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的支持作用是靠立法来保证的。其基本程序是先立法、再根据法律建立机构,开办业务。而我国情况恰好相反,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已发展了20多年,但至今还没有出口信用保险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如:1994年7月1日施行的《对外贸易法》、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保险法》、1987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通则》、1994年7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均未对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也没有一个对应的管理主体。这样的结果使经营体制和管理体制不稳定,保险赔付不规范,企业投保率低。同时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在出口信用保险的具体业务中,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出口企业,都有一种无章可循、无所适从的感觉。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因无法可依而只能按内部文件规定行事,出口企业因此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一些业务操作失去信任。从而导致出口信用保险不能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三)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方式单一、保费偏高
当前我国规定的出口信用保险必须采用“统保”的方式,所谓统保:就是说承保出口商所有的业务。出口企业在一定时期或一定区域市场上所有业务都要一次性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从承保人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将出口商优良业务与低劣业务均纳入保险范畴,使承保面积扩大,有利于保险机构分散风险。但从出口商的角度来看,则是增加了负担。对于风险不大的出口业务,如老客户或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的贸易即使不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其出口收汇也是相当安全的。因此,出口商对统保方式的不认同是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拓展缓慢、没有和对外贸易同步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再加上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偏高,偏高的保险费率对我国许多处于亏本或保本经营的出口企业及许多中小企业来说,增加了成本,削弱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举一个明显的例子:目前我国1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平均为1.5%左右。而出口东欧、南美、非洲等风险较大、急需投保的国家和地区,平均费率高达2%。而法国3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仅在0.1%~1%间。除此之外,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还设置了许多免责条款,例如,在货物交付承运人时已经或通常能够由货物运输险或其他保险承担的风险引起的损失、由于买方在货物交付承运人前未取得进口许可证所引起的损失等等,保险公司将不给予赔偿。出口企业在将来索赔时若是把这些免责因素再考虑进去,成本则更高。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投保所要付出的代价远远地超出能够承受的范围,迫使大部分企业望而却步。
(四)缺乏完整的风险评估管理系统
出口信用保险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信息的收集,只有具备充足可靠的信息资料,才能科学地估测出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的风险,进而厘定保险费率、向投保人提供准确的信息咨询。目前,我国虽然已经推出《国家风险分析报告》,建立了信用风险评价系统,但是其在具体业务操作中使用的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及各类信息几乎都是出自国外机构或者公司之手,没有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和经济法发展的评估体系,这使得我国的企业无法准确地掌握信息,无法区别地对待不同的国家。也影响了他们对国外企业的预测和评估。
(五)缺乏专门经营、管理机构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出口信用保险的专门管理机构,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我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执行机构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而商务部、外交部等有关部门很难参与决策管理,导致我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体系不能充分体现外交、外贸和产业政策。使得出口信用保险的业务发展带来了相当大的限制。而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主要采用部际委员会的形式,也有一些国家采用董事会或直接向国会负责的形式,如美国、英国、意大利等,其共性是有关政府部门共同参与决策管理。
四、拓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建议
根据出口信用保险在国际上发展趋势,若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仅靠保险机构其内部管理系统还是远远不够的,政府还应该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创造一个良好宽松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因此拓展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应涵盖以下几点内容:
(一)出口企业要努力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
第一,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因根据企业在出口贸易中所面临的风险种类、贸易结算方式、买家资信状况等信息,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需求设计出大家认可的产品,使企业能够在比较低的保费中获得较高的安全保障,让企业深刻了解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重要意义,从而提高了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率,同时也实现出口信用保险的经常化和制度化。第二,在目前的世界经济形势下,传统的L/G(信用证)付款方式已被更广泛的D/P(付款交单),D/A(承兑交单),O/A(赊账)等非证方式取代,而这几种付款方式对进口商有利,却使出口商面临更大的收汇风险,对于开拓市场的出口企业来说,出口信用保险无疑为其出口贸易提供了类似“安全网”和“保险带”的保障作用,为其增强出口竞争力、积极发展出口贸易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支持,因此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出口信用保险的宣传力度,详尽推荐自己的业务。第三,出口企业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情况下,还应建立专门的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及时预测和追踪各国各企业风险状况,为自身对外出口提供最全面的咨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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