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促进设备投资
融资租赁只需承租人在短期内支付少量租金即可拥有设备的长期使用权,在企业资金紧张的条件下,为企业提供中长期设备融资,使工业企业保持充沛的投资资金来源。特别是当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时,又存在资本市场准入问题时,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筹措设备是一个方便的手段。融资租赁产生近50年来,不论世界经济如何波动,租赁业都一直在稳健增长,在拉动投资、促进经济增长中发挥着杠杆作用。
3、加速科技进步
融资租赁通过加速折旧提前收回投资,加快了企业设备更新速度,促进了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促进了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加速了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如IBM公司每有新产品问世,都以优惠价格向租赁客户销售,使产品尽快占领市场。
4、促进闲置设备流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利用租赁方式可以按照经济发展的梯度转移资源,将大中型企业的闲置设备转移到中小型乡镇企业,或将发达地区的二手设备转移到不发达地区,有效利用闲置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5、国际租赁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由于租赁设备所有权是在租期结束而非开始时转移的,融资租赁能够避开发展中国家贸易保护主义和发达国家高技术产品的出口限制,国际转租业务可以灵活运用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使国际租赁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方向。一个引人注目的案例是1978年日本政府利用飞机国际租赁成功平衡了贸易顺差。当时,政府为削减经常性收支顺差而实施紧急进口措施,便采用由日本输出入银行将外汇资金以低利率贷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用这些资金购入美国生产的飞机,又将飞机租给国外(包括美国)航空公司,一共租赁了31架飞机,价值9. 3亿美元,成功平衡了贸易顺差,引起了国际租赁界的极大关注。
二、我国融资租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中国现代租赁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为了更好的吸引外资,在荣毅仁先生的倡导下,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主要股东,成立了中外合资的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和以国内金融机构为主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中国民航在1980年以融资租赁方式跨国租赁一架波音747飞机是我国最早的融资租赁实践。作为一种引进外资的重要手段,中国融资租赁业虽然对中国经济增长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由于缺乏政策支持、法律与监管不完善等原因使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并没有像中国经济发展那样高歌猛进,反而在近30年时间走过了从快速发展到陷入低潮到再次起步的曲折历程。
(一)监管主体模糊监管力度不足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融资租赁业存在多头管理的局面,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类的金融租赁公司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是由商务部(原为外经贸部)批准设立;以产品促销为目的的非金融机构内资租赁公司也是由商务部(原为国内贸易局)批准设立。但监管机构对三类公司在法律地位、准入门槛、融资渠道等方面规定存在较明显的差异,使得三类公司并不能在一种平等的平台下开展竞争。
例如,相比后两类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独有吸收股东1年期以上定期存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以及同业拆借的业务,这使得它拥有更广阔的资金来源,更容易获得所需资金,资金使用成本更低。
(二)法律制度不健全
上世纪八十年代融资租赁引入中国后,我国虽对这一金融创新进行了一些理论研究,但限于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水平以及国人对其的认知程度,始终未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融资租赁理论体系,更多的只是对外国融资租赁理论的简单复述。理论研究上的不足和滞后不利于我国融资租赁法律的建设和完善,给融资租赁的生存与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比较大的。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已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市场行为进行了规范,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配套的政策环境。但是由于该法律体系仅是在完善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足和弊端。法律法规的滞后已成为严重影响租赁业务发展的重要障碍。
在我国现有法律层面文件中,仅在经济合同法中对融资租赁有短短一个章节的表述。由于当时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程度较低,融资租赁企业规模较小,合同法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复杂程度估计不足,对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界定都比较笼统,对业务环节中租赁物的管理、违约救济、纠纷处理没有详尽的规定,在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使得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特别是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常常处于不利的地位,容易造成租金拖欠和难以收回,使融资租赁企业经营陷入困境。法律配套的问题不能得到解决,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就不能做到有法可依,难以获得健康稳定的发展。
(三)租金拖欠严重,影响恶劣
目前我国承租企业拖欠租金的情况非常普遍,主要表现为不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按时归还租金,甚至有的承租企业还故意转移有效资产,逃废债务。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被拖欠的租金已占其经营总额的15%-30%,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这一比例还要更高。承租企业长期拖欠租金,一方面使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整个公司的资产状况不良,面临支付的信用危机;另一方面,大规模的欠租问题给外界留下了负面印象,也使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对在我国经营租赁业务开始失去信心。
(四)缺乏配套政策的支持
我国对融资租赁业的政策扶持远远不及国际上融资租赁业较为发的的国家,这使得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及发展过程中更为艰难。(1)缺少税收优惠政策。纵观国外融资租赁发展史,可以看到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对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如果政府对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产生的流转税、所得税及设备的折旧政策没有优惠政策的大力扶持,租赁业很难获得长久健康发展。我国目前尚没有出台融资租赁的专门税法,虽然全国人大、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法规、条例,但基本上仅能对融资租赁简单的定义且影响也相对有限。在这些税收规定中,并没有特别的针对融资租赁业的税收优惠。我国融资租赁业目前正面临着全行业恢复活力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急需政府调整和规范与租赁相关的各项税收政策,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2)缺少保险政策支持。让我们首先来看看融资租赁业较发达的国家在保险政策是如何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仍是以美国和日本为例。美国对控制租赁中的风险极为重视,有“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和“进出口银行”两个官方机构为租赁公司提供出口担保、商业保险和政治风险保险。日本在1973年建立政策性保险制度,强制规定租赁合同签订后融资租赁公司必须与政策性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约,对项下租赁物及租金进行保险。一旦承租企业倒闭而无力支付剩余租金,政策性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约赔偿租金损失的50%给出租人。此外还规定中小企业租赁可以不需担保,如果租赁公司为政府批准的特定行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保险赔付率可达70%。此项政策有日本产业经济省负责监管,以保证在中、小企业破产时,融资租赁公司能降低损失,提高资金使用安全性。当前,我国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保险种类主要有:租赁标的保险、运输(海运、陆运、航空)保险及与项目特点相适应的各类保险。但我国至今尚未出台针对融资租赁的完善保险制度,在出租人和承租人所办理的保险中也没有体现政府的政策支持,至于如何办理融资租赁的信用保险仍存在较大分歧。政府对融资租赁业保险政策的支持滞后于融资租赁行业的整体发展。(3)缺少信贷政策支持。融资租赁产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产业,对于资金的需求十分大,所以优惠的信贷政策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意义重大。日本就制定了专门的信贷融资政策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日本政府实行租赁优惠制度和政策资金供给制,由具有政府背景的银行如日本开发银行向租赁公司以低于基准水平的利率发放贷款。为了促进特定设备普及和某些特殊行业(如工业机器人、卫星通信接收机、环保设备)发展,向租赁公司提供政策性财政融资,融资比例可达租赁物价款的40%至60%。使得融资租赁企业可以拥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充足的资金储备和较低的资金成本,奠定了其在日本飞速发展壮大的基础。相比之下,我国目前并没有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信贷政策。在我国除金融租赁公司外,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仍是银行贷款、股东投入,通过这些方式获得的资金量往往不足以满足融资租赁公司的需求,使得融资租赁公司经常因资金问题被迫放弃一些优质项目,而这些项目的放弃也会影响本来就缺乏社会认知度的融资租赁业在企业间的口碑,直接阻碍了融资租赁业在中国的快速发展。
三、海外成功经验借鉴
二战后,美国等西方国家在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调整产业结构期间,遇到了资金需求巨大而又无法从传统的融资方式中得到解决的问题,融资租赁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融资工具。自世界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在美国诞生之后,融资租赁业务便在世界范围内展开,在5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简单融资租赁、灵活的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创新租赁、成熟的租赁市场五个阶段。在这一发展过程中,融资租赁业 发达的国家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教训,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健全的法律制度
在融资租赁业发展初期,国外为了支持和鼓励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加强对融资租赁业的管理,一般均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保证。虽然目前各国对融资租赁的立法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还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但都致力于完善其国内融资租赁业的法律制度。西方租赁业发达的国家,虽然没有专门的租赁法,但都有较为完善的民法、商法和税法体系,对融资租赁所涉及的各种法律纠纷,能通过各种法律来判罚。而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其国内融资租赁业起步晚,加上法律制度不健全,为了促进和保护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制订了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并通过各种配套的法律制度,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资金来源、租赁期限、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保证了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2/4/4 相关论文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