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有商业银行高层管理人员的能力、品行及资历关系到银行的安全与发展,因此应建立银行内部高层决策及管理人员的控制制度;
(3)国有商业银行要在全面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基础上对包括本、外币的所有业务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与风险防范制度;
(4)国有商业银行要按照规范化,授权分责、监督制约、财务核对、安全谨慎等原则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制度;
(5)国有商业银行根据各种业务经营活动性质及功能,建立统一管理和法人授权授信为主要特征的内部管理制度;
(6)制定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遵守的内部制度和具体程序,防止银行与各种经济犯罪活动的联系,避免卷入外部欺诈陷阱。
3、着眼于增量,优化信贷结构,严格新增贷款质量。
要从根本上抑制不良资产的产生,提高资产质量,就必须在信贷经营管理上下功夫。要主动抓住新的市场机遇,积极运用有效的市场营销手段,拓展优质客户,严格把握新增贷款投向,寻求提高经营效益的新的增长点,在进退有度中实现信贷资产区域、行业、品种和客户结构的合理调整,实现新增贷款机构的进一步优化。通过增量的有效投放带动结构的优化,提高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客户和重点产品的市场份额。
(三)从改善社会及法制环境入手,探索盘活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与途径
不良资产的处置已不单纯是银行的问题,而是涉及到企业、体制、信用制度、立法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在不良资产处理过程中需要协同推进。国有商业银行体制的转变和完善是其提高抵御风险能力,防止不良资产增量产生的前提;国有企业的制度改革,效益的提高又是国有商业银行化解存量的基础;信用制度的建立,立法的支持,政府职能的转变都将为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1、转变政府职能,为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计划经济体制下及在经济转轨过程中,政府对银行经营活动的行政化干预也是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政府的过度行政化干预,国有商业银行代理人缺乏商业化经营的积极性、创造性,银行贷款从某种程度上成为政府财政部门的财政支出,导致不良资产的递增。随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商业化进程的加快,政府应规范其行为,转而从法律等方面重视、支持银行清理不良资产的工作,以尽快消除不良资产,防范和控制银行风险,为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而不能再从保护和发展地方经济的狭隘观念出发,搞地方保护主义,纵容企业逃废债务,为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设置障碍。
2、建立一个健全高效的金融监管体制,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
近年来我国暴露出的一系列金融风险和重大金融违法案件,反映了我国金融体制和运行机制的不完善,为保证金融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应对现有监管体系加以完善,构建一个多层次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第一层次是国家法定监管主体的监管,主要是指中央银行和其它监管主体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进行监管,是最高层次的监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第二层次是行业自律管理,即金融同业协会的团体约束。主要功能有妥善处理会员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彼此的合作,避免恶性竞争;建立同业会员的信息交流,使信息充分披露,强化会员单位的互律和相互监督,发挥金融的监控和预警功能;第三层次是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即金融机构进行的内部控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建立现代金融监管的体系的基础。第四层次是社会监管,主要包括纪检、审计、工商、财税等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的社会监管。
3、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开辟处置不良资产新途径。
中国的不良资产在国外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多的国外投资者看中了中国不良资产处置所蕴藏的商机。而引进外资处置不良资产能产生三个积极作用,一是利用外资采用大规模的打包处置,这样有利于降低管理和处置成本,提高处置效率,实现规模效益;二是国际资本进入的同时将促进国内资本市场规范化发展,并促进政府加快立法进程,规范监管机构的运作模式;三是与资产管理公司、国外投资者合作,可以学习和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处置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提高自身经营水平。所以,在依靠自身力量加以处置不良资产的同时,应把眼光投向国内外两个市场,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加强与国外投资银行和基金公司的合作,积极探索出售、处置不良资产的新途径。
(1)通过各种渠道使不良资产的债权市场化。通过将不良贷款资产的债权进入交易市场,以各种方式向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形式转化。
(2)建立不良资产交易中心,组建有组织、有固定地点,通过集中竞价公开买卖不良资产的交易场所,不仅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盘活不良资产,还可以为银行收回的不良资产的产权交易服务,从而疏通银行收回不良资产的出口,实现不良资产的真正市场化运营。
(3)积极与国际上著名投资银行进行合作、合资、托管等方式向国际市场转让不良资产,拓宽处置不良资产市场范围和渠道,减轻国内市场的压力,提高处置不良资产效率。通过引进外国资本这种外源融资的方式,可以开辟银行资本的新的来源渠道,迅速增强银行消化损失资产的能力,并可借助资本运作经验丰富的外国银行对国内银行经营管理的参与,收到更好的化解不良资产的效果。
4、为国有商业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法律法规环境。
从国际上的实践看,一旦银行出现大量不良资产,最终都要依靠政府动用公共资金进行援助,将损失逐步向社会摊销。所以,良好的法律环境,适当的法律手段不是化解不良资产风险的最终凭借,但只有依赖于完备的金融法制,才能确保不良资产化解过程的平稳进行。
(1)统一银行法律事务的管理和运作,为建立完善的合法合规检查机制奠定基础。
国有商业银行必须完善自身的法律机构建制,并建立起法律人员与业务部门信息沟通的良好途径,应组建级别较高的法律部、增加信贷管理的法律环节、法律审查和诉讼事务统一运作等。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4/5/5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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