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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以及控制
XCLW180149 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以及控制
目 录
一、前言
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成因的分析
三、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类型
四、防范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的方式
五、参考文献
内 容 摘 要
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过程中,受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管理体制和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等方面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带来了新的风险隐患...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风险成因、类型、监管、防范方式
一、前言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过程中,受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管理体制和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等多方面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这些新的问题也带来了新的风险隐患。在目前的市场上个人理财的选择也不局限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也提供了越来越多的方式给到个人理财,而且伴随着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跨国大型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开设分支机构,也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选择。此外打着“低风险高收益”幌子各类民间融资渠道也是如火如荼的发展,变相的也给了个人更多的选择空间,因此我国金融市场也是异常激烈。银行在市场等多方面因素的压力之下,既要做好吸收存量的工作,又要做好风险把控工作,难免可能出现把握不好度,从而出现纰漏。为了自己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为争夺客户资源、抢占市场搞各种优惠、或者出现搞“储蓄战”。部分客户可能因为对理财业务的认识不够,或者自身所有的知识不足以理解某类理财业务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又或者从业人员的刻意误导,均可能会给客户个人金融资产带来不可承受的损失。故作为金融机构在不断追求提高自身能力,包括盈利能力、规模实力、发展能力的情况下,也不应局限在做好自身风险控制上,银行也有义务去教育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客户。银监会对理财业务发展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一直也给予了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商业银行从“风险可控不可控”、“成本可不可算”以及“充分信息披露”三个方面严密防范和监控理财产品等创新业务的风险。
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成因的分析
金融法制的不健全
现在我国仍然处于经济转型的时期,各项制度尚的确有待完善,尤其是金融法律制度的某些方面还是存在缺陷。金融法方面我国已陆续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相较金融市场成熟的发达国家而言,这些法律法规内容较为简单,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暂不足以制约金融领域出现的所有法律纠纷。若出现纠纷很难得到相关法律的有力支持,而且通过法律途径要支付较高成本。
金融市场发展不成熟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不成熟”表现在个人理财的投资渠道狭窄上。造成我国居民理财方式保守,投资方向有限,也主要采取在银行存款的方式。而对银行而言也负担了对存款人的硬债务,这是银行的风险。另外,利率自由化的趋势有可能导致“逆选择效应”,在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推出一个政策即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该政策的发布等于给了各家银行一定的自主定价空间。在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再次放宽了金融机构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3倍。这是金融市场化的一个大的趋势,但在我国金融市场不成熟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出现逆选择问题。各银行为争取存量、提升竞争力,会选择提高存款利率;为获得利润必然会提高贷款利率,这会导致信用较高的客户采取其他方式融资,而能接受较高贷款利息的客户则大多数信用不高、负债能力较低、收入不稳定。两相而言这也会加大银行所承担的风险。
金融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和不规范
我国商业银行在管理水平、能力、机制等方面与国外金融机构存在一定的差距。在经营过程中往往只重业绩,不重风险管理,这就导致了银行在业务展开的前、中、后期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业务开展前不知悉了解客户情况(KYC),不认真评估客户的投资目的、对投资回报的要求以及风险承受能力,这就为业务的进一步开展埋下了隐患;在业务开展中,需要定期与客户沟通投资标的的相关情况的工作不到位,造成客户不能掌握及时信息,或可能带来损失;管理机制不健全,应该执行的监管方式执行不到位,致使银行相应风险环环相扣而步步放大,最终可能形成高风险性。
三、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类型
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开展活动中面临的风险大致有: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利率及汇率风险等,以及商业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
市场风险方面
受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限制,人民币理财产品都是以投资收益稳定的央行票据、债券等为支撑,但央行票据与国债一样,虽然有国家信用作为支撑,但也有市场风险的,债券的供给量、物价指数、利率和汇率变动等都可能导致风险的产生。人民币理财产品所提到的收益率基本上都是预期收益率,或者固定收益加上预期收益两部分构成,若金融机构缺乏相应的理财和管理经验,其市场风险就会相应增加。
流动性风险方面
银行理财产品多为储蓄型产品,储蓄型理财产品存在着一个易被客户忽略的最大的风险那就是流动性风险。储蓄型理财产品所要求的投资金额一般较大(以人民币五万为起点),而往往不允许提前终止合同,或者允许提前终止合同但需要支付赎回的违约成本,从而给客户造成本金上的损失。在投资者急需用钱,产品又没到期的情况下,投资者就会面临该风险。若遇在理财期间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大幅度提高,投资理财产品的客户也将损失提高利率的机会收益,加息后高于理财产品收益的部分就不能在本期理财产品中得到。
操作风险方面
操作风险的产生是由于人员、系统以及内部程序的不完善、失误,或外部事件干扰而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故我们深知“人员”是操作风险管理的核心,包括对人的道德、能力以及良好的激励相容框架的实施。按照一般的理解,银行应该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客户的资金量来确定客户的资产组合,通过调整投资组合来满足客户对收益和风险控制的双重要求。但目前理财业务从属于日常营销,银行基层网点开展理财业务的“理财经理”往往由一线营销人员兼任。在现行的考核体系下,为客户理财时,首先想到的肯定是推销自己机构的产品,其次才是客户财产的保值和增值,难以坚持“以投资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准则。因此,常给客户造成银行不过是变了个营销方式的印象,购买愿望并不强烈。在业务硬指标的压力下,甚至将不适当的产品推销给客户,或者在极端情况下误导客户购买不符合客户心理预期的产品。“人员”的道德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
法律风险方面
受金融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的影响,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也比较突出。我国混业经营的政策才松动未久,法律上还未开放商业银行直接开展证券、信托业务,加上金融衍生产品和场外市场发育程度都不高,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的对象还十分狭窄,品种主要是同业拆解、国债、金融债和央行票据。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较大。如果不能准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性质,就有可能使理财业务与信托业务、储蓄存款业务的界限不清。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则面临诉讼威胁,并还会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故目前银行从事综合理财业务还是有较大困难。
声誉风险方面
是指由于操作失误,不按时履约,违反相关法律规范或其他原因,而给银行或交易中一方的声誉带来的不良影响。如果人们对作为交易主体的商业银行失去信任,势必会对银行所有业务的拓展带来负面影响。可以看出声誉风险虽然不是“直接的、有形的损失”,但它一旦发生就会给银行的公众形象带来很大损害,经过一段时间发酵后一定会转化为有形损失。
四、防范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的方式
一方面,要防范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风险需要在银行的管理上加强。首先,我国商业银行在竞争与发展过程中,普遍更关注的是存款的总量、利润,往往忽视了投资人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这就直接导致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中出现风险。总量和利润关系到银行的规模和发展,但是风险的评估和控制则关系到银行的安全与效益。做好理财业务风险的控制不但关系到银行避免损失,控制好风险做好资产组合从长远的角度上来看也会给银行带来稳定持续的收益,使银行能够平稳安全经营并发展壮大。因此,商业银行要想发展得更好就必须从观念上高度重视风险的经营。其次,也要树立正确的竞争观念。面对激烈的竞争环境,银行也不能“饥不择食,慌不择路”,为开拓市场,忽略了可能存在的风险。面对压力和指标,银行经营更应审慎,规范人员管理,做好风险控制。管理方面,应该建立更加严格完善的流程,前中后台应形成规范的操作流程,更注重安全性。对于提升竞争力可以从创新金融产品、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做好广告宣传、打造品牌优势等多方面来进行,避免恶性竞争,增大银行的风险。
再一方面,银行要从客户的利益出发,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根据银监会“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尽责并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原则开展理财业务。另外我们能看到《办法》和《指引》均十分重视对客户利益的保护,要求商业银行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尽责的开展理财业务。 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控制、风险管控和监管方法以及程序都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如今,个人理财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一项高利润的新兴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商业银行应秉承“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重要原则,通过界定性质、分类规范、严格风险揭示、完善内控制度等办法,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
方式:
(一)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可推测银行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应从两个层面进行调整:首先是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变化,逐步建立董事会管理下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其次在风险管理的执行层面,要改变行政管理模式,逐步实现风险管理横向延伸、纵向管理,在矩阵式管理的基础上实现管理过程的扁平化。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应针对理财产品的特点,采用切实有效的风险监测、控制和处理方法,进一步建立完善的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流程。理财业务风险在全行的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形成风险管理部门、个人金融部门和理财中心各有侧重、分工明确、相互支撑的风险管理架构。
(二)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加强监管
金融创新,尤其是创新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促进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这在客观上要求银行对金融监管的理解上和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全球化趋势上做出回应,可积极参与合作,加强对内业务的监管。在执行好对金融监管要求前提下,也要逐步将国际通行的符合自身的监管标准引入,为客户创造公平的交易平台。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中,客户购买理财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通常关系到个人的生存发展等重大问题,银行应规避各种劝诱型或欺诈型广告。另外理财业务普遍具有专业性,非所有购买产品的客户都能够有效地理解金融条款和识别对应风险,对于某些风险较高的产品,比如非保证本金类,我们在执行合同前可以设置(非支行所属)纵向的中台业务审核部门来进行检查,以确保客户是能有效理解合同和识别相应金融风险的,这也有利于引导银行从业人员自觉建立行业自律意识。
(三)完善风险转移和规避的技术手段
在理财产品的研发阶段,商业银行应根据潜在客户分布,对相关理财产品的销售规模和资金成本进行测算。对于理财资金和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进行合理规划,并根据对市场变化的预测分析,采用合理的方法计算各投资组合的风险价值和投资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销售风险加权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如果只限于固定利率债券(票据),或者虽不是固定利率但可以准确测算出到期收益率的投资工具(如零息债券、外汇理财资金的打包销售等),商业银行应当对可能产生的期限错配风险进行测算与评估。在缺乏充分的期限错配风险对冲手段或转移工具的情况下,相关理财产品应当与相应的投资组合在规模、期限和流动性等方面相匹配。对于浮动收益型投资组合,商业银行应当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和市场价格的变化,按照股市原则对相关投资组合的价值进行适时重估。同时,应综合考虑市场供需的阶段性剧烈变动、利率调整、提前终止(如果合同中有提前终止条款)等因素对投资组合价值的影响,测算出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率曲线及其可能的转移方式和幅度。对于风险投资收益曲线可能向负值变动,或者风险加权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产品,应当在合同中设置终止条款,尽可能减少银行与客户的损失。
(四)建立银行内部监督审核机制
商业银行应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内部调查和审计部门独立审计两个层面的内部监督机制,并要求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独立的风险评估报告,定期召集相关人员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的内部调查监督,应在审查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相关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情况。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审计,应制定审计规范,并保证审计活动的独立性。
(五)建立理财业务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商业银行应当对其所开展的理财业务,尤其是理财产品,建立相关信息的统计与监测制度和机制,就理财业务的总体情况、理财产品的销售情况、投资组合设计及投资情况、理财产品的终止和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有关统计报告或报表,以及相关法律诉讼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报告银行高级管理层。同时,商业银行也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六)培养优秀的理财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能力不足是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最大障碍之一,也是银行风险管理最深刻的隐患之一,其导致的操作风险、信誉风险等将时时刻刻影响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银行应该在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同时,积极建设一支长期稳定的能力全面的个人理财业务团队。首先,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管理制度,有关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资格证书才能够从事理财服务;其次,银行应坚持对从业人员开展适时的继续培训,并对其业务水平及服务进行跟踪评价,将现有的长期分业经营产生的大量银行专业化人才培养成为具有综合金融理论和财务分析知识以及市场分析能力和投资技巧,并且具备职业道德和操守的全面复合型理财专家。
(七)加强对客户的教育
尽管前来理财的客户在一定程度上或多或少对金融理财产品有了了解,但是他们是否能在追求高回报的同时充分认识到自己能承受的风险程度。虽然也遵循了买者负责、风险自负的原则,也无保护政策。但是作为银行也应该了解客户的真实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后指导客户购买。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个人财富的不断积累,个人财富保值增值的需求也会是是更高级别的、长久、间接性自然消费需求。个人为了在未来获得可能但不确定的收益并将其转换为资产的过程,他们的投资决策的最终目的在于取得收益,这点与储蓄实际相同。他们具备投资需求,但是由于在知识水平、信息收集与处理能力、交涉能力、经济承受能力等各方面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巨大差距,客户不可能左右和操纵行情的发展,甚至无法把握自己投资的安全性与收益性。故考虑到客户在信息辨别和理解方面的弱势地位,确保客户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权以及受教育权等权利。我们可以加强对客户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的教育。结合当前日益复杂的金融市场情况,金融教育是帮助客户为本人及其家庭做出更好的决定的关键。银行可以凭借自身资源优势开展类似“金融知识进社区”、“农村金融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加强客户金融知识教育。此外,像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也可以通过其官方网站建立对客户的金融教育专栏并及时更新材料内容。
参 考 文 献
1、吴晓灵,李德 .《金融业的风险评估和信用评估》.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
2、陈琦伟.《国际金融风险管理》.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
3、何方.《西方金融业经营制度变迁以及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与启示》.上海金融,2000年;
4、程恩富.《经济全球化及中国的对策》.上海金融,2000年;
5、李扬. 《中国金融业距混业经营还有多远》. 金融改革,2000年;
6、刘海龙,王惠.《金融风险管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
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以及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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