供或通过发行长期的国家教育国债筹措。二是增加国家政策性银行——设立中国教育银行, 承担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如果设立教育银行,对教育投资和教育融资相当有利。目前市民储蓄有很大部分意向是为了子女教育,说明教育银行的资金来源不成问题。教育银行可以将这笔资金进行教育投资,产生规模效益,进而可以贷款给投资办学者,解决教育产业化过程中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也可以贷款给受教育的学生,为生活有困难的学生解决难题。三是国家应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鼓励农村信用社和农行基层分理处开展助学贷款。向学生家长发放担保和抵押贷款,子女毕业后,父债子还。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新模式, 都会遇到农村缺少工作网点的困难, 这可以借鉴银行储蓄实名制做法,在全国建立起统一的个人信用账户,使每一个贷款学生今后无论到任何地区、任何单位工作,都可以通过个人账户收付系统,对其贷款实行自动清偿。或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网点分布广的优势, 将发放贷款本金、结算利息和代收贷款本金等业务, 通过一定方式委托给商业银行, 并付给商业银行一定的费用, 以解决操作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建立健全高校学生个人信用体系和失信违约惩罚机制
早期的贷款学生已完成学业,开始进入还款期。当前,由于部分学生毕业后就业困难、流动性大,少数学生信用意识较差,已经出现有的学生拖欠还款的现象。要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发挥应有的作用, 建立对贷款学生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是关键。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 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是必要的, 但关键还在于要建立让失信学生得不偿失的机制, 这是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顺利实施的前提。据有关方面调查,有近20 % 的贷款毕业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还款违约情况 ,鉴于此,确立学生的信用,建立健全高校学生个人信用体系是迫在眉睫的: 一是校方可以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起相应的学生信用档案,为商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保存服务等业务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二是增大失信成本,加大惩罚力度。信用缺乏,与失信成本过低大有关系。在信用制度健全的国家,谁一旦在信用档案中留下污点,都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将每个人的信用度作为他们今后在社会上就职、升迁、贷款、纳税等社会活动的参照,形成一个全社会参与还贷的有效监督体系。但在我们国家,对失信违约行为的惩罚,无论从立法还是执法上,都不足以将失信成本提高到“无利可图”的程度。三是国家尽快制订相应的信用法律,改变目前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缺乏法律基础的状况。
可参照美国做法,对助学贷款还贷违约者可采取如下处罚:授权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扣除助学贷款,并罚交滞纳金;将拖欠的贷款转给专门的追款机构,拖欠者除缴本息、滞纳金外,还要承担追交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将恶意赖帐者在媒体(如互联网)上曝光;对情节严重的拖欠者诉诸法律,由法院强制执行,并由拖欠者承担审判费、律师费等;对违约超过一定比例(如30%)的高校暂停办理助学贷款,待改正后,再重新获得助学贷款资格。
高校、银行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
高校、银行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决策,对支持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也符合高校和商业银行自身改革、发展的需要。银行应放眼未来。因为大学生毕竟属于综合素质高、就业前景好、创业成功率高、预期收入相对较好的群体,帮助他们就学成才,也是为银行培育未来的优良客户。况且,国家有关政策也有规定,经办银行可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在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学生的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码和拖欠贷款本息金额。一般情况下学生不会为了几万元毁坏自己一生的信用。所以,银行不应该仅仅考虑到助学贷款成本高、业务量大、收益低,应充分意识到推行助学贷款所带来的益处,积极放贷。
高校、银行要密切配合。(1)要加强学生信用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要在学生中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要让大家意识到,不讲个人信用是一件极不光彩的事情。(2)高校应经常与放贷银行保持联系,积极、主动、及时地将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信息包括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开除、经学校同意休学、自行离校等情况通知银行,由银行停止发放助学贷款,并按不同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偿还贷款本息;高校亦应将借款学生毕业后去向包括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后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银行,以利于银行收贷工作。
拓宽国家助学贷款回收渠道,适当延长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期、灵活还款方式
目前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均由银行负责,形式相对单一。相比之下,外国的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既有公立贷款机构,也有商业银行,形式比较灵活多样。如在加纳和澳大利亚,利用社会保障系统或税收系统回收贷款,其在回收贷款和降低管理成本方面都比商业银行更具有实效。
另外,适当延长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时间和适当增加免除条款。国家助学贷款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支付,毕业离校后利息由贷款者支付,并在6年内还清本息。这样的规定,对多数贷款同学是合理的,但对少数同学,毕业后不能马上找到工作,或工作报酬很低,在1年内还清本息,确有一定困难,建议还款期限延长到10-15年, 对有特殊原因,经申请批准,还可再适当延长还款期。事实上,助学贷款利息还稍高于第一套住房按揭贷款,贷款者只要可能,总是力争按时还清贷款。要借鉴国外学生贷款的经验,减少由于政策本身的不合理而对政策实施带来的不利影响, 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能顺利推行。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时间借鉴美国、德国的做法,他们的还贷期限一般为15—20年,也是考虑到学生还款能力的实际情况。,因此我国可规定为将目前的毕业后6 年内还清贷款的期限延长至毕业后10 年或15 年甚至20 年, 以免影响贷款学生在毕业后对父母的必要回报和建立新的家庭, 体现出政府管理中以人为本的理念。1、可以再制定各种优惠措施鼓励提前还贷,如实行优惠利率、对前4年结清贷款的可享受财政贴息等。2、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可以可申请减、免,其减、免部分由国家承担, 对天灾人祸等不可抗拒原因如借款人在还款期间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毕业后到农村、艰苦行业就业的同学;毕业后薪金等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支边、支穷达10年以上;学业特别优秀;毕业后去部队服役等。3、采取灵活还贷方式。在借款学生承诺始终与银行保持联系的前提下,允许贷款学生在借款合同中选择不同的还贷方式, 可以约定按年或季还款, 可以选择在某一年度一次性还款。允许借款学生在经贷款经办银行同意后变更还贷方式。
开拓就业渠道改变就业难的状况,同时要求就业单位协同管理
大学生就业难造成了大学生对银行违约,毕后后找不到工作,想还钱也无能为力,大部分的学生不是不想还钱,而是确实没办法还钱,这是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的深层次原因之一。要让大学生有钱还,还必须得给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这就要求政府、要求教育管理部门、要求学校、要求社会各界都来关注贫困学生,帮助大学生拓宽就业渠道,改变目前大学生就业难的状况,让大学生毕业后都能找到工作,都有能力来还钱。
要求就业单位发挥作用协同管理督促按时还款。大学生一般毕业后就进入单位工作,国家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有义务协助银行催促在本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及时偿还助学贷款。可以考虑在大学生就业协议书上增加一条,规定大学生如有国家助学贷款,用人单位必须每月将毕业生应还的贷款本息直接从工资中扣除并划入贷款银行账户,如果该毕业生离开原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必须及时通报银行或原学校。
六、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基金,建立合理的风险补偿机制
应将由商业银行承担风险为主改为由国家专项贷款基金承担风险。在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实施的初级阶段,为了积极探索防范贷款风险和减少贷款损失的途径与措施,建议筹建国家助学贷款基金。其基金来源可考虑:(1)财政划拨。此项来源应构成基金的主要部分。(2)企业和社会捐资。可以利用社会力量筹集更多的资金,真正体现全民办教育的宗旨。基金建立后,可专门用于助学贷款的担保和呆帐核销,或由该基金来直接提供贷款,并相应承担贴息费用以及风险和无法避免的损失,银行只是作为辅助的贷款记帐和发放单位。
七、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把国家助学贷款的绩效(看贫困生是否得到了及时的助学贷款)和还贷率作为对高校和相关银行领导班子工作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事实证明,高校领导对助学贷款工作重视,工作做得细,诚信教育搞得好,学生的还贷率就高,贷款率也高。如西南交通大学取得了连续多年学生实际还贷率100%的优异成绩。正因为该校还贷率高,该校的学生贷款率接近20%,使贫困生得到了及时的资助。同样,凡是银行领导对助学贷款工作重视,那里的贷款率和还贷率也都较高。
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和推行是涉及方方面面的复杂而艰巨的工程,在实行过程中出现矛盾和问题是很正常的,这就更需要我们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地探索,使助学贷款在操作上和政策上逐步完善。有关人士认为,“国家助学贷款会有一个磨合的过程”,怎样缩短并顺利地走过这段磨合期,这是大学生、家长、学校乃至全社会急切盼望的。愿助学贷款一路走好!

参 考 文 献
1、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2004年
2、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3、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2000年
4、教育部介绍《中央部属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交流培训班的讲话》马文华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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