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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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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微观
从微观来看,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不完善导致财务会计舞弊行为。上市公司管理层之所以会进行财务会计报告舞弊,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来源于利益驱动。管理层利益驱动而引起的财务会计报告舞弊是指公司管理层为掩盖其经营不善,取得上级的信任和提拔,产生了舞弊的动机,利用各种手段实施财务会计报告舞弊,以满足其自身的需求。作为财务会计报告舞弊主体的管理当局,对经济利益和剩余利益的追求是其舞弊的一大动因。当公司业绩下滑时,管理当局的相关报酬亦会下降。由业绩下滑带来股价的下跌也导致管理层未来收益的下降。而企业的业绩是管理者的资本,尤其对很多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管理者而言更是如此。国有企业业绩的好坏还往往还决定了领导人的政治升迁,所以,管理者利益的驱动同样会导致财务会计报告舞弊行为产生。
(三)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性要求不成熟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将近三十年的发展,较为完整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已经确立,但是证券法律制度仍然有许多不成熟、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定期信息披露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规定年度报告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而季度报告的要求是季度结束后的三十天内进行披露。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和新一年的季度报告在时间上将出现叠加,同时作为新一年的第一个季度报告不可避免的将用到上一年年度报告中的资料。这样的话,一方面时间上的重合性造成每年的四月份涌现大量的信息,短时间内让投资者去消化大量的信息,这无疑大大加重了投资者分析、判断信息进而做出正确抉择的压力;另一方面,上一年的年度报告还未公布,而新一年的季度报就先用了年度报告的资料,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信息的真实性上,都会让人觉得不是很可靠。再者,这么长时间的间隔,很可能使小道消息滋长蔓延,也为关联人员提供了充足的时间完成内幕交易。
2.临时信息披露的问题
无论是年度报告、中期报告还是季度报告都属于定期信息披露,它们的缺陷是信息公开滞后,难以满足投资者对证券信息的最新性与及时性的需要。为此就出现了临时信息披露制度,也叫临时报告。所谓临时信息披露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在发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证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项时,依法及时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披露,说明事件的本质及影响。对证券价格有重大性影响的事件或信息总会影响投资者的决策,但是在现阶段的我国,证券市场中大量存在着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阻断或减弱了证券价格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使得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可能并没有影响到证券的价格或影响滞后。这样临时性信息披露的作用就不能得到满足。同时这样的描述也不利于投资者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的举证。
3.预测性信息的不完善
证券信息披露中的预测性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对其未开发展规划、趋势、业绩和盈利等事实的预测情况,习惯上称之为软信息。预测性信息是投资者决策所需的重要信息,但是由于其会受到公司环境变化、管理人员的预测能力、人为操纵等因素的影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投资者面临重大风险。这就使提供该类信息的发行人处于两难的境地:不提供则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要;提供这种信息,则可能面临与今后事实有较大误差而遭遇的欺诈起诉。因此制定一个较为完善的预测信息披露规则来平衡投资者和发行人之间的利益至关重要。
(四)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不够
我国的监管体制是以政府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在于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专门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并不直接从事证券市场的具体运作,因此,在监管的过程中能够公正的执行裁判的职能,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但是这种模式也有其缺点,就是处于监管第一线的各种自律组织没有足够的权力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证券交易所可以说是处在一线监管的地位,但与证监会相比,它没有调查取证权,即使发现了问题也只能向上市公司发出询问函要求其解释以澄清问题,或者可以向证监会反映,有待证监会的进一步调查,而不能自己独立调查对问题做出实质性的结论。同时,证券交易所的处罚能力也有限,只能对违规者公开批评、警告和公开谴责,这种程度的处罚可以说是隔靴搔痒,完全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证监会虽然拥有对上市公司的调查取证权和更为严厉的处罚权,但是由于证监会的职能更多的是宏观性的监管,一旦公司通过资格审查成功上市之后,证监会就会很少接触上市公司,而能接触到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所由于没有调查取证权往往不容易发现问题的真相,所以上市公司对其有恃无恐。就像五粮液集团的案件,虽然深交所向其发出询问函询问其关于在亚洲证券的投资情况,但是五粮液集团矢口否认,而深交所也只能接受这一结论。最后是媒体一再的报道五粮液集团在亚洲证券存在投资行为,才使得证监会立案调查这一事件,虽然现在已是真相大白,但是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如果深交所可以尽早的调查这一事件,这件事情的真相就不会要拖到两年之后才出结果。
浅析原因,其一,政府部门的监督力度不够,证券监管部门长期以来对股市进行调控而不是监管,常常是运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措施调控股指,使其更多地反映了国家政策意图而掩盖了市场中多空双方的力量对比,呈现出明显的“政策市”特征。其二,社会监督特别是舆论媒体监督不力。在我国这样一个依靠消息和政策炒作的股市中,人们对于消息的处理更多地是利用它。社会舆论、新闻媒体和公众监督也呈现出较严重的“报喜不报忧”情况,对上市公司的违规操作不能及时地曝光。
四、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性缺陷的治理对策
(一)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1.明晰产权,发挥产权对会计信息生成过程的规范和界定功能
产权是企业取得市场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只有产权明晰的企业才能真正成为市场主体。企业本质上是一个合同,该合同广义地规定了哪项任务应当由企业中的哪些成员来完成,在这里,基本权力(收益索取权、使用权、让渡权)实际被分割给了不同的利益团体。在产权不明晰的企业里,权力的让渡不足,使得企业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市场,未能按市场的规律实施企业行为,从而造成会计信息并未按市场的需要提供。只有产权的明晰界定,才会使市场主体根据会计行为规范开展会计管理交易活动。这是因为产权的明晰为会计信息目标的实现创造了两个重要条件:一是所有者追求资产收益的最大化,二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契约关系。在这两个条件之下,资源的配置相对地有效率:经营者在最大化自己效用的同时也不降低(甚至增加)所有者的效用,按照市场而非所有者的旨意来实施经济行为。同时,会计主体可以根据交易费用的高低来选择会计规范组合方式,充分发挥会计规范的激励、约束、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功能。
2.推行独立董事制度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确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其中应当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是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履行诚信与勤勉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将在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中体现独立的价值。独立董事具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单独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等特别职权,并就上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等事项发表意见。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制衡作用,已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二)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1.加强内部监管。
一个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必不可少的。为此,可采取如下措施:首先健全董事会,建立独立审计委员会制度。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使独立董事真正发挥独立的作用,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建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要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和监事组成,负责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拥有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定权等。其次建立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基于合约的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制定对经理人的绩效考评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2.发挥各监管主体的重要作用。
证券交易所应履行一线监管职能,明确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权力隶属于证券交易所,注册会计师则扮演着“经济警察”的角色,担当着鉴证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合法性、公允性的重任。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主要进行质量上的严格把关。尤其在现行核准制度下,要求中介机构和公司自身严格掌握发行和上市条件,严格进行信息披露,否则将会面临被诉讼的危险。
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主体中唯一的行政力量,应在市场失灵的领域中发挥作用,且在监管时应考虑监管的社会成本与社会收益,不盲目扩大权力,不过度监管,而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本身的优势,为市场力量参与监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把监管的重点放在事后严格查处违规事件上,提高证监会的威慑作用。
加强投资者的监督力度,完善投资者监督和申诉制度,积极支持投资者行使监督权、质询权和建议权,发展机构投资者。
媒体可以利用其敏感的触觉,究根寻源的职业习惯,以及法律赋予的无处不在的独特优势,把第一时间得到的消息传递给社会,特别是把消息传递给社会监管体制的各个层面,以促进信息的对称,使各种制衡机制能无间地合作有效地运转,迅速达到约束和控制的效果。
3.在公司内部接受公司员工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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