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为不良资产处置的创新模式提供法律支持。
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处置不良资产新模式已得到政府肯定并在实践中使用,但这些创新模式在操作过程中仍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比如商业银行持股的合法性;银行作为股东的权益保护;资产证券化在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地位、证券发行许可、信用增级的法律模式等方面无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灰色区域,尽快对此作出法律上的规范显得十分迫切。
(3)建立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捷径。
根据现有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回收资产时,享受债权转让、诉讼时效中断、减交诉讼费等方面的法律优待,事实上作为国有商业银行自己持有的不良资产在处置时也应当享有如简化诉讼程序、提高执行力度之类的便捷,减让对不良资产的法律管制。
(4)坚持金融法制转型的审慎原则。
目前,我国处在根据WTO金融服务协议逐渐调整金融法制的时期,要想在开放金融市场的同时持续提升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必须坚持:第一:废止那些赋予外资银行超国民待遇的法规;第二:尊重国有商业银行传统业务模式的合法性;第三:完善监管各种融资工具的法规,防止外资银行在国内发生不良资产和向国内转嫁资产风险,同时,要为利用外资银行处理现有不良资产提供法律手段;第四:在处置不良资产的同时,要尽快完善处置不良金融机构的法规。
5、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和手段灵活处理不良资产。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数额庞大,经济和金融发展又具有明显的不平衡性,从而决定了我国处置不良资产时应采取多种方法。目前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现有处置方式主要是债转股,借鉴国际上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法,大致有销售、重组、证券化等,但也应看到,我国的金融市场尚不完善,法律体系也不健全,资产管理公司和各国有商业银行在借鉴的同时,更应大胆创新,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
参考文献:
1、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困难与创新, 李彦斌 喻莉, 《中国金融》2003年第19期
2、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几种模式, 《中国金融》2003年第2期
3、论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根源-信用、金融层面的分析, 刘锡良, 华夏经济信息 2003年第1期
4、不良资产的法律成因和盘活对策, 侯太领, 华夏经济信息 2003年第1期
5、关于加快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几点思考, 董建岳, 《中国金融》2003年第19期
6、如何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陈石,《国际金融》200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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