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中国与欧美在高素质风险投资人才储备方面的比较
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相对较晚,且相对不成熟,缺乏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就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发展风险投资业需要的人才包括:科技专家、企业家和风险投资家,其中风险投资家的作用尤为重要。由于风险投资的退出涉及到公司战略、经营管理、投资、财务金融及高科技等多方面综合专业知识,并要在相关投资、融资过程中解决一系列实际操作问题,因而要求风险投资人才既具备专业素养,又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在国内,这类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少之又少,已经成立的风险投资企业的管理者大多是由政府部门任命的。由于我国科研体制改革才开始起步,高校和科技研究单位的大量人才用科研成果去努力谋求商业利益的动力机制尚未形成,因此,风险投资所需要的大量创业者群体还没有出现[15]。
(八)中国与欧美在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力度方面的比较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是各国风向投资业发展的一个基础性保障。政府的支持和引导可以营造整个社会发展风险投资的良好氛围,也有利于规范的风险运作和退出机制的形成。中国与欧美在此方面的差距较大,其中既有历史发展的原因,也有融资制度设计的原因,但中国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正在加大力度改进和完善。
四、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建议
目前,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特别是在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上,2009年的IPO重启与创业板开通以及其他改进举措一举解决了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单一、效率低下等一系列痼疾,使我国的风险投资自此走上了健康持久的发展道路。展望未来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尚待完善,对此本文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提出相关的、创新性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健全产权交易机制
1.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保障投资者利益
由于我国在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法律体系、产权机制和中介服务环境上还存在各种问题,因此必须尽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来改善这些问题。不仅要从税收上对风险投资行业的资金进入采取政策鼓励与支持,而且还要完善股份转让的法律体系,鼓励大企业并购风险企业,为风险投资的退出开拓渠道。另外,风险退出机制中涉及大量法律契约,这要求政府强化法律保护功能,严惩不履约的法人或自然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我国目前还存在不少信用失灵、信息不对称和内部控制等不良经济行为,法律惩罚滞后,不利于风险投资的快速发展。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关于风险投资的法律制度,保障风险投资活动的有利开展,保障投资者利益。
2.构建我国完整配套的企业产权法规体系。应尽快出台和完善与产权交易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国有资产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破产法、资产管理法等。另外与企业产权转让相关的金融、社会保障、税收等问题也需在相关法律中予以完善。有关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指导方针,明确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定位、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使产权交易及产权交易市场有法可依[16]。
3.加强政策扶持和保护力度。产权交易市场作为非营利机构,应专注于更好地发挥其服务作用,因此政府需要加大外部资金支持和保护力度。具体包括确保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全部进场进行,取消各种不规范的场外交易行为,保持产权交易场所一定意义上的垄断地位等。可通过制定各种政策,如由产权交易所托管未上市公司股权等、扩大产权交易所业务范围、增加收入来源等,支持产权交易市场发展。
(二)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创业板
目前,从创业板上市企业的风险来看,深交所开通的创业板已经不是海外传统意义上的创业板,是名副其实的成长板。两者最大的区别是我国的创业板有盈利标准,并且满足营业额达到5000万且要保持30%的成长率。这实际是根据中国国情改良的创业板,是已经过了创业期的创业板。这样改良的目的,就是因为中国目前不适合发展无门槛或者绝对低门槛的创业板,避免创业板创业的风险由普通投资者来承担。在此基础之上,我国还应该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创业板:
1.监管主体分工明确
创业板的监管主体是证监会与交易所,这两层监管主体必须做到分工明确、权责清晰:证监会主要负责创业板的上市审核,监管上市公司的购并和市场操纵等重大事项;交易所成立专门部门,负责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调查异常的市场波动和市场传闻,并对违反规则的公司进行处罚。
2.严控信息披露
创业板在降低上市标准的同时,为了防范风险,应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更高的要求,并将其作为市场监管和风险控制的重点。创业板的上市公司除了遵循主板市场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外,还应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报表,并详细陈述公司的业务前景、业务活动目标和业务进展情况,以使投资者能够在充分了解公司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
3.规范公司治理
创业板的上市公司应具备强有力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提高公司的运作质量和诚信程度。监管部门可以适当制定风险企业与一般公司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特别是鼓励以有限合伙形式成立的风险投资基金。
(三)积极利用海外证券市场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愈益密切,可以将风险投资退出渠道选择在海外,即在海外创业板市场上市。对风险投资来说,重要的是能够有效地实现资本退出,至于退出的市场设在哪里并不重要。我国的风险投资可以在温哥华创业板、香港创业板市场直接上市,我国目前达到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要求的企业并不多,但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创业板市场,如新加坡、韩国、香港地区等业板市场,实现风险投资的退出[17]。
(四)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建设
目前,我国风险投资专业性的中介机构非常缺乏,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风险资本的顺利退出。我们应该主要加强这几个方面的建设:第一,建立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加强对对风险企业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为风险企业中科技成果或无形资产所占股权比例提供可参考的科学依据;第二,加强标准认证机构的建设,增强对企业是否属于高科技范畴以及对它所开发的技术的先进性进行鉴别;第三,建立专业性的融资担保公司,加强对为风险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此外,我们还要积极培养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
(五)加大风险投资人才的培养力度
风险投资是一种风险极大的特殊的投资活动,如果没有一批具有充分专业知识和经营技能的职业风险投资家,没有将风险投资家的责任、利益项目运作的成败和收益紧密挂钩的激励,没有能够有效制约风险投资家(作为普通投资者的代理人)的约束机制,风险投资活动是不可能成功的。对于风险投资的退出来说,没有充分的专业知识和经营技能就不能把握良好的退出时机,选择良好的退出渠道,可能导致投资活动的失败。
因此我国在发展风险投资事业的同时,应该着力培养一批职业化的风险投资操作人才队伍。具体的措施可以借鉴国际上的人才培养惯例,不仅是从海外引进,而且要与自己的培养相结合,极力积聚人才,同时要根据不同人才的特点,加以培训,重点在于培养实践能力,使其在学习中弥补自身的不足,在实践中整合自己的能力,锻炼自己的才干,并最终成功培养一批具有风险投资家素质和富有远见的专门人才。
(六)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
为了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健康稳定的发展,政府应该为风险投资提供更多的财政扶持政策,比如财政投资、低息优惠贷款、风险损失补贴、贷款贴息、奖励等灵活多样的财政扶持政策,将更多资金吸引到风险投资领域。在税收方面,我国政府也应在税收制度有所倾斜,鼓励风险投资公司将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刺激风险资本的循环,不断提高资本运作的效率。
五、结论
一般来说,风险企业发展越成功,风险资本的退出方式就越多,退出过程就越迅速,退出时的增值程度就越高。成功的风险企业往往大多通过IPO等增值程度较高的方式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不太成功的风险企业则比较多地借助于回购等增值程度较低的方式来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我国的资本市场主要以银行为主,证券市场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市场行为尚不成熟。在证券市场尚未发展到一定阶段,风险投资的退出,选择收购兼并似乎更符合实际。但其中也存在诸多障碍: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资本市场产权交易效率低下;创业板虽已开辟,公开上市(IPO)门槛仍然较高;缺乏有效的中介服务环境;缺乏熟悉风险资本运作的高素质风险投资人才;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力度不够。鉴于此,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从长期目标来看,近期应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完善: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健全产权交易机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创业板;积极利用海外证券市场;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加大风险投资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
【引文注释】:
1. 数据来自2010年《中国风险投资年鉴》。
2. 柏乃,沈荣芳,马庆国:《中国风险投资供给机制与发展策略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年第9期,21页~26页。
3. 张剑英,孙彩,李煜华:《现代企业风险投资保障机制的建立》,《商业研究》,2006年第6期,124页~126页。
4. 卢志勇,黎鹏:《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比较研究》,《时代经贸》,2008年第4期, 22页~23页。
5. 姚佐文,陈晓剑:《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的形成原因与治理机制分析》,中国软科学,2001年第10期,45页-48页。
6. Cumming Douglas, Fleming Grant, Schwienbacher Armin. Legality and venture capital exits[J]. J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e, 2006, 12(2): 214-245.
7. Armour John, Cumming Douglas. The legislative road to Silicon Valley[J]. Oxford Economic Paper, 2006, 58(4): 596-635.
8. 数据来自2010年《中国风险投资年鉴》。
9. 王芳,应永胜:《欧美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发展及借鉴》,《商业会计》,2010年第3期,8页-10页。
10. 王静:《美国风险投资发展模式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D],广州:暨南大学,2006.
11. 吴鹏飞:《我国发展风险投资存在的法律障碍及其对策研究》,《经济师》,2003年第10期,60页~61页。
12. 马红军:《日美风险投资模式的比较分析》,《软科学》,2001年第1期,38页~41页。
13. Mike Wright:"Venture capital in China:A view from Europe",Asia Pacific J Manage,2007.
14. 李乃君,李岳:《适合中国国情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探讨》,《经济研究参考》,2008年第43期,26页-30页。
15. 何正全,孙杭生:《中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研究》,《价格月刊》,2007年第3期,44页-46页。
16. 盛瑾:《论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特区经济》,2008年第12期,128页-129页。
17. 张秀珍:《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探析》,《财政金融》,2006年第8期,153页-154页。
【参考文献】:
1. 2010年《中国风险投资年鉴》。
8. 王芳,应永胜:《欧美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发展及借鉴》,《商业会计》,2010年第3期,8页-10页。
9. 王静:《美国风险投资发展模式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D],广州:暨南大学,2006.
10. 吴鹏飞:《我国发展风险投资存在的法律障碍及其对策研究》,《经济师》,2003年第10期,60页~61页。
11. 马红军:《日美风险投资模式的比较分析》,《软科学》,2001年第1期,38页~41页。
12. Mike Wright:"Venture capital in China:A view from Europe",Asia Pacific J Manage,2007.
13. 李乃君,李岳:《适合中国国情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探讨》,《经济研究参考》,2008年第43期,26页-30页。
14. 何正全,孙杭生:《中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研究》,《价格月刊》,2007年第3期,44页-46页。
15. 盛瑾:《论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特区经济》,2008年第12期,128页-129页。
16. 张秀珍:《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探析》,《财政金融》,2006年第8期,153页-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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