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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国外巨灾保险制度模式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四)
迄今为止,我国现已出台的与地震相关的法律有《防震减灾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从2009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防震减灾法》从总则、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几方面做出了规定,并涉及法律2篇、行政法规2篇、部门规章13篇、司法解释2篇、地方法规251篇,可以说以法律的形式定下了一套防震部署。我认为我们要做的,是在已有基础上,深层细化,明确权责,形成类似于日本的多角度防灾减震体系。除了整合散碎的负责部门形成一个完整的组织机制,还要使机制的每一个环节都具体落实,高效完成,在立法基础上辅之以政策性的“国家保险技术领域人才培养计划” 等建设性计划,确保体系发挥实质作用。
省区、重灾频发地区、一线城市也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独特的灾害预防应对办法,对损失几率大的地区(如人口密集、能源工程地等)重点控制,降低损失。
2.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的职能作用
如前文提到的,我国当前的巨灾风险管理主要采用的是一种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紧密配合、以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助为主的模式。但这其中的问题在于救济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收入,往往会造成突发性财政负担,形成巨大的政府财政压力;而社会捐赠在时间上和数量上具有很大的随机性。
以国家财政为主的灾害损失补偿机制,一定程度上滋长了受灾群众的依赖心理,甚至造成受灾地区虚报灾情,将注意力集中在争取更多的财政补贴上,而不是放在补偿的运用效果上,从而增加道德风险,导致救灾效率低、公平性差。
政府救济和社会捐赠往往仅能保障灾区居民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不能有效地恢复灾区企业与居民的生产生活。保险以其分散风险、消化损失、保障民生的功能已成为国际上主要的损失补偿方式。
关于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角色定位和职能作用,目前国内共有以下几种观点:
(1) 我国应当实行政府主导的、商业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的强制性巨灾保险模式。
(2) 认为选择政府支持下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仍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模式。
(3) 中国在当前国情下应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主体运行的巨灾保险机制,政府给予保险公司适度的政策性补贴和政策支持,同时政府应该成立专门的巨灾风险管理机构。
(4) 认为应将巨灾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综合灾害防范体系,政府在立法保障、组织推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防灾减灾等方面给予支持。
因此政府更多的应该选择适合本国国情,选择合适的巨灾保险制度,并去推动该制度的施行。
(二)建立巨灾保险证券化制度
巨灾保险单纯依靠再保险很难有效分散风险,因此,还应建立巨灾保险证券化制度。投资者也许认为投资巨灾风险是值得的,这样可进一步分散资产组合的风险,因为巨灾风险与金融市场风险几乎毫不相关。
保险风险证券化的产品之一是巨灾债券,即保险公司向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发行承保巨灾风险的债券。在巨灾债券期限内,如果没有发生约定的巨灾风险事故,则投资者不仅可以收回本金,还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息;如果发生约定的巨灾风险事故,则投资者不仅会损失部分或全部利息,而且还可能损失部分或全部本金。
保险风险证券化对保险人的好处是不用冒信用风险即可获得额外的承保能力。为了促进巨灾保险证券化来提高风险转移效率,扩展可保风险的范围,并通过资本市场来增强我国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必须解决以下相关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完善政策法规及相关行业的配套支持,包括法律、审计、资信评估、资产信托管理以及中介等;完善和规范技术和人才的支撑体系。
由于保险衍生品既不同于传统(再)保险,同时又有许多产品同资本市场紧密相连,这就决定了研究开发保险衍生品必须同时具备保险业、资本市场及其他金融业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不过,巨灾保险证券化并非传统保险产品的替代品,而是对传统产品的补充。
(三)建立巨灾保险的再保险体系
从国外巨灾保险的实践经验来看,风险分散机制是整个保险体系中不容忽视的一环,除了投资防灾工程和再保险等传统的风险控制手段外,发达国家出现了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趋势,利用其成熟的资本市场开发了一系列保险衍生产品,增强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因此,我国也必将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金融改革的深化,建立起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国际知名的瑞士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等也已纷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中国再保险公司面临机遇和挑战。在尚未建立起多层次的风险分散机制之前,有必要先重点发展我国的再保险市场,扩大国内再保险规模,培育再保险联合体,鼓励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在更大的范围内分散巨灾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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