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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业
关于加快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业监管的思
XCLW178005 关于加快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业监管的思
一、金融监管概述………………………………………………4
(一)金融监管的定义…………………………………………4
(二)金融监管的目的…………………………………………5
(三)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5
二、我国金融监管现存的问题…………………………………7
(一)我国金融监管机制对发展存在一定制约作用…………7
(二)我国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和监管不全面…………8
(三)我国金融监管人力资源严重稀缺,金融监管能力偏低9
(四)我国金融监管责任制的制度安排留有缺陷,需要改进10
三、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思考…………………………………10
(一)调整监管理念,加强外部监管、功能监管和事前监管10
(二)完善监管框架,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构………………11
(三)不断优化监管规则,加强金融创新监管………………12
(四)监管重心转移到效益监管上来…………………………13
(五)金融立法的创新…………………………………………13
(六)加强补偿体系风险的控制………………………………14
(七)注重证券化的发起和分配模式的监管…………………15
内 容
摘要:自改革开放、尤其是近十年以来,中国金融服务业已经得到长足的发展,从行业结构分析入手,对当前中国宏观经济和全球金融危机形势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和展望,对如何提升监管能力、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提出了建议,建立完善的现代金融制度,高效而且合理的金融监管必不可少.金融监管是实现金融秩序稳定,维护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行,保障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之一
关于加快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业监管的思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必然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现代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的金融服务业,怎样认识其性质,如何采取扎实有力的金融监管措施加以推进,不仅是我们应对WTO的重要举措,更是建设统一完善的国民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和金融部门应该认真重视的大事。WTO规则对我国金融服务业开放的基本要求,分析了入世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提出的挑战,并进一步指出,在提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效率的基础上,逐步从机构型监管向功能型监管转变,最终建立功能型监管体制,是入世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理想选择
一、金融监管概述
(一)金融监管的定义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
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
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二)金融监管的目的
1.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2.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制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
3.金融监管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贷款发放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
4. 银行倒闭不仅需要付出巨大代价,而且会波及国民经济的其它领域。金融监管可以确保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
5. 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
(三)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的复合称谓。金融监督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的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系列的活动。进—步而言,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机构依据金融法律、法规,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市场的活动进行规范、限制、管理与监督的总称。其主要观点有:一种观点认为,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当局基于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等因素,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进行审慎监督管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的总和。(周恒山,2004)①另一种观点认为,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以及其在市场上的所有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史福厚,2004)②第三种观点认为,金融监管是国家通过金融主管机关依据法规对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施监督与管理,以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金融业稳健发展,金融业务的公平竞争,最终形成良好的金融秩序,推动经济发展的一种管理手段。(席雅峰,2005)③第四种观点认为,金融监管是指一国政府或政府的代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各种监督和管理。(罗晶、颜克高,2006)④金融监管目标是实现金融有效监管的前提和监管当局采取监管行动的依据。金融监管的目标可分为一般目标和具体目标:一般目标应该是促成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体系,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从而保护金融活动各方特别是存款人的利益,推动经济和金融发展;具体监管目标各国有所差异,不尽相同。一种观点认为,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促成建立—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体系,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从而保护金融活动各方特别是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推动经济和金融发展。(史福厚,2004)⑧另一种观点认为,金融监管的目的有二:一是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二是保护存款人及投资者的利益。(马德功,2006)⑨第三种观点认为,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力求收益最大化,而金融监管的目标是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为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我国金融监管现存的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机制对发展存在一定制约作用
我国现存的金融监管机制中实行的多元化的管理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有一定的制约作用,我国在金融监管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这就造成我国的金融监管与当前的金融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主要采用分业管理的方式,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三个独立监管模式。也建立了独立的监管体制。虽然这种监管模式在历史上对于减少金融业“三乱”的现象具有明显的效果,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已经不适用现在的金融业了。其不适应主要体现在:第一、对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下,实行分业管理模式不利于综合业务的展开,也就制约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降低了与国外银行的竞争力。第二实行分业监管模式,所需要投入的资金会非常多,人员的利用率也不高,减低了监管的效率。有些机构出现了业务交叉的现象,这就使一些监管部门不能很好的进行信息的沟通,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也会大打折扣,同时有些金融监管也会出现一些监管的漏洞,严重的影响到了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第三、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只能针对我国的金融业,不能和国际金融监管接轨。当前有些国家已经为了实现世界经济一体化而进行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方式进行了改革,实现了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如澳大利亚、韩国等,经过实践证明,经过改革后的金融监管制度有效的减低监管成本,也提高了监管的有效性和效率。我国的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允许保险公司进入到银行债券市场。对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前景还是有很大空间的。可以预见,我国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管将失去存在的基础,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障碍。
(二)我国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和监管不全面
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和监管不全面,第一、我国金融监管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范围过于的狭隘,仅限于信用卡、存款等方面的业务,对于其他的方面则不在其范围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金融行业也在创新业务,但是金融监管的范围却相对的滞后,没有包含这些新型的创新业务。第二、社会上出现了很多新的准金融机构,如彩票市场等,但是却没有被金融监管纳入监管范围之内,这就不得不把这些新的准金融机构和业务交给其他的监管部门,同时社会保障体系中也出现了新型的金融业也被转移到其他的管理部门。就因为没有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力监管,就会导致如挪用农村的养老保险金等现象的发生,造成了较大的金融风险,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秩序。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对于行政审批部门依赖严重,监管方式落后第一、我国金融业起步晚,发展速度快,这就容易使监管的方式跟不上金融业的发展速度,没有应用计算机技术实现对金融监管的实时监控,还实行人工收集材料,这就导致了成本的增加和工作效率的低下。第二、近几年,我国对于金融监管方面的投入非常大,但是其真正的有效性却有待于提高。第三、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在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等方面还依赖于行政的审批,而且大多都在实行金融现场监管方式,虽然也有部分实行非现场的监管,但是发展的并不完善,造成了监管效率及有效性的下降。第四、关于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法规相对来说比较后,特别是对有问题的企业退出市场的处理办法缺乏一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同时不能很好的利用外部的力量来加强金融监管力度,特别是对外部审计师的使用还是空白。
(三)我国金融监管人力资源严重稀缺,金融监管能力偏低
金融监管人力资源严重稀缺,金融监管能力偏低。监管人员素质不全面,高素质人才缺乏尤其是基层人行,队伍结构上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中低学历者多,高学历者少;了解传统金融业务的人多,掌握现代金融业务的人少;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的人多,从事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少;具有某项知识和技能的人多,全面掌握金融、法律、外语、计算机知识的人少。金融监管是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县支行的主要职责,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稳定金融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目前,基层央行的金融监管水平较之以前有了明显提高,但还存在如下不容忽视的问题和缺陷: 金融监管理念尚有一定的缺失性。当前,人民银行在实现由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转变上成效明显,风险监管已成为工作重点。但是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①监管目标理念较为单一。②市场约束理念不足。经济金融市场化、一体化日渐深入的情况下,市场约束有助于加强资本管制的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为此,新的巴塞尔协议框架把市场纪律和约束力确立为资本监管的第三大支柱。而在实际工作中,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对市场约束理念的引入尚付阙如,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参与对商业银行的审计、检查也乏善可陈,从而使得监管的实际效果打了折扣。③系统、持续的监管理念有待加强。
(四)我国金融监管责任制的制度安排留有缺陷,需要改进。
金融监管责任制的制度安排留有缺陷,需要改进。基层人民银行普遍推行了金融监管责任制,有利于规范监管行为,提高金融监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但从实践来看,监管责任制度创新的实际效果与设计预期具有一定的反差,其缺陷主要表现为:①监管责任制有些规定不明确具体,实际操作有一定困难。②监管责任制中的激励约束机制不相兼容。③监管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滞后,影响其可操作性。
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监管需求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当前,人民银行县支行内设机构改革后,大部分县支行的原合作金融管理股、金管股、调统股已合并为金融机构监管股,由于中心支行原对应的科室仍各司其职,故县支行原各部门人员继续履行原有职能,使得某些支行员工产生了错误认识,致使县支行金融监管合力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另外,基层人民银行其他部门的人力、物力基本占用了支行总体力量的大部分,而履行基层央行主要职能的金融监管部门仅占支行总体的少部分,与内设机构合并后监管任务加重的实际状况不相适应。
三、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思考
(一)调整监管理念,加强外部监管、功能监管和事前监管
次贷危机是一场系统性风险引发的危机,所受损失的大小基本由参与程度决定,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是多项因素导致系统性风险不断叠加,但一直没有得到监管及货币当局的足够重视。次贷危机的爆发表明,以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为主、外部监管为辅的风险管理和监管理念无法克服市场固有的缺陷,一方面,由于机构追逐利润的动机可能使机构做出非理性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金融机构只对机构自身负责,而不对市场整体风险负责,因此其自身扩张行为就易埋下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隐患。要识别和降低系统性风险,就必须从市场整体发展的角度,加强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通过反周期的监管要求和宏观政策,消除顺周期的风险叠加因素。
另外,现代金融体系的监管应该更多地强化功能监管和统一监管。监管者要能够审慎地评估金融产品,洞悉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针对这些变化,监管体系有必要从过去强调针对机构进行监管的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减少监管的盲区,提高监管的效率。最后,要变“事后补救”为“事前监管”。虽然美国在次贷危机爆发后开始反思并计划变革金融监管体制,但损失已经发生,并造成了严重影响。最好的办法是加强事前监督,对创新产品进行深入研究,评估金融产品对经济可能带来的风险,将风险消灭在萌芽中。
(二)完善监管框架,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构
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子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显得日趋重要。具体到中国而言,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必要时设立集中统一的监管协调机构,加强跨行业监管,将以行业为导向的监管框架改变为以目标监管为导向,消除监管盲区,降低监管成本。
(三)不断优化监管规则,加强金融创新监管
金融创新产品有其固有的缺陷,如果落后的监管体制不能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则易发生金融风险。金融创新对监管的挑战在于:
一是使风险更易累积和扩大,为金融危机埋下隐患。这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金融创新固有的杠杆性可以放大投资头寸,在发生风险时也就放大了风险;另一方面,从个体机构而言,金融创新具有转移风险的作用,但对于市场整体而言,风险并未消失,而是不断在累积,且由于个体的暂时无风险而刺激个体机构不断地向市场注入风险资产,客观上导致市场整体风险的扩大,最终产生系统性风险。因此,需要谨慎对待金融创新在风险累积和扩大方面的负面作用。
二是金融创新的不透明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影响了监管效果。金融创新种类繁多,在基础产品之上经过多种组合、分解而产生的金融衍生品具有结构复杂、难以直接累加和计量的特点,因此难以准确计算风险暴露,大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影响了监管效果,为风险潜伏埋下隐患。因此,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金融创新的负面影响,需要不断改进监管体系、监管方式,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金融创新监管不仅要考虑产品本身和对于金融体系的风险,还要考虑其对于实体经济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四)监管重心转移到效益监管上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人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应转变到以效益监管上来,即从对经营行为的监管转变到对经营成果的监管上来。这也符合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监管目标。在这种监管模式下,人民银行制定经营规则框架,要求商业银行在框架内遵循市场原则依法自由竞争,给予商业银行广阔的发展空间。但对金融企业的经营效益则制定缜密科学的监测指标,划分级次,重点监测。一旦达到某一临界点,就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警告、督促整改。如果其经营状况继续恶化,必要的情况下,在其尚能清偿债权人债务时,适时勒令其退出金融市场。
(五)金融立法的创新
严格的金融立法是人民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面对加入WTO,我们必须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和理论基础,根据中国金融监管未来发展方向,系统规划中国科学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当前首要的是做好金融法规的规范和废、改、立工作。一方面,对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清理,将那些已不能适应金融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坚决废止,将那些不很完善的进行重新修订。另一方面,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存款保险制度立法、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立法、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立法以及金融监管过程中对金融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的法律规定等。目前,中国商业银行业务雷同,资金分散,不良资产占比较高,自身扩充资本金的能力较低,国际金融竞争实力较差,有必要进行银行合并重组。人民银行要研究商业银行合并重组的制度办法,同时大型的外资金融机构有可能参与到合并重组中来,也应该有明确的规范的应对策略。
(六)加强补偿体系风险的控制
信贷金融体系中的银行家和代理人的补偿体系存在缺陷。其以“投机补偿”形式的道德风险为特点。存在于金融公司的股东和公司的管理人/银行家/交易人之间的典型代理问题由于后者的补偿方式而加剧。因为这些补偿大部分是以与短期利润挂钩的奖金形式发放的,同时也因为这些红利是单方面的(盈利状况好的时候为正值,而在回报差的时候几乎为零),管理者/银行家/交易人有强烈动机去冒比保证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更大的风险。解决投机补偿倾向的潜在方法有多种。其中可能的方法是,向职业经理人发放必须持有数年的受限制股票红利,以及累积奖金池制度———该奖金池奖金数量的多少与特定投资的中期回报的高低相挂钩。但是,即使不考虑在一个对金融业人才高度竞争的市场中如何改变补偿的问题,上面提到的解决方法能否完全产生效果也不明显。例如,在近期贝尔斯登危机的情况下,约30%的公司资产被作为受限制股票由员工持有。然而,这一补偿体系并没有防止贝尔斯登进行盲目投资和借贷,从而最终导致公司破产。也许,这是事实,因为个别补偿没有和个别投资/借款决策相关联。然而,在金融市场中,对银行家/交易人的补偿机制应该被认为是一个扭曲投资和借贷决定的一个关键因素。
(七)注重证券化的发起和分配模式的监管
当前的证券化模式(发起和分配模式)存在严重的弊端,因为它降低了发起人要求监督借款人信誉度的动机。在美国抵押贷款证券化链条中,其中的每一个中间人都在收取费用,最终信贷风险被转嫁到那些最不能理解它的群体身上。抵押经纪人、家庭资产评估师、发起抵押贷款并将其重新打包至MBSs的银行、将MBSs重新打包至CDOs,或者CDOs的CDOs,甚至将标的进行CDOs的三次证券化的投资银行、给这些不良金融工具作出AAA评级的信用评级机构,所有上述中间人都在这一中介过程中收费而赚到收入,并将信贷风险沿着链条向下转移。
解决中介机构缺乏对借款人进行适度监督的动机的一个可能办法是,迫使发起银行和投资银行等中间商去承担一些信贷风险;这可能以在CDOs中某些部分的权益层级(eq-uity tranche()例如,CDO最低级的权益层级是指当潜在附属担保物价值减少时承担最初损失的证券)或者是某些MBSs的部分的形式,这些MBSs的发起使其亲自参与其中。但是,并不能明显的看出,这些方法会完全解决金融中介所面临的道德风险问题。事实上,尽管证券化过程意味着信贷风险从最初发起人和CDOs管理人向最终投资者的部分转移,但是事实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抵押贷款、MBSs和CDOs方面具有大量敞口风险。的确,在美国大约47%的主要银行资产都是与房地产有关的;对于较小的银行这一数字接近67%。“发起和分配”的证券化模式没有完全将抵押贷款的信贷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投资者。银行和券商(例如,贝尔斯登)在许多金融工具上仍然具有相当部分的信用风险。的确,如果这些信用风险完全被转移,这些银行和其他金融中间商将不会遭受目前已经发生的、并在将来也不得不承认的数以千亿美元的损失。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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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雪亮.论中国金融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D].武汉:武汉大学,2005.
[3]王曼怡.美国金融危机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启示[J].经济纵横,2009,(2):60-62.
[4]郭亮.中国金融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经济论坛,2009,(1):47-49.
[5] 陈卓. 关于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问题的探讨[J].企业文化(中旬刊),2014, (10)
[6] 徐昕. 关于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机制的初步探讨[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2014, (3)
[7] 郑高峰. 关于国际金融监管的博弈分析及我国政策选择思考, 现代经济信息[J].2015, (4)
[8] 陆新宇. 浅析如何加强金融理财监管, 财经界[J].201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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