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资本协议》全称《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简称《1988年资本协议》,1988年7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该协议对银行的资本比率、资本结构、各类资产的风险权数等方面统一规定。
《1988年资本协议》要求10国集团中的“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保持不低于8%的资本充足率,以保证国际银行系统中的资本充足率和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避免银行在增加业务的同时而没有足够的资本金作为后盾。《1988年资本协议》对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遏制不公平竞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该协议未能充分认识信用风险减缓措施(比如抵押和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