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统保”方式限制了投保
当前我国规定出口信用保险普遍采用"统保"的方式。所谓统保,就是说承保出口商所有的出口业务。出口企业在一定时期或一定区域市场上所有业务都要一次性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从承保人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将出口商的优良业务与较劣业务均纳入保险范围之内,保险机构因此可以将风险分散;但从出口商的角度来看,出口信用保险本来就是为出口企业开拓市场、从事风险较大的出口业务提供支撑的,自然认为有风险或难以辨清风险的业务才需要办理出口信用保险,而对一些长期客户以及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出口业务即便不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其出口收汇也是安全的,因此,“统保”方式往往不被出口商所认同。
5、保险费率过高不利于市场需求潜力的释放
由于实行垄断价格,缺少促使价格水平降低的竞争机制,加之独家完全非商业化经营必然导致的费用和赔款支出相对规模过大,缩小了价格水平降低的空间,出口信用保险费率过高也就不可避免。而在保险费率过高,保险费负担过重的条件下,期望更多的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使出口信用保险达到理想的规模,是不现实的。事实上,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费率为0.8%,中长期险种费率为4.9%,当前平均费率为1.8%⑥,这对于价格竞争日益激烈,利润水平较低的外贸企业来说,保险费率明显过高,因而抑制了投保的积极性。致使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需求潜力没有充分释放。
此外,中国信保自身原因限制业务发展。目前因为出口信用保险申请时间长、手续繁琐、信用控制额度、限制买家等原因,从而形成了想买保险不给买、保险业务拓展不广的矛盾。
四、如何拓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浅见
根据出口信用保险的国际发展趋势,针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具体问题,在当前形势下拓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
政策性保险业务需要政府以风险基金的形式提供保险偿付能力支持,这是国际上通常的做法。从国际经验看,一旦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政府的支持下发展壮大,其规模经济的特性就得以发挥,可以实现长期内的盈亏平衡甚至赢利,提高国家管理风险的能力。在我国当前面临全球金融危机、国际贸易形势严峻的背景下,出口信用保险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因此政府的支持应该从增加保险基金规模人手,使其能适应外贸出口发展的需要,并能随出口的增长而有所增加。根据国家财政预算和经济发展形势,财政部建立具体的资本金注入制度,定期向中国信保注入资金,具体资金来源财政部可以灵活调节。另外,在出口退税制度改革条件下,给予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相应的税收减免,比如说把保费完全的列入税前成本,提高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的积极性,对于与中国信保合作,进行出口信贷等业务的银行,也给与一定的税收优惠,体现国家的政策倾斜。
(二)加强出口信用保险立法工作
从国外相关经验来看,无论采用何种模式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都是在法规基础和框架上建立起来的,加速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体系的发展,迫切需要立法。我们应该抓住国家法制建设大步前进的机遇,发挥国际竞争中的后发优势,把出口信用保险法律提上日程。具体实施可以分两步,循序渐进:首先,可以在《对外贸易法》和《保险法》下,建立出口信用保险法律规范,并将出口信用保险立法纳入立法计划。然后,借鉴英国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情,制定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法。理顺管理协调机制,完善监督评估办法,约束和规范参与机构的行为,明确各自的职责,保证业务操作的规范化,为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和运作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三)建立有效的国家管理机制
出口信用保险从性质上来说仍然属于保险,不能被其政策性所掩盖,为避免多重监管的问题,应该明确规定保监会对出口信用保险的监管职能,正式在保监会成立一个专门的部门,管理出口信用保险日常的事务,同时借鉴国外的经验,进一步完善部际委员会制度,由经济财政部牵头,外交部、国防部、农业部等部门组成,吸收更多政府部门、企业代表和专家学者参加,建立有保监会牵头的经常性的出口信用保险例会制度和重大事件的紧急处理制度,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这样一方面能够更好的协调各部门利益,使得公众的意见能够比较及时地得到体现。另一方面利用保监会的保险专业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这一政策性工具。
(四)稳步调整出口信用保险模式
我国现行的独家完全非商业化经营的经营管理模式,是导致出口信用保险发展严重滞后的重要因素。虽然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大规模商业化改革的时机尚未成熟,但作为一种适应国际潮流的、有计划、有步骤的改革探索却是十分必要的。可以根据出口信用保险本身的风险特征,划分为政策性险种和商业性险种,分设政策性账户和商业性账户,允许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商业保险账户实行自负盈亏,进行如其他商业性险种同样的投资渠道。政策性险种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独家经营,商业性险种允许多家保险公司进入,可以在二者之间形成一种适度的竞争关系,有利于提高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管理水平;同时也可以通过竞争降低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水平,打破“统保”方式一统天下的格局,减轻出口企业的保费负担,提高其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积极性,从而扩大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总体规模,推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快速发展。
(五)进行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创新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是借鉴别国经验的基础上发展来的,因此很多产品的设计不符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难以满足我国企业尤其是广大中小出口企业的要求。中国信保应紧紧围绕中国企业的发展实际和需求特点,配合国家各项政策要求,一方面不断开发更多适合市场需求的标准化、定型化、更加成熟的新产品,如借鉴COFACE的携助中小企业到国外开展商务的“商业开拓保险”的业务经验,设计并推出博览会险、技术投资险等新产品。另一方面以专业技术为支撑执行更加柔性化的产品设计策略。通过对客户个性化的细致分析,通过组合、交叉和联结各种产品与承保模式,采取目标客户差异化需求与公司宗旨文化和经营战略相结合的方式,设计更加切实有效的风险解决方案,并体现政策性导向,为客户提供兼有政策含量与技术含量的产品。此外,应该倡导出口信用保险的灵活经营机制。对连续多年无风险、信誉较好的企业,可适当降低费率;对自控能力较强、赔付率较低的企业可给予适当的降费或退返费用,从而有效降低出口企业的投保成本,促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发展。
综上,在时下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我们要善于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国情,通过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启动出口信用保险立法、建立有效的国家管理机制、稳步调整出口信用保险模式以及创新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等有效手段大力发展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为我国对外贸易保驾护航,并进而服务于国民经济保增长、保稳定的大局。
引文注释:
①出口信用保险:国际趋势、形势判断与发展对策,第2页
②出口信用保险:国际趋势、形势判断与发展对策,第4页
③各国政府继续加强对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支持---金融危机风险信息专刊第40期(总第66期),第1页
④各国政府继续加强对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支持---金融危机风险信息专刊第40期(总第66期),第1页
⑤《中国保险报》:840亿美元出口信用险稳定外需,第1页
⑥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模式选择,第2页
参考文献:
1、姚新超,国际贸易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2月
2、戴丽丽,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模式选择,2008年5月
3、李政丹,制约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发展的障碍分析,上海金融,2008年6月
4、杨晓明,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机制创新, 2009年2月,第1-3页
5、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及中国取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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