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国由分业自律监管向单一监管的演变。英国过去是传统的以自律监管为主的国家,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政府金融监管,《1987 年银行法》初步形成了英国金融分业监管的基本框架。英国1986 年的大爆炸金融改革开始了混业经营局面,但并没深入金融监管体系,此后十年间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共有9 家金融监管机构,分别是英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司、证券与投资管理局、私人投资监管局、投资监管局、证券与期货管理局、房屋协会委员会、财政部保险业董事会、互助会委员会和友好协会注册局。这些监管机构分别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房屋协会等机构的监管职能。1997 年的金融改革分离了英格兰银行的金融监管权力,并转交给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成立金融服务局(FSA)负责对金融业的全面监管。2000 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又对英国金融分业监管模式作了根本性的变革,FSA取代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并继承3 个自律组织及9 个职业团体的一系列管理职能,同时还取得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能和财政部保险公司对保险的监管职能。这样就以FSA的跨行业单一监管取代多元监管。
(二)美国由多元监管向伞型监管的演变。美国的金融监管是由众多的政府管理机构组成、权力分散的多元体制,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为:双轨、分业、多头。双轨是指美国联邦和州都设有金融监管机构;分业是指美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监管;多头是指美国金融监管机构众多。此外,行业协会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全国信用社协会等。美国对其以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否应该整合的争论持续了60年,直到1999 年的《金融现代服务法案》出台。美国金融监管按功能主要分为三方面:金融财务业监管、证券业监管、保险业监管。金融财务业的主要监管机关有:联邦储备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储蓄机构监理局、信用合作社管理局、财政部金融局。除了监管机构之外,美国的金融业中还有一些具有协调功能的单位,帮助整个监管架构运作畅顺,于1979 年成立的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就是金融财务业的协调机关。美国证券业的监管主要有四方面:1. 在联邦政府层面由证券交易委员会行使监管证券市场的职权;2. 州政府层面的监管;3. 获国会授权的自律组织监管,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交易所、全国证券商协会等。4. 商品期货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国会于1974 年成立。美国没有联邦一级的保险监管机构,保险公司是由各州实施监管。保险业的监管机构包括:1. 州政府设立的保险监管署; 2. 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共同成立的国家保险监理专员协会。美国1999 年颁布的GLB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经营多种金融业务,实行伞型监管模式,美联储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人,各类金融机构由功能监管人分头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类分支机构仍接受原有银行监管者的监管,证券部分仍由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保险部分仍由州保险监管署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和保险监管署被称为功能监管者。美联储一般不得直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而应当尽可能采用功能监管部门的检查结果。目前美国采用的仍然是分业监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混业监管。其监管体制仍然存在着监管机构过多、体系过于庞大、信息沟通时间过长、监管成本过高的问题。
(三)日本由行政指导型监管向单一混业监管的演变。日本在战后50 多年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一种行政指导型管制。大藏省负责全国的财政与金融事务,把持对包括日本银行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督权,大藏省下设银行局、证券局和国际金融局。银行局对日本银行、其他政府金融机构以及各类民间金融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证券局对证券企业财务进行审查和监督。国际金融局负责有关国际资本交易事务以及利用外资的政策制定与实施。在监管手段上,大藏省的行政指导成为重要的依据,大藏省可以发布通令对金融业进行指导和协调。1997 年,日本实行混业经营,成立金融监督厅,专司金融监管职能,证券委也从大藏省划归金融监督厅管辖。1998 年末成立金融再生委员会,与大藏省平级,金融监督厅直属于金融再生委,大藏省的监管权力大大削弱。2000 年,金融监督厅更名为金融厅,拥有原大藏省检查、监督和审批备案的全部职能。2001年,大藏省改名为财务省,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监管的职能也分别归属于财务省与金融厅。日本金融厅成为了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日本也形成了单一化混业金融监管体制。
(四)欧洲向统一金融监管的演变。欧洲是国际金融监管的核心,有著名的国际监管组织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证监会国际组织、全球金融体系委员会等,这些国际监管组织发布的带有指导原则的报告对欧洲监管框架产生了重要影响。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和欧洲证券市场监管人委员会发布的“拉穆法卢西报告”比较有影响力。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目的是针对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提出新的指导性监管原则,即所谓“三个支柱”。拉穆法卢西报告提出了统一欧洲金融市场游戏规则的问题,实际上是敦促形成欧洲统一的监管原则,最终向建立一个泛欧洲的证券监管联盟迈进。欧洲金融监管的发展方向就是统一金融监管标准,建立欧洲统一的中央监管联盟。越来越多的欧洲国家在考虑实行金融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英国、挪威、丹麦、瑞典、匈牙利、卢森堡等也都采取了混业监管的模式,把金融监管权统一于一个金融监管当局之下。德国也在计划把德意志联邦银行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机构合并,成立统一的监管组织。
三、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分析
(一)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采取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模式。中国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这一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最终形成。由此,形成了人民银行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的“一行三会”的平行配置。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修正案的生效,“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中国金融管理体制正式确立。2003年9月18日,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为加强各自协调,召开了监管联系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备忘录》包括指导原则、职责分工、信息收集和工作机制等方面内容。此外,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也分别根据不同的职责分工,从不同角度对金融政策、金融机构、金融运行等加以干预。设立上述分业监管体制的初衷在于集中专门金融监管人才,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有利于金融业内部的平衡发展,培育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
但近几年,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发展迅猛,中国金融机构混业(综合)经营趋势日益明显,金融业开放加快,金融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表现出了明显的不适应现象。金融改革与发展的多头决策、多头监管模式加剧了各部门之间在涉及宏观经济调控的货币政策制定、银行业改革、股权分置改革、人民币汇率改革、金融机构的审批和管理、以及资产证券化、短期融资券、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发行人民币计值的债券等金融品种的开发等大大小小问题上的分歧和争议,增加了政策协调的复杂性,加大了协调成本,降低了政策的决策效率和执行效果,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3/5/5 相关论文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