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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业
论我国金融监管
XCLW178074 论我国金融监管
目 录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三、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二)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
(三)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四)金融监管措施不力。
(五)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
(六)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集中。
四、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
(二)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趋势。
(三)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
五、改善我国金融监管思路
(一)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协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工作,使其监管向功能型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三)改进监管方式。
(四)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
(五)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
结论
内 容 摘 要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不断深入,金融监管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和金融理论界的重视。金融监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金融行业发展较为迅速,其分业监管模式也被人们广泛应用, 专业化的优势越来越显著,但是我们在肯定它的优势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到它所引起的深层次的内部问题,同时面对当今创新金融、网络经济等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应该建立一个系统的金融监管体系,并给出建立统一监管模式的途径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 监管趋势 改善思路
一、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寻租行为的大量存在产生了金融监管的要求。金融监管是金融当局基于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等因素,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进行审慎监督管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的综合。
(1)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具有特殊的公有性和全局性:现代经济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讲就是一种发达的货币信用经济或金融经济,它的运行表现为价值流导向实物流,货币资金运动导向物质资源运动。金融是现代经济中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杠杆,现代经济是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其显著特征之一是宏观调控的间接化,金融成为国际整治经济文化交往、实现国际贸易、引进外资、加强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的纽带。
(2)金融业是一个存在诸多风险的特殊行业,关系着千家万户和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
(3)维护金融次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是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4)金融监管是实施货币政策和金融调控的保障。
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的腐败体现为利用资金配置权进行两类寻租行为。银行的寻租程度取决于革命进程中中央银行和财政对银行的转移支付和内控的相对力度比较。企业借款行为是在自筹资金和银行间的相对成本比较。
(5)金融竞争要求加强金融监管。在国际上,一般将金融不稳定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危机,特征是储户向金融机构挤兑提取存款,导致银行流动性不足,加上市场大量抛售本币,引起货币大幅贬值。另一类是金融恶化,特征是高比例的不良贷款以及金融体系的资本充足率过低,在近十几年的时间里世界上发生了15次金融危机,金融恶化则更为寻常。为了维持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在中国建立和形成有效稳定的机制,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任务。
从金融系统的中坚力量---银行的特点来看,在信息不对称以及银行业不完全竞争的作用下,银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需要外部监管力量的支撑来维护其稳健经营。这种脆弱性体现在贷款客户可能由于信息优势而欺骗银行、存款客户挤兑行为具有传染性,以及银行自身受到利益诱惑并伴随监管力量弱化而产生的冒险行为。这些因素的作用可能导致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而导致破产,而一家银行破产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远远高于其私人成本,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银行业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天生的信息不透明性,市场各方参与者难以准确判断银行的实际经营情况,无法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因此仅凭市场的外部约束不足以保证银行经营的稳健性。为了避免银行破产对客户造成损失以及金融稳定的威胁,有必要引入强有力的外部监管。
市场的保险机制需要金融监管:金融市场是整个国家的经济中心,每一个进入金融市场的主体都会为自己的公司或者企业购买保险,这就是关于金融风险的。这些都说明金融市场存在很大的金融风险,因此金融市场需要建立金融预警系统。保险监管体系需要制定和完善预警系统、应急系统以及偿付能力系统的战略规划,这些规划是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管力量的重要保障。预警系统的建立需要金融监管的支持,金融监管又可以通过建立金融防范体系以及金融危机产生之后的防范措施,对市场进行规范和制约。因此,金融市场的保险机制需要金融监管。从证券业来讲,监管当局对券商的监管和约束,是规范券商行为,防止券商违规失信的外部监管机制。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开始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当时中国几乎没有金融市场,一切信用归银行,而且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中国只有一家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它既从事信贷业务又有金融监管的职能,当时可谓是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当然是严格和简单的统一监管。
80年代以后中国金融体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就是分出或成立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198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成为独立的中央银行,当时中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发达,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还不多,因此,在1984年至1993年的一段时间,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曾集制定、执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于一身。在这十年里,中国仍然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管理体制。
90年代以后,中国金融体系发生了更大的变化。以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为标志,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逐渐发展起来。除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外,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纷纷建立,外资银行开始进入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其中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发展迅猛。在这种情况下,单靠人民银行进行金融管理已经显得力不从心。此时的中国人民银行是一个超级中央银行。此后,随着我国金融事业的发展,特别是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在90年代以后陆续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主要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保监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稳健运行。
由此形成了由人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牵头的分业经营和监管的格局。这一格局的形成,有利于加强对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专业化管理,有利于防止在我国金融业管理水平不高的阶段因混业经营而产生的金融风险。
为了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更好地进行统一和综合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04年共同签署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对各自的监管职责予以明确,对合作监管办法作了明确规定,建立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联席会议机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任何一方与金融业监管相关的重要政策、事项发生变化,或其监管机构行为的重大变化将会对他方监管机构的业务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及时通告他方。若政策变化涉及他方的监管职责和监管机构,应在政策调整前通过“会签”方式征询他方意见。对监管活动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三方应及时协调解决。
三、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
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很难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当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
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导致监管过程脱节,多头、分散,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
金融监管措施不力。
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也极为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监管行为随意性强。
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
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银行参与证券业务被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影响到证券机构的运作及策略,证券市场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
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集中。
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银行业向“全能银行”发展,影响其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对于证券、保险的严格限制、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加剧了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使证券、保险行业竞争力下降。
四、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
英国的卢埃林教授在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三种形式。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呈现出减少趋势。
(二)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趋势。
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历史上,英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形式,英格兰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形成了非正式监管的风格,不以严格的法律、规章为依据,而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二是美国模式,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监管法规众多,为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英国不断走向法制化,注重法制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在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不断加深的金融国际化,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三)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近年来,由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的缺陷有直接关系,国际金融集团和金融机构开始重新检讨和审视自己的内控状况,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
五、改善我国金融监管思路
(一)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协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工作,使其监管向功能型发展。
人民银行要成立“金融协调委员会”,通过立法使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法制化。“金融协调委员会”可以对三个原有的监管机构进行整合,其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保险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磋商,及时交流监管信息,界定业务交叉中的监管职责,解决分业监管中政策协调和配合问题。
(二)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问题,以法律形式明确接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改进监管方式。
目前,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目标监管,其核心是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和信息,判断最新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领域,及早发出预警信号。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对金融违法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向发展。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非现场检测和现场检查都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由于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影响,非现场检测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规范化的非现场检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建立规范化的会计报告制度;利用计算机等先进工具,发挥网络监控作用;尽快实现对风险的事前预警,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检测的基本依据。
(四)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
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为适应后WTO时期的监管需要,应加强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一是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题的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二是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三是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应补充监管主体,建立金融同业工会,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以同业公会充实法定监管主体和完善监管,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
(五)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
只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中介力量进行监管,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形成法定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商业银行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体系。 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形式,如香港银行公会、美国的基金联合会、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均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我国金融公会组织尚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结论
总之,金融业对现代经济发展有很大的影响,金融监管机制有利于我国金融业的稳定,确保我国经济发展的安全。对于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机制,在结合我国目前金融发展状况的条件下,还应当充分吸取先进的监管理念,不断改善监管措施,确保我国的金融业持续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金融效率学, 杨德勇,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5月版;
[2]金融风险与监管,龙刚家,《区域金融研究》, 1997年5月版;
[3]中国金融业发展模式现状,陈思维,百度文库,2011年12月版;
[4]论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与竞争,权叔全,百度文库,2011年9月版;
[5]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分析与展望,夏斯雅,百度文库,2012年5月版;
[6]中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研究,郭力,《重庆金融》2001年8月版;
[7]论金融监管重要性,周洁茹 唐涛,百度文库,2012年6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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