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数据反映了中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态势, 但同时中国企业在海内外市场遭遇知识产权纠纷的消息此起彼伏, 知识产权已成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过程中无法回避的焦点。
当中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 知识产权危机却给我们亮起了红灯。来自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专利大国的知识产权压力已经对中国构筑了一道高高的门槛。通过知识产权来打压中国企业和中国产品, 使中国企业进入一种国际化的怪圈循环: 生产———跨国公司专利限制———巨额专利许可费以及侵权费的支付———再生产。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影响中国企业全球化过程, 是因为中国企业缺乏自主拥有的知识产权而必须支付的巨额专利费用, 或者因为知识产权诉讼所产生的巨额费用大大增加了企业的各种成本, 使中国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显著降低, 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生产也受到影响。毫无疑问, 在全球经济进入产业结构重构的时代, 缺乏知识产权的中国企业将无力改变自己处在产业链末端和价值链下游的不利局面, 在全球化中受制于别人。
2.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中国对外贸易影响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业已成为当前社会的热门话题,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似乎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 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目的不是保护知识产权本身, 而是激励创新, 维护社会公平, 进而推动社会经济全面进步。恰恰是在达到上述目的方面, 片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可能步入误区, 反而不利于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
(1) 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
知识产权制度通常被其赞成者誉之为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进步动力。然而, 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竞争, 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垄断, 垄断能够向创新提供奖励, 但同样能够激励昔日的创新者依靠垄断获取高额收益, 从而削弱技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大, 昔日创新者的垄断收益越高, 进一步创新的动机趋向削弱。
(2) 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会激励企业的道德
风险知识产权运用得当可以打击竞争对手, 保护企业在市场竞争的地位。但是, 在当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加剧的环境中, 发达国家的企业为了遏制竞争对手, 企业有着强烈的动机利用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给竞争对手设置障碍, 自己不从事创新, 也不允许竞争对手从事创新而赢得竞争优势。
(3) 过分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还会恶化创新的条件
过分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迫使创新者不是把主要精力用于创新, 而是用于避免踏上“侵权”的地雷。过分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方面提高了我国引进技术的实际成本, 另一方面还增加了企业在自主知识创新过程中的心里负担, 总是担心“侵权”而畏缩不前, 阻碍了我国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的进程。
(4) 发达国家可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来攫取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发达国家拥有知识优势, 他们就会利用知识产权的特性, 结合国际贸易保护———知识产权壁垒具有隐蔽性、歧视性和报复性特点掠夺发展中国家。
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 大大提高了标准的技术难度, 使被动接受标准的发展中国家要支付高额的使用费才能达到相关标准。这种技术标准在知识产权的掩护下显得合理合法, 使企业极少去考虑这种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是否具有合理性。
(5)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利益转移问题
知识产权的主要持有人是现代产业, 而现代产业的特点之一是大多数企业销售市场跨越多个行政区域, 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受益者与成本承担者并不完全重叠。受益者是企业, 销售地政府则需要为此付出较高的执行成本, 而受益企业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未必都由支付执行成本的销售地政府获得, 从而产生了利益转移问题。
3.国内外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数量的差距及其影响
联合国所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日前发布《2011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年度报告》指出,目前全球专利申请数量日益增加,与上世纪80年代相比增长6倍多。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全球企业创新的核心力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报告显示,全球专利申请呈现出以下新特点:
(1)是专利申请总量显著增多。2009年度,各个国家和地区提交的专利申请总量已从上世纪80年代初的80万例攀升至180万例。由于专利申请案增长过于迅速,以至于到目前为止,2010年度的专利申请案还有一些尚未处理完毕。
(2)是用于创新研发的投资逐年猛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数据显示,从1993年到2009年,全球研发方面的投资增长了两倍,其中70%的投入来自高收入国家。中等收入国家的研发投资同期也增长13%,其中10%的增长来自中国,这使得中国于2009年成为世界第二大研发投资国。
(3)是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蓬勃发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首席经济学家卡斯坦•芬克指出,知识产权的作用正在发生变化,已从单纯的专业技术发展为经济活动中的核心力量。由于创新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基本动力,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也变得更加活跃。统计数据显示,从1970年至1990年,全球版税和许可费收入从28亿美元增加至270亿美元。2009年,这一数字进一步增长到1800亿美元,高于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产出增长比。此外,诸如知识产权交易所和经纪公司等中介市场也开始出现。
(4)是公共研究机构的成果专利申请不断增加。这主要是由于许多国家和地区出台了鼓励公共研究机构从事创新的政策举措,在充分利用这些公共研究机构资源的同时,调动了这些机构参与国家创新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并且最终将创新成果用于商业发展。统计数据显示,各国高等院校及其他公共研究机构上世纪80年代的专利申请几乎为零,而在2010年度,其专利申请达到了1.5万例。其中,中国的公共科研机构,特别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取得了相当数量的专利。据统计数据,中国高等院校等研究单位的专利申请达2348例,位居全球第一位。
就中国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数量而言,根据《日本经济新闻》报道,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2011年12月20日公布的2010年全球国际专利申请报告表明,2010年全球共有198万件申请专利案例,同比增7%,创历史新高。中国首次超过日本排名第二,仅次于美国。中国2010年申请专利数量达到39万件、同比增24%,医药品、IT产业相关申请专利数量猛增是主要原因,入世10年来中国申请专利数量增加了7.5倍。美国2010年申请专利数为49万件、同比增7%,电脑行业的申请专利比较活跃,美国自2006年超过日本以来继续占据首位。日本2010年申请专利数为34.5万件,连续5年同比下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表示,由于申请国际专利的程序简单化和成本降低,今后全球申请国际专利数量将继续增加,中国和美国将继续成为主力军。(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虽然较晚,但发展很快, 已初步建立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较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按照国际规则,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使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但是我国现在还是存在着问题。
1.申请数量偏少。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专利申请量只是日本的1/8,美国的1/5,韩国的1/2。社会公众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很多可以获得知识产权的成果,因为不知道申请专利,白白流失。更多科技项目,立项前不进行专项年审,使成果落入他人之手。
2.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多数行业和企业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基本上依赖国外,缺乏能够支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的技术体系,特别是缺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存在着产业技术空心化的危险。
3.知识产权屡被侵犯。国内盗版音响制品、印刷品屡禁不止;许多"国家驰名商标"在国外被人抢注。
当前,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国家战略。胡锦涛主席强调:“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
(二)知识产权壁垒限制了我国出口贸易的拓展
1.相关法律及预警机制有待完善
我国在入世前,政府已经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并制定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例。然而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生效以来,发生了许多当年无法预料的知识产权垄断及滥用问题。对于将产品出口国外的企业,专利预警机制是要事先调查目的国与出口产品有关的专利信息进行分析,以正确的指导下一步的工作。而我国的预警机制的不成熟使我国的产品出口增加了盲目性。
2.自主知识产权不足
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有利于技术创新和企业竞争力的加强,而且有利于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长。而我国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及专利技术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的申请量不到全球总量的2%,并且标准整体水平偏低。如果我国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一味以低标准换取某个行业的大部分企业的生存,就无法逾越出口贸易中的技术壁垒。
3.研发投入不足
我国财政对于研发的投入,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另外,企业本身对研发的投入也与世界水平存在差距。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研究和开发的经费投入过少,我国企业的自主开发新技术能力普遍较低。
不重视专利文献检索。根据 “专利一国独立原则”,外国专利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不另行在中国申请,就永远不能在中国申请专利、不受中国专利法保护。据悉,全球每年诞生的专利85%没有申请中国专利,跨国集团迄今在我国获得授权的专利不到17万。因此,如果没有很好地进行专利文献查询,很容易导致在进出口贸易中产生侵权行为或在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时,掉进竞争对手设置的专利陷阱。
4.知识产权人才匮乏
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严重滞后,使得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十分短缺,人才的供需出现严重的失衡现象。
(三)有关知识产权壁垒的案例分析
通过利用知识产权优势,对我国企业设置知识产权壁垒,从而占领市场,这已经是国外许多企业借此达到不正当竞争目的的主要手段。具体来讲,就是国外发达国家依托自身知识产权优势和先进技术水平,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和相关国家政策,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正当”名义下,限制我国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的不正当措施和策略,以此达到维护其知识产权优势和市场优势的目的。
芯片337 调查,震荡芯片行业的大事
芯片337调查案是ITC于2008年1 月14 日,根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Tess era 公司提交的申请而发动的。涉案公司多是台湾企业和相关美国企业,包括台湾宏碁公司(Acer ,In c.)和宏碁美国公司(Acer AmericaCo rp )、台湾威刚科技有限公司(ADataTechnology Co.,Ltd )和威刚科技(美国)有限公司(A-Data Tech nology(U.S.A.) Co.,Lt d.)、日本Elpida内存公司(Elpid a Memo ry, Inc.)等。深圳的记忆科技是惟一来自中国大陆的公司。
Tessera 公司就其封装芯片曾提起的另外两起3 37 调查案(3 37 -TA-6 4 9和3 3 7 - T A- 6 0 5 号,其中,3 3 7 -TA-649 号调查被原告申请终止)中,涉案的中国企业如高通公司就被ITC裁定违反了337 条款,颁布了有限排除令和停止令,被申请人的涉案产品因此被拒美国市场之外。但不应诉,后果严重!在业务垂直整合序列中,记忆科技处于中间位置。当时还没有京瓷案,在ITC程序中,那时ITC可以将被申请人生产的侵权产品的下游产品列入有限排除令范围之内,若ITC认定记忆科技存在侵权行为且颁布了有限排除令,记忆科技生产的含有涉案芯片的下游产品也一并不得进入美国市场。若ITC认定记忆科技存在侵权行为且颁布普遍排除令,则含有记忆科技涉案芯片的下游产品,如手机、电脑,都会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不论ITC针对记忆科技颁布有限排除令或普遍排除令,都势必影响到记忆科技及其客户在美国市场的业务。这还不是全部!普遍排除令的签发将对我国芯片行业造成严重打击。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3/4/4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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