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内部化是指一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为保持在高技术领域的垄断优势,其高技术或含有技术专利的商品、专有技术的商品主要流向拥有多数或全部股权的国外子公司,即使在技术创新成果与企业现有经营不相吻合的情况下,企业也往往不是轻易地单方面出让该项技术成果,而是将它作为交叉许可的筹码以换取自己所需要的其他企业的技术成果。
5.由标识性权利构成技术性贸易壁垒。
国际标准化组织和一些工商业团体经常把一些标识注册成证明商标,一些国家或地区往往把是否带有证明商标作为商品进口的必备条件,就构成了由标识性权利组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事实上,一些企业在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技术的同时,也往往把商标一同许可,所以被许可企业商品是否带有许可商标也成为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一个衡量标准。有时,某些专利技术虽已过了有效期,成为公知技术,但商品上的商标权可以不断延续。要使用这些技术代表的标识,也必须得到许可,否则就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此,证明商标也成为一种知识产权贸易壁垒。
6.滥用知识产权保护边境措施和临时措施。
进口边境措施和临时措施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要求必须实行的,但如果权利人恶意申请临时措施或海关扣押或海关手续过于繁杂,会使进口人付出高额的成本,甚至遭受重大损失。出口边境措施是TRIPs规定可以实行而并非必须实行,设立出口控制,通关履行繁杂的手续,提交各种授权文书和商业票证,不仅拖延时间,而且为出口增加了交易成本和意外风险。因此,对知识产权保护边境措施和临时措施的滥用,也构成了知识产权贸易壁垒。
7.滥用网络著作权。
按照各国传统的著作权法,公众可因科研、教学、个人研究需要而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但在互联网上,许多应为大众知悉的信息被网络商及版权人封锁起来,如应当公开为公众服务的商业信息、报刊、已发表文章、法律法规、国内外法院判决的案例被汇编成数据库而受到特殊保护,这种信息垄断会妨碍著作权客体的交流及商务活动的展开。
8.严格限制平行进口。
平行进口一般是指未经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版权人、专利权人和商标权人)授权的进口商,将由权利人自己或经其同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放市场的产品,向知识产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所在国或地区的进口。被平行进口的产品与特定的知识产权相关,是有着合法来源的真品,以低价与进口国或地区市场上原有的同一版权产品、专利产品或商标产品展开竞争。平行进口的进口国或地区存在反对平行进口的相关权利人。在美国,平行进口的反对者通常用“灰色市场商品”指称平行进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平行进口现象极为普遍,以至于被视为一种产业。即使是尝试统一规范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问题的TRIPs在这个问题上也保持中立,规定TRIPs进行的争端解决中不得借TRIPs中的任何条款涉及知识产权穷竭问题。正因为如此,无论认为侵权还是合法,许多国家的法律条文在规定平行进口时多附有灵活条件。所以,平行进口很容易为发达国家的利益、个人的意志所左右,不可避免地产生滥用知识产权的问题。
(四)实行知识产权壁垒的惯常措施
实行知识产权壁垒的惯常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关于协定边境措施与临时措施的滥用
临时措施一般由司法当局执行,并仅涉及流通领域,其主要作用是:制止将要发生的侵权;阻止已发生的侵权进一步扩大,其中包括:如果海关已放行了侵权商品,则在其尚未进入或尚未大量地、广泛地进入流通领域之前被制止;保全诉讼中的侵权物品。
边境措施协议允许成员授权司法当局或行政当局去下令采取。当然,直接去采取行动的则仅是行政主管部门--海关。其主要作用是:中止放行进口的侵权商品;制止侵权商品的出口。
关于采取临时与边境两种措施的法律程序问题,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临时措施主要“依请求”而采取,未明文规定允许司法当局“依职权”而行。即如果由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则该申请人还应提供证明自己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证据、提供侵权肯定会马上发生或已经发生的证据、提供保证金、提供使司法当局能认证侵权商品的必要信息。如临时措施已采取之后,申请人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正式起诉,则当局将撤销该措施。如果临时措施被撤销,或虽未被撤销,但事后发现申请人所指控的侵权事实并不存在,则当局将要求申请人向被告赔偿损失。
2.贸易“内部化”措施
一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为保持其在高技术领域的垄断优势,其知识产权或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的贸易具有强烈的内部化倾向。这种倾向具体表现为跨国公司的高技术或含有这类高技术专利的商品、专有技术的商品主要流向其拥有多数或全部股权的国外子公司也知识产权与含知识产权商品的内部化贸易倾向,限制了商品流通的领域,阻碍了先进技术的流通与应用范围,从而形成贸易壁垒。与一般非关税壁垒措施不同,它是由技术或技术商品的输出国主动采取的,其目的仍然是限制竞争,保持自己产品在市场中的优势、甚至是独占地位,因此它比一般的非关税壁垒更具垄断性。
3.特别立法措施
特别立法措施是指国家通过特别立法,在高技术产业贸易中设置一些障碍。其最典型的例子是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的“特殊301条款”,它使亚洲的一些国家与地区的对美贸易受到严重制裁,包括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
此外,美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发达国家还严格控制超级计算机、芯片等现代高科技产品的出口,或者在使用对象与使用方式上作出种种限制,一旦其认为违反规定就不再予以出口,这些限制都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采取的,故属于知识产权壁垒范畴。
4.其他措施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发达国家纷纷在贸易、工业、运输、金融领域,采用一项运用计算机、通信及标准化等因素来处理业务文件的新方法一电子数据交换(EDI)。一些发达国家利用其在该领域拥有的知识产权,强制规定国际贸易中要按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进行。美国与欧盟的大部分国家海关已明确提出:不采用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的,海关手续将被推迟办理,或不再被选为贸易伙伴。西方发达国家的上述规定,迫使一些发展中国家在“不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向发达国家引进有关技术及技术设备,否则将遭遇新的贸易限制。
同样,发达国家也利用自己在环境保护方面拥有的高技术和知识产权,通过制定严格的环境标准,对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商品严加约束,以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
(五)知识产权壁垒对出口贸易的影响
知识产权壁垒对出口贸易的影响,针对知识产权壁垒,出口企业应采取的措施。
1.出口企业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
针对知识产权壁垒,出口企业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了解出1:3国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搜集相关信息,避免因知识产权壁垒造成的损失。应正视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和知识产权方面拥有的优势以及对我们形成的巨大压力,尽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业、技术和产品,改变专利工作的被动局面,才能突破国外知识产权壁垒。
2.出口企业应把握国际市场消费需求变化趋势。
针对产品出1:3的知识产权壁垒,出口企业应把握国际市场消费需求变化趋势,掌握国外政策最新动态和有关信息,改变原来主要通过增加产品出1:3数量来发展出El贸易的模式,确立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科技含量、降低产品生产成本、提升产品品质、扩展产品功能的发展思路。
3.制定国际化经营策略和市场多元化战略
在跨越知识产权壁垒的过程中,出口企业应制定国际化经营策略,适时调整产品的出口经营策略是一种有效的办法。我国的企业应该转变经营思路和营销策略,在国外建立分支机构,把投资放在产品的主要市场和经济一体化区域内,这样会在很大程度上绕过知识产权壁垒的限制。出口企业应走市场多元化道路,通过建立国际经销商网络、密切与外国驻华机构的联系、组织参与国内外大型展销活动、建立信息中心等措施加大国际市场营销与开发力度,避免由于一国市场关闭而导致企业陷入困境的情况。
二. 中国遭遇现状和影响
我国进出口贸易的现状以及知识产权壁垒限制了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一)影响我国出口贸易的知识产权立法及专利申请
1.知识产权保护加强限制了中国对外贸易的拓展
表1 2002-2011年1-10月中国进出口总体情况金额 单位:亿美元
年份 进出口 出 口 进 口 差 额
总 额 增速(%) 总 额 增速(%) 总 额 增速(%)
2002 6207.66 21.8 3255.96 22.4 2951.70 21.2 304.26
2003 8509.88 37.1 4382.28 34.6 4127.60 39.8 254.68
2004 11545.54 35.7 5933.26 35.4 5612.29 36.0 320.97
2005 14219.06 23.2 7619.53 28.4 6599.53 17.6 1020.01
2006 17604.39 23.8 9689.78 27.2 7914.61 19.9 1775.08
2007 21765.72 23.6 12204.56 26.0 9561.16 20.8 2643.40
2008 25632.60 17.8 14306.93 17.3 11325.67 18.5 2981.26
2009 22075.35 -13.9 12016.12 -16.0 10059.23 -11.2 1956.89
2010 29734.76 34.7 15777.80 31.3 13956.96 38.7 1820.83
2011.1-10 29753.8 24.3 15497.1 22.0 14256.8 26.9 1240.3
资料来源:中国海关统计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2011年春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2/4/4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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