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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浅谈公路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
目 录
一、加强对补偿安置资金管理的必要性。
二、拆迁资金管理现状
三、加强对补偿安置资金的控制和检查。
1、监督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2、建立灵活高效的组织体系,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3、建立资金监督约束机制
⑴前期准备阶段:
⑵兑付阶段:
⑶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⑷建立资金对帐和奖励制度
内 容 摘 要
[关键词]建设项目 征地拆迁 监督管理
[摘 要]本文简要阐述了目前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模式的现状和不足之处,同时介绍了部份征地拆迁制度改革的方式及笔者对其的看法。最后提出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做法。
浅谈公路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
公路是国家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社会属性和投资量大、回收期长、回报率低等行业特点决定了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不同于房地产开发,其涉及切身利益的拆迁补偿资金能否足额发放到拆迁户手中,直接关系到拆迁区域内的社会稳定。搞好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是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需要。
一、加强征地拆迁资金监督管理的必要性
公路征地拆迁工作是为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保障,保证施工单位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工作,是一项业务性、政策性、社会性极强的工作,事关沿线被征拆户的切身利益,在资金补偿时,一旦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往小的方面讲,会直接影响工程建设进度,严重则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是当前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加强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是保障被拆迁户利益不受损害,公路能够顺利建设的重要前提。
1、对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督管理是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交通建设的发展,拆迁范围也随着建设项目的规模的扩展而越来越大,拆迁安置补偿已成为领导关心,百姓关注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项目业主如能事前介入,全程跟踪,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
2、加强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是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需要。由于公路拆迁大多涉及老、少、边、穷地区,当地经济发展落后,群众生活不太宽裕,补偿资金不及时发放到位,就会直接影响到群众的生活和生产恢复。
3、有利于杜绝拆迁过程中滋生腐败问题。拆迁安置补偿项目,涉及资金大,往往就会成为为腐败行为滋生的多发区,实行事前介入,全程监管,可以在源头上及时防范和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能够极大地促进廉政建设。
二、当前征地拆迁资金管理的现状
根据现行的征地拆迁管理模式和操作方式,建设项目一般是由省政府、省交通厅根据地区差异、建设项目性质等制定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由建设单位筹集后交由项目沿线地方政府包干使用,资金的支付通常通过市、县、乡的有关部门兑付给被征地拆迁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单位与当地政府相互配合,按工程要求和进度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建设单位将核定的拆迁补偿资金拨付给沿线政府后,一般不参与资金的管理,只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验收。因征地拆迁资金实行包干使用,这就意味着在包干范围内节约归己,超支不补,这种作法的好处在于既可以调动沿线政府的积极性,减少补偿费用总额,又可把建设单位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搞好建设,从这一点来看该种管理模式是可行的。但与此同时,伴随产生的是因缺乏监督而在资金管理中出现的漏洞和不规范行为,给一些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这一点可从近年不断揭露的因公路建设而发生的经济案件得到证实。
为加强资金管理,全国各地不断进行新的征地拆迁制度改革,期望找出一条安全可行的管理方法,如在广东、海口等地正在试行的“征地补偿费预存”模式,即建设单位在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批资料前,把预计需要的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作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足额预先存入征地拆迁补偿专户,征地一旦获得批准,即从银行专户中转划各项补偿款,以便及时足额兑付,这种管理模式的好处是从制度上对被征地者建立了保障机制;另一种方式是将农民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其好处是将失地农民和入股的建设项目捆绑在一起,形成利益共同体,一荣共荣,一损俱损,同时节约了资金,更好的做到和谐发展。
以上管理模式虽然有诸多好处,但站在建设单位的角度,笔者持不同意见。公路的建设和一般房地产等项目的开发不一样,一条公路的建设一般需几年的建设工期,涉及几十上百亿的资金投入,而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在项目总投资中占的比重较大,有的项目甚至可以达到三分之一之多,如此巨大的资金量要在报建前足额存入国土部门专项补偿帐户显然不现实。目前公路建设资金已由原来国家全额拨款的单一方式转为国家、地方政府、银行贷款、社会投入等多渠道的融资方式,在建设前期要解决足额预存的补偿资金,只能依靠借款,在以后开工期逐步退还,这样势必占用大量的工程资金,为保障工程建设能够顺利,只能另行筹资解决,如此陷入资金的不良循环,有可能造成资金短缺、债务过大,后期无法偿还,导致更多的社会问题产生。同时大量的利息支出提高工程造价,这显然与国家要求的控制概算,降低资金成本的要求有违。而且,一旦资金存入了专户,建设单位将完全失去对该笔资金的管理,其使用依然缺乏监督管理。
至于农民以土地作价入股,对建设周期长、投资大的工程,作价入股方式解决失地农民补偿问题,实际存在诸多问题,缺乏可行性,如作价多少?采取何种方式作价?需要完善的方面太多,反而不利于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二、监督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经综上所述,为加强资金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笔者认为补偿安置资金应积极实行“封闭运行、双系统控制、层层监督”的资金管理模式,紧紧依靠内部管理机制、银行网络系统及银行与银行之间的结算平台,组成一个监督系统,共同对补偿安置资金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控制和检查,保证资金兑付流程的畅通,建立一个和谐的征地拆迁环境。
1、明确征地拆迁资金监管的范围
征迁资金系指公路建设中,用于征地拆迁的各类补偿费及与征迁相关的有关税费和征迁协调管理费,分为征迁协调管理费、征迁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调管理费是指为开展征地拆迁工作而拨付给地方协调部门的工作经费,因金额较少,且业务支出频繁,建设单位可采取包干制,根据工作情况按协议分期拨付,不纳入监督管理的范围,只需不定期检查,看其有无滥用经费的现象。纳入监管范围的仅是征迁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各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相互调剂,主要包括:永久性、临时性征地费用;房屋、土地附着物及其他建筑物拆迁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劳动就业管理费、地籍测量费等费; 由于工程施工而被损坏的地方基础设施的恢复费用。
2、建立灵活高效的组织体系,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一套灵活高效的组织体系,是推动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展的决定力量。可由当地政府牵头,以土地管理部门为核心,抽调相关部门(如建设局、交通局等)人员成立征地协调部门,进行征迁勘察、调查核实实物指标、核算征迁补偿资金、签定补偿协议等具体工作。这样可加强各部门的协作,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效果。
地方协调管理部门虽然是一个临时机构,但是其工作贯穿整个项目建设期,负责建设单位、地方政府、施工单位、被拆迁户的协调及兑付,其业务接受建设单位的指导,是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部门,同时又是资金监督管理的执行部门。因此,在建设单位的协助下,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及严谨的审批制度,不仅是财务规范的需要,也是资金管理和后期审计检查的依据。
3、建立资金监管约束机制
征地拆迁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可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前期准备阶段---资金使用阶段---后期反馈检查阶段,其中后两个阶段并不是先后顺序,而是交叉同步进行的:
前期准备阶段: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实行县级专户管理,即地方协调部门在当地选择一家服务水平高技术力量强的银行开设专用帐户,该帐户作为该地区征地拆迁资金唯一的结算帐户,由建设单位兼章,并与银行签定征地拆迁资金监管协议,共同对资金拨付和使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其次征地补偿资金的使用必须单独设置台帐,不得与工作经费混淆核算,为便于管理,最好统一核算口径,由建设单位按照会计制度及管理要求制定统一的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下发地方协调部门,以县级协调机构为统一的会计核算单位,设置专职财务人员,按财务集中核算的原则和要求进行支付与管理,按月编制汇总补偿资金财务报表,以便掌握资金使用动态;三是要求地方协调部门结合工作进度每月末向建设单位报资金计划,作为建设单位安排资金的依据。
兑付阶段:公路建设因任务重,工期紧,对征地拆迁资金建设单位可采取报帐方式核算,即根据前期建设单位、地方协调部门现场放线清点实物的情况预算资金,在项目征拆概算范围内,按工作进度分期预拨,事后根据签署的补偿协议和被征拆人签字和花名册等资料作为冲抵预拨款的依据。
补偿专户由建设单位兼章,在补偿资金兑付阶段,由协调部门提供具体数据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委托银行派人和协调部门人员到现场兑付,协调部门一般不接触资金发放。因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具有地点、人员分散,赔付时间长的特点,而一般的商业银行又存在在农村营业网点少的现象,在经得建设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与基层营业网点多的信用社、邮政局等金融机构签定结算协议,采取一户一卡(折)的方式(应尽量避免现金的发放),被补偿户可持卡(折)直接到这些网点兑现,这样即缩短了被补偿户的兑现时间,减轻了开户银行的柜台工作量,也保证了资金的安全。
建设单位资金监管流程
①⑴ 注意:对于兑付给村社的集体土地的那部分补偿资金,必须附有收据和协议书,采取转帐方式,严禁现金结算。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享有本集体土地的经营权,土地征用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永久性转移,对这部分补偿资金,不得补偿给个人,只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才具有处置权且,只能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建设,严禁县乡截留。因此,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可由地方协调部门采取兼章、委托银行等方式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帮其建章立制,增加透明度,实行财务公开,信息定时通告制,以防出现村社干部侵占挪用、截留私分、虚报冒领大吃大喝等“村官腐败”现象的发生,保证使用过程中的合理、公平、公正。
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改变过去事后监督的方式,在征地拆迁工作启动时就介入开展,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全过程监督,改变既成事实难以整改的困难。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不定期对补偿资金的流向情况进行检查,着重检查资金在兑付过程中是否存在滞留、截流、挤占和挪用的现象。因对个人兑现部分是委托银行采取卡、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还应检查有无银行工作人员冒领或代领补偿款的情况。
建立资金对帐和奖励制度。每季度,建设单位分别与各用款单位核对资金预拨、使用和留存情况,并与其每月报的资金预算计划比较,提供书面对帐报告,建设单位凭报告不定期检查使用情况。另外,停止了“包干使用,节约留存”的管理模式,为调动地方协调办的工作积极性,建设单位可实行建立机制,奖励原则是对按期完成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目标,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按工作量大小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的范围是各级协调机构、工作人员和被征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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