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贸易化的大环境下,与出口信用保险的私有化、商业化经营相伴的是出口信用保险的国际化。以法国的COFACE(科法斯)为例,20世纪80年代以来, COFACE除了在国内代表国家承办政策性保险业务并承办商业性的短期保险业务外,还把商业性保险业务拓展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其它国家,而到了90年代,COFACE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就已经扩大到了整个欧洲,并逐步扩展到了全世界。比如分别从1992年和1995年开始,COFACE在全球建立了包括37个国家在内的信用联盟和包括69个国家在内的信息联盟,COFACE凭此可以获得充足的信息和业务联系,并在事故发生后,采取及时有效的保全和追索措施。
3.出口信用保险的服务产品与管理机制的创新
保险创新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而出口信用保险的创新,更带动了国际贸易发展的需求。如法国的COFACE为帮助本国中上企业到国外开展商务的“商业开拓保险”,设计了博览会险、简化开拓险,颇受企业欢迎。而在2000年3月推出的网上信用评级业务,COFACE凭借其强大的数据库对包括中国8000多家企业在内的全世界152个国家4000万家企业进行网上信用评级,同时和世界上257个追债公司和法律咨询公司达成协议,建立了一个全球性的追债关系网,通过因特网了解债务企业的财务信息并进行快速的格式化处理,使追债成功率提高到60%以上。
出口信用保险在管理体制的创新上较为成功的是法国和德国的部际协调委员会。他们除有专门的经营机构外,还建立了由主管外贸的经济部牵头,财政部、国防部、外交部和中央银行参与的出口信用保险部际协调委员会。部际协调委员会制度不但确保了出口信用保险的公正、科学和透明,还大大提高了出口信用保险的效率,加强了对本国重点出口企业的扶持力度。
(二)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自1988年9月,我国为了鼓励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引进了发达国家开展了近80年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开始发展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从当时国务院委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以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经历了23年的历史,经过了三个阶段:国有保险公司独家办理阶段、国有保险公司和银行两家承保阶段、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专业承保阶段。
第一阶段是国有保险公司独家办理阶段(1988-1994年)
1988年9月,国务院委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以短期业务为主。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支持大型成套机电设备、船舶、飞机和汽车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而开办了中长期业务。这一阶段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刚刚起步,经营的险种很少,当时整个保险业从业人员不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事业的人更加有限;另外出口企业基本属于国有独资,风险意识薄弱。因此整个出口信用保险市场规模很小,对我国的出口贸易的发展只起到了一定的支持作用。
第二阶段是国有保险公司和银行两家承保阶段(1994-2001年)
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也有了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权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主要经营短期出口的信用保险,而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经营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中长期出口的信用保险。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由国务院批准代表中国加入“伯尔尼协会”(全称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人协会),标志着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向国际化发展迈出了新的一步。但由于国内出口企业大部分由以前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对出口贸易中的风险意识较为薄弱,加上进出口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都不在出口信用保险上,对该业务的重视程度和宣传力度均不够,致使这一阶段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第三阶段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专业承保阶段(2001年至今)
2001年5月,国务院决定单独组建专门从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同年12月18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北京正式揭牌运营,成为我国唯一的专业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时停办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其原有业务和未了责任全部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承接。此后几年,随着中国出口贸易的高速增长,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得到了快速发展。2004年6月,经财政部、保监会批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天津、辽宁、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州、宁波、厦门、广东、深圳、云南营业管理部分别调整为12个分公司,将总公司营业部、合肥、南昌、郑州、长沙、成都、重庆、西安业务调整为总公司直属的8个营业管理部,这标志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从组建布局阶段转向全面发展阶段。2004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积极与银行合作,通过开展保险项下融资业务,为企业解决了313亿元人民币的资金融通。2005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现承保金额为212.1亿美元,同比增长59.5%,承保金额占我国一般贸易出口额的比重达6.7%,保费为2.8亿美元,同比增长44.5%。到2011年11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累积的支持出口额逾7154.8亿美元,向企业支付赔款为29.6亿美元,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出口的渗透率是11.2%。为国家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等政策的实施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三)国内外出口信用保险的对比
2011年11月,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十周年之计,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出口的渗透率达到11.2%。尽管这十年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在国家的大力扶持下,获得了很大发展,业务范围不断扩大,险种逐渐增加,有力地支持了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商品的出口,且在保障出口企业安全收汇和控制风险方面起到很明显的作用,为出口信用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但纵观出口信用保险在中国二十年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的发展还是相对滞后的,尚处于起步阶段。而在一些发达国家,日本出口信用保险额占出口总额的50%,英国占45%等。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无论是在发展规模上还是在管理技术上都存在一定的差距。不仅使国内出口企业承担了更多的收汇风险,而且也直接导致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由此可见,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事业的发展还要走很长的路。
三、当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有了较大地发展,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规模与我国贸易大国的地位还不相匹配,其对经济的支持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这主要是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在发展中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一)出口企业自身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观念落后
首先,由于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起步较晚,发展过程中宣传力度不够,致使企业对其认知度不高,加上他们出口的大多是欧美发达国家或老客户,合作过很多次,没有风险问题,再是我国的出口产品大多数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和技术含量较低的机电产品,这些产品在国际上出售的价格较低,出口企业担心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将增加成本、降低其竞争力,因而都不愿承保出口信用保险。其次,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发展,出口企业为扩大出口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纷纷采用托收、汇付等商业结算方式出口货物。但由于缺乏信用风险管理经验,企业的逾期应收账款大量增加,据国家信息中心有关资料显示:我国逾期未收境外账款中,拖欠3年以上的占10%,1年至3年的占25%,半年以上的占35%。这些均造成我国出口企业的平均坏账率达5%以上,远远高于西方企业平均0.25%~0.596%的水平。当信用风险发生后,我国的出口企业又因不了解进口方当地的法律制度、管理和程序而无法有效地进行境外追讨。
(二)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2/4/4 相关论文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