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金融危机愈演愈烈,外贸企业面临出口下降、订单减少、价格下降、利润减少、库存增多、收款风险增大等严峻的考验;甚至有国外买家通过拖欠、拒收货物、退货以及破产等方式,向中国企业转嫁金融危机的损失;此外,在世界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势头加剧,各国政府面临越来越大的产业保护压力,一些国家滥用反倾销,技术和卫生标准,使我国出口企业面临的国际贸易风险加大。出口信用保险依据国家外交、外贸、财政、金融等政策,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弥补了商业保险业务的不足和缺陷,有益于企业参与经济全球化。
三、当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覆盖率较低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经过20多年的发展,承保金额大为增多。2002年至2007年,中国信保累计支持的出口和投资的规模为1121亿美元,为数千家出口企业提供了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为数百个中长期项目提供了保险支持。同时,中国信保还带动70家银行为出口企业融资2621亿元人民币。即便如此,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与外贸的大幅增长不相符合。截至2008年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对一般贸易出口额的覆盖率不到7%,对全口径出口额的覆盖率仅为3.2%,而全世界的国际贸易总量中有12%是由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如日本、法国、韩国的这一比例已高达43%、35%和27%,与之相比,我国的差距很大(见图2)。这些差距表明,我国出口企业国际贸易风险意识还比较淡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还远未充分发挥。
(图2)
2、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存在较大的不均衡性
以进出口贸易大省浙江省为例,至2008年,浙江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只有823家,只占出口企业总数的8.13%,承保数量只有24588笔,投保范围主要集中在由省级大型外贸企业,占保额的五成以上;而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最差,由于出口保险业务复杂而本身订单较小等原因不想也不愿意投保,保额比例却不足5%。如某电子机械公司是一家生产绣花机的出口企业,由于绣花机价格普遍较低(3000-10000元/台),一份订单最多也就10多台机器,涉及几万美元的订单,订单化生产、小批量、多批次的出口业务,小单做保险在程序上既复杂也困难,因而从没有涉足出口信用保险。从投保涉及的国家(地区)看,浙江省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主要地区集中于欧洲、北美洲和亚洲。但对高风险国家(地区)的投保额极低,占投保总额的12%。
3、出口信用保险供求矛盾突出
一方面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产品有着巨大的需求,到目前为止,我国出口坏账达到千亿美元,且每年以150亿元的速度递增,出口企业渴望得到国家出口信用保障体系的帮助;另一方面,出口信用保险虽然是政策性保障措施,可是由于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造成适合广大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信用保险产品供给严重不足,绝大多数企业未能从中受益,仍然承担着巨大的出口信用风险。
(二)影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几个因素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较为迟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府宏观层面的,也有出口信用保险经营企业自身的;既有发展历史较短相关机制不够完备的原因,也有形势发展太快制度建设滞后的问题。在当前金融危机下,制约出口信用保险主要因素有以下五个方面。
1、立法滞后,政策体制仍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 2004年7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明确将出口信用保险同出口信贷和出口退税作为支持外贸出口的三大政策,但是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造成相关经营体制和管理体制不稳定,削弱了政策性业务对扩大出口的助推作用,限制了商业性业务的拓展;参与部门和机构的性质、职责及其相互关系不明确,也使得出口信用保险难以体现国家外交、外贸、财政、产业、金融综合政策的特点。同时,出口信用保险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也影响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虽然受财政部委托,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中国信保由保监会代管,但是代管在很大意义上是没有全部的监管权力,对中国信保的工作都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2、独家经营模式制约了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供求矛盾是多个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首先,由于实行独家非商业化经营,在赔款余额(赔款费用之和多于保险费收入的部分)不能突破该专项基金数量的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必然在经营中实际上更倾向于承保风险较小的业务,而对风险较大的业务缺少足够的兴趣。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承保业务选择上的倾向,必然促使出口企业尽可能选择风险较小的结算方式。其次,由于独家非商业化经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和不断发展壮大的内在动力,从而也就不可能产生较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在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较低的情况下,要为出口企业积极提供切实有效的信用保险产品,从而形成较强的吸引力,使企业积极主动地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是不可能的。而且如果结算方式所蕴含的收汇风险越小,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的需求就会越小,出口信用保险规模自然也就会越小。第三,由于独家非商业化经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不必为经营后果承担实际责任,从而也就很难对费用支出和理赔实行非常严格的控制,赔付率居高不下也就在所难免,而赔付率过高必然对其承保业务的总规模形成极大的限制。
3、风险基金缺乏导致供给不足
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责任总额与风险准备金的合理比例一般为15∶1左右,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现行比例为20∶1,即使按扩大1∶22计算,我国承保机构的最高承保水平仅为2.5%。要达到世界平均12%的水平,我国缺口将超数百亿元。而在出口信用保险官办独家专营体制下,政府的出资是风险基金的唯一来源。如果国家不能紧随业务发展步伐合理增补风险基金,风险资本金不足一方面严重限制了对高风险国家和买家的承保能力,另一方面也限制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总体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并造成业务比例的失衡。另外,也正是由于资金力量的有限,承保基数不强。加之缺乏再保险的有力支持,保险机构职能在超风险的状态下承担保险责任,制约了承保规模的扩大。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3/4/4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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