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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思考
XCLW123834 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思考
一、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必要性
(一)农村信用社改革是进行农村经济改革的需要形式
(二)农村信用社改革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需要形式
二、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模式
(一)农村合作银行模式
(二)农村商业银行模式
(三)农村信用社一级法人模式
三、农村信用社改革应注意的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自身的问题
(二)农村信用社价格问题和中央银行的监管问题
(三)农村信用社合作制的问题
(四)农村信用社新型创新模式仍存缺陷的问题
四、2003年农村信用社试点改革以来显现的问题
(一)2003年农村信用社试点改革成果
(二)推进信用社改革后存在的问题
内 容 摘 要
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是在特殊制度安排下的一种特别金融机构,从发展至今,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发挥着重大作用,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其自身的体制弊端,经营观念落后等原因,在市场经济面前自身运营举步维艰,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发挥,因此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一直在进行。但是,在改革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情况不同,所以我国各地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模式是根据地区经济自身发展需要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而制定。本文就是这个前提下,首先探讨了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模式,并提出了农村信用社在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以进一步规范我国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活动,使其真正能够适应于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
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模式的思考
农村信用社是一种特殊的合作制金融组织。经过50年的曲折发展,已成长为资产、负债及员工规模仅次于国有四大银行的金融机构,成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在支持农业、农民、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随着中国加入WTO以来,金融竞争和金融风险明显加剧,农村信用社只有深化改革,不断创新,才能提高竞争能力。但我国农村信用社由于其自身制度的原因出现了很多问题;首先是体制不顺。既不是国家银行,又不是民间金融。存在产权不清晰、治理结构不完善。名义上合作,实际上并不是真正体现由社员入股达到社内成员的相互调剂和借用资金相互共济的性质,基本上类似地方性二农行工行。同时目前,我国农村贷款利率浮动机制不灵活,农村贷款金额小,风险大,相应的贷款成本高。第二是不良贷款比例高,历史负担重,经济效益差。长期以来,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影响,信用社不良贷款所占比重较高,贷款质量较低,严重地制约着信用社的经营和发展,甚至危及生存。第三是创新能力差、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难以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据调查,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相关专业知识和现代管理知识严重缺乏的局面。第四是规模小、结算渠道不畅。服务水平低。农民借款难,信用放款也难。只限于信汇一种方式,通常情况下,农村信用社以乡为单位,信用联社以县为单位。由于单个信用(联)社的覆盖范围过小,其资金汇兑必须通过层层代理才能完成。国有商业银行几分钟之内能够办妥的汇兑业务,交到农村信用社手里则通常需要三天时间。汇路不畅、结算服务差,是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方面的重大不足,工商企业对此反映十分强烈。迫切要求对于结算、汇兑、金融咨询、租赁、信托、保险、信用卡、有价证券的代理等金融服务的多样化。第五是包袱需要政策化解。信用社陷入巨额亏损、收不保支的境地,既有传统计划体制下行政命令导致的瞎贷款造成的贷款无法收回的原因,也有其他所服务的对象分散、抗风险能力低以及农业产业本身的自然风险高和利润低等方面的原因,由此导致信用社的运营比其他商业银行更为困难。其次是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在一开始就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定,全体社员对他们出资组建的信用合作社只有名义上的产权归必关系,而实际上的产权关系是模糊的,事实上是国家控制的。由于所有权不清晰,导致农村信用社指望政府会对一切不良贷款负最终责任。信用社“三会”制度只徒有虚名,清理结构残缺不全,“一人说了算”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十分严重。这些问题的积累最终导致了目前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甚高。最后是管理部门过多,内生交易成本过高。除了职能管理部门如人民银行、监管局管理外,还有国税、地税、财政、审计管理监督。
一、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必要性
(一)农村信用社改革是进行农村经济改革的需要形式
我国农村经济的改革不仅是为了解决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全民脱贫,更主要的是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市场潜力巨大,农村经济的发展是带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动力,是实现我国经济在本世纪中叶达到中的发达国家水的关键。农村信用社作为服务农村经济的金融机构势必要先进行改革,我国已经对农村基金会进行清理整顿,农村信用社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资金融通渠道。农村信用社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具有许多优势:首先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雄厚,已经渗透到农村各行各业,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枢纽;其次机构点多面广,遍布农村每一个村镇;其三,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参股入股与农村信用社已经建立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其四,经过多年的探索,信用社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其五,农村信用社作为金融机构,一头连着农村,一头连着城市,无论是信息提供还是资金结算划转都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要搞活农村经济,必须首先搞活农村信用社,要发展农村经济,必须首先发展农村信用社。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改革就显得十分迫切。以解决其为"三农"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相适应的问题。
因此,在农村经济改革过程中要优先考虑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只有健康发达的金融体系才能为农村经济改革注入活力。
(二)农村信用社改革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需要形式
目前我国金融体制正在进行重大变革,但农村信用社应该作为当务之急来抓。首先是因为在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国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上,而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又主要是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由于受到清理整顿农村基金会的影响,一些地方的农村信用社已经多次受到挤兑冲击,一些地方的农村信用社因长期资金入不敷出,不仅不能增加贷款投放资金,而且居民存款都不能足额支付,长期处于限付停付状态,信誉受到严重影响。其次是一些地方的农村信用社已经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农村处于重要的历史变革时期,这场变革将对我国消灭城乡差别,实现农村现代化,使广大农村走上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起到关键作用。影响这场变革的主要是资金不足,农民不仅不能从国家得到更多的贷款,反而自己长期的积累也因为存在农村基金会而蒙受重大损失,因为存在农村信用社而不能随时足额支付使用。全国清理农村基金会和供销社股金服务部之后,农村信用社必然成为农村资金畅通的主渠道。无论从维护金融秩序及金融体系整体声誉还是从农村信用社在挽救金融政策失误及发展农村经济的角度而言,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都应该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给予重视。
二、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模式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金融业的发展和改革,金融体系日趋完善,国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之后的5年过度期已到,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加快接轨,金融市场的开放度大幅度提高,外资金融机构快速进入我国市场,金融服务贸易越来越开放,国内竞争国际化的趋势明显,金融同业竞争的水平和层次大大提高。然而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状况堪优:亏损严重资不抵债;规模小,法人分散,效率低下,市场竞争力弱;产权不清晰,制度不完善。农村信用社改革事关三农问题的解决和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必须符合国内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必须遵循金融业发展的阶段和水平相适应。
2003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方案》,明确提出:要“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下同的产权形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比照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实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改造有困难的,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合作制,”可见,《方案》为农村信用社改革提供了三种模式: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
(一)农村合作银行模式
以浙江宁波农村合作银行为代表的农村合作银行模式是由辖区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银行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农村合作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该模式采用的是股份合作制,是把合作制的互助与股份制的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设置资格股的投资股,在不偏离服务“三农”的方向的前提下,实现追求一定盈利和为社员服务并举的目的。股东代表大会作为其权力机构,股东代表在行使权利时,一人一票,体现合作制的基本原则,股份合作制的不中之处:农村信用社所有者缺位问题仍不能有效避免;股份合作制有朝着股份制或者合作制两头演化的惯性:“一人一票制”、法人股东大股小权、股份持有与权利不对等、个人股因股金有限而对监督不关心的“搭便车”心理等产权制度的不彻底,难以解决民主管理不易落实的问题,股东大会有可能虚设。
(二)农村商业银行模式
以常熟、张家港、江阴农村商业银行为代表的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区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是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农村商业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该模式采用的是将农村信用社股本金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转为农村商业银行股本金,并通过募集股本,实行由社会法人、自然人、系统内职工按一定比例分别持股,重新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治理结构。最高权利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可以实现的有权、经营权、监督权“三权分离”,规范的股份制明晰了产权、强化了约束机制,利润与风险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有效解决了农村社所有者现实缺位问题。但也存在以下缺陷:地地方政府持股难以避免业务发展中的非市场化行为,容易形成地方政府干预金融资源分配;股份制改造后,实行“一股一票制”,不能有效解决“外部人控制和内部人控制”问题,没有解决农村信用社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多元目标的冲突问题,难以取得“利润最大化”目标与“支农”义务之间的均衡;这种模式只适合支农任务相对较轻的经济发达地区,在中国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农业经济仍然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并不具备适应这种条件的模式。
(三)农村信用社一级法人模式
以江苏模式为代表的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省联社模式,依然坚持合作制的基本原则,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提供金融服务。信用社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负债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信用社的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该模式与传统农村信用社不同的是,它把原来县、乡两级独立法人体制改制成县联社统一法人,并在此基础上组建省联社,原乡镇信用社以分支机构形式存在。现行县、乡(镇)二级法人体制的农村信用社由于产权模糊、管理混乱、吸储困难等原因,加剧了地区资金外流,农户贷款需求难以满足。通过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省联社的模式,有利于农村信用社明晰产权,规范内部结构,发挥资金规模优势,真正实现立足“三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目标。但是,实行县联社统一法人体制后的农村信用社,在改革过程中很多仍然沿袭的是农村信用社原有产权结构特征,主要是内部结构调整,农村信用社基本上仍属于依靠政府隐形担保的准国有银行机构,这种结构内部的修修补补,不是一种有利于产权明晰的重组过程,也不是一种把现行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推进规范化的合作制过程,没有完成参农村信用社准国有金融机构性质的改变,无法克服农村信用社所有权主体现实缺位、政府干预严重、三会虚设、民主管理不到位、激励不美容兼容的矛盾。特别是在省联社与县联社之间,在组织形式上,省联社是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着规范与管理县联社的职责,而实际上,县联社是省联社的股东,作为一级法人,它有合法经营的自主权,省联社对县联社的管理成了法人管法人,会出现县联社不服管的局面。
三种模式互不相同,各有特点:首先,在募股方式上,合作制是内部募股;股份制主要是社会募股;股份合作制,既可以内部募股也可以社会募股。其次,在分配方式上,合作制实行按照所出劳动量、交付资金、交付生产资料数额按比例的进行分配,税后利润也由信用社劳动者所有和分配;股份制税后利润则完全按股份份额进行分配,股份合作制既按劳分配,又按股分红;最后,股权的自由度不同,合作制的社员遵循入股自由、退股自愿的原则;股份制的股东,虽然有购股的自由,但不能退股,其股份只能继承、转让或通过二级市场出售。下由于三种模式不同的特点,每一种模式都意味着不同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三种模式在实践过程中都暴露出不同的利与弊。
三、农村信用社改革应注意的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自身的问题
中国农村信用社大概有32000多家,他们过去承担着一种半商业半政策性的任务。中间有一定干预,同时也有它自己经营不善的原因,因为在一种混合的目标下,一个机构很难追随商业原则把质量搞好。最终使得农信社的不良贷款比例最高年份也就是在亚洲金融风波后的两年范围内,实际上达到了50%左右;同时农信社的净资产总体上也是一个严重的负数,这个负值大概已经是农村信用社过去账面资本金的两到三倍。 农村信用社已经处于不能可持续为农业服务的状态。与此同时,随着中国农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它已经逐渐从农村撤出,开始走向了城里。另外一方力量则是邮政储蓄,他们依靠邮政储蓄网点广泛吸收存款,但它没有贷款的执照,这使得邮政储蓄吸收了钱去支援经济的其它部分而不是用于农业和农村。有人说邮政储蓄是个抽水机,把资金从农村抽走了,这个话要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是邮政储蓄本身有些政策和机制使得它有吸引资金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农村信用社竞争力太差,没有办法和邮政储蓄竞争,所以出现资金从农村流出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农村信用社为了保证支援农业的基本服务,主要依中央银行给它的再贷款,而且要便宜一些,使得它在亚洲金融危机以后特别是1998和1999年以后,还能够继续起到一定支持农业农村的作用。但大家知道中央银行的再贷款根本不是做这种用途的,而且这样贷出去以后一般都是收不回来的。这不是一个长久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是不可持续的。
(二)农村信用社价格问题和中央银行的监管问题
农业是国民经济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过去的思维最重要就要有优惠,利率往往管制得很厉害。这使得农村金融机构不能用利率来覆盖他的风险,很难继续存活下去。后来逐渐打破了这个观念,农村金融应该更快地实行市场化,使得农村金融可以存活,可以逐步扩大业务,使农业和农村金融两方面都能得到发展。中央银行要正视并解除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提供连续的激励机制;防止走下坡路和避免遭受风险。
(三)农村信用社合作制的问题
农村过去是搞合作制的,农业生产是合作社,收购商业系统是合作供销社,金融体系是信用合作社。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都很少把农信社看作是合作社,一般都把它当成一个比较独立的实体。从国家来看也是越来越把农村信用社看成是一个类似国有金融机构的实体,以致就认为农信社凡是出现了类似国有金融机构的风险时,国家就会像救国有金融机构一样地救助它们。因此就没有一个对失败者的杀手锏,存在着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
(四)农村信用社新型创新模式仍存缺陷的问题
实行县一级法人体制后的农村信用社,仍然沿袭的是农村信用社原有产权结构特征。同时农村信用社实际上是依靠政府的隐形担保而生存,政府通过中央银行实施的监管,现实地演变成为一种行政干预,农村信用社基本上蜕变成准国有银行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主导下的对作为“准国有”组织的农村信用社的改组,实际上仅是准国有组织内部的改组。这种结构内的修修补补,不是一种有利于产权明晰的重组过程,也不是一种把现行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推进规范化的合作制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实现,没有完成对农村信用社准国有金融机构性质的改变。因此,向县一级法人的过渡,只能算是一种次优选择。
四、2003年农村信用社试点改革以来显现的问题
(一)2003年农村信用社试点改革成果
农村信用社2003年开始推行试点改革,仅经过两年多时间就有了质的变化。①资本充足率大幅提高,抗风险能力有了质的变化。根据2002年末的监管数据,全国农信社资不抵债额达3300多亿元,资本充足率为-8.45%,资本净额-1217.2亿元,连金融机构存在的起码条件都不具备。截至2005年6月末,全国农信社(含改制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资本净额达1037.18亿元,资本充足率达5.89%。②不良贷款率下降,资产质量明显改善。2005年6月末,全国农信社不良贷款余额3851亿元,比2002年末减少1296亿元;不良贷款率17.5%,比2002年末的37%下降19.5个百分点。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实现了大幅“双下降”,资产质量明显改善。③结束连续10年亏损,经营效益显著好转。自1994年至2003年,全国农信社连续10年亏损;2002年亏损58亿元,亏损面33.5%。2004年与2003年同比,在多提取呆账准备金25亿元、多核销呆坏账27亿元的基础上,实现轧差盈余105亿元,盈利面达到81.2%。2005年上半年,实现轧差盈余93.36亿元,同比增盈80.7亿元。④资产规模不断壮大,支农服务功能增强。2005年6月末,全国农信社各项存款达30694亿元,比2002年末增加10769亿元,增幅为54%;各项贷款21968亿元,比2002年末增加8028亿元,增幅为57.6%。各项贷款中,2002年末,农信社农业贷款余额5579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81%;今年6月末,农信社农业贷款余额已经达到10299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比重已上升到87.5%,增加4720亿元,增幅达85%。支农力度明显加大,农民贷款难问题得到初步缓解。⑤组建银行类机构和县统一法人社,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各试点省份按照“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不同地区、不同经济环境、不同经营状况下的农信社找到了符合自身特点的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至今,共组建银行类机构48家,其中农村商业银行9家,农村合作银行39家,另有13家银行类机构批准筹建;组建以县(市)为统一法人机构172家,另有273家已批准筹建。⑥组建省级管理机构,新的监督管理体制初步形成。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农信社实际情况,绝大多数省份都选择了省联社作为其省级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至今,全国已有19家省级联社挂牌成立,另有7家省级联社批准筹建,天津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并已挂牌开业,北京、上海筹建农村商业银行的工作正在抓紧进行。“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农信社监督、管理、经营体制框架已初步形成。
(二)推进信用社改革后存在的问题
①法律的空白,已经给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带来了许多问题。过去合作制没有搞好,甚至受到否定,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合作制自身的原因,而是在于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合作金融法的空白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采取多种模式改造农村信用社,不能在农村形成多种产权形式相互竞争和功能互补的金融机构体系。所以国家应该尽快出台《合作金融法》或者是《农村合作银行法》,以满足弱势群体对合作金融的需要。
②风险状况仍不容乐观。农村信用社已有的包袱并没有全部消化,这仍然是其健康发展的潜在风险。目前全国农村信用社仍有3851亿元的不良贷款,占比仍高达17.5%(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后不良贷款占比一般降到5%以下),仍然有不少历年挂账亏损。从局部看,一些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在改革政策到位后,仍然面临生存问题。例如,四川、贵州等地部分老少边穷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一些农村信用社,受所在地区经济环境制约,业务量不足以维持自身生存。此类农村信用社约占法人社总量的20%。改革后如何控制新的风险,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努力。新的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资本的稳定性,改革中增扩的股金能不能巩固、新的资本金能不能随业务的扩张得到持续补充很关键;二是随着股金增加和业务规模扩大,可运用的资金额度迅速扩张,管理队伍的素质能不能跟上、新增贷款的质量能不能保证至关重要;三是在新的监督管理体制下,能否防止地方政府的不适当干预及有效控制道德风险。
③尽管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投放了大量农业贷款,在贷款手续上也做了很大简化,但与“三农”需要相比仍存在差距。对金融支农问题,国家在制度安排上没有建立起长效激励机制。就农村信用社而言,目前仍有不少限制其业务发展的政策规定。解决“三农”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农村信用社“单兵突进”,需要农村金融改革整体推进,相关配套措施加快进行。
④农村信用社法人多,机构分散,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相对较低,以法人为单位实施监管难度较大,监管力量也不足。而且,农村信用社自身信息系统建设相对滞后,要真正达到以风险为主的监管要求,还有不小差距。另外,省级政府授权省级联社进行管理,容易出现管得过多、剥夺基层社经营自主权的问题,与基层法人发生矛盾。
参 考 文 献
[1] 杨桂兰:“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问题研究”,中国金融网。
[2] 鄢小兵:“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治理机制创新研究”,《金融与经济》,2000年第2期。
[3] 高军 :“以信息化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 经济师》,2006年第3期。
[4] 杨红:“农村信用社改革模式评析与制度创新路径再探”,《农村经济》,2004年第5期。
[5] 何广义:“ 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不存在最优模式”,《 金融时报》 2003年6月9日,第2版。
[6] 周曙光、李文森:“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几点思考与构想来源”,《 金融研究》,2004年第11期。
[7] 王日旭、王春华:“农村信用社改革思路探索”,《农村经济》,2004年第6期。
[8] 宋磊、王家传:“农村信用社产权与内部治理结构优化的制度经济学分析”,《金融与保险》,2006年第5期。
[9] 乐柱、王家传:“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体制研究”,《农村经济问题》,2003年第6期。
[10] 张杰:《中国农村金融制度 结构、变迁、与政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56-87页。
[11] Steven A.Lippman.OptimL Reinsurance[J].The 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
[12] 岳志著:《现代合作金融制度研究》, 2002年第6版,第120-150页。
[13] 刘垣等著 :《转轨时期企业家机制论》2002版第1期,第130-200页。
[14] George M.Bollenbacher.The New Business of Banking 1995。
[15] KMV Cororate.Credit Monitor Overview[R].San FramciscoCalifornia. 1993.6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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