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国在融资租赁业适用的法律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故在发展国际融资租赁纠纷时争议较大,无法界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阻碍了国际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为了促进融资租赁业在世界各国的发展,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1988年通过了《国际融资租赁统一公约》,对融资租赁业涉及的金融、财政、税务、法律、会计等方面进行了统一规定,为各国对融资租赁的规范立法提供了借鉴。
(二)优惠的政府政策
国外对融资租赁这一特殊行业大多给予了特殊优惠的政策,其中包括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保险政策等,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壮大很大程度上利益于政府政策的支持。
1、国外关于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
为了鼓励和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西方国家在税收上普遍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直接的投资减税,允许出租人享受出租设备购置成本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如美国《投资税减扣法》中规定,出租人在购置租赁物时,可享受相当于设备购置成本10%的优惠,出租人可以从应税的收入中抵免这部分投资的支出,由于租赁设备的购置成本很大,10%的优惠幅度可以使出租人直接得到较多征税上的好处,且承租人也可以通过支付租金间接得到好处。日本则通过建立一项特殊的融资租赁税收减免计划来支持中小企业获得融资租赁设备,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二是加速折旧,允许企业对租赁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法。美国政府先后通过了税法、固定资产管理法、加速折旧法案、经济复兴税法,均规定加速折旧由资产所有人即出租人提取,通过加速折旧可使出租人获得比通常的直线折旧法较多的实际税收优惠,从而鼓励了设备的投资和更新。
2、信贷政策
由于融资租赁项目的成本一般都很大,这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实力和融资实力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制定特殊的信贷融资政策是政府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日本是应用这一政策的典型代表,为了支持融资租赁业的发展,1970年日本政府实行了租赁优惠制度,由政府支持的银行长期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低息贷款,使融资租赁公司获得了低息信贷资金来源。
另外,还有些国家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到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如韩国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发行自有资产规模10倍的债券,而一般企业仅能发行2倍于自有资产规模的债券。
3、财政补贴政策
国外有些国家为了更直接地支持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对其所付的租金给予了财政补贴政。如日本规定:符合产业政策的行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引进设备时,由租赁公司获得政府租金补贴,承租企业付给租赁公司的租金为原租金扣除政府补贴后的剩余部分。
4、保险政策
融资租赁业在发展初期由于环境、技术、信用、政策等原因而面临着较大的风险,为了降低融资租赁的风险,保险政策是融资租赁业发达国家常用的措施。 美国政府为了促进本国租赁公司跨国业务的发展,提高美国租赁公司在国际上的 竞争力,为融资租赁业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政府通过官方的出口信贷机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对在国外开展跨国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提供了全方位的政治风险保险。同时还通过“进出口银行”对从事国际出口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提供出口信贷、出口担保和政治、商业风险的保险。
与美国不同,日本政府推行了租赁信用保险方案,即政府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金库,如承租企业破产,金库偿付50%的租赁款,其余的50%由出租企业对租赁设备的处理冲抵。这个方案不仅有效促进了日本中小企业的设备更新,同时也刺激了日本机械工业的发展。
(三)国外融资租赁业的行业管理
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是与其强有力的行业管理分不开的。国外政府一般都有直接负责管理融资租赁的部门,政府部门对租赁业的管理并不是直接干预租赁公司的内部经营,而是利用企业的内在利益驱动机制,通过制定宏观指导性的经济政策引导租赁公司按政府指引的方向发展。国外政府一般都非常重视融资租赁业内部的自律组织即融资租赁协会的作用,政府对融资租赁业的行业管理是通过租赁协会间接进行的。融资租赁协会是一个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半官方机构,对各国融资租赁业的行业建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加强与国内政府和组织的沟通和联系,反映本国融资租赁业的愿望和要求;另一方面根据政府的授权对行业内部的各个主体之间进行必要的业务协调,并加强行业内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区域性和全球性的租赁业行业自律组织在各自的范围内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亚洲租赁协会、欧洲租赁协会和世界租赁协会的成立,有效地促进了融资租赁业在更大范围内的发展。
四、我国融资租凭发展的建议和对策
(一)理顺监管秩序适度监管
我国融资租赁业处于多头监管的局面,但多头监管不利于租赁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国国情和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设计一套有效且合适的监管模式是非常有必要的。
世界各国依据本国国情对融资租赁业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做法各不相同。以美英等国为代表的市场调控模式,其主要特点就是监管当局并不对融资租赁企业多加监管,而主要是通过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来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和运作。而德国和日本强调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适度的监管,这种模式的监管主要是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间接监管,它所监管的对象主要是融资租赁企业的出资方(通常为金融机构)。而像西班牙、法国等国由于一直将融资租赁当做金融衍生产品的一种,所以奉行严格监管理念,对融资租赁业也一直采取的是直接监管。
由上可见,对于如何监管融资租赁企业的问题,各个国家因为自身市场的实际情况不同,并不一定采用同样的方法。在拥有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由于市场的自发调节机制十分强大,即使不对融资租赁实施任何监管,该行业的发展也能够保证不偏离轨道太远。但是,在某些新兴市场中,由于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还未完全建立,融资租赁尚需经历一个被监管的阶段,在融资租赁成为一项值得信赖的产品后,融资租赁业才有成为一个可以独立生存的行业的可能。对于我国来说,目前仍然处于一个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中,融资租赁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仍然需要被适度的监管的,只是监管程度不宜太紧、太严,以避免打击融资租赁参与各方的积极性,阻碍其在中国的快速发展。
事实上,我国的对融资租赁业监管比较特殊,存在着由金融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分别监管的现实,而二者在市场准入门槛、监管程度等方面又各不相同,虽然这主要是由于具有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其金融性更为突出、其他的融资租赁其服务贸易性更为突出所致。但是,融资租赁作为一个业态来讲,拥有超过一个的行业主管部门,令出多门,对其健康发展难言有利。
再加上虽然金融性是融资租赁业的主要特性之一,但随着行业的迅速发展而带来的多种新兴业务模式不断涌现,服务贸易特性越来越成为融资租赁业的标志特性。从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发现,融资租赁工作中与有关主管部门协调获取政策支持和为承租人提供从资金支持到产品采购、售后服务甚至业务规划的一揽子服务已逐渐成为工作重点。从这方面上来说,商务部由于具有拟订国内外贸易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规章,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等职责,更适宜作为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部门。
(二)尽快出台融资租赁法
自从2004年3月,由全国人大财经委会同商务部、银监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成立起草组,开始起草融资租赁法工作,已于2007年完成了起草工作,但由于业内对是否应该专门出台融资租赁法以及监管思路存在较大分歧,该法的审议被一再搁置,出台的时间仍不明朗。目前关于《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三次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义。
从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以及当前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看,本文认为出台融资租赁法仍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在融资租赁业务的实践中,存在了许多问题是涉及国家多个部门的,例如制度规范的和谐性问题、进口租赁物件减免税主体资格的问题、国际竞争与制度障碍等这些问题必须且只有通过国家立法才有可能解决。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3/4/4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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