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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业
浅谈农村信用社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XCLW180123 浅谈农村信用社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1、相关概念概述……………………………………………………………………1
1.1金融创新概念………………………………………………………………1
1.2金融监管的概念及理论基础………………………………………………1
1.3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1
1.4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2
2、农村信用社的法律性质及地位…………………………………………………2
2.1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变迁……………………………………………………2
2.2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法律性质………………………………………………3
3、农村信用社的金融创新…………………………………………………………4
3.1农村信用社金融创新的必要性……………………………………………4
3.2制约农村信用社金融创新的因素…………………………………………5
3.3农村信用社金融创新的措施………………………………………………6
4、农村信用社金融监管及其存在的问题…………………………………………7
4.1加强农村信用社金融监管的必要性………………………………………7
4.2 农村信用社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7
4.3 农村信用社金融监管的完善………………………………………………8
内 容 摘 要
在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进程中,金融创新迅速涌现,对金融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然而伴随而来的金融风险及其金融危机,往往会给经济发展造成重大破坏。如何对金融创新进行监管,能够在发挥金融创新成果积极作用的同时有效地防范金融创新风险,既是理论界探讨的论题,又是实践界不得不面临的问题。
本文结合我国金融创新和监管存在的问题,解释了我国金融创新和监管问题存在的的主要原因,促进金融创新的发展。
浅谈农村信用社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一、相关概念概述
1.1金融创新概念
金融创新是金融领域各要素重新组合和创造性改变所出现的新事物,主要包括金融工具、制度、市场、业务和机构的创新。从金融创新的历史看可以看出,金融创新可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金融创新指金融领域发生的一切创新活动,包括金融产品、制度、市场和机构等的创新,金融创新史是金融发展史。狭义的金融创新主要是指金融产品和业务的创新,主要指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金融创新。金融产品创新方面如汇票、支票、衍生品等产品的出现,金融业务创新有场内交易、网上交易、柜台交易等业务的出现。本文的创新的内涵是指狭义的金融创新中的金融产品创新。
1.2金融监管的概念及理论基础
金融监管是指一国的金融监恃当局为保护公共利益、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保障金融业公平竞争和提高行业效率,依据国家法律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实施监督和什理,监管范围包括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等整个金融行业,以确保一国金融的有序运转。
金融监管贯穿金融机构从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内容涉及两个层面:一是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防止个别金融机构的危机波及整个金融行业;二是对个别金融机构,监控其的资产负债情况、面临的各种风险、资本充足率等指标。引导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的高效的结合。
1.3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1.3.1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影响
金融监管对于金融创新鼓励和监管并重,金融创新给市场带来了新的风险,
对监管者提出了新的挑战,但也带来了很多正效应,众多金融创新品种的现,金融监管引导金融创新健康发展,金融创新促进市场活力的释放,但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金融自由化给各国带来的不只是市场活力还会使大量金融投机行为出现,导致金融市场风险日益加剧,引发金融危机以及由此带来的政治危机与严重的经济倒退。合理的金融监管可以引导创新正效应的实现,规范金融创新,避免过度扩张,有效的金融监管保证了业务创新的稳健发展。
金融监管是金融创新的诱因之一。某些金融监管政策重视安全性,限制了金
融机构的盈利能力,促使金融机构进行创新提高利润率。
1.3.2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在金融一体化的趋势下,金融机构由传统的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发展,已有
的监管体制己经落后,国内金融机构大量参与国际金融市场,金融监管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其中衍生品等表外业务的激增是降低监管有效性的重要原因之一。传统的主要监管途径是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进行监察,表外业务不在范围之内,造成了监管缺位。
金融创新促进了混业经营的进程,打破了分业经营的模式,全能银行是发展趋势,对传统的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一是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中,监管部门对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都是分离的,业务合作很不健全。创新却打破了这种分离状态,金融业向着一体化综合化发展,金融创新产品使各种业务难以区分
1.4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
综合以上金融监管和创新的相互影响分析,金融监管对于金融创新鼓励和监管并重,金融监管引导金融创新健康发展,促进市场活力的释放。规范、管制金融创新保证了业务创新的稳健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的信用秩序,避免金融危机的出现:金融监管促使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金融创新使监管面临更大的挑战,促使金融监管结构更加综合、统一化,金融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金融监管是金融创新的诱因之一,而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促使金融监管的完善,此时的金融监管绝对不是一开始金融监管的翻版,而是符合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稳定的更完善的新型金融监管,是避免政府过度监管又能有效监督金融市场运行的金融监管。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是一种博弈关系,金融创新促进金融监管的变革,客观上推动了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和完善。监管当局的新管制又会导致新的金融创新,形成一个相互推动的动态博弈过程。发展过程是“监管一创新一再监管一再创新”不断循环发展的过程。
2、农村信用社的法律性质及地位
2.1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变迁
1958年农村信用社与设在人民公社的银行营业所合并,农户参与信用合作的私有产权关系至此开始被忽视。1959年农村信用社下放给生产大队,由生产大队和公社信用部双重领导,实际上是一种向农户私有产权趋近的努力。1962年,中央政府明确提出,信用社是农村人民的资金互助组织,是国家银行的助手,是中国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强制纳入国有金融体系,私有产权被强制“国有化”。1977年,国务院提出信用社既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l979年,中央政府决定,农村信用社办理农村各项金融业务,执行国家金融部门的职能任务,将农村信用社的控制权资源进一步垄断。
1980年代中期以后,农村信用社领域恢复“三性”的努力,是促进农户私有产权明晰的努力。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按合作制原则重新规范农村信用社”、“恢复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性质”,意在承认私人产权。
以2003年开始试点、2004年全面启动的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推进了三种产权形式和四种组织模式,带来了农村信用社领域产权结构和组织结构的变化。2008年6月末,全国共组建农村商业银行19家,农村合作银行131家,组
建以县(市)为单位的统一法人机构1894家。200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治理结构,维护和保持县级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将农村信用社的组织边界和市场拓展边界定格在县域。
2.2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法律性质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一定农村社区内的农民依据自愿和平等原则,在互利互助和自治的基础上设立的,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农业生产需要融通资金,主要按照交易额度分享利润和分担经营风险的、为全体社员服务的组织体,是合作社的一种,是涉足金融领域的特殊法人。它的生存基础就是农业生产环境,其服务对象也是农民,其经营宗旨是融通资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服务全体社员。
2.2.1农村信用社是一种信用合作组织
信用合作组织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我国农村信用社也应该是合作组织,这是由我国的农村经济的特点和现实国情决定的。因此,对于谋求获取生产发展资金的农民来说,只能组成互利互助的信用合作组织。可见,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作为弱者的联合,是农民社员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融通资金,按照平等、互利、民主的原则建立的社会团体。它以维护入社农民的利益,改善农民的市场竞争地位,服务农民为宗旨,其灵活多样的融资形式,能较好地适应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不同层次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需要,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2.2 农村信用社是合作社法人
学界通说认为,所谓法人,是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农村信用社要在市场上进行营业活动,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其权益要为法律认可和保护,就必须成为法人,具有民事法律主体地位。我国法律因法人设立目的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所谓营利,就是指将法人从事营业获得的经济利益分配给其成员的行为。从农村信用社的自然属性来看,它是以服务内部社员为目的,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存在本质上的差别。所以,农村信用社是非营利性的合作社法人。
2.2.3 农村信用社是特殊的合作社法人
合作社是社员在平等互助的基础上,以共同经营、民主管理的方式组成的谋求社员经济利益和生活改善的团体。合作社不是“资”的结合,而是“人”的结合,是经济民主的团体,实现了经济上的人格平等。作为弱者的联合体,它是非营利性法人。对于非营利性法人,社会需要的特定目的事业是其存在于社会的根本,这类法人的设立更多地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法律对合作社法人的类型、目的事业范围、业务类型等都有严格的限定。
3、农村信用社的金融创新
3.1农村信用社金融创新的必要性
为了适应新农村建设,农村金融市场必须进行金融创新。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以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鼓励并吸引各类资金流向农村地区,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村经济改革已经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农村经济结构得到了战略性调整,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深化,农村经济发展对信贷资金的有效需求越来越强,比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结构升级、发展特色农业、农村社会保障以及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建设都需要大量资金的注入。
为了缓解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态,农村金融市场必须进行金融创新。经济发达地区的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现代农业发展较快,第二、三产业规模己成,对金融产品需求的层次较高;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经济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形成,第二、三产业发展落后,农业的产业化发展函待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经济落后地区的农业基础设施差,耕作方式落后,生产效率低下,农民增收缓慢,各级政府财力有限,需要农村金融市场扩大小额贷款覆盖面,普及金融知识,创新服务内容。即使在同一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因此对金融服务的要求也不尽相同,比如有的地方银行卡成为农民工的首选,有的地方商业汇票、贴现、保函、信用证、理财等金融产品需求较旺。
3.2制约农村信用社金融创新的因素
3.2.1 金融创新供给主体错位
与西方发达国家金融创新主体相比,中国金融创新的供给主体是由政府充当,金融创新集中表现为政府供给主导型的强制性金融创新,推动金融创新进程的主导力量是政府。金融创新主体错位使得我国金融创新的动因产生偏差,政府对金融创新的宏观动态因偏重于社会稳定,忽视金融创新的市场特性,从而出现了无市场流动性、靠强制推销的政府债券以及不计成本的保值储蓄等金融工具创新。尽管微观金融机构也推出了一些创新措施,但在金融创新进程中并不占重要地位,而且,这些措施也必须经过政府的批准或认可方能实施,亦即政府负责掌握和发放微观金融机构的“创新准入许可证”。
3.2.2 金融产品独创性比较低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尚处于一种粗放式状态。一是一些银行把精力放在网点改造,变化业务品种上,基本上是外延形式的创新;二是过分依赖研究、借鉴国外的金融创新,具有自身特色的创新很少,而且在缺乏必要的专利保护或政策保护等保护制度条件下,当一家金融机构创新某种产品或制度时,其他金融机构通过适当改造也积极跟进,大量的创新在内容上区别并不明显。如发展按揭业务时,各家银行都争相推出自己的加按、减按、转按、不指定楼盘按揭等业务,缺乏内容差异。三是现有的主要金融品种大多是商业银行总行设计后,从上到下一级一级照搬不误地开展起来,没有考虑地区的差异性,金融产品的种类整齐划一,产品的附加值、科技含量也相差无几,从而使社会上某些领域的金融服务相对过剩,某些领域的服务相对不足。
3.2.3 金融创新产品结构单一
我国金融创新的种类过于集中,偏重负债类产品,对资产类产品的创新较少。其原因是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而在贷款领域由于垄断性强,市场竞争相对较弱,因此创新相对较少。资产类的金融工具品种少、产品结构简单,融资手段创新严重不足,导致了我国金融资源不能合理配置,银行大量的储蓄存款贷不出去或不能投放到最需要资金的部门,如高科技企业和民营中小企业。此外,金融市场中规避风险类衍生金融产品市场还没有发展起来。这说明我国证券融资比重相当低,缺乏多元化创新的市场环境。
3.3农村信用社金融创新的措施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多元化市场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多样化金融服务功能
显著增强,普惠化金融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以及差异化金融监管有效性明显提
升。但是,当前农村金融中存在内生动力不足、市场培育失衡和创新滞后等
矛盾和问题,应加快我国农村金融创新,加快金融创新首先要加快金融制度
的创新。
3.3.1 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从2006年开始,农村金融进入“新一轮改革”,改革重点是农村金融的增量而不是存量。在此前的改革中,由于改革重点放在体制内的农信社上,很难触动既得利益层,支付了高昂的成本但是农村金融落后的局面却没能得到改观。此次改革的最大特征是,政府吸取了以往的教训,转变思路,转换角度,在体制外寻找改革的突破点和出口。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允许私有资本、外资参股乡村小区金融机构”,“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会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
3.3.2 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创新
农村金融制度的基础结构是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健全和完善的组织体系能保证农村金融市场在农村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农村的金融需求是多方面、多元化的,并且还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单靠任一个金融机构都不能够满足农村的金融需求,必须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目前我国已经形成的金融体系包括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金融、农村小额信贷市场和非正规金融市场,但这一体系仍然存在许多缺陷,不能完全满足农村金融的需求。为了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现行的农村金融体系急需进行积极的改革与创新,力争形成适度竞争、功能互补的农村金融体系。
3.3.3 金融产品创新
金融产品主要在贷款抵押物方面有所创新,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浅海滩涂经营权抵押贷款等。在传统的信贷模式中,贷款保证方式主要为抵押不动产,但是农村中小企业以及广大农户缺乏的正是不动产,但他们拥有土地使用权、林权、存货等动产资源。林权抵押贷款和浅海滩涂经营权贷款等就是针对动产抵押融资的要求而开创的新型贷款业务,这项业务使得农村中小企业以及广大农户能从所拥有的动产资源上获取有效的信贷资金支持。
4、农村信用社金融监管及其存在的问题
4.1加强农村信用社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当前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农村信用社机构分散,法人数量多,大部分机构资本金严重不足,风险较高,仍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二是对农村信用社以法人为单位进行风险评价和控制不够,缺乏一套科学、合理的风险综合评价体系;三是对农村信用社内控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的监管不够得力,对通过监管促进农村信用社内部机制转换重视不够,监管有效性不足;四是监管队伍还不适应监管工作需要,不仅部分地区监管人员数量不足,而且监管理念及业务素质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4.2 农村信用社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当前对金融业的监管采取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逐步形成了包括监督、管理稽核、检查等各环节的金融监管体系,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营运、市场退出三个主要环节的监管。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模式自运行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不断加强、监管水平也大有提高,可谓成果显著。
与发达国家上百年的监管实践相比,我国金融创新监管起步晚、历史短,并且由于我国的金融创新大多属于吸纳性金融创新,对于这类金融创新的监管经验大多来自于国外,国内的理论和实践经验都比较少。我国在对金融创新的监管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分业监管体制下,我国对金融创新的监管主要还是通过立足于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借以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监管,而不是基于金融业务的功能型监管。随着金融一体化的进程加快,各种跨市场的金融创新措施必将层出不穷,我国的金融创新活动极有可能出现大规模爆发之势,而我国能够应对未来挑战的金融创新监管体系尚未完善。
第二,从法律环境来看,我国出台的一些金融法规,对于金融机构间的重组、兼并、业务交叉以及新金融品种和新技术应用所引发的责任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和界定,从而派生出相应的法律风险,造成监管真空。
第三,对金融创新的某些领域只注重合规性监管,而忽视了风险性监管。目前来说,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比较全面的风险预警机制,对于监管大多还是侧重于事后监管,而对于金融创新而言,重要的恰恰在于其事前监管,否则所产生的经济后果将不堪设想
4.3 农村信用社金融监管的完善
对于金融创新要实行有效的金融监管,这是我国金融监管总体改革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如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机制,使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协调、高效发展是我国金融业发展中鱼待解决的问题。本节就这个问题提出一些相关对策。
4.3.1 放松监管,鼓励创新
由于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具有双刃剑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在金融监管中适度把握,引导金融创新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
金融监管的理念不应当局限于金融约束,而应当侧重于为金融创新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和必要的配套制度。金融监管要实现有所为有所不为,即应当放松微观层面上的监管力度,放弃面面俱到的全能式监管方式,从而为金融创新提供更大的弹性空间。随着放松直接管制的同时,加强了金融监管的市场导向,把放松对金融机构的直接管制与强化风险监控并重。
4.3.2 引入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
我国应充分尊重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鼓励发展快、管理好的机构加快创新。规范金融创新业务市场准入制度,对有意逃避金融监管、转移风险和投机性强、潜在风险大的创新业务要严格限制,实行审批制度;对有利于增加有效利润、增强竞争实力、改进服务的创新活动要积极鼓励,实行报备制度;加强引导,建立金融创新目标导向制度,对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给予窗口指导,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创新业务的风险管理;建立创新业务绩效评价体系,通过分析各类创新业务的成本利润率、相关业务支持率、资产风险度、真正扶持那些有效益或有潜力的创新业务
4.3.3 引入成本—收益的概念
有效率的金融监管的形成和完善首先取决于正确的监管理念,只有在正确监管理念的指引下,才有可能采取适合国情的监管方式方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管作为一个市场行为,是既有成本又有收益的。只有成本最低或收益最大的监管才是最有效和最优的。金融监管的成本不仅包括金融监管机构运行的行政成本,还包括金融机构为了满足各种合理或者不合理的监管要求所产生的成本。而监管的主要收益是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纠正信息的不对称问题,增强公众信心,从而促进金融业务的开展。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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