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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
论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的关系协调(一)
论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的关系协调
[摘 要]随着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日益加强,我国会计改革和税制改革也在不断地深化。在这一过程中,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呈现日益扩大的趋势,如何就这一系列差异进行协调已成为当前税收征管和会计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两者之间的差异,才能真正实现既有利于税收征管,又能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简化会计核算手续,提高会计和税收工作的效率。
[关键词]会计准则 税法 差异 协调
1994年以前,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在收入、成本费用、资产等各要素确认方面基本一致,所以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基本一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问题的提出,企业越来越关注自主理财权。于是,税法与会计走向分离,特别是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于协同的同时,将进一步拉大我国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鉴于这种税差必然存在的客观现实,我们无法要求有关部门取消这种差异,只能在明确差异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这种差异在国家机关、企业等经济事项中的应用与协调。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一)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差异的主要表现
因为会计目标是向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向所有者报告受托责任完成情况,所以,它必然提出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约束会计人员恪守会计原则和准则,保证会计信息决策相关性。会计人员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必须符合会计的目标,这样就必然产生与税法的差异。原因是税法在立法时主要考虑保证财政收入,但同时又要以企业会计的记录为依据进行税款计算。作为计税依据的会计记录又要满足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二者的差异一般都表现在会计人员必须坚持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方面,主要有以下诸方面:
1、在资产计价方面,会计与税法所采取的计量属性不同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会计计量资产可以采用五种价值属性。并且在第四十三条又进一步明确:“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而税法在这一点上却没有同会计保持一致,计税基本完全采用历史成本。、
2、会计与税法的“真实性原则”明显不同
会计为了保证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必须坚持“真实性”原则,这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但会计的所谓“真实”,只能是会计法规自己定义的“真实”,绝不是我们日常所讲的实事求是,完全符合实物本来面目的“真实”。税法也贯彻“真实性原则”,但其“真实”的含义与会计截然不同。税法规定的计税“真实性”是指以真实的交易为基础,实际发生的支出才允许扣除。
3、会计“稳健原则”与税法“收支确定”的差异
会计必须贯彻“稳健原则”,所谓稳健原则,别名又称为谨慎原则、审慎原则。对资产计量时凡没有可靠价格而需要估计的,宁肯估低绝不估高。税法对于企业某些过度“稳健”行为可能视为避税,要采取反避税措施。税法要坚持“收支确定原则”,所谓“收支确定原则”是指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和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收取与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而且要取得合法凭证或经税务管理机关审核批准。这种差异的存在,也导致大量的企业纳税调整。
4、会计“重要性原则”与税收“法定性原则”的差异
会计要向相关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经济决策有用的信息,就必须坚持“重要性原则”,应当反映重要的交易与事项,对信息使用者无关紧要的信息可以忽略;税法在计税时则坚持“法定性原则”,即不区分企业所发生的经济业务的性质和金额的大小,税法规定征税的一律征税、税法规定不征税或者减免税的一律不征税或者给予减免税。这也是税法与会计的重大差异存在之处。
5、会计与税法对“实质重于形式”的理解与实施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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